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10874644 上传时间:2020-01-1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 ,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 ,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 ,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 ,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 ,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 、剕、宫、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

2、刑罚适用制度。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 、 “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

3、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 ,即议亲(皇亲国戚) ,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 ,议能(才能卓越者) ,议功(功勋卓著者) ,议贵(高级权贵) ,议勤(勤谨辛劳者) ,议宾(前代国宾) 。这八种特殊人物

4、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而必须上报皇帝进行决议,一般都能获得宽宥处理。这一制度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充分体现了同罪异罚的贵贱尊卑等级秩序。8.上请制度: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就是在贵族官僚犯罪之后,一般司法官员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判,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如和皇室的亲疏关系,现任官职的大小及功劳的大小等,来决定如何减免其刑法。其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 、 “贵贵”原则的体现。9.存留养亲:创立于北魏律,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

5、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是刑罚制度开始走向儒家化的具体体现。10.录囚:始于西汉时期的司法制度。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这一制度对平反冤狱、改善狱政和统一法律适用起了一定作用,也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11.九品中正制:即九品官人法,曹魏初年创立。各地的州郡县都设置了大小中正官,由这些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拨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是由于

6、人口流动过大致使原“察举”制度难以实行而产生的。12.换推制度:由唐朝确定的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仇贤关系而在审判中徇私舞弊的审判回避制度。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13.保辜制度:所谓保辜,即在伤害行为发生后,确定一定的期限,限满之日根据被害人的死伤情况,决定加害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规定的期限内,伤害人可采取积极措施,挽救被害人的生命,以减轻自己的罪责。它一方面力争正确地认定加害人的法律责任,使之罪刑相应;另一方面,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医

7、疗措施,使之早日康复以减轻自身的职责,这对减轻犯罪后果、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14.直诉制度:西晋不断改进上诉制度,建立起的一种诉讼制度,按照西晋的规定,要在朝堂之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枉屈者击鼓鸣冤,直诉中央甚至皇帝。这一制度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察监督,有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大冤屈,同时也促进了司法制度集权化。15.死刑复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重罪,同时也为了加强皇帝对答案要案的控制,开始逐步完善死刑复奏制度,即死刑在核准以后、行刑之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方可执行。只以制度的形成和逐步完善,直接影响着后世的司法审判制度及其刑罚执行制度。

8、16.鞫谳分司制度:即审讯与适用法律项分开,由专职官员负责审与判的制度,是宋朝审判制度的特色。在这种制度下,两司独立活动,不得互通信息、协商办案。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司法官吏因缘为奸,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17.会官审录制度:会官审录制度创建于明朝洪武三十年,指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三司会审与圆审、朝审、大审、热审。这种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活动进行控制与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的招牌。18.秋审制度:是清朝继承明朝审制度,进一步发展而成的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顺治 15 年定制,每年霜降前由地方

9、详审“秋决重犯” ,奏请定夺。康熙年间,朝审和秋审渐趋一致。至乾隆时期,将秋审制度进一步规范化,使之成为饶有特色的死刑缓刑复核制度。19.摊丁入亩摊丁入亩就是把丁银按照土地亩数平均分配到田赋中去,不再按人头征税。这一制度,初行于康熙后期,雍正初年推广,历时一百五十年完成。这项改革,不仅简化了征税标准,减轻了劳动人民负担,而且以法律形式废除了行之已久的人丁银,放松了对劳动者的束缚,为工商业的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20.领事裁判权指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鸦片战争后,清政府和英国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开创了“领事裁判权”的先例,使中国的司法主权

10、受到前所未有的践踏。22.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相国萧何主持编纂的一部汉朝最重要法典,是汉律的核心。其内容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吸收了秦律中合乎当时统治需要的部分,除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作为汉代的基本法典,它不仅在当时对社会的安定,政权的巩固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23.魏律:魏律又称新律,是太和三年由司空陈群等人参考汉律编纂的一部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魏律共十八篇,除沿用了汉代九章律的盗律等五篇旧目外,又新增刑名 、 劫略等十三篇内容。 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确立了新五刑制度,标志着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

