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

上传人:fmgc7290 文档编号:7037585 上传时间:2019-05-0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6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环境保护法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环境保护法论文动物权利之我见院系:人文学院班级:080905 班学号:080905125姓名:王丹动物权利之我见内容摘要: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任何人,一方面应当进行一定的价值付出,另一方面应得到一定的价值回报。权利急救室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得到的价值回报。基本人权以及以人为主体而为的各种社会活动而衍生出的相应的权利成为衡量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价值标准。享有权利的同时,伴随着人类社会物质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对自然界客观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曾因错误认识而导致人类甚至于自然界受到损害的事实中汲取了经验教训。认识的不断进步使人们的眼光变的长远,越来越重视自然界其他生物的生存与发展关键词:动物权利 尊重生命

2、 动物福利 局限性 不彻底性 区别对待正文:自然界孕育着万物的生息繁衍,它赋予世间万物生命力与创造力,是整个自然界有机联系起来。万物来源于物质形态的有机结合,而权是物质形态的基本元素,它是独立的有生命的。因而,世间万物皆有权,它是无法被剥夺的,由权的运动,集合形成的是权场,权场是构成社会形态的基本元素,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精神世界,都离不开它的影响。因此,不仅人拥有天赋的权利,动物同样也拥有天赋的权利,而这里的“天”就是自然界。它同时赋予人类与动物权利,故,不仅人类的权利需要保护,动物的权利同样也需要保护。但是,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他们只看到了自身权利的发展与实现,并借自身优

3、势以自然界“主宰者”的身份对其他的物种进行利用和干涉,一味的实现了人类的利益,忽视了人类以外的自然界中其他物种的权利。自身的绝对优势造成对其他物种权利的忽视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基于人类对权利性质的划分。在人类社会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一直相互依存而存在,权利对应义务,义务对应权利,二者相辅相成,紧密联系,任何权利的实现都要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反之亦然。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然,在自然界中,动物的权利因为缺少对应的义务履行而产生权利适用的不适格。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对于人类而言是不存在的,因此,动物权利的适用一直存在诸多争议。然而,随着生态系统的复杂多变,矛盾的逐步尖锐,物种灭

4、绝速度的加快,生存环境的急剧恶化,生存环境受到威胁。使人类不得不重视生态平衡问题,正视动物权利的保护。维持人类的生存空间和环境,保护其他物种的权利必然成为一个值得全人类思考并长期坚持探讨的问题。早在启蒙运动时期,就已经出现了部分保护动物权利的观念,法 国 启 蒙 思 想 家 卢 梭 在 论 人 类 不 平 等 的 起 源 和 基 础 一 书 的序 言 中 特 别 指 出 “动 物 有 不 被 虐 待 的 权 利 ”; 现 代 功 利 主 义 学 说的 奠 基 人 杰 里 米 边 沁 是 最 早 深 入 研 究 动 物 解 放 主 义 的 学 者 之 一 ,他 指 出 动 物 的 缺 乏 理 性

5、 在 道 义 上 不 应 构 成 对 动 物 解 放 主 义 的 阻 碍 ,人 类 以 外 的 动 物 们 将 重 获 被 人 类 暴 政 剥 夺 的 权 利 , 这 些 权 利 从 来不 应 剥 夺 ; 德 国 哲 学 家 叔 本 华 认 为 在 本 质 上 其 他 动 物 与 人 是 一 致的 , 尽 管 动 物 缺 乏 思 考 能 力 ; 彼 得 辛 格 是 当 代 动 物 权 利 运 动 的精 神 领 袖 , 他 认 为 对 于 有 感 觉 能 力 的 动 物 都 应 给 予 平 等 的 关 怀 保障 动 物 权 利 的 最 终 目 的 , 是 希 望 促 进 最 大 的 善 和 最

