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污染防治,大气污染 水污染 噪声污染 固体废物污染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自然资源保护,生物资源保护 森林 草原 渔业 野生动物 野生植物 非生物资源保护 土地 矿产 水,特殊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人文遗址 国家公园,国际环境法概述,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绿色壁垒) 国际环境保护,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环境保护法概述,一、环境保护法的地位,学科: 哲学 经济学 法学 教育学 文学 历史学 理学 工学 农学 医学 军事学 管理学,法学一级学科的学科代码是0301,下设10个二级学: 030101法学理论 030102
2、法律史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刑法学 030105民商法学 030106诉讼法学 030107经济法学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 030110军事法学,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结构 : 公法 私法 第三法域:公私融合法(社会法)环境法属于第三法域,二、环境保护法的意义,据国际上最近的一项针对跨国公司高管的调查显示, 看好印度的占42%,看好中国的占17%.进入印度海外投资中有39%可能流向信息科技产业,而中国的这一比例仅为5%.相应地,进入中国的海外投资中48%可能流向制造业,而印度的这一比例仅为3%.从微笑曲线来看, FDI的中国处于价值链的下端,而印
3、度却明显处于价值链的上端。,2004年中国的石油消耗占全世界消耗的7.4%,燃油消耗占41%,铁矿消耗占30%,钢材消耗占21%,氧化铝消耗占25%,水泥消耗占40%。中国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的人均可采储量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万美元能耗为11.64吨标煤,大约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3倍;能源利用效率为36.81%,较世界平均水平低13.51个百分点。,中国在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成了世界的厨房,成了世界的泔水桶。我们把做好的美味端上世界餐桌,让外国人享用,但是,做饭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却留在了自己的厨房里,留在了自己的泔水桶里。 我国西部九省区市环境污染造成的GDP损失占到了13%。山西省每年
4、的环境污染损失占到GDP的15左右,而新增的GDP大约为9。,(一)环境保护的意义 1、中国当前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 2、环保难行的根源 外部性 个体成本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 正外部性、负外部性 3、为什么要保护环境 当代人的利益 后代的利益,(二)通过法律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 通过集体的理性,运用整体的力量,抑制个体的不理性(有限理性)行为。 原因: 民主(集中众人的智慧) 科学(按照规律办事)环境保护法的意义: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以集体的智慧,运用法律的方式,通过规范个体社会成员(个人、组织)的行为来使人与自然相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三、环境保护法的特点,(一)
5、技术性 (二)综合性,四、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刑法 3、环境保护法 4、环境保护单行法 5、行政法规 6、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7、国际条约,第二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律原则的意义,Aspirin aspirinYou may want to join the bar but may be barred if you fail the bar and wind up tending bar or selling candy bars.,(一)立法 指导思想 (二)执法和司法 法律解释的依据,特别是
6、在疑难案件中。,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所有的法律都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环境保护法本身比较强调的原则 1、社会效益优先、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优先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3、损害者负担成本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5、尊重自然规律原则,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第三章 环境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一、环境标准制度,(三)我国环境标准的种类 1、按类别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环境基础标准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目前我国较为欠缺的是产品环境质量技术标准(产品的环保标准)。,2、按级别 国家环境标准 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7、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国家环境基础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 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3、按强制程度 强制性环境标准 推荐性环境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环境标准属于强制性环境标准。推荐性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环境标准引用,也必须强制执行。,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一)排污收费制度,1、法律特征 收费 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 排污费使用控制 2、我国排污收费的主要项目 污水排污费 废气排污费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噪声超标排污费 海洋排污费,2、排污收费制度
8、的意义 体现“损害者负担成本” 原则 促使污染者采取预防、治理措施 为环保事业提供资金来源,(二)排污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 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权交易 作业:排污收费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优劣比较,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专项规划 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二)“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设计阶段 项目施工阶段 项目投产使用,(三)排
