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审 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韩流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
2、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住址? 被:韩流。97 年 9 月 21 日 。汉。广东深圳。在读小学六年级。XX。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被:十月十日。审:何时被逮捕?被:十月三十日。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被:收到。审:何时收到?被:十天前。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站)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
3、,1997 年 9 月 21 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 200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5 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 50 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 50 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
4、,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答:不修改。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被:放学后,大概 4 点 50 分。公:来干什么?被 :玩。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被:我。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被:没想好。公:那张三(同伙)呢?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公:你们偷到了什么?被:现金 50 元和一支钢笔。公:谁拿钱物的?被:我。公:讯问完毕。审:辩护人你是否
5、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辩:有。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被:是的。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被:从来没有。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被:平均成绩 B+。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被:从来没有。辨:讯问完毕。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原、被:没有。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 XXX 到庭。审:本庭准许传证人 XXX 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审:你叫什么名字?证:XXX 。审:年龄?证:9 岁。审:班级?证:四年级三班。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
6、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 XXX 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证:能。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证:200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5 点 20 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公:发问完毕。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被:没有。审:证人 XXX 退庭。审:公诉
7、人可以继续举证。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2008 年 10 月 8 日下午 5 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 50 元钱。原告人:汤灏2000 年 11 月 20 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被:没有。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 50 元人民币。)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被、辩:没有。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
8、据提交法庭?公:举证完毕。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被:没有。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辩:没有。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 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
9、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
10、该给以法律制裁。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 )出现!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11、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 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
12、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原辨:没有。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13、)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 30 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 5 日内送达判决书。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
14、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灌南县镇中小学模拟法庭案例脚本(二七年七月八日)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 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 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 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
15、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 ):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 ):(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巫彬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审( ):(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巫彬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请法警将被告人巫彬械具打开。审( ):你叫什么名字?被( ):巫彬审( ):性别?出生年月?被( ):男,1991 年