6、小 的 恶 , 所 以保 障 动 物 的 权 益 的 作 用 是 提 升 动 物 的 地 位 而 非 贬 低 人 类 的 地位 在一些国家,已经有采用立法的形式保障动物的权利。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瑞士的动物保护法 ,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虽然,动物保护法的颁布让许多人对于瑞士的此项法规颇有微词,但是,它却是人类的一大进步,是人类跨越人权的界限,保护生态平衡而作出的努力;在意大利的关于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中,三天不遛狗将被罚款,理由是动物也有自由生活的权利;加拿大在保护动物权利中设立了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监禁五年;英国是动物福利权利和动物法的先行者,其规定了,虐待动物的人将被剥夺饲养任何动物的权利从动物保护

7、主义者的思想理论和各国的立法宗旨可以看出,设立一部关于保护动物权利的法案,其立法的宗旨旨在保护动物的生存权,自由权,免受侵害权,以及身体完整权等,其权利主体明确表示是动物。然,我认为真正的权利主体仍然是人类。首先,动物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制定出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而存在于现实的是权利无限剥夺紧迫性和物种的加速灭绝严重性,自身的局限性和现实的紧迫性,靠动物自身根本无法调整。其次,人类为了自身的长足发展,以自己的思维意志设立旨在保护动物权利的法律。当动物的权利受到损害却得不到救济时,人类就充当了动物的“代言人” ,开始制定人类遐想范围内,保护动物权利的法案。但是,人类的终极目标仍然是为了自身更

8、长远的发展进步,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实质上是由于人类更多的考虑到自身的发展而衍生的。人类能够认识到“要生存就必然与自然界的一切生物密不可分。 ”所以,真正的权利主体应当是人类,而非动物。不管人类是出于怎样的目的而积极保护动物权利。只要这种观念和措施能够使动物的权利得到保护,这对于动物而言,就是有利的。但是法律的制定必然要求平等、公正。这是任何一部法律都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这也就必然要求,相关的动物权利保护法案应当遵循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平等的受法律的保护,公正的受法律的对待。然,我们都知道,在我国以及多数国家和地区有关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中,只涉及到一些濒危动物和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则不在保护范围之

9、内。这就明显违反了平等原则,使动物主体之间没有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而这种不平等性主要是因为动物主体的复杂性以及人类对动物的依赖性。自然界,物种的分类纷繁复杂,都应当平等受到法案的保护,而有些濒临灭绝的动物因其群体的弱小而更应当受法律的“特殊照顾”,这不仅不违反法律平等原则的规定,更是体现了平等公正原则的实质。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满 14 周岁的人犯罪的,不予刑事处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除了规定的八种严重危险犯罪外,不予刑事处罚;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年龄范围的不同,所负的刑事处罚不同。这种年龄范围的划分,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更加体现了刑法罪行相适应的

10、基本原则和法律的价值。再有,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动物的权利也存在一定的特殊性。生活中,动物主要被应用于食品、毛皮、活体解剖,供人消遣等。仅从食品方面就能看到动物对人类的重要性,动物提供的肉制品已经成为人类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倘若因为保护动物权利而禁止食肉,让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成为绝对的素食主义者,这完全是异想天开,不切实际的想法。而且,绝对的禁止,往往会适得其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所以,针对动物群体的复杂多样性,用途差异,以及与人类生存关系的密切程度应当区别对待对动物权利的保护问题。英国在对动物权利保护方面一直存在两个派系,一个是动物权利派,另一个是动物福利派,两个派系之间一直存在对动

11、物权利保护的分歧和争议。动物权利派要求逐渐停止以至最终取缔人类对动物的利用,消除人类对动物的残害,剥削和压迫,最关键的承认动物具有自身存在的理由和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存权。以目前的一般用法,指的是废除一切使用或者压榨动物的权利。汤姆瑞根(Tom Regan)的为动物权利辩(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就反映了这种想法,动物福利派旨在改善动物福利和生活质量,不反对人们利用动物,如果可以减少动物的痛苦,使用动物进行科学实验,食用是可以接受的。提倡的是人道主义的使用和利用动物,至少要求禁止不必要的残忍和虐杀,以维护动物的福祉,是动物免受精神上的折磨。但是,不同的

