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第七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2,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3,二、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4,三、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合同的订
2、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违约责任等关系。 (二)合同法的特征 (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2)通过非强制性规范调整合同关系,贯彻契约自由原则; (3)调整动态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6,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7,(三)合同内容,1、一般条款 (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和
3、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的概念又称格式合同、定式合同,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8,订立合同的方式,要 约,承 诺,9,(一)要约 1、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由要约人向相对人发出 内容具体明确 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
4、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 1、定义 也称要约引诱或要约劝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2、性质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其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因相对人“承诺”而订立合同。,二、订立合同的程序,10,*要约与邀约的区别 (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要约是希望别人向其发出承诺,因而其必须包含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必包含合同成立主要条款 (3)要约的相对人一般是特定的人;而要约邀请一般是不特定的人 3、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生效。(到达主义) (1)口
5、头形式发出的要约:从相对人了解要约时开始 (2)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 (3)数据电文形式发出的要约: 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11,4、要约的存续期间,(1)口头要约: 以规定的承诺期限为准 无规定的,应立即做出承诺,否则口头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书面要约:以规定的承诺期限为准无规定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的存续期间 5、要约的拘束力 (1)在要约的有效期内,要约人受自己发出要约的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1
6、2,6、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7、要约的撤销 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其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撤销的时间限制:只能在要约生效后,承诺发出前(合同成立前)做出。 *要求: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不可撤销要约: (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13,8、要约的失效,指要约失去了法律
7、上的拘束力,因而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14,要约,承诺,撤回、撤销,撤回,新要约,承诺,15,(二)承诺,1、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
8、要约人做出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或者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做出 承诺须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做出(要约的有效存须期间) 承诺期限通常是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间 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间的,口头要约应立即承诺,书面等要约在合理期内承诺。,16,注意以下两个情形,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
9、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17,(3)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实质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人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4)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要求,18,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生效时间: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4、承诺的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要求:
10、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19,案例一: 某百货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本省的甲、乙、丙钢材厂发出传真,传真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01型号的钢材2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传真,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钢材厂在收到传真以后,都先后向百货公司回复了传真,在传真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钢材的价格。而甲钢材厂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便派车给百货公司送去了100吨钢材。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百货公司得知丙钢材厂所生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20,因此,向丙钢材厂去传真,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200吨01型号钢材,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
11、担。”在发出传真后第二天上午,丙钢材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钢材厂将100吨钢材送到百货公司,被告知,他们已决定购买丙钢材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受其送来的钢材。甲钢材厂认为,百货公司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甲钢材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21,案例分析,某市建筑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钢材,遂向甲、乙钢材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5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两家钢材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该建筑公司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备有现货,注明了钢材的价格,而甲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该建筑公司送去了25吨。在该批钢材送达之前,建筑公
12、司得知乙厂所产的钢材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于是向乙厂发去函电:“我公司愿购买贵厂50吨直径为15毫米的螺纹钢,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乙厂发函称已准备,22,发货;下午,甲厂将25吨钢材送到。建筑公司告知甲厂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厂的钢材,因此不能接收甲厂送来的水泥。甲厂认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构成违约,遂向法院起诉。问题: 1、建筑公司向甲、乙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甲、乙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建筑公司第二次向乙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建筑公司与乙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厂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建筑公司有无义务接受甲厂发
13、来的货物?本案中甲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23,三、合同的成立,(一)成立的时间(即承诺的实际生效时间)情形: 1、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1)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则一方当事人最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在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 (1)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未签订的,则以承诺的数据电文到达要约人的时刻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即承诺生效的地点) 1、当事人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人接受承诺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4,(1)面对面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
14、电话口头形式:要约人接收电话承诺的地点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1)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签字盖章不在一地的,最后签字盖章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 (1)收件人的主营业的为合同成立地点 (2)无主营业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形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36条)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5,四、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在合同订立
15、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二)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协力、保护、告之、保密) 2、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4、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适用范围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6,(四)承担 1、主体 原则上是“合同”当事人。一般是要约人、被要约人、被撤销合同当事人 2、赔偿范围 合同法无明确规定。一般仅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
16、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具体:(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27,案例 :年月日,被告某村委会在村里面贴出公告,其内容是本村集体所有的个采石场对外承包,凡有能力承包者均可向本村委会投标,投标时间定于月日,每一投标者应向村委会交纳定金万元。原告王某等余人均按招标公告的规定,向村委会交纳了定金(但村委会未开具收据)。然而,原告于月日到投标现场后等了整整一天也未见到