16、 4 月 14 日生审( ):民族?被( ):汉族审( ):籍贯?被( ):江苏灌南县人审( ):文化?身份?被( ):初中文化,县第十八中学学生。审( ):被告人巫彬,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被( ):2006 年 12 月 4 日收到。审( ):灌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由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巫彬敲诈勒索案。合议庭由审判长( )、审判员( 和 )组成,由( )担任书记员,负责法庭纪录。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巫彬委托,灌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为被告人巫彬辩护,审
1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54、159、160 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 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 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 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 ):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被( ):听清楚了。审( ):被告人巫彬,你是否申请回避?被( ):不申请回避。(一)法庭调查审(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 ):(站起)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灌检刑诉(2007)第 99 号,被告人巫彬,男,1991 年 4 月 1
18、4 日生,汉族,灌南县新安镇人,初中文化,第八中学学生,住本县河下街道。2006 年 11 月 15 日因本案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11 月 26日被逮捕,现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巫彬敲诈勒索一案,经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 2006 年 11 月 30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2006 年 10 月 18 日下午,受害人孙咚咚回家,途经回龙路时被被告人巫彬拦住,巫彬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索要钱财,孙咚咚拒绝借钱,巫彬即以动武相威胁,叫孙咚咚第二天将 1000 元钱给他,不然就叫人打他.10 月 19 日下午,巫彬在回龙路再次将孙咚咚拦住威胁孙咚咚将钱拿出来, 孙咚咚没有办法只
19、好将事先准备好的 1000 元钱给他. 10 月 21 日上午,巫彬带着一些人再次向孙咚咚以借钱为由向孙咚咚勒索人民币 2000 元,孙咚咚拒绝他,巫彬便敲诈孙咚咚叫他近日将钱给予巫彬,否则要叫人揍孙咚咚.然后巫彬带着那群人走了.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 )、( )、( )的证词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彬反复几次向受害人孙咚咚勒索钱财,还敲诈受害人,不拿出钱财就以暴力相对。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考虑被告人巫彬是未成年人并且还是初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
20、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巫彬予以惩处。此致,灌南县人民法院。审( ):被告人巫彬,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被( ):听清了。审( ):被告人巫彬,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被( ):有。我只是向孙咚咚借钱,并没有使用暴力。审(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公( ):被告人巫彬,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被( ):听清楚了。公( ):被告人巫彬,你与受害人孙咚咚是否认识?被( ):认识。公( ): 被告人巫彬,
21、你以前有没有叫被害人孙咚咚给你钱财。被( ):我只是向他借钱而已。公( ):2006 年 10 月 19 日你有无向孙咚咚要过钱财?被( ):要过。公( ):多少?被( ):1000 元公( ):那你有没有还?被( ):没有。公( ):为什么?被( ):没有钱还给他公( ):你要的钱数是不是越来越多?被( ):也不是,只是有时候要多点钱用而已。公(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巫彬的讯问暂时到此。审( ):被告人巫彬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巫彬进行发问?辩( ):没有。审( ):下面由公诉人举证公(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审( ):请法警带证人孙咚咚到庭作证。审( ):(证人上
22、后)孙咚咚,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孙咚咚 ):我叫( ),今年 14 岁,初中文化,住本县回龙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审( ):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孙咚咚):我与巫彬原本认识但不是很熟悉。审(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孙咚咚):听清楚了。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公( ):证人孙咚咚,你是本案的被害人,你与被告人巫彬是否认识?孙咚咚:不是很熟。公( ):证人孙咚咚请将 2006 年 10 月 18 日所发生的事情具体讲述出来。孙咚咚:在
23、 2006 年 10 月 18 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回龙路时巫彬拦住我向我勒索要钱,他便威胁我,叫我第二天给他 1000 元.不然就叫别人打我,第二天下午,我放学路过回龙路时,巫彬拦住我,叫我给钱,我怕打,没办法只好把事先准备好的 1000 元钱给了巫彬。公( ):那 10 月 21 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孙咚咚:那天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再次路过回龙路时,巫彬带着一些人把我拦住。公( ):你继续讲下去。孙咚咚:他告诉我,这次我要给他钱,2000 元,不给,就叫这帮人打我。公( ):当时他有没有打你呢?孙咚咚: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他,他就叫我下次把钱带好,不然就要打我,他就走了.公(
