1、加了颜色的字,老师说:不考名词解释,但可能会出现在别的题目。所以大家还是记记吧(1) 夏商:1、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常用刑。2、昏墨贼:昏是指“恶而掠美” ,即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他人的美名。墨是指“贪以败官” ,贪得无厌,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无忌” ,即肆无忌惮地杀人。犯这三种罪之一的,就要被处以死刑。 (二)西周:1、宗法制度: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亲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现,则是周朝的事情。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2、五
2、听:五听是西周审判官采取的审讯方法,用来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一曰辞听,即听当事人的陈诉,理屈则言语错乱;二曰色听,即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三曰气听,即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四曰耳听,即审查当事人的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五曰目听,即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3、五过: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一种,源于西周。五过是指判官的五种禁止性行为。即:“为官、为反、为内、为货、为来。 ”为官指畏权势而枉法;为反指公报私仇。为内指袒护亲戚;为货指图财枉法;为来指受人请托枉法。 4、六礼: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
3、纳征,请期,亲迎。5、七出三不去:“七出”是指中国古代丈夫休妻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 ”是指中国古代不能休妻的三种理由,即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6、西周法律制度中的刑、礼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但不同的是礼着眼于预防,正面积极,而刑着重于事后惩罚。7、西周法律中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 7 岁以下
4、,80 岁、90 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区分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故意犯罪或一贯犯罪的从重处罚,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的从轻处罚。(3)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 考虑犯罪者罪行严重的程度,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区别量刑的轻重。(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采取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3)春秋:1、铸刑书: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 “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
5、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2、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 、 贼 、 囚 、 捕 、 杂 、 具 。3、商鞅变法:指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提出的废井田、重农桑、奖军功、实行统一度量和郡县制等一整套变法求新的发展策略。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不断加强,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4)秦汉:1、汉初肉刑改革(历史意义):名义上取消了肉刑,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刑。到了隋唐肉刑已经几乎不存在了。2、廷尉: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3、春秋决狱: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
6、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4、辟举:汉代官吏选任制度之一。辟举又称辟除。是高级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上的官吏,在其辖区内对有名望和有才能的人,向中央推荐人才或自选属吏的制度。5、秦劳作(役)刑有哪些:(1)城旦、春:男犯为城旦,从事筑城劳役;女犯为春,从事舂米的劳役(2)鬼薪、白粲:男砍柴,女择米,供宗庙祭祀之用(3) (伺察)司寇,作如司寇:男去边疆边服劳役,边防外寇;女则在内地如此(4)罚作、复作:男去边疆戍守,女去官府服劳役。6、秦刑罚原则有哪些:(1)区分故意和过失(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自首从轻(4)规定刑法时效(5)共犯加重 (6) 合并
7、论罪7、秦汉时期的法律形式:(1)秦:律,令,式,廷行事,法律答问(2)汉:律,令,比,法律注释著作, 春秋经8、汉律儒家化的表现形式:(1)关于尊老怜幼原则(2)关于亲属相隐原则(3)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5)三国两晋南北朝:1、重罪十条: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2、八议: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3、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
8、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4、九品中正制: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是盛行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 举 制 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新的选官制度是由魏文帝曹丕时的吏部尚书陈群创议的。 5、张杜律:由于晋律 言辞简约,实施中难免产生歧义,当时的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经张杜二人注解后的晋律 ,经晋武帝批准,下诏颁行天下,也被径称为“张杜律” 。 6、北齐律:北齐律是北齐代替东魏后,武成帝命高 等人编撰而成,这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一部法律,对于开皇律乃至唐律疏
9、议都有直接的影响。7,留养承嗣:课本 p96,8、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在立法体例和内容上的重大变化:(一)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区分律、令;改科为格;提高式的地位;发展法律解释(二)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法典篇目逐渐适中;改居律为名例 。(6) 隋唐:1、加役流:是唐朝流刑中最重的一种,即流 3000 里,劳役 3 年,作为对某些死刑的宽宥处理,一般流刑,到配所皆服劳役 1 年,而加役流则增加服役 2 年,故称“加役流” 。2、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 ,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3、保辜:中国古代刑法中一种保护受害人
10、的制度。凡是斗殴伤人案件,被告要在一定期限内对受害人的伤情变化负责,如果受害人在限期内因伤情恶化死亡,被告应按杀人罪论处。这种制度称为保辜。4、唐六典: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5、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 ;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