17、村委会人员的影子,原来被告在此之前已将采石场承包给了他人。于是原告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诉请村委会返还定金,并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28,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合同订立、成立与生效的区别,条件,29,(二)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约定),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条件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
18、同生效或解除的依据的合同。 条件的概念和要求 (1)概念: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 (2)要求: 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是不能作为条件的 附条件合同的类型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内容虽已确定,但尚未发生效力,待条件成就时该合同发生效力。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指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时其效力消灭。,30,2、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期限的合同:指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要求: (1)期限是当事
19、人约定而非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种类: (1)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在期限到来之前暂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到来时发生法律效力。 (2)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时,合同效力消灭,合同解除。,31,(三)合同生效的时间,(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签字成立时生效。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在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 (3)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20、限届满时失效。,32,(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已经具备一定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且没有办法补救,因而自始、确定、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命令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无效合同,33,四、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合同,(一)概念 合同成立后因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或者将合同予以撤销。,(二)应具
21、备的条件,必须具有法定事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当事人、 标的物、标的品质等发生误解,显失公平签订时不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必须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必须是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变更或者撤销权,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34,(三)与无效合同的异同,同:可撤销变更的合同撤销后的效力与无效合同的效力相同,即合同从成立时起就无法律效力。 异:1、两者瑕疵不同可:主要涉及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问题无:合同在内容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效力不同可:撤销前成立且有效,撤销后无效无:自始无效3、可:只有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而无效无:任何人可以主
22、张无效4、可:当事人撤销合同的权限行使有一定期限限制,超过此期限,合同有效无:是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限制,35,自始无效,但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合同无效而无效。 1、返回财产或折价补偿 2、按照责任赔偿损失 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 害国家利益、集体、第三人利益的,五、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36,六、效力待定合同,(一)概念 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二)种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表见代理) 3、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
23、 4、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表见代表),37,案例: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38,分析 :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24、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39,案例 2 : 丁某于1996
25、年至1999年8月期间曾系某服装贸易公司的业务员。1999年8月24日,丁某辞职干个体,经营服装生意。但服装贸易公司未将有关代理权解除的事项告知其客户。该年9月,丁某事先未征得其原工作单位同意,以服装贸易公司名义与服装贸易公司长期的业务关系户香港某公司在深圳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香港公司向服装贸易公司提供男女毛涤等面料及各种样式和规格的男女服装100打,货款总额人民币12万元;交货期为同年9月至10月;货款于货到后10日内付清;违约金为货款总额的15%。合同签订后,丁某并未向原单位讲明此事,服装贸易公司对其所为也一直不知。9月27日,服装贸易公司收到卖方已将货物运至某市的提货单,服装
26、贸易公司得知事件真相,既不提货也不付款。香港公司多次与服装贸易公司协商不成,无奈于2000年1月以违约向法院起诉。,40,案例 3: 某个体户(被告)因向某商场(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1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其朋友王某欠他15万元借款,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王某还款以后还清余款”。至2000年4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依据还款协议原告同意在王某还款以
27、后被告才还款,现王某因生意亏损无力按期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1,案例 4 :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新产品的协议。协议越定:由被告出资 500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 200万元人民币和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
28、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42,案例1: 甲厂清查仓库时发现几箱多余的优质合金焊条,于是通知乙厂表示愿意转让。甲乙两厂签订合同后,乙厂按时将货取回,开箱后发现所装仅是普通焊条,只是用了优质合金焊条的包装箱。乙厂向甲厂提出索赔要求,甲厂认为转让的是清库商品,愿退还部分款项
29、。乙厂以甲厂使用欺诈方法,坑害他人为由诉至法院。请问: (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应如何处理? (2)甲乙双方中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43,案例:2004年7月,某灯具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其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特种灯泡,广告、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同年10月上旬,该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某装潢公司急需三合板。于是灯具公司于10月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三合板2万张,每张45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灯具公司向物资公司预付货款20%,即18万元作为定金。10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装潢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内容:灯具公司供给装潢公司三
30、合板2万张,单价50元/张;在预付定金到帐后30天内交货;交货地点为装潢公司;付款方式为汇票;装潢公司预付定金18万元,货到付余款。10月23日灯具公司到装潢公司将18万元汇票取回并转入本公司的帐户。10月29日灯具公司去物资公司看货,发现其根本没三合板。灯具公司遂于当日通知装潢公司无货并要求退还其预付的定金18万元。装潢公司拒绝,坚持要货。同年11月29日,装潢公司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灯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装潢公司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44,一、合同履行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
31、方式等内容,全面地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使订立合同的目的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适当履行) 履行主体正确履行标的正确履行时间正确;履行地点正确;履行方式正确亲自履行,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45,2、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诚信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 包括: 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
32、方便的义务。 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3、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46,(三)合同的履行规则,1、合同条款存在缺陷时,协议补缺,规则补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
33、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47,2、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发生变动时,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按原价格执行,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按新价格 执行,按原价格 执行,48,3、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1)同时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合同未约定,(2)顺序履行规则,互相负有债务、存在履行顺序,(3)债权人发生变化,继续履行;中止履行,(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可以拒绝;不得拒绝,(5)债务人部分履行,可以拒绝;不得拒绝,(6)当事人不因某些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49,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履行一方当事人在
34、对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依法具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暂时拒绝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不能适当履行,其享有的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条件:同一双务合同;无先后顺序;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 效力:暂时中止合同履行,50,(二)先履行抗辩权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构成条件: 1、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 2、债务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