24、):那他以前有没有向你要过钱财孙咚咚:有。公( ):请具体讲述一下。孙咚咚:记得在 2006 年 10 月份的时候,巫彬曾叫我给他 20 元钱花花,名义上是借我的钱,但是没有还过我。很早以前都这样了,每次都以借钱的名义向我要钱,但是没有一次还给我。公( ):接着讲。孙咚咚:后面他要的金额越来越多,我便没有给他了,就发生了那两件事。审( ):被告人巫彬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孙咚咚进行发问?辩( ):请问被害人孙咚咚,巫彬从以前到现在向你借钱对你是否使用过暴力?孙咚咚:没有.辩( ):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审( ):请证人( )退庭。审( ):现在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 ):公诉人请求法庭传
25、证人(廖梓涵)到庭作证。审( ):请法警带证人( )到庭作证。审( ):(证人上后)( ),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我叫( ),今年 14 岁,初中文化,住本县回龙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审( ):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我与巫彬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当时路过。审(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 ):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公( ):(廖梓涵),你把 10 月 19 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
26、好的。那天我放学回家,路过回龙路时,看到孙咚咚被一个比他大的人拦住了。公( ):请问是不是这个人。(指了下被告)( ):是的。公( ):那请你说下去。( ):我看到这个男生攥着孙咚咚的衣服,然后叫孙咚咚给他钱.孙咚咚没有办法,只好从书包里把钱拿出来.公( ):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审( ):被告人巫彬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辩( ):请问你是否有看到这个男生打孙咚咚?( ):没有。辩( ):你与孙咚咚是否认识?说出 10 月 18 日的具体时间.案发现场还有其他证人?你离案发现场有多远?( 廖梓涵):我和孙咚咚是同学,具体时间我就不太清楚了,案发现场应该没有其他人了吧,我离案发现场有 30
27、米远左右.当时我是躲在旁边的草丛里.辩( ):审判长,发问完毕。审( ):请证人( )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公(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钱哲)到庭作证。审( ):请法警带证人( )到庭作证。审( ):证人( ),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钱哲):听清楚了。审( ):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审( ):下面你将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我叫( ),是西湖街道人,今年 15 岁了,初中文化,住本县西湖小区,现在还是名初中生。那天我经过回龙路时正好看到一帮人
28、对另一个人进行威胁要钱。公( ):里头是不是有这个人?(指着被告人)( ):是的,就是这个人向另一个人要钱的。公( );请继续说下去。钱哲:我看到这个人说(指了下巫彬)小子拿点钱来.今天我要花花.2000 元,拿出来.可是那个人说他没有钱,然后他(指了下巫彬) 就叫那个人过几天给他,就带着那帮人走了.审( ):被告人巫彬,证人钱哲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被( ):听清楚了,没有意见。审( ):辩护人有无意见?辩( ):没有.审( ):请证人( )退庭。(退庭后)审( ):公诉人继续举证。公( ):举证完毕。审( ):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被( ):没有。代( ):没
29、有。辩( ):没有。审( ):法庭调查结束,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顺序为先公诉方,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首先开始第一轮辩论,请公诉人发言。公( ):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灌南县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巫彬敲诈勒索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凿、充分的,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巫彬的刑事责任。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首先,被告人巫彬未满 18 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其次,被告人巫彬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巫彬勒索财物
30、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根据未成年保护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审( ):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巫彬自行辩护。被( ):我并没有对他实施暴力。具体由我的辩护人为我辩护。审( ):下面由被告人巫彬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辩(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灌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巫彬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巫彬没有实施暴力。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理由如下: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违
31、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针对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巫彬没有对被害人孙咚咚实施暴力,可不以犯罪论处。审( ):下面由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意见进行答辩。公( ):公诉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有敲诈勒索罪。而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不需要实施暴力,如果被告人当场实施了暴力,被告人巫彬触犯的罪名就不是敲诈勒索罪,而是抢劫罪。审( ):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 ):被告人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7条第三款、第 72 条之规定,应予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请求法庭