11、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6、唐律十二篇: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 ,还包括武德律 、 贞观律等法典。7、十恶: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8、唐代有哪些特权制度:唐代通过议、请、减、赎、当、免等特权规定,把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法定化、系统化,体现了当时对封建特权的保护相当明显。 9、唐代的司法机关体系: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 ,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司法职能。在地方,司
12、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10、唐代的诉讼制度有哪些:(1)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告诉是指受害人亲自到官府控告侵害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可由亲属代诉;告发是指举告或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举劾是指各级官吏和监察机关代表国家对重大案件履行主动纠举的职责。 (2)唐律规定,诉讼必须逐级进行,一般不得越诉,越诉者和受理者均需付刑事责任,唐代的诉讼自上而下分为县,州,大理寺三级。 (3)唐律对告诉权进行了限制:第一,除谋叛以上的重罪外,卑幼不得告尊
13、长,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否则处以绞刑。第二,10 岁以下,80 岁以下及笃疾者,以及狱中的罪犯,除谋叛以上重罪及侵犯自己利益的犯罪外,一般不得告发他人犯罪。11 简答题:(1)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第一,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第二,科条简要,刑罚适中;第三,依礼制律,礼法合一;第四,立法技术空前完善;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
14、响力不仅作用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是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作为蓝本,越南的刑书也大多采用了唐律 。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2)唐代的刑法适用原则有哪些:区分公罪和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类推原则(七)宋辽金元:1、刺配: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2、宋刑统: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 ,是按照新的体隶
15、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3、条法事类: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敕的基础上,将敕、令、格、式以“事”分类, 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4、审刑院:是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设知院事为长官及祥议官六人。5、二府三司:二府是指中书和枢密院,其中中书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枢密院是中央最高军事行政机关;三司指盐铁,度支,户部司,是中央最高财政管理机关,总揽全国贡赋和钱粮出纳,权任甚重。6、宪司:宋代路一级行政机构中负责管理司法的部门,设提点刑狱使简答题(1) 、宋代刑罚制度有哪些
16、变化?宋刑统和唐律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宋刑统在后世更为广泛的流传。二是宋刑统在 12 篇的 502 条中又分为 213 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三是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四是宋刑统删去唐律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宋元时期的法律形式及主要法律有哪些?宋的法律形式有敕,令,格,式,遍敕,条法事类,元的法律形式以条格,断例为主 宋的主要法律有:宋刑统 重法地法盗贼重法 元朝的主要法律有:至元新
17、格 风宪宏纲 大元通制 元典章 至正条格(八)明代:1、三司:指都指挥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司管军事,布政司管民政,按察使司管司法。 2、三法司:指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3、充军:就是罚犯人到边远地区从事强迫性的屯种或充实军伍,是轻于死刑、重于流刑的一种刑罚。4、厂卫:明朝内廷的侦察机构。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卫,指锦衣卫。合称厂卫。5、明大诰: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 御制大诰续编 、 御制大诰武臣和御制大诰三编 。它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件,兼有朱元璋对臣民的大量的“训导” 。主要是为了法制宣传。6、明代会审制度有哪些?(1)
18、九审会审(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2)会官审录: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3)朝审:是指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 (4)大审:宪宗命司礼监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7、明代的主要立法活动有哪些:1、重典治国立法思想的确立,用残酷的方法治理国家。因为朱元璋认为明朝初期还很乱,他认为管理腐败使元朝失败。并且其出身贫寒,对当时的元朝社会相当清楚。2、 大明律的制定。明朝最基本的法典,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
19、定而成方唐朝的名著。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3、明大诰的编纂。体现了朱元璋的治国思想,主要是一些案例,更加残酷。70%针对贪污官吏,30%针对土豪劣绅,只有 10%针对老百姓。4、 问刑条例的出现,共 382 条。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 大明律已远远不能满足同志的需要。于是条例一种法律形式被广泛运用,是对大明律的补充。5、 明会典的修纂。典章制度书,不是法典,基本上是仿照唐六典的编纂体例。(九)清代:1、秋审: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2、幕友:明 清 时地方军政官署中协助办理文案、刑名、钱谷等事务的人员,相当于古之幕僚、幕宾。因无官职,且由长官私人延
20、聘,视之如友,故称“幕友” ,俗称“师爷” 。3、摊丁入亩: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 除人头税。4、逐级审转复核制(省了)5、大清律例: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 ,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 ,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6、皇族内阁:1911 年(宣统三年)5 月 8 日清政府实行所谓责任内阁制成立由十三名国务大
21、臣组成的新内阁.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十三人中,满洲贵族九人,汉族官僚仅四人,而满洲贵族中皇族又占七人。这是一个以皇族为中心组成的内阁,人们称之为“皇族内阁”或“亲贵内阁” 。7、会审公廨:设于租界内的由中外官员共同办案的审判机关,1864 年最先设立于上海的英、美、法租界。1868 年在清政府与英法等国订立的上海洋径诉设官会审章程中得到确认。8、领事裁判权:开始于 1843 年的中央五口通商章程 ,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凡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论述题:1,
