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保障措施制度的比较分析,1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比较分析 1.1 共性分析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WTO规则允许的产业救济措施,都隶属于WTO成员方政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范畴。三者所适用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本国(地区)产业安全,维护市场正常的贸易秩序。,1.2 差异性分析 1.2.1 性质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遏止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而保障措施则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实施的限制措施。反倾销与进口产品倾销相对应,针对的是实施进口产品倾销的企业;反补贴与进口产品补贴相关,针对的是给予进口产品补贴的国家(地区)政府;而保障措施与进口产品大量增加相联系,
2、必须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公平地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方,不得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1.2.2 实施差异实施范围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特定成员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产品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而保障措施适用于本地区内急剧增长对本国(地区)产业造成 损害或损害威胁的所有进口产品,不分国别。,(2)实施条件的差异。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存在对一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此类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而对于保障措施来说,则是对一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较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高。保障措施的另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可预见的发展”,而反倾销、反
3、补贴措施则对此前提条件没有相应规定。,(3)实施措施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最终措施通常都是一种抵消性的特别进口关税,以弥补国内产业损害为限;而保障措施的结果是限制某种产品的进口量或重新修改降低了的关税,或完全撤销最初做出的关税减让。,(4)实施期限的差异。反倾销和反补贴的临时措施都不超过4个月,终裁确定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实施期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其取消和继续维持主要以是否仍存在倾销或补贴为前提;保障措施的临时措施期限不超过200天,终裁确定的保障措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不得超过8年。,(5)补偿或报复的差异。因为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是针对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所以出口方也没有行使报
4、复的权利;而在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要求贸易补偿,若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定,则利益受损的出口方有权实行实质水平的对等报复。,1.2.3 程序差异从程序角度看,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这种严格主要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如保障措施协议规定,拟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将采取的行动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在实施保障措施前还要与利益相关的出口方进行磋商,以期达成谅解。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时,尽管成员也要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但在通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另外,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的审查制度不同。,1.2.4 实践差异根据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5、的统计数据,WTO成员发起的反倾销措施在全球运用最多,运用地区最广,但总体幅度有所下降。反补贴是运用较少且主要被用作反倾销的补充手段;保障措施案件数量虽有起伏但也相对较少。,2 WTO协议中各类保障措施比较分析WTO的保障措施制度以保障措施协议为核心,除了WTO一般性保障措施外,还包括三种特殊形式的保障措施条款,即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关于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和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这三项特殊的保障措施条款分别规定于WTO农业协议、WT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和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各类保障措施相互补充,同时也存在着些许差异。,2.1 实施对象一般性保障措施适用于任何产品,范围比较广泛。而
6、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适用于农产品,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施只能针对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实施,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只能针对中国产品。,2.2 实施条件保障措施协议要求存在进口数量激增并对国内同类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农业协议的保障条款以数量触发及价格触发为条件,二者都有严格的计算方式。纺织品和服装协议保障条款中规定的条件与保障措施协议相似。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则比上面三者宽松得多,仅以市场扰乱及贸易转移作为标准,将严重损害降为实质性损害。,2.3 实施期限保障措施协议的保障措施实施期一般不得超过4年,如果仍需防止或救济受损害的产业正处在调整之中,则允许将期限继
7、续延长,但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成员总期限不超过10年,并在适用期内应每隔一段时间放宽限制。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最长为3年,或直至该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两者以在前者为准。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措施,因进口数量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只能维持到征收该项关税的当年年底,因价格触发采取的特殊保障措施在“进口价格”与“触发价格”之间的差额低于或等于触发价格的10%时,则不得征收附加关税,即应中止特殊保障措施。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6条对特别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仅规定“一WTO成员只能在阻止和补救市场所需的时期内依本条采取措施”。显然这种规定弹性很大。,2.4