12、人对待动物福利的立足点也各不相同:压榨动物者所谓的动物福利,就是使用动物作为商业资源或娱乐资源的业者,保证他们会在乎动物;常识性的动物福利,也就是一般人模糊的关心,想要避免虐待动物、甚至对动物仁慈,更多的表现为人类友爱和慈悲的品质;人道动物福利,这种看法反对虐待动物,但不否定大部分压榨动物的行业和做法(皮草和狩猎有时候例外,养殖业或实验室里最严重的残虐暴行也包括在内),它比常识福利观更讲原则、更深入、更严格;动物解放论的动物福利观,由辛格首倡,要求将痛苦减到最低,不过可以容忍某些活体解剖。动物权利说的绝对性决定了这个流派不存在标准难以确立的矛盾,只要坚持绝对的动物权利保护原则即可。而动物福利派

13、,因存在相对性而使标准难以确立,无法统一。因不同的主体,对待动物福利的观念必然存在差异。本质上具有相对性的观念,若非要加上绝对性的枷锁,必然会导致失败。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绝对的平等,都是在适应社会环境和人们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保护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动物福利派也必然需要有相对独立的标准实现保护动物权利。这就要求动物福利论者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然常识性的动物福利仅是表现了一般人对动物的模糊关心,会因为不同的人品质的不同,对待动物福利的标准不同。复杂的标准等于没有标准,终会因难以确定,可操作性太差而夭折。而人道动物福利,明确的指出反对虐杀动物,但不否定动物对人类在部分领域中存在特殊重要

14、性而必须加以利用的情况,它比常识福利观更讲原则、更深入、更严格,也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我们都知道两派之间各执一词,仅仅只依靠任何一方保护动物权利的做法是不现实的,而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是保护动物的权利,而不是因此而产生的观念差异的调和。我认为,将两个派系的观点结合起来,才能达到趋于合理的状态。上文中提到过,动物主体的复杂性,差异性以及人类对动物的依赖性,决定了动物权利的保护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平等。把那些可以人工饲养培育,以及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动物,比如供人类生活食用的鸡、鸭、鹅等和必须用于医学研究的,采用动物福利说的原则,禁止虐待残害,且要保证其在精神上免受折磨。例如,牛在被宰杀的时候,先采用

15、麻醉的方式消除牛的疼痛,使其免受肉体的疼痛,宰杀过程中,必须与其他的牛分开,使它们免受精神上的折磨与痛苦。这不仅是对动物权利的尊重,也对人类有益。因为,据研究表明,牛在极度恐惧的情况下身体会分泌一种毒素,这种毒素不仅会使肉质下降而且对人的身体健康不利尊重动物的同时,也保护了人类的利益,因而动物福利说在于人的生产生活方面具有很重要的裨益。动物权利说,要求人类停止对动物的侵害,消除人类对动物的残害,剥削和压迫,承认动物具有自身存在的理由和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剥夺他们的生存权。此权利针对的主要对象即使那些濒危动物和野生动物,以及人类生活中可以被替代的动物。具体保护的方法就是动物权利派坚持的观点。将两种

16、观点有机结合起来,不仅保护了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而且也满足了人类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和谐统一。其实,动物权利保护就是限制人类对动物的残害和虐杀,是动物具有生存权,自由权,免受侵害权等,但不包含动物之间权利的侵害。大自然的生存法则是:“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在自然界中,狼可以吃羊,但是羊却不能吃狼,倘若严格遵循保护动物权利的法则,狼就侵犯了羊的生命权,它就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任谁都知道,这纯属无稽之谈,根本不可能实现。不仅如此,不同的动物,生存方式和生存条件都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其权利平等,相同。任何一种物种的生息繁衍过程中,都会受到外界的攻击。它们的天敌在一方面确实是剥夺了其生命

