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次区妇幼保健所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制度1、 出生医学证明由获得助产技术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必须在每联都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各助产机构在孕妇输住院手续时应查验孕产妇保健手册 ,在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前,应动员产妇亲属将产妇和婴儿出生情况资料转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 ,以便安排产后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等事宜。2、签发机构只能在本机构分娩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3、签发机构要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领发管理,建立发放管理制度,严格发放程序,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程序各环节相互监督,不得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
2、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 。4、接生人员填写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中的分娩记录及附页,并加盖接生机构印章,指定专人查验新生儿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有效证件。规范填写出生医学证明 ,由婴儿母亲(父亲或监护人)签章、接生人员签字,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后,将出生医疗证明正页和副页提交给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签发机构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分娩记录附页。孕产妇保健手册由产妇亲属交给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防保组(所) ,安排产后访视、42 天健康检查并归档。5、应建立分娩登记薄 ,逐一登记新生儿分娩情况汇报;按规定格式做好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领证人应在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本上签字。6、助产机构庆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将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作为产前保健宣传教育内容,指导孕产妇及家庭做好新生儿报名、相关证件的准备,自觉申领。7、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收取的工本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搭车收费。签发机构应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死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