9、污申报制度,申报事项 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 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变更登记 监测,七、其他制度,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强制淘汰制度 环境特别保护区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第四章 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 交易成本 科斯定理,一、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事实的种类,行为(法律上的行为)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 事件,(一)主体,自然人 法人,(二)客体,财产权、人身权 环境权 如果已
10、经造成健康损害,可以依照侵犯人身权来起诉。如果没有造成健康损害,不能以人身权起诉,只能以环境权起诉。如果没有直接损失,但是可能未来利益,则可以侵犯环境权起诉。相邻关系,(三)客观方面,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举证责任倒置?,从污染到受害之间可能间隔久远。 损害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很难说单纯的环境污染是主要原因。 科技水平有限,(四)主观方面,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被害人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 最高人民
11、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二、责任形式,(一)排除危害,(二)赔偿损失,1、从受害者的角度计算。(补偿性) (1)财产损害 直接财产损失 可预期的经济利益损失 (2)人身损害(肉体损害) 医疗费 误工损失(机会成本) 残疾者(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者)的生活补助,(3)精神损害 (4)诉讼成本 2、从加害者的角度计算。(预防性) 损害赔偿金=预防成本事故发生概率 汉德公式:如果可以界定事故发生概率(P)、事故造成的损失(L)和加害人投入的预防成本(B),那么,当且仅当BPL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
12、即:预防成本B不应低于(事故发生概率P事故造成的损失L(赔偿金),3、惩罚性赔偿金。(既有补偿性又有预防性) (1)第一种方法:直接规定倍数。 (2)第二种方法:法官根据具体案例情况确定倍数。根据“履行差错”,倍数的下限为“履行差错“的倒数。 履行差错:实际起诉并得到赔偿的受害者在全部受害者中所占的比例。,三、诉讼时效,三年,四、原告资格,直接受害者,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概述 (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经济学意义:弥补民事责任在使违法行为外部成本内部化方面的不足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定性 1、责任形式(制裁的方式)法定 2、违法事实的构成要件法定 3、落实程序法定 二、行政
13、责任 (一)行政处罚 1、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行政处罚 1、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主体 客体 主观方面 客观方面: (1)违法行为 (必备条件 ) (2)危害后果 (选择性条件 ) a、不要求造成现实的、直接的、有形的后果(潜在的、间接的、无形的)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便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并且
14、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b、造成现实的、直接的、有形的后果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3)因果关系(选择性条件 ),2、落实程序 (1)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环保局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2)现场检查权 (3)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自然正义原则(程序正义),(二)行政处分 目前主要是针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 绿色GDP 三、刑事责任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非法进境或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 非法进境 擅自进口 3、环境保护监管失职,第六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一、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一)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1、限制、禁止开采污染严重的煤炭 (1)限制高硫份、
15、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煤炭 2、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3、划定禁止高污染燃料区域 4、鼓励清洁煤炭 5、规定锅炉产品标准 6、发展集中供热 7、饮食服务企业燃煤限制 8、强制安装脱硫、除尘装置,鼓励脱硫除尘技术 9、人口集中地区防燃防尘措施,(二)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 1、禁止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超标 2、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3、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检 4、监督抽测,(三)防治废气、尘和恶臭污染 1、一般粉尘 2、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 3、可燃性气体 4、含有硫化物气体 5、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 6、恶臭气体
16、7、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8、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9、城市扬尘 10、油烟 11、消耗臭氧层物质,二、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第七章 水污染防治法,一、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地表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取水口附近一定的水域和陆域。 (2)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外一定水域和陆域。 (3)准保护区 根据需要,在二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的水域及陆域。,2、地下水源保护区 (1)一级保护区 开采井的周围。 (2)二级保护区 一
17、级保护区外一定的范围。 (3)准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外的主要补给区。 3、饮用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和强制性的应急措施,(三)防止地表水污染 1、重要水体保护区排污限制 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3、防止农业用水污染 4、防止船舶污染 (四)防止地下水污染 1、防止地面渗漏污染 2、防止开发、回灌活动污染,二、行政主管部门,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交通部门、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卫生、地质矿产、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
