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 动 合 同甲 方 (用 人 单 位 ): 乙 方 (职 工 ):名 称 : 姓 名 :法 定 代 表 人 : 身 份 证 号 码 :地 址 : 现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和 国 家 及 省 的 有 关 规 定 , 甲 乙 双 方 按 照平 等 自 愿 、 协 商 一 致 的 原 则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 合 同 期 限(一 )劳 动 合 同 期 限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本 合 同 期 限 :1、 期 限 : 从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试 用 期 个 月 )2、 合 同
2、终 止 后 双 方 可 以 在 平 等 自 愿 条 件 下 商 议 续 签 。二 、 合 同 工 作 内 容(一 )乙 方 的 工 作 岗 位 (工 作 地 点 、 工 种 或 职 务 )为(二 )乙 方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职 责 是 .三 、 工 作 时 间 及 节 假 日(一 )甲 乙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乙 方 的 工 作 时 间 :按 季 节 调 整 工 作 时 间 , 每 周 一 天 为 带 薪 休 假 日 。(二 )其 它 节 假 日 按 照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休 假 ( 如 五 一 , 十 一 等 ) , 过 年 期 间 可 享受 公 司 给
3、予 的 天 带 薪 休 假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可 共 同 商 议 )。四 、 工 资 待 遇 及 社 会 福 利(一 )乙 方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的 工 资 按 下 列 形 式 执 行 , 不 得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准 。 1、 基 本 工 资 : 元 /月 , 每 月 日 发 放 。2、 绩 效 工 资 :(二 )其 他 形 式 :1、 工 资 必 须 以 法 定 货 币 支 付 , 不 得 以 实 物 及 有 价 证 券 替 代 货 币 支 付 。2、 甲 方 每 月 日 发 放 工 资 。 如 遇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 则 提 前 到 最 近 的
4、工作 日 支 付 。3、 如 乙 方 经 常 在 外 办 理 公 司 业 务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交 纳 意 外 保 险 。五 、 劳 动 合 同 中 的 劳 动 纪 律(一 )甲 方 根 据 国 家 和 省 的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通 过 民 主 程 序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度 , 应 向 乙 方 公 示 ;乙 方 应 自 觉 遵 守 国 家 和 省 规 定 的 有 关 劳 动 纪 律 、 法 规 和 企 业依 法 制 定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服 从 管 理 , 按 时 完 成 工 作 任务 。 (二 )甲 方
5、 有 权 对 乙 方 履 行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督 促 、 考 核 和 奖 惩 。(三 )如 乙 方 掌 握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 乙 方 有 义 务 为 甲 方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六 、 劳 动 合 同 范 本 的 变 更(一 )任 何 一 方 要 求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内 容 , 都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二 )甲 乙 双 方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变 更 本 合 同 , 并 办 理 变 更 本 合 同 的 手 续 。七 、 劳 动 合 同 的 解 除(一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本 合
6、 同 可 以 解 除 。 由 甲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应 按 规定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二 )属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可 以 单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1、 试 用 期 内 证 明 乙 方 不 符 合 录 用 条 件 的 ;2、 乙 方 严 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或 甲 方 规 章 制 度 的 ;3、 严 重 失 职 、 营 私 舞 弊 , 对 甲 方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 ;4、 乙 方 被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5、 甲 方 歇 业 、 停 业 、 濒 临 破 产 处 于 法 定 整 顿 期 间 或 者 生
7、 产 经 营 状 况 发生 严 重 困 难 的 ;6、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医 疗 期 满 后 不 能 从 事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作 ,也 不 能 从 事 由 甲 方 另 行 安 排 的 工 作 的 ;7、 乙 方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 经 过 培 训 或 者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仍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8、 本 合 同 订 立 时 所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致 使 本 合 同 无 法 履行 , 经 当 事 人 协 商 不 能 就 变 更 本 合 同 达 成 协 议 的 ;9、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解
8、除 条 件 出 现 的 。甲 方 按 照 第 5、 6、 7、 8、 9 项 规 定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需 提 前 三 十 日 书 面 通知 乙 方 , 并 按 规 定 向 乙 方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 其 中 按 第 6 项 解 除 本 合 同 并 符 合有 关 规 定 的 还 需 支 付 乙 方 医 疗 补 助 费 。(三 )乙 方 解 除 本 合 同 , 应 当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但 属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乙 方 可 以 随 时 解 除 本 合 同 :1、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2、 甲 方 以 暴 力 、 威
9、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 段 强 迫 劳 动 的 ;3、 甲 方 不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克 扣 或 无 故 拖 欠 工 资 的 ;4、 经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确 认 , 甲 方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条 件 恶 劣 , 严 重 危 害 乙 方身 体 健 康 的 。(四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方 不 得 解 除 本 合 同 :1、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2、 乙 方 患 有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 并 经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员
10、 会 确 认 , 丧 失或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3、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4、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五 )解 除 本 合 同 后 , 甲 乙 双 方 在 七 日 内 办 理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关 手 续 。八 、 劳 动 合 同 的 终 止本 合 同 期 满 或 甲 乙 双 方 约 定 的 本 合 同 终 止 条 件 出 现 , 本 合 同 即 行 终 止 。九 、 保 险 福 利 待 遇( 一 ) 、 甲 乙 双 方 应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社 会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11、 职 工 养 老 、 失业 和 大 病 医 疗 统 筹 及 其 他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二 ) 、 甲 方 应 为 乙 方 填 写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 双 方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同 后 , 职 工 养 老 保 险 手 册 按 有 关 规 定 转 移 ;( 三 ) 、 乙 方 患 病 或 非 因 工 负 伤 , 其 病 假 工 资 、 疾 病 救 济 费 和 医 疗 待 遇 按 照执 行 ;( 四 ) 、 乙 方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工 负 伤 的 工 资 和 医 疗 保 险 待 遇 按 国 家 和 北 京 市 有关 规 定 执 行 ;( 五 ) 、 甲
12、 方 为 乙 方 提 供 的 福 利 待 遇 包 括 :十 、 劳 动 合 同 的 调 解 及 仲 栽双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如 发 生 争 议 , 可 先 协 商 解 决 ; 不 愿 协 商 或 协 商 不 成 的 ,可 以 向 本 单 位 劳 动 争 议 调 解 委 员 会 申 请 调 解 ; 调 解 无 无 效 , 可 在 争 论 发 生 之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向 当 地 劳 动 争 议 仲 栽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栽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劳 动 争 议仲 栽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栽 。 对 仲 栽 决 不 服 的 , 可 在 十 一 日 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十 一 、 其 他(一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和 地 方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办 理 。 在 合 同 期 内 ,如 本 合 同 条 款 与 国 家 、 省 有 关 劳 动 管 理 新 规 定 相 抵 触 的 ,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十 一 、 本 合 同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立 即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签 名 或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