32、对被告人巫彬量刑时适用缓刑。审( ):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巫彬,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被( ):希望法庭能采纳我辩护人的意见。审( ):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公( ):被告人作为青少年,应该遵纪守法,严格规范自己,从小事开始做起,改正自己的错误,纠正自己的错误思想,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审( ):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 ):被告人巫彬你系未成年人,今后要走的路还很漫长,希望你能痛改前非,做学法守法的公民,将来成为国家、社会的栋梁之才。
33、审( ):下面由法定代理人发言。代理人( ):巫彬你已触犯法律,接受法庭的审判,我很痛心。这与我平时忽视对你的教育有关,我也有责任,尽管你已犯罪,但我和你妈妈对你并未失去信心,不会放弃你的,希望你在将来能引以为戒,重新做人,早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审( ):被告人巫彬,刚才公诉人、辩护人、你父亲对你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被( ):听清楚了。审( ):有什么想法?被( ):我后悔了,今后保证好好做人。审( ):休庭十分钟,十分钟后继续开庭。审( ):(十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巫彬以借钱名义威胁被害人孙咚咚索要钱财的行为属敲诈勒索。公诉机关认为其行
34、为已构成犯罪,指控其敲诈勒索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巫彬未满十八周岁,且现已悔罪,对被告人巫彬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第 17 条第三款、第 72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审( ):全体起立被告人巫彬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缓刑 1 年;今天是口头判决,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被告人巫彬听清楚没有?被( ):听清楚了。审( ):现在闭庭。(敲法锤)合肥市第五十五中学八年级一班模拟法庭脚本指导老师:王
35、 静时间:2010 年 4 月 27 日合肥市 55 中八班模拟法庭脚本合肥 55 中 王 静书记员:请当事人、代理人入庭。书记员:原告姓名原告:洪亚湘书记员:性别原告:女书记员:年龄原告:13 岁书记员:民族原告:汉书记员:职业原告:学生书记员:现住址原告:合肥市龙岗新村书记员:你是否有委托代理人原告:有书记员:请提交代理人手续(法警呈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书记员:代理人姓名原告代理人:李佳佳书记员:性别原告代理人:(女)书记员:年龄原告代理人:(28)书记员:民族原告代理人:(汉)书记员:职业原告代理人:合肥五五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书记员:被告姓名被告:我是合肥市大气派超市经理,我叫樊晓风
36、书记员:年龄被告:(26)书记员:民族被告:(汉)书记员:职业被告:大气派超市经理书记员:现住址被告:合肥市瑶海区茂林路 88 号书记员:你是否有委托代理人被告:有书记员:请提交代理人手续(法警呈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书记员:代理人姓名被告代理人:(缪康权)书记员:性别被告代理人:(男)书记员:年龄被告代理人:(28)书记员:民族被告代理人:(汉)书记员:职业被告代理人:(合肥八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审判长,现在庭审准备完毕,当事人等均已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敲审判锤)现在开庭。本案由我担任审判长,由周多领、彭沈浩任审判员,我们三人共同组成
37、合议庭,胡亚楠担任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双方除当事人及代理人外其余人不许插话,不许随便走动,遵守法庭秩序,不许大声喧哗,若违反则退出法庭。现在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原告洪亚湘,被告樊晓风,你们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提起诉讼的权利与反驳诉讼或提起反诉的权利。、委托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6、选择调解的权利。7、自行和解的权利。8、提起上诉的权利。9、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的权利。义务主要是 1、遵守诉讼秩序。2、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审判长:现在请问原告洪亚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洪亚湘):我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请问被告大气派超
38、市是否申请回避?被告(樊晓风):我不申请回避。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陈述案情。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人:洪亚湘、女、13 岁、汉族、合肥市人、现住合肥市龙岗新村代理人:李佳佳,五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大气派超市、法人代表李大牛、超市经理樊晓风、保安钟语诉讼请求。因超市侵权纠纷,要求被告大气派超市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精神赔偿及支付花医疗费共 20000 元。事实及理由我是原告洪亚湘,13 岁,合肥第五十五中学八年级一班学生,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星期六下午我与同学李丽丽,到被告大气派超市购物,因担心所带的钱被偷,悄悄把钱藏到内衣口袋,这一过程可能被超市摄像头发
39、现,他们便以为我偷拿了他们的商品就强行将我拉到保安室,要我交出物品,我百般解释他们都不听,期间超市经理樊晓风也过来处理此事,我又对其进行解释,他们仍坚信我偷拿东西,在争辩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围观,保安和经理不停向不明真相的围观者说我是小偷,偷拿了他们超市的物品,并强行要将我带到保安室。由于我不同意跟他们走,他们就强行将我拖走,在拉拖的过程中,我的身体多处擦伤,右脚脚踝扭伤。他们将我拖到保安办公室,让我脱掉衣服进行搜查,我不同意,他们就把我扣在保安室不准回家,时间长达两个多小时。后来他们找来一名女工作人员,让我脱掉衣服检查没有发现他们的物品时才把我放回家,我离开超市时他们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说。这让我
40、倍感耻辱,身体的伤痛能很快痊愈,但这件事给我精神上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现在我每次走出家门都会担心有人说我是小偷,我甚至不想上学,害怕出门害怕见人,学习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成绩也因此而一落千丈。我今天这样的学习、生活和精神状态,完全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根据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人:洪亚香2011 年 4 月 27 日审判长:现在请被告大气派超市答辩.答辩状答辩单位:大气派超市,法人代表李大牛,超市经理樊晓风,保安钟语。代理人:缪康权,八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答辩单位因洪亚香