11、刑罚列入国家法典,取得了很大的立法成就。24.晋律:又称泰始律 ,经司马昭下令由贾充、杜预等十四人对新律进行修订,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它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篇章体例结构,共二十篇,总结借鉴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新增法例篇目,继续精简律令章句,进一步改革刑罚体系,并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方式。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立法活动产生深远影响。25.北齐律:北齐律即为齐律 ,是由封述主持历时十余年,于河清三年正式编定的。共有十二篇法典体例,广为后世沿用,并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立法活动中,

12、北齐律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最大,代表了当时的最高立法水平,堪称此前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26.开皇律 开皇律是隋文帝于开皇三年命苏威、牛弘在开皇元年编制的新律的基础上以“去重就轻,删繁就简”的原则改定而成,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 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 ,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27.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是永徽四年唐高宗诏令“疏解” 永徽律而制定的法典,时称永徽

13、律疏 ,后称唐律疏议 。现存版本由唐律律文和“疏议”组成,共十二篇,502 条。其结构严谨,设置合理,律条简要,将律文与疏议有机结合起来,立法技术很高,是迄今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有影响力的封建法典。28.宋刑统 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袭唐律,由十二篇 213 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29.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为南宋宋慈所著的检验学著作。该著作对法医学鉴定、现场勘验所应注意问题做出了比较科学的论述。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也是世界

14、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广泛流传海外,是古典法医学代表之作,对世界法律文明作出巨大贡献。30.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命人经三十年努力于洪武三十年颁行天下的法典,经反复修订,共有七篇(三十卷、460 条,包括名例、吏、礼、兵、刑、户、工律) 。其在精神上沿袭唐律,体例内容上则有其独创性。一改十二编传统,条理清晰,是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31.明大诰 明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主持编订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 御制大诰续编等共四编 236 条。主要内容有案例、新的重刑法令以及针对案例的训诫之词。作为重典治国的特殊产物,其规定了许多酷刑并以贪官污吏为重点打击对象。这种重典峻法只是特

15、殊历史时期下的权宜之策,从长远角度看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和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终止是历史必然。32.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完成于乾隆五年(1740 年) ,从清初开始经历了近百年的修订完善,是清代立法的重要成就。 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和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二十篇,后期用新增例的方式弥补律文的不足,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集历代之大成,律例所载,严密周详。33.重大信条十九条从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开始,全国革命力量迅猛发展,清廷大局已几于瓦解,后又受滦州、娘子关兵变压迫,清廷于 1911 年 11 月 26 日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

16、。 重大信条十九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二个宪法性文件,从内容上看,他对皇权做出了诸多限制,皇帝传统的内政外交、军备财政、赏罚黜陟等大权分散转国会、内阁和司法机关,同时加强国会的权利和监督作用,并扩大了内阁总理的权利,有此规定了皇权、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制衡原则。但是, 重大信条十九条阙略了臣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种立法倾向使其不得不归结为一种应急的“政治欺骗” 。34.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由清廷于 1907 年 8 月 27 日颁布。从结构上看,其包括十四条“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九条“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以法律形式规定“君上大权” ,意味着皇权由法定,同时是中

17、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从内容上看, 大纲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从来源上看, 大纲取自日本帝国宪法和普鲁士宪法 。35.大清刑律大清刑律是清末修律最主要的成果,其在体例上打破了中国数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完全采用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体例,是一部以近代资本主义刑法原则为依据的单纯的刑法典,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内容上, 大清刑律做出了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惩治教育等重大变革。大清刑律后附五条“补教派”坚持要求增加的暂行章程 ,凸显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性质。36.中华民国约法1914 年,袁世凯成立约法会议,修订临时约法。袁世凯提出增修临时约法大纲七项

18、,旨在独揽大权,约法会议按此大纲,拟定新约法草案。5 月 1 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共十章,六十八条。与临时约法相比,有如下特点:实行总统集权制;取消国会,代之以立法院;参政院地位独特。中华民国约法在制定程序上违反了临时约法 ,违背了临时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所确立的是大总统专制独裁的政治体制。37.中华民国宪法1923 年,曹锟在贿选成功后急于完成宪法,于是,其在贿选后五日内,由国会将十年来议而未决的“宪草”匆匆通过,并于 1923 年 10 月 10 日由曹锟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共十三章 141 条。其基本内容与特点:1.中华民国的国体永远为民主共和国。2.中