17、权,但另一方面却造就了弱小群体适应生存环境的能力。这种状况,人类也亲眼目睹过。上个世纪初,在美国西部的一座森林里,人们发现有许许多多的狼正在捕捉可爱的鹿。在人们的心中,狼是凶狠的,应该消灭它;鹿是善良的,应该保护它,让它们更快地繁殖。于是,美国总统下令召集猎人去这座森林里打狼。森林里的狼纷纷丧生在猎人的枪口之下,几乎被赶尽杀绝。小鹿们欢快地撒开蹄子在森林里无忧无虑地到处游荡,人们都感到特别欣慰。可是,好景不长,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由于没有凶恶的狼来追逐、捕捉,小鹿们一个个变得膘肥体胖,连跑动都越来越困难。同时,鹿群的数量也在飞快地增加,从原来的几万只猛增到十几万只。它们不仅很快吃光了小草

18、,嚼完了灌木树叶,而且开始啃起了大树的树皮。绿色植被被严重破坏,森林渐渐变得憔悴,日益枯黄。更为可怕的是一种怪病在鹿群中蔓延开来,一批又一批的小鹿倒了下去,还有一些小鹿由于饥饿难耐也没再起来。现在,这片难觅狼的踪迹的森林里的鹿反而锐减到了几千只,即便如此,它们也一个个饥肠辘辘,重病缠身,在无力地苦苦挣扎着,可最终还是逃脱不了死神的魔掌。人们这才明白,看似凶恶的狼不单单是鹿的天敌,它还是动物“食物链” 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保护生态平衡的使者!至此以后,人们再也不刻意改变生态环境了,物竞天择,这座森林逐渐地又恢复了昔日勃勃的生机。这就表明,站在人类角度,解释为的残酷性,虐杀性,在动物之间不适用

19、。生存法则也明确表达了动物之间的不平等性。狼与鹿的故事告诉我们,动物之间应当坚持生存法则,没有所谓的保护动物权利之说。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绝对优胜者,制定了保护动物权利的法案,不仅保护了生态平衡,也促进了人类与动物的和谐发展。可是,自然界并非只有人和动物,还存在有其他复杂多样的物种,比如植物。植物是否也有生存权、不受侵害权以及身体完整权?事实上,至今没有人为植物是否拥有权利而深究过,讨论过。不能因为动物在虐杀是能够发出哀嚎的声音,表现出受伤害是恐惧的反应,而因此人类出于悲悯和慈爱的品质为动物设立一部富于“感情”的权利法案,而植物因不能发出声音,不能表达感情就要受到任意的残害。那么,植物是否应当具有

20、不被动物吃的权利呢?事实表明,植物没有此权利。谁都不能限制羊吃草、兔子吃萝卜、长颈鹿吃树叶这些都是动物生存所必须食用的。所以,动物的权利在自然环境中具有特殊性,不仅源于其对人类的影响,还因为在大自然的生物链条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因而,相对于动物权利的保护,植物没有被保护的权利。而这也同样反映权利保护中,动物只能是权利的主体,不是义务的主体。动物的权利具有特殊性。动物的自卫本能是其所有天性中最强烈的,而人类是地球生命中最具破坏性的,我们必须抛弃存在于对动物利用的残忍与误解,同时,把人类的聪明才智倾注于更多的具有替代性的研究中,让囊括在动物福利下的那部分动物尽可能多的划归于动物权利保护的范围内。人类最伟大的品质莫过于仁爱和慈悲,不要因为利益的驱逐摒弃它。而应当凭借这种伟大品质,成就人类自身发展,与自然界和谐共处。参考文献:1、吕忠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8 年 1 月2、张明楷:刑法学 法律出版社 2009 年3、许健、沈展昌: 动物“权利主体论” 质疑 2004 年 01 期4、尹生:关于动物权利的法学思考 2005 年 05 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