41、起诉我超市侵权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原告洪亚香所诉侵权赔偿之事实和理由并不合理、充分,答辩单位不同意原告人提出赔偿的诉讼要求,理由如下:起诉状称:“原告在与我工作人员在冲突拉扯过程中身体有擦伤,脚踝受伤。”这是因为原告不配合我方正常询问,自己不小心所致,非我工作人员故意所为。我们是大型超市,为防止商品被盗,有权对可能偷拿商品的消费者进行正当询问,并非造成侵权。起诉状称:“这件事给其精神上带来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现在她每次走出家门都会担心有人说她是小偷,甚至不想上学,害怕出门,学习生活都受到很大影响,精神受到很大打击,成绩也因此而一落千丈。”这完全是因为原告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感情脆弱,并非与这
42、起纠纷有直接关系,其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而原告以此为由,要我方赔付全部医疗费用和精神赔偿,纯属讹诈行为。根据上述两点理由,原告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合理合法,不能成立。答辩人认为:大气派超市多年来本着“对商场,对消费者负责”的宗旨,对有可能对商场和消费者带来不利的人员进行监控询问是十分必要,否则商场的利益将无法得以保障。对于此次商场与原告的冲突,以及造成的后果,纯属原告在面对突发情况不懂得如何处理,不能正确面对挫折所致。因此,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我们认为是无理要求不同意赔偿。请人民法院对原告人的无理请求给予驳回,做出公正判决。此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答辩人:樊晓风11 年 4 月 27 日我
43、答辩完毕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原告方举证。原告代理人:我当事人有当时同行的合肥市第五十五中学同学李丽丽同学做证,确实是在大气派超市我当事人与超市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拉进值班室进行非法搜查。而且我们也有我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在医院治疗后医院出具的医疗鉴定,这是证据。同时,李丽丽同学也能证明我当事人因被商场侵权后精神受到沉重打击而影响了正常学习和生活。(法警呈给审判长)审判长与审判员看后宣告:现在传唤证人。(法警带证人到证人桌旁。)审判长:你是合肥第五十五中学的学生吗?证人:我是合肥第五十五中学的学生李丽丽。审判长:李丽丽同学,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
44、证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你能证明洪亚香同学确实是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大气派超市被超市工作人员强行拉扯致伤的吗?证人李丽丽:我能做证。审判长:当时确实看到洪亚香是被超市工作人员强行带到值班室强行搜身了吗?证人李丽丽:是。审判长:经历这件事前后洪亚香同学的学习生活和精神状态有没有明显变化?证人李丽丽:有明显变化,发生这件事之前,洪亚香性格开朗,学习很优秀,周末经常和我们一起出去玩,现在,她像变了个人,性格变得很自闭,不愿意出门,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审判长: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问题向证人发问吗?被告代理人:有。被代:请问李丽丽同学你与原告洪亚湘同学有亲属关系吗?你怎么知道她又被
45、我当事人强行拖拉致伤?你又是怎么知道我方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人参搜查?你又凭什么说原告当事人学习成绩和精神状态出现问题是我方当事人所造成的呢?我的问题提完了。原告代理人:审判长,我抗议,被告代理律师在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审判长:抗议无效,请证人李丽丽回答问题。证人李丽丽:我与洪亚香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我们只是普通的同学关系,我们当天是一起去超市购物的,亲眼目睹了那一事实的经过.而且我和原告从小学到现在一直是同学,我对她很了解,所以她在发生这件事之后的变化我也很清楚.这一点我们班的同学和老师都能够作证.审判长: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问题要问的吗?被代:没有了。审判长:证人李丽丽,你能对你的证词负
46、法律责任吗?证人李丽丽: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对我愿负法律责任。审判长: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证人校对签字)审判长:请证人退庭。传唤下一位证人。审判长:你是洪亚香的同学吗?证人胡瑞娟:我是合肥市第五十五中学胡瑞娟,我是洪亚香的同学.审判长:胡瑞娟同学,你有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你能讲讲洪亚香在发生超市冲突前后的变化吗?证人胡瑞娟:洪亚香同学反生超市冲突前后的变化确实很大,3 月 15 号到 19 号她都没到学校上课,后来听说她在超市被打伤住院治疗.第二个星期她复课了,但是精神状态非常不好,不爱和大家说话了,总是非常沉默,上课也老爱发
47、呆,下课也总是躲在教室里不愿意出来,作业也总是无法完成,期中考试成绩非常糟糕.审判长:请问被告代理律师你还有什么问题要问的吗?被代:没有了。审判长:证人胡瑞娟,你能对你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吗?证人胡瑞娟: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对,我愿负法律责任。审判长:现在请让证人校对笔录,如无误请签字。(证人校对签字)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审判长:现在请被告方举证。被告代理人:我们也有证人作证,当时发生冲突时,我上场工作人员并没有对原告实施人身侵权,只是履行正常工作职责。审判长:带证人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桌旁)审判长:请你做一下自我介绍。证人范新阳:我是大气派超市附近的一名居民,我叫范新阳。审判长:范新阳,你有
48、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庭上应如实作证,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审判长:在原被告当天发生冲突时,你在现场吗?证人范新阳:是的。我当时也刚好在超市购物,目睹了事情的经过。审判长:请将你看到事情经过的过程如实描述一下。被告代理人:请证人描述一下,冲突当时,我超市工作人员有没有对原告实施强行拖拽,致使被告受伤?有没有看到我商场工作人员对原告实施非法搜查?原告代理人:我抗议,被告代理律师在诱导他的证人做证。审判长:(商量)抗议有效。请证人讲一讲你当时所看到的情景。证人范新阳:我当时正在挑选物品时听到有争执声,就走过去看个究竟,看到商场保安和原告在争执,保安要原告到办公室了解情况,原告哭着死活不去,后来商场经理就是今天到庭的樊晓风经理过来也劝其配合工作人员把事情说清楚,但是原告只是大哭不肯配合,经理大概看聚集的人越来越多,影响商场的秩序,就和保安一起带原告去了保安室。以后发生了什么我就不知道了。审判长:原告代理律师你有什么问题向被告证人发问吗?原告代理人:有。请问你当时看到我的当事人是在哭是吗?证人范新阳:是的。原告代理人:如果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对我的当事人实施威逼恐吓的措施,我的当事人怎么可能会无缘无故哭泣?而且你当时看到时已经围观了很多人,并非看到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