18、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八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一、概述,(一)适用范围 1、属地主义:中国管辖海域 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其他海域 2、保护主义 在中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国管辖海域污染的。 (二)主要内容 1、保护海洋生态 2、防治海洋污染 陆源污染物、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二、海洋生态保护,(一)一般保护 (二)海洋自然保护区 (三)海洋特别保护区,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一)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入海排污口限制 2、排污申报 3、污染物排放限制 (1)有毒有害废水 (2)含病原体的废水 (3)含
19、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 (4)含热废水 4、沿海农田、林场农药、化肥施用限制 5、岸滩堆放、弃置和处理固体废弃物限制 6、经海洋转移危险废物限制,(二)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1、特别保护的区域海岸工程项目建设限制 2、环境影响评价 3、三同时 4、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5、围海造地或者其他围海工程建设项目限制 6、采挖砂石限制,(三)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 1、环境影响评价 2、三同时 3、建筑用材料限制 4、废弃物处置限制 (四)防治倾倒废弃物污染 1、倾倒废弃物审批制度 2、废弃物分级管理 (1)禁止倾倒的物质 (2)需要获得特别许可证才
20、能倾倒的物质 (3)普通废弃物 3、倾倒区,(五)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 1、船舶排污限制 2、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3、船舶装运危险货物的管理 4、对可能造成污染的活动的审批制度 5、船舶污染事故处理 6、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保险、基金,五、法律责任,(一)行政主管部门 1、国家环保总局 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2、国家海洋局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 3、海事主管部门 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 4、渔业主管部门 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军事船舶,(二)民事责任 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
21、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三)刑事责任 (四)免责事由(民事、行政、刑事) 1、战争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第九章 噪声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 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一、声环境质量标准,(一)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1、0类标准区域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22、。 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2、1类标准区域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3、2类标准区域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4、3类标准区域 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5、4类标准区域 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二)夜间突发噪声最高限值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分贝。,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1、噪声排放标准 (1)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A、一类 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B、二类
23、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C、三类 工业区。 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D、四类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2)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 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分贝。 2、排放噪声申报 3、工业设备产品噪声限值,(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1、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1)土石方阶段 昼间75分贝,夜间55分贝 (2)打桩阶段 场界噪声标准值:昼间85分贝,夜间禁止施工 (3)结构阶段 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4)装修阶段 昼间62分贝,夜间55分贝 2、排放噪声
24、申报 3、夜间排放噪声限制,(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1、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2、防治市区机动车船噪声污染 3、防治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噪声污染 4、防治交通指挥作业噪声污染 5、防治铁路机车噪声污染 6、防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1)一类区域 特殊住宅区,居住、文教区。 噪声标准值:70分贝 (2)二类区域 除一类区域以外的生活区。 噪声标准值:75分贝,(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1、商业企业噪声 2、文化娱乐场所噪声 3、商业经营活动中的噪声 4、市区声响器材噪声 5、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噪声污染 6、室内装修噪声污染,三、行政主管部门,
25、1、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环保部门 2、交通运输噪声: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1)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公安、港务、铁路。 (2)其他:环保部门 3、社会生活噪声 (1)公安机关 (2)环保部门 4、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审批、公告制度 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第十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原则: 1、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减量化原则) 2、充分合理利用固定废物(资源化原则) 3、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无害化的原则),一、一般制度,(一)全过程控制 固体废物产生者的义务 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者的义务