19、华民国的政体以责任内阁制为基本精神,但又包括总统制的部分内容。3.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以及地方自治制度。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就宪法本身而言,其条文数较多,篇章结构及条文间逻辑严谨,内容亦基本符合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及责任内阁制的基本精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要求。但由于制定宪法的目的只在于是贿选合法化,制定程序又是非正常的,这就使其进步意义完全被抵消。1、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2

20、、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 ,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4、 法经是战国时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共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对当时各诸侯国的

21、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6、亲亲得相首匿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汉律规定,卑幼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犯死罪的卑幼,虽应处刑,但可以请求减免,首匿犯一般罪的卑幼也不负刑事责任。7、官当中国封建社会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北魏律最先做此规定,隋律、唐律相继沿袭。唐律规定,五品以上官可抵私罪” (因私事或假公济私而犯的罪)徒二年, “公罪” (因公事而犯 的罪)徒三年;九品以上官可抵“私罪”徒一年, “公罪”徒二年等。明、清律无此规定。9、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

22、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杖法” ;收集自唐末至宋初 150 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 209 条附于律文之后;篇目仍是 12 篇、502 条,但在每篇下设有门,合计 213 门。10、秋审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秋审开始执行于顺治十五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抚将自己省内所有被判处斩和斩监候(相当于现代的死缓)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会通复审,分别提出四种处理意见: (1)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奏请执行死刑。

23、 (2)缓决。案情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减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办。(3)可矜。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死刑,一般减为徒、流。 (4)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单丁情形,合乎申请留养者,按留养案奏请皇帝裁决。11、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12、读鞫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13、 中国土地法大纲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公布施行。共十六条。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

24、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14、宫刑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15、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16、督察院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17、九刑是指西周的九种刑罚。即在奴隶制五刑的基础上增加鞭、扑、流、赎四刑。18、礼法之争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19、 钦定宪法大纲由清政府制定,共 23 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它是中国历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用资产阶

25、级宪法形式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合法外衣。20、十恶是封建法律规定的破环封建统治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不得享有“议”的特权21、凌迟宋朝的刑罚制度,中国历史上最残酷的生命刑。22、领事裁判权外国侵略者与清廷在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非法特权。即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中国司法机关无权对他们裁判,只能由该囤的领事等人员或没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23、奴隶制五刑奴隶制国家最基本的五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24、禁榷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25、龙风合挥指太平天国时期的结婚证书,因证书上印有一龙一凤而得名。26、重罪十条始

26、于北齐律 ,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27、 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28、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由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行,共 7 章 56 条。它确认中华民国为民主共和国,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它同时对袁世凯专权进行了限制。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29、兄终弟及是中国古代出现的一种继承制度,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30、征辟是汉朝对特定人才的任用方式。分征召和辟举两种。31、

27、审刑院是宋朝在皇宫内设立的司法机关。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须送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32、 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并附暂行条例五条。1.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邓析作,后被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把法制条文写在竹简上,故人们称其为竹刑.2.廷尉中国封建社会最高司法机关和长官。从战国出现到北齐始由大理寺取代3.天坛宪草北洋政府时期 1913 年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因该草案是在天坛祈年殿起草,故又名“天坛宪草” 。4.御史台中国封建社会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1.九刑:西周时期刑书名。指墨、荆 141

28、、宫、大辟五刑加鞭、扑、流、赎四刑。2.乞鞠:秦汉时期当事人对原判决不服,请求复审。当事人或第三人均可提出复审。汉代规定乞鞠期限在三个月内3.刺配: 对罪犯先刺面、决杖,然后流放到边远地区的刑罚。宋初是对死刑犯赦免死罪的宽有措施。4.修订法律馆: 清末设立的修订法律的机构。沈家本、舞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翻译外国法典,起草新法典“七出”之条,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2.盗徙封罪:是秦朝的罪名,指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侵犯土地所有权,处以赎耐。3.“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 ,在重法地内犯罪,加重处

29、罚。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4.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唐代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 72 为副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1.质剂:是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2.官当:是指中国封建社会以官品和爵位抵罪的制度。又叫“以官当徒” 。最早规定在北魏律与南朝陈律里3.唐律疏议:书名,又称永徽律疏 ,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篇篡。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30、4.九卿会审九卿会审是明清时期司法审判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监候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后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1.宫刑是奴隶制五刑之一。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3.禁榷制度 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商品实行专卖的制度。最早两汉时实行盐 4.都察院是明朝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御史台。5、六礼: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婚姻成立要经过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道程序。6、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初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权.凡须奏报皇帝的各种案件,经大理寺断谳后,报审刑院复核,由知院事和详议

