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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麻醉、精神药.ppt

上传人:gnk289057 文档编号:8534250 上传时间:2019-07-02 格式:PPT 页数:54 大小:44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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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储存 第六章 运输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掌 握,熟 悉,了 解,第一章 总则,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麻醉、精神药品的品种,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生产管理(7) 年度生产计划:SFDA 年度种植计划:SFDA会同农业部,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第十条 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

2、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定点生产制度第十四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三)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设施、储存条件和相应的安全管理设施; (四)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信息的能力;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六)有与麻醉药

3、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规模;(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八)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第十六条 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生产的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定点经营制度定点批

4、发企业(全国性、区域性)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二)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国务院药

5、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全国性批发企业 (24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三章 经营,第三十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第三十二条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三章 经营,第四章 使用,第三十五条

6、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监局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监局批准,向国家药监局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

7、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第五章 储存,第四十六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储存麻醉药品和

8、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库。专库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第四十八条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第六章 运输,第五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

9、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第六章 运输,第五十四条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药监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小 结,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三章 经营 第四章 使用 第五章 储存 第六章 运输 第七章 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掌 握,熟 悉,了 解,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概念 2.生产管理

10、 3.经营、调配管理 4.罚则,1.概念,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一、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 砒霜 水银 生马前子 生川乌 生草乌 生白附子 生附子 生半夏 生南星 生巴豆 斑蝥 青娘虫 红娘虫 生甘遂 生狼毒 生藤黄 生千金子 生天仙子 闹阳花 雪上一枝蒿 红升丹 白降丹 蟾酥 洋金花 红粉 轻粉 雄黄,二、西药毒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甙丙 阿托品 洋地黄毒甙 氢溴酸后马托品 三氧化二砷 毛果芸香碱 升汞 水杨酸毒扁豆碱 亚砷酸钾 氢

11、溴酸东菪莨碱 士的宁,2.生产管理,第三条 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做到划定仓间或仓位,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2.生产管理,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

12、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2.生产管理,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在本单位药品检验人员的监督下准确投料,并建立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2.生产管理,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3.经营、调配管理,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 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

13、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3.经营、调配管理,4.罚则,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5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14、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但申请复议期间仍应执行原处罚决定。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罚则,小 结,1.概念 2.生产管理 3.经营、调配管理 4.罚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掌 握,熟 悉,了 解,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

15、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第二类 :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

16、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生产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三)有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

17、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二)生产、经营管理,(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生产、经营管理,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

18、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二)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 购买管理,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条件和审批主体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

19、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购买管理,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三章 购买管理,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

20、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经营企业购买麻黄素片剂6万片以下、注射剂l.5万支以下,货主或者承运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购买许可证明或者麻醉药品调拨单的,无须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关于麻黄素的相关规定,麻黄素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麻黄素类产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麻黄素运输许可证管理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指南 第一章 易制毒化学品概述 第二章 国际上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历史 第三章 国际上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措施 第四章 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犯罪各论 第六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识别与检验 第七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执法依据和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掌 握,熟 悉,了 解,小 结,刘招华、谭晓林、陈炳锡、张启生四大毒枭案,建国以来最大的冰毒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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