26、(二)防止过度包装 (三)农业固体废物管理 (四)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五)特定区域重点保护 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禁止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 (六)控制固体废物转移 1、跨省转移许可制度 2、进境限制制度 (1)禁止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2)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一)工业固体废物 1、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2、申报登
27、记制度 3、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管理 4、排污收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 1、垃圾减量 2、废弃物回收利用 3、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4、生活垃圾 5、建筑施工垃圾 6、公交垃圾,(三)危险废物特别管理 1、危险废物名录 2、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申报登记 4、处置管理 (1)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 (2)排污单位的处置义务 (3)排污费 (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5)分类控制 (6)转移 (7)运输 (8)处置设施转变用途 5、意外事故应急和防范措施 6、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报告、处理 7、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三、法律责任,(一)行政主管部门 一般违法行为:环保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卫生
28、行政主管部门 违法进境:海关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海关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非法进境或擅自进口固体废弃物罪 3、危险物品肇事罪 4、渎职罪,第十一章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放射性污染防治,(一)核设施 1、选址审批 2、建造、运行、装料、退役审批 3、重要核设施外围限制区 4、核事故应急制度 5、核设施退役管理,(二)核技术利用 1、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许可登记制度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让、进口管理 3、放射性同位素备案、登记制度 3、放射性废物管理 4、事故应急制度,(三)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 1、开采审批制度
29、 2、尾矿管理 3、退役管理 (四)放射性废物管理,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一)生产、储存、使用管理 1、生产、储存审批 (1)设立企业审批 (2)生产产品审批 2、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 3、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记录制度 4、包装物、容器生产管理 5、储存管理,(二)经营管理 1、销售许可制度 2、剧毒化学品销售记录制度 3、购买剧毒化学品限制 (三)运输管理 1、运输资质认定 2、运输容器管理 3、运输途径管理 (五)登记制度 (六)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三、农药污染防治,(一)登记制度 (二)生产许可制度 (三)经营管理 (四)使用管理 (五)其他,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
30、十二章 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一、自然资源的性质,(一)自然物质 (二)使用价值 威廉配第: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原材料、动力(能源) 稀缺性,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三、土地资源,(一)土地所有权 1、国家所有的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和城市郊
31、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土地使用权 1、农用土地 (1)国有土地 (2)集体土地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三十年 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 (1)国有土地 用地审批 土地有偿使用费 按用途使用 收回,(2)集体土地 用地审批 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村民建设住宅 收回 (三)土地权属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32、 3、国有土地使用权 4、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四、矿产资源,(一)矿产资源所有权 国家所有 (二)探矿权、采矿权 1、取得 2、收费 3、优先权 4、转让,五、水资源,(一)水资源所有权 国家所有 (二)水资源使用权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六、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国家所有 猎捕、采集限制,七、森林资源,(一)森林权属 1、所有权 (1)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 2、使用权 3、林木所有权 (二)森林权属登记 1、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 (三)使用
33、权转让,八、草原资源,(一)草原所有权 1、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 (二)草原使用权 (三)草原权属登记 1、国家所有的草原 2、集体所有的草原 (四)草原承包经营 1、承包方,2、承包经营合同 3、转包,第十三章 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一、土地资源保护,(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编制、审批机关 (2)规划期限 (3)编制要求 (4)修改 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土地调查、评级、统计、监测 (1)调查 (2)评级 (3)统计 (4)监测,(二)耕地保护 1、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1)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