31、官拟出定案文稿,经中书奏报皇帝论决,审刑院权势显赫过于大理寺和刑部,其职掌原均属大理寺和刑部,是宋初皇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

32、治性贸易。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 ,也被称作为 “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规定,在政权建设中贯彻“三三制“的原则,即在抗日政权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代表无产阶级和贫农;非

33、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农民和小资产阶级;中间分子占三分之一,代表民族资产阶级和开明绅士。1、亲亲得相首匿(1)汉津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2)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2、折杖法(1)为宋太祖建隆四年(963 年)所创。(2)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刑量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3)是宋代统治者慎刑思想在刑罚制度上的体现。3、秋审”制(1)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2)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审判制度。规定由各省先对斩、绞监候案件提出“情实” 、 “缓决” 、 “可矜、可疑” 、 “留养承祀” 等处理意

34、见,然后上报刑部,由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再报皇帝批准。4、 “礼法之争”(1)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 “法理派”之间两种不 同立法思想的交锋。(2)虽以“法理派”的失败而告终,但这场争论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6、封守(秦律)(1)封,指查封财产。 (2)守,指看守家属。 (3)封守要详细记录财产的情况,并轮流看守家属。 7、大宗正府(1)元朝类似前代大理寺的中央审判机关。 (2)元世祖二年设置。 (3)审理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色目人与汉人相犯的案件。 8、 “天坛宪草”(1)1913 年 10 月 31 日(仅答“北洋政府时期

35、”亦可)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体现了国民党以法律制袁的要求。 (2)因委员会的地点设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这部宪法草案又称“ 天坛宪草” 。 (3)1913 年 11 月袁世凯下令解散国会,故“天坛宪草”并未颁布。1、 “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经验总结。 (1 分)“五听”的内容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即通过注意当事人的各方面表情而分析、认定其口供真实与否。 (3 分)“五听”既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又有其缺陷,容易主观擅断而错判。 (1 分2、鬼薪、白粲秦国的一种徒刑。 (1 分) ,鬼薪,即男犯主要是为宗庙采薪,白粲,即女犯主要为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一至

36、三年。 (4 分)3、 “折杖法”“折杖法”是宋朝首创的一个刑罚制度。 (1 分)所谓“折杖法”是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的刑罚方法。 “折杖法”使得“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体现了宽减刑罚的精神。 (3 分)“折杖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有宽减刑罚的积极意义,但是违反了“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的客观刑罚原则。 (1 分)4、廷杖廷杖最早源于隋文帝,明朝朱元璋时成为制度。 (1 分)廷杖就是由皇帝下达命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3 分)廷杖制度是皇权极端膨胀的表现。 (1 分)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 ,是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罪

37、名,隋唐所规定的“十恶”以此为基础形成。3.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宜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4.袁记约法:实际上是中华民国约法为了实现袁世凯的独裁,这部法律废除责任内阁制,行总统制,无限扩张总统权力,并废除国会,设立立法院。1.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2 分) 。夏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命名(2 分) 。共三干条,规定了奴隶制五刑。 (1 分)2.法经法经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2 分) 。共六篇(2 分) 。对当时各

38、国和以后的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1 分)3.读鞫读鞫是指秦汉时期审判终结作出判决后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 (5 分)4.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 ,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 1947 年 10 月 10 日公布施行(1 分) 。共十六条(1 分) 。彻底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3 分)1、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 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下,于 1908 年 8 月 27 日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 ,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钦定宪法大纲共 23 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正文” ,共 14 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

39、 ,共 9 条。这种结构形式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其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君上大权的部分抄自日本宪法,但删去了其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 2、简述十九信条 。1911 年 10 月 10 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告独立。清政府为了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十九信条 。 十九信条采取虚伪元首和分权制度,限制君权,扩大了总理和国会的权力。但十九信条的基本精神与钦定宪法大纲完全一致。仍然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作为宪法性文件, 十九信条只字未提人民民主权利。

40、 3、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的,1910 年颁布,共 30 门,389 条。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律目,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废除了凌迟、枭首、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4、 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制定的,由日本法学家起草,1907 年完成,1911 年颁布。总则 17 章,分则 36 章,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大清新刑律是旧中国起草和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采用了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