22、 大清新刑律 【1】特点:(1)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法典。在编篡体例上,法典采取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模式,分为总则和和分则两个部分,在内容上,不再纳入民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突破了传统法典诸法合体的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2)新刑律在刑罚上抛弃了传统的封建五刑制度,采用新的刑罚制度,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包括罚金、拘役、徒刑、死刑,从刑则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3)新刑律在一定程度上抛弃了传统的刑法思想和原则,采纳了西方近代刑事法律思想原则和术语。如采纳罪刑法定而删除比附制,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代替封建等级特权,删除了八议、十恶等罪名,引进了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
23、术语。(4)大清新刑律的暂行章程中,保留了不少传统的刑法规则。新刑律修订过程中,礼教派对其进行了多次的诘难,从而引发礼、法之争。新刑律是两派妥协的产物。因此,在刑律中,保存了许多封建性的东西。如,在新刑律正文后增补具有浓厚宗法伦理色彩的暂行章程五条,其中保留了一些亲属相犯之类的封建性条款。【2】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2,评述清末预备立宪(内容,成效,与结局)清末法制改革(预备立宪)的背景:1901 年宣布实行”新政”,1906 年宣布“预备伪行宪政”1、 西学东渐(法观念变化)2、 内忧外患 1) 、革命派的历次武装主义 2) 、立宪派鼓吹 3) 、1904-1905 年的日俄战争 4) 、列强
24、的压力3、 大臣出洋考察宪政,载泽密斯中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可保皇位永固,二外患渐轻,三可内乱可弥。主张宽立年限,逐步推行。1906 年 9 月 1 日,正式宣布预备仿行宪政”,预备时间为 9 年。4、 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实质:消弭内乱,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制度5、 预备立宪(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1)改革官职(1906) ,五不议原则 2)中央:成立各部,并设资政院,作国会之预备 3)作用:在官制上从传统体制向西方国家靠拢6、 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宪法性文件):1908 年 8 月 27 日公布,指导思想:巩固君权,保护臣民7、 成立咨议局与资政院8、 组成皇帝内阁
25、(1911 年 5 月 9 日成立) 。规定取消军机处和旧内阁,把大权集中于新内阁,负责执行实际政务,接受议员监督,内阁成员中共十三人,其中满族九人(皇族七人) ,汉族四人,失去了挽回人心的最后机会9、 宪法中大信条十九条(宪法性文件) ,1911 年 11 月 3 日颁布,大大缩小皇权,扩大国会的权力10、 部门法的修订(最大实际成就)(十)中华民国:1、 动员勘乱时期临时条款:是中华民国宪法的附属条款。该条款是由国民大会所制定,并且在动员戡乱时期优于宪法而适用。2、袁记约法:根据袁世凯提出的增修临时约法大纲案七条,约法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 ,1914 年 5 月 1 日由袁世凯签署
26、施行,同时宣布废止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部约法完成是按照袁世凯的意志制定出来的,故在历史上被称为“袁记约法” 。3、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通过一系列的修订和制订法律活动,形成了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至此,从晚清修律开始,中国宪政和法制的进程已近百年。 六法全书作为百年宪政和法制进程的结晶,折射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艰辛历程,是中国法制进现代化最早的阶段性成果,其体系包含了大陆法系知识传统对于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解,体现了现代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特征。4、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全文分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参议
27、院、行政各部、附则,共 4 章 21 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定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的产生办法及临时大总统的职责权限;规定参议院的构成,议员的产生办法及参议院的职权;规定临时政府所设各部;规定国民会议的召开日期和大纲的时效。其重点在于解决政权组织问题。5、曹锟宪法:1922 年 11 月 15 日宪法起草委员会召开第 35 次会议,开始制定宪法,1923 年 10 月 5 日,曹锟以每票 5000 元代价向国会议员行贿后“当选”为大总统。随后,受曹、吴控制的国会通过宪法草案,并于 10 月 10 日曹锟就任大总统时正式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 。由于完成这部宪法的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第三届常会
28、受曹锟、吴佩孚的控制,部分议员接受了曹锟为当选大总统而给予的贿赂。因而这部宪法一开始就蒙上了贿赂的阴影,时人讥之为“贿赂宪法” 。6、训政纲领:是 1928 年 10 月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的纲领性文件。其宣布在国民党的领导下实行“训政” 。训政时期统治权归国民党独揽,政权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治权亦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的“指导监督”下由国民政府行之。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制。 7、天坛宪草:1913 年 10 月,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过三读程序,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亦称“天坛宪草” 。由
29、于该草案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民党企图以法律制约袁世凯的要求,因而为袁所不容,最终因其破坏而流产,并未得以公布施行,只能以草案相称。因宪法起草委员会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史称“天坛宪草” 。8、简答题:1,评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过程,背景,内容,局限,意义):(一)产生过程背景;在南北议和过程中,所重视让位袁世凯的三条件之一,1912 年 3 月11 日孙中山公布。(二)主要内容;1、第一章,总则:领土范围、主权所属、国家机构,2 第二章,人民:规定人民享有自由法权及保障私有财产 3、第三至第六章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规定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及各机关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4、第七章附则,效力及修改程序(三)约法的局限性:1、没有提出发对帝国主义侵略的原则 2、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原则 3、因时立法、因人立法(四)性质及意义:临时宪法,具有革命性、民主性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1、否定了封建专制制度,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 2、肯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制度和民主自由的原则 3、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具体形象,从此,民主共和成为一代人的追求,围绕着临时约法展开的毁法与护法的斗争一直不断。2,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 )的历次修宪(宪法性文件)的活动(时间,主持者,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