34、基地内的耕地; (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3)蔬菜生产基地; (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5)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3、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限制,4、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5、开发未利用的土地管理 6、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三)建设用地管理 1、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 2、征用土地审批 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3、征用土地补偿 耕地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
35、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5、临时使用土地的管理 6、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管理,二、矿产资源保护,(一)矿产资源勘查管理 1、资质条件 2、区块登记管理 (二)矿产资源开采管理 1、开采者资质条件 2、采矿限制地区 (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6
3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3、采矿许可证 4、矿区范围公告 5、矿区范围变更 6、矿山关闭 (三)矿山企业 1、资质条件 2、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审批 3、设立审批,三、水资源保护,(一)行政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二)水资源规划 1、种类 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 2、编制程序 (三)水资源分配 (1)水供求规划 (2)水量分配、调度,(四)水域保护 1、阻碍行洪、防洪物限制 2、围湖造地、围垦河道限制 3、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五)水工程管理 1、水工程建设管理 2、水工程保护,四、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37、1、土地权属争议处理 2、水事纠纷处理 (二)刑事责任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非法占用耕地罪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4、擅自采矿罪 5、破坏性采矿罪,第十四章 生物资源保护法,一、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保护范围: 1、陆生野生动物 (1)珍贵、濒危 (2)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 2、水生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一)行政主管部门 1、全国 (1)陆生野生动物 (2)水生野生动物 2、地方 (1)陆生野生动物 (2)水生野生动物 (二)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制度 (三)野生动物保护名录 1、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名录,(1)国家级 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
38、生动物 (2)地方级 2、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四)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 (五)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制度 1、绝对禁止猎捕 (1)自然保护区 (2)禁猎区和禁猎期 (3)禁用工具和方法,2、特别许可猎捕(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3一般许可猎捕(狩猎证) 适用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 (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买卖、运输、进出口管理制度 1、出售、收购限制 2、运输限制 3、进出口限制,(八)涉外管理 (九)其他管理制度 1、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监视、监测制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野生
39、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4、野生动物拯救制度,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保护范围: 1、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 2、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一)行政主管部门 1、全国 (1)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2)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 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 (3)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野生植物 (4)其他 2、地方,(二)野生植物资源档案制度 (三)野生植物保护名录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2、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四)野生植物自然保护区、保护点 1、自然保护区
40、2、保护点 (五)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制度,(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买卖、运输、进出口管理制度 1、出售、收购限制 2、进出口限制 (七)涉外管理 (八)其他管理制度 1、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监视、监测制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野生植物拯救制度,三、渔业资源保护,适用范围: 在中国的内陆水域、海洋(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一)行政主管部门 1、海洋渔业 2、内陆水域的渔业 (二)养殖渔业管理 1、全民所有的内陆水域养殖渔业许可制度(养殖证) 2、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内陆水域养殖渔业承包经营
41、 3、水产新品种管理 (1)水产新品种推广审批制度 (2)水产苗种的生产审批制度 (3)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检疫制度 (4)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安全评价制度,(三)捕捞渔业管理 1、捕捞限额制度 2、捕捞许可制度 (1)外海、远洋捕捞 (2)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 (3)近海其他作业捕捞 (4)内陆水域捕捞 (四)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制度 2、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3、捕捞方式、期限控制制度 4、水生动物苗种保护,三、森林资源保护,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一)森林采伐管理 1、采伐限额控制 2、木材生产计划 3、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
