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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第九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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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争法,主讲:杜永波(讲师、法学硕士),竞争法概述,(一)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 (二)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 (三)法律规制方式 (四)竞争执法机构的选择问题,竞争立法的起源和发展,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伴生现象。有商品经济就必然有市场竞争,有市场竞争也就必然有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一:竞争是有序的还是无序的?竞争的本质 不正当竞争是不仅是对其他正当竞争者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不正当竞争历来为法律所不容。,竞争法的雏形阶段,据考证,早在古罗马时期,罗马皇帝颁布的限制粮行密谋提价的“粮食买卖法”,就是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而公元482年颁布的禁止包括国家批准的垄断在内的一

2、切垄断的宪法,则被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雏型。,竞争法的发展阶段,1.背景现实依据:商品经济已经成了配置社会资源的主要手段,成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流。VS 自由竞争向垄断阶段的过渡,市场的运行和发展受到了垄断势力的严重阻碍,甚至左右国家的政治 。,理论依据:极力鼓吹市场自由,(政治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自由、博爱、平等”;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期密的“看不见的手”,“国家对市场干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VS凯恩斯“宏观经济学”:加强国家监管,“看得见的手”的作用,2.相关立法(1)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发端于美洲。1889年加拿大颁布的禁止限制性的合并法,是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竞争法。(2)18

3、90年美国参照加拿大的立法,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3) 1909年德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向欧洲漫延;1930年法国颁布了竞争法;(4)1934年日本颁布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与确保公正交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在亚洲确立参见:胡光志:中国市场管理法学,科学文献技术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竞争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纵观各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世界上大体有三种立法模式: (1)“一体化”立法模式 (2)“两法并立”立法模式 (3)“分散化”立法模式,中国的立法模式选择,“一体化”立法模式即把调整垄断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

4、规范,归并在一个立法当中。其中又有两种做法,一是以美国做法,即将各种反不正当竞争或反垄断的专项立法及其各种修正案统称为“反托拉斯法”;二是匈牙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以统一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所有反不正当竞争、反限制竞争和反垄断的内容进行统一的规定。,“两法并立”立法模式这种模式是把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作出区分,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法并行。德国和日本即采用这一立法模式。,分散化”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就是不用任何专门的法典来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将反不正当竞争的有关法律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中。如意大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是以此方式加以规定的。,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1.中国目前的立法模

5、式是哪类? 2.比较分析各国立法模式,我应当采取哪种立法模式?理由?,经济法学,李文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98年版,P4653,竞争执法机构的选择问题,1、国外执法机构的设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现代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P4652;6874;99101;特别是257270)。 有两大特点:一是专门性;二是强调其独立性。 2.我国现行执法机构及其理论争议 (1)多头执法体制以工商为主多部门负责的多头执法体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及发改委 (2)对现行体制的批评,关于我国竞争执法机构的几种主张 (1)维持现状说现行立法体制好 (2)新设独立机构说学国外,如美国其利弊分析。(FCT) (3)赋予现行

6、机构独立性说第三条道路折衷说最好的选择是工商部门其利弊分析新闻链接:2009年5月13日,加州桑尼维尔讯 欧盟委员会日前认定,英特尔在全球x86微处理器市场上有着滥用其支配地位的违规行为。并向英特尔开出创记录的10.6亿欧元(14.5亿美元)罚单。,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界定问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从立法上看,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列举式,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具体列举,而不对不正当竞争作定义性规定;二是概括式,即仅作定义性规定,而不作具体列举;另一种是综合式界定方式:定义加列举式,即既作定义性规定,也对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 一般认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

7、条第二款)采用的是综合式界定方式。,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 经济组织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章相关规定(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与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别第一,两者的动机和出发点不同。正当竞争行为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以最低的成本去获取最大的利润。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通过规避法律或直接违反法律为前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

8、目的。第二,两者参与竞争的手段不同。正当竞争主要采取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等合法商业手段取得竞争优势效果。不正当竞争则往往通过假冒商标、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等违法手段,“骗取”竞争优势。第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主体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是一般经营者,而是垄断企业。第二,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采用的是欺骗、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而垄断行为所采用的是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等方式。第三,目的不同。不正当竞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竞争,以获取不当利益;而垄断行为本质上就是独占,是限制

9、竞争,为了获取垄断利润。,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一)假冒行为属于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有: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广告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的方法,除了广告之外

10、,还包括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标语、橱窗、霓虹灯等进行宣传。虚假宣传的后果是“引人误解”,即引起人们对这种商品产生不正确理解,误认为是某一著名产品,或者误认为是达到一定的性能,有一定用途、作用、效果的商品等。为了从源头制止虚假广告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见,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有工艺流程、技术秘诀、设计图纸、配方等;经营信息有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

11、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必须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否则不成为商业秘密。尤其是保密性,即权利人应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外人获取这些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指为了竞争或个人目的,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取、披露或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的规定,它包括以下几种: 1、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

12、秘密。,(四)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是指在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是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它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回扣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该条还明确规定了合法的折扣和佣金的概念,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五)不当低价竞销行为 低价竞销排

13、挤竞争对手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然,并非所有的降价销售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六)不当搭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构成要件是:第一,经营者是否具有并滥用了市场优势。要求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而销售商品的,一般都是具有并滥用市场优势的经营者;第二,是否

14、违背购买者意愿;第三,在进行搭售时,是否有排挤其他厂商竞争的意图。,(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的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它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八)诋毁商业信誉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捏造、

15、散布虚伪事实是以贬低竞争对手为目的,意在削弱竞争对手或使其丧失竞争能力。 第二,散布的内容是凭空捏造的虚假、不实之情。第三,将捏造的虚伪事实加以散布。 第四,有特定的诽谤对象,言词有针对性,人们可以推知。,(九)滥用优势地位行为 滥用优势地位行为是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十)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凭借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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