35、方的债务到期 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效力:暂时阻却对方请求权,暂时中止合同履行,51,(三)不安抗辩权: 概念: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当事人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义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履行其义务;后履行方接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义务方可以解除合同。 构成要件: 1.双方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3.后履行一方存在着不能履行债务的危险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后履行义务方在接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
36、限内未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效力: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在履行抗辩权时,没有确切证据,承担违约责任;,52,案例: 一个空调经销商与一宾馆签订了6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空调经销商先安装空调,然后宾馆支付50%的货款,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经销商必须在20天内将空调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第五天,经销商偶然在报纸上看到法院强制执行该宾馆财产的通告,经调查发现该宾馆已拖欠外债300多万。经销商马上通知该宾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53,案例: 王某有房屋五间出卖给陈某,总价款16.8万元。双方约定:陈某在该合同经有关房管机关批准之日先付4万元给王某,其余12.8万元在王某将房屋腾空出交给
37、陈某,搬进入住后付清。该合同经有关房管机关批准后,陈某交付房款4万元给王某,王某后来得知陈某有吸毒行为,而且不务正业,担心陈某无力付款,即使能付款,仍担心其钱款来路不正,会遭麻烦,于是就以房价过低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不准备卖房。陈某当即反对,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称该合同已经有关机关批准,属合法有效。其后,王某要求陈某找一个担保人,以保证资金不出问题,陈某拒绝找担保人,并认为王某的做法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其权利,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腾房,否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否定了陈某的诉讼请求,支持了王某终止合同的行为。,54,四、合同债权的保全,当债务人财产非法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受偿带来危险时,债
38、权人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一)代位权1、概念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享有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替债务人接受债权的权利。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成立条件: 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55,3、代位权的行使: 行使代位权要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实现。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保证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全体债权人都有效,全体债权人都有权利进行分享,即代位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代位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权利为限。,56,(二)撤销权,1、概念当债务人实施了损害
39、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对无偿行为债务人须主观上有恶意,第三人不需有恶意;对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第三人均有恶意;范围以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承担。,57,2、行使撤销权具备的条件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条件); 无偿转让财产(无条件);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要得到保护)。 3、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必须发生在债权产生之后,债权产生之前发生的害及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诉讼过程中债务人又重新拥有偿付能力的,不需要对其行为进行撤
40、销,法院应做出不予撤销的判决。 非财产性行为不属于撤销范围。,58,4、期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这个期限不属于诉讼时效,而是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或延长。 5、费用承担由债务人承担。 6、效力 对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 对于第三人,返还财产或拆价赔偿; 对于债权人,加入到一般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59,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概念,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形式,协议变更,依法变更,当事人双方协商,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合同变更的内容不明确,
41、推定为合同未作变更,60,(二)合同的转让,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三种情况不得转让,经债权人同意,必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61,(一)概念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1、协议解除 2、约定解除 3、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履行期满前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延迟履行,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42、仍未履行; (4)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5)法定的其他情形;,二、合同的解除,62,解除程序,主张解除方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的效力。,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 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 措施,并可要求赔偿 损失。,63,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的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64,二
43、、终止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65,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前提,有效合同,产生原因,存在违约行为,66,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不论违约方有无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违约行为,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之外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二)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3、违约责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
44、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67,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1、法定事由不可抗力 2、免责条款 3、因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311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8,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支付定金,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要求违约方在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继续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主要 条件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方所采取的旨在消除违约后果
45、的除了继续履 行、支付赔偿金、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以外的其他 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 报酬等),构成要件:违约;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可以预期获得 的利益;为防止损失扩大的合理支出; 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赔,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规定的,一方 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 约定;以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为主;过高或过低 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不影响债务履行,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约定当事 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按合同金额的一 定比例(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不履行合同的处理:不能收回;双倍返还,6
46、9,(一)支付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定金和违约金不可以在一个合同中并用。 法律规定: 1、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赔偿损失 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非财产损失,即精神损害。,70,1、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
47、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限制规则: 合同预见规则、减轻损害规则、损益同销规则。 (三)继续履行 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71,(四)定金 定金与预付款
48、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预付款只是一种支付手段,预付款的交付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的作用。 2、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预付款则不具有此功能。 3、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而对于预付款,无论哪一方违约,都不存在上述罚则,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72,(五)其它补救措施 法律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
49、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73,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陈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lO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案例分析,74,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人民币。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