41、总则和分则。刑名分主刑和从刑。采用了“罪行法定”等原则。 大清新刑律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5、 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分五编,前三编即总则、债权和物权有日本法学家起草,采用了资本主义民法原则;后两编即亲属、继承是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沿袭了中国封建制法律原则。 大清民律草案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没待颁行,清政府就被推翻。6、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大清刑事、民法诉讼法于 1906 年完成,共 5 章 260 条,附颁行例 3 条。因袭了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采用了资产阶级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

42、是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没有颁布。 7、 法院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仿照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制定,共 16 章,164 条,于 1910 年颁布。在形式上采取了资产阶级国家所标榜的“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各审判衙门独立执法,各行政官和检察官“不准违法干涉” ,并规定在各级审判衙门内设置检察厅,实行审检合一的制度。 8、简述鸦片战争后清朝的立法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在华利益。在立法上,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纹,另一方面仍然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第三,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如

43、大清新刑律中的正文和附录、 大清民律草案中的前三编和后两编。 9、简述清末法院编制法中规定的审级制度。 按照法院编制法的规定,清末的司法审判机关划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司法审级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即:向初级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地方审判厅直至高等审判厅;向地方审判厅起诉的案件,不服,可上诉到高等审判厅直至大理院。10、领事裁判权 指凡是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他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他本国的领事按照他本国的法律裁判。最早开始于 1843 年的五口通商章程 。1、刑统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

44、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2、编敕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3、折杖法“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4、凌迟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宋代广泛使用。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6、重法地法 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

45、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7、 宋朝的典卖制度。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一般的卖是“绝卖” ,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 ,可以收赎。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禁止“一物两典” 。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 8、审刑院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

46、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10、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 ,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11、 元典章大元圣政国朝典章 ,简称元典章 。是当时元朝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至治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共六十卷,十类。做人最好状态是懂得尊重,不管他人闲事,不晒自己优越,也不秀恩爱。

47、你越成长越懂得内敛自持,这世界并非你一人存在。做人静默,不说人坏话,做好自己即可。不求深刻,只求简单。你活着不是只为讨他人喜欢,也不是为了炫耀你拥有的,没人在乎,更多人在看笑话。你变得优秀,你身边的环境也会优化。3. 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不再承受身外的目光,不必在意他人的评价,为自己活着。从今天开始,帮自己一个忙,做喜欢的事情,爱最亲近的人,想笑就大笑,想哭就痛哭,不再束缚情感的空间,让自己活得轻松些。4. 很多你觉得天大的事情,当你急切地向别人倾诉时,在别人眼中也是个小事,他最多不痛不痒呵呵地应和着。因为他不是你,他无法感知你那种激烈的情绪。直到有一天,你觉得无需再向别人提起,你就已经

48、挽救了你自己。这世界上除了你自己,没谁可以真正帮到你。5, 我们总是带着面具走进爱情的,总想展示自己最优越的一面,你要接受一个人,不只是接受他的优越,而是看清了他的平凡普通却仍然去深爱。事实经常是:我们走着走着,就感觉对方变了,其实我们并没有变,我们只是走进对方最真实的地方,然后迷失了自己。6. 我捧你,你就是杯子,我放手,你就是玻璃渣子。无论是恋人还是朋友,珍惜在你每一次难过、伤心时都陪伴在你身边的人。珍惜经常和你开玩笑的人,说明你在这个人的心中肯定有一定的分量。 珍惜在你心情不好时第一个发现的人。7. 今天再大的事,到了明天就是小事;今年再大的事,到了明年就是故事;今生再大的事,到了来世就是传说。人生如行路,一路艰辛,一路风景。你目光所及,就是你的人生境界。总是看到比自己优秀的人,说明你正在走上坡路;总是看到不如自己的人,说明你正在走下坡路。与其埋怨,不如思变。8. 归零是一种积极的心态。所有的成败相对于前一秒都是一种过去。过去能支撑未来,却代替不了明天。学会归零,是一种积极面向未来的意识。把每一天的醒来都看作是一种新生,以婴儿学步的态度,认真用好睡眠以前的时刻。归零,让坏的不影响未来,让好的不迷惑现在。9. 总有一天,你会与那个对的人不期而遇:所谓的幸福,从来都是水到渠成的。它无法预估,更没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