42、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4、采伐限制 (二)木材运输、进出口管理 1、木材运输证 2、进出口限制,(三)占用林地限制 1、建设项目占用 (1)审批 (2)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 (四)植树造林管理 1、植树造林规划 2、组织植树造林 3、部门和单位负责制 4、检查验收 5、林木权益 6、封山育林,(五)其他管理制度 1、森林资源档案制度 2、自然保护区 3、护林组织 4、森林公安机关 5、森林防火 6、森林病虫害防治 7、禁止毁林行为,四、草原资源保护,适用范围: 1、天然草原 2、人工草地 不包括城镇草地,(一)草原利用管理制度 1、草畜平衡 2、轮牧、禁牧、休牧 3、草原防火
43、4、防治虫害 (二)占用草原限制制度 1、建设项目占用、征用 (1)审批 (2)补偿 (3)草原植被恢复费 2、临时占用,(三)利用草原限制制度 1、开垦限制 2、采挖草原植被限制 3、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限制 4、经营性旅游活动限制 5、农药使用限制 6、机动车辆在草原上行驶限制,(四)其他管理制度 1、草原规划制度 (1)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2)地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2、草原调查制度 3、草原统计制度 4、草原监测预警制度 5、基本草原保护制度 6、草原自然保护区,五、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 1、森林权属争议处理 2、草原权属争议处理 (二)刑事责任 1、非法捕捞水产品
44、罪 2、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3、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4、盗伐林木罪 5、滥伐林木罪 6、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7、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十五章 特殊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法,一、自然保护区,(一)行政主管部门 1、国家 国家环保总局 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 2、地方 (二)划定区域 (三)分级 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四)建立程序 1、申报 2、审批,3、命名 4、划界 5、变更 (五)保护范围 1、核心区 2、缓冲区 3、实验区 4、外围保护地带,(六)管理 1、机构 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的管理
45、机构 2、经费 3、破坏性活动限制 4、建设项目限制 5、涉外管理 6、突发事故报告,二、风景名胜区,(一)分级 1、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2、省级风景名胜区 3、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二)管理体制 建设部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政府或管理机构 (三)规划,(四)保护 1、禁止侵占土地、破坏景观 2、建设工程限制 3、保护植被 4、保护水体 5、保护野生动物 6、保护地貌 7、保护人文景物 8、保护自然风貌,(五)旅游管理 1、游客管理 2、治安、安全管理 3、游客容量管理 4、环境卫生管理 5、经营活动管理,三、人文遗址,(一)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各级
46、人民政府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二)所有权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其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三)文物保护单位 1、分级 (1)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保护范围 3、保护措施 (1)规划保护 (2)文物保护单位内建设工程限制 (3)文物保护周围建设控制地带,(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管理 (5)修缮、保养、迁移管理 (6)改变用途限制 (四)历史文化名城 1、制定保护规划 2、
47、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 3、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管理 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生产、放游事业的管理,四、国家公园,(一)行政主管部门 (二)分级 1、国家级森林公园 2、省级森林公园 3、市、县级森林公园 (三)保护措施 1、禁止毁林行为 2、土地占用限制 3、其他 (四)森林公园的管理,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概述,第十六章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2006年2月28日,希腊发展部消费总局向欧盟通报,认为原产于中国的带橡皮头的铅笔含有有害物质,不符合有关健康标准。据希腊的检测结果,中国产带橡皮头铅笔的橡皮中含有的有害物质邻苯二甲酸二乙酯高达25.1m/m%。根据有关规定,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浓度超过0.5 m
48、/m%即可改变遗传基因,对生殖系统造成危害。为保护儿童健康,希腊政府已于2006年1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销售原产于中国的带橡皮铅笔。,第一节 绿色壁垒概述,一、绿色壁垒,绿色壁垒(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一国通过制定内容复杂、严格的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以阻止或限制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市场准入制度。,美国限制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1990年,美国根据新修改的海洋哺乳动物法案宣布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及其制品,认为墨西哥在东太平洋地区采用拖拉大围网捕捞金枪鱼,而金枪鱼有经常在海豚肚皮底下游动的习性,这些大型鱼网在捕捞金枪鱼的同时捕捞了海豚,导致捕获的海豚数量超过了美国船只所
49、为的1.25倍。为保护海豚这一珍贵海洋哺乳动物,根据GATT第20条(b)项“为保护动物生命采取的必须措施”,美国对墨西哥的金枪鱼禁止进口。,绿色壁垒的主要形式: 环境附加税和市场准入制度 绿色技术标准制度 绿色卫生检疫制度 环保标志制度 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二、绿色壁垒的特点,(一)名义上的合理性 (二)形式上的合法性 绿色壁垒的主要法律依据: 1、国际环保公约 2、WTO协议等国际贸易条约 关贸总协定(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 “环保例外权”,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埋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有关措施,TBT协议和 SPS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 Technical Trade Barrier Agreement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协议)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其他协议 3、国内法规、欧盟法规,(三)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四)隐蔽性 (五)实质上的歧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