8、救济途径一般性保障措施允许使用关税或数量限制措施;而关于农产品的特别保障措施只能采取附加关税的措施,不能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纺织品和服装协议过渡性保障措施也禁止实施新的数量限制,对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和逐步增加配额数量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针对中国的特殊保障措施的救济方式可以是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另外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还可以由中国自愿限制出口。,2.5 补偿与报复一般性保障措施允许由于某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而受到影响的出口成员要求实施措施方提供相应的贸易补偿,并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实行实质水平对等的报复。而实施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的成员不必向受措施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采取纺织品与服装的过渡期保障措
9、施的成员并无义务对受影响的国家进行补偿,也没有对等报复的规定。,特别保障措施,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第 242、245段到250段中。根据议定书第16条规定,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的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包括该成员是否应根据保障措施协议采取措施。如果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
10、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根据报告书第242段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第245段到250段中则规定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程序。附件7还列举了部分WTO成员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中国产品名称和具体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性质,特别保障措施违反了WTO非歧视原则,是中国“在处于弱势地位,是在紧迫、意志受限的情况下做出的承诺,在意思真实性上存在瑕疵” 。因此,特别保障措施是中国加入WTO时被迫接受的不公平条款,是WTO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实施的歧视性措施;但如前文所述,它也是中国在谈判中为换取 WTO成员国的
11、其它让步所作出的战略选择,也是中国为平衡和其它WTO成员国贸易利益冲突的战略推进与战术妥协的结果。,特别保障措施的特征,1. 适用对象的选择性和歧视性如果说保障措施是WTO自由贸易原则的例外制度,特别保障措施则是保障措施的例外,具有严重的歧视性。保障措施是条约法“情势变更原则”(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的具体体现,适用于所有WTO成员,意在平衡贸易利益,其合理运用“是保证各国国内经济安全和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安全阀 ”,具有合法性和非歧视性;特别保障措施仅针对来源于中国的产品,对什么产品适用和何时适用完全取决于进口国,因而具有强烈的选择性和针对性。
12、,2. 适用条件的模糊性和随意性,根据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是来源于中国的产品数量增加(包括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给进口国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或造成重大贸易转移。只要一项产品的进口快速增长,无论是绝对增长还是相对增长,从而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可认定为市场扰乱。但是,议定书对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并无明确的定义和说明;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标准也远低于实施保障措施条件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标准;同时,只要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是“重要原因”而不需要是“主要原因” 即可认定,这实际上也放
13、宽了适用特别保障措施的条件,因为进口国只要证明来源于中国的产品进口大量增加,就可以提起特别保障措施调查,有很大的随意性。,3. 适用报复措施救济的有限性,议定书第16.6条规定了中国有权针对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WTO成员的贸易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的两种情形:一是因中国产品的进口水平的相对增长而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2年;二是特别保障措施是由于进口的绝对增长而采取的,且持续有效的期限超过3年。而根据保障措施协议,对于因进口相对增长采取的保障措施,被诉WTO成员有权在保障措施实施生效后的任何时间采取报复措施。由此可见,特别保障措施条款实质上限制了中国采取报复
14、措施的权利。,特别保障措施的适用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十六条和报告书第246段的规定,适用特别保障措施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调查调查是发现事实的根本途径。特别保障措施调查内容包括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数量、市场份额及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价格和国内产业的影响以及市场扰乱与中国的进口产品增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2.公告和通知进口成员国应及时公告有关信息,包括调查的启动、调查的结果、拟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的决定及采取措施的气象等。同时,对中国适用特别保障措施的WTO成员采取的任何措施和中国采取任何报复行动都应该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4.适用期限具有过渡性 与保障措施没有实施期限的规定不同,特别保障
15、措施实施期限为中国“入世”12年后终止。,3磋商 (1)磋商的启动。启动磋商的触发器就是原产于中国的产品进口的数量或所依据的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受此影响的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2)磋商达成一致,中国主动采取节制出口的行动。如在这些双边磋商过程中,双方同意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是造成市场扰乱的原因并有必要采取行动,则中国应采取行动以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3)磋商没有达成一致。如磋商未能使中国与有关WTO 成员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则有关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