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公司倒闭后执行不能回转该由谁埋单最近遇到这么一个问题,甲、乙两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九十余万,甲公司不服提起申诉,法院经过再审改判甲公司不需要支付给乙公司任何款项。然而在甲公司申请再审期间乙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从甲公司的账户上加诉讼费用共划走了近百万。像这种情况本来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回转就可以解决,但在再审改判期间乙公司已经濒临破产,先前执行的款项也已被挥霍一空,执行回转已经成为不可能,甲公司最后虽然在诉讼上是赢了,但财产上却遭受了损失!对于当事人的这种执行不能回转造成的损失该有谁来负责,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执行回转又称
2、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依据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来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制度。可以看出原执行依据被撤销,财产已执行完结,是执行回转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被人民法院撤消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多种不能执行回转的情况,如原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不足以偿还,或者找不到原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破产等情况就会存在执行不能回转,像那么执行不能回转应当有谁来
3、负责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从这看来似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其实却并不然,其第四条对错误执行做出了解释,几种错误执行的情况却不包括再审改判造成财产不能回转的情况,而且第七条更是明确2做出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国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就使当事人在适用民诉法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能取得原被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没有了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那么,当事人的损失应当有谁来承担呢?在这笔者认为应当由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承
4、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这就说明在民事诉讼中涉及申请国家赔偿的,适用刑事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关于刑事赔偿部分是这样规定的,“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那么在民事审判中再审改判,原判决给当事人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显然也应当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进行赔偿。并且国家赔偿法的效力明显要高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的若
5、干问题的解释的效力,所以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不是所有的执行不能回转都应当有法院来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其它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产生的执行不能回转应当有作出具有执行力文书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仲裁、公证文书等应当有仲裁机关和公证机关来进行赔偿。在此笔者认为执行回转制度还应当从立法上进一步进行系统的完善,明确规定以下几种情况:1、执行回转的启动程序,执行回转应当有申请人立案申请执行回转,启动执行回转程序。2、明确执行回转财产的范围,执行回转的财产应当包括原物,孳息和利息。3、执行回转的费用应当有被申请人负担。4、执行不能回转的情况下的赔偿单位。5、执3行回转的期限。只有更完善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输掉金钱的情况,以充分的体现法律的公正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