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是否该调整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 2008年 3月起其免征额由原来的 1600元增至 2
2、000元,而这一指标在 20世纪 80年代为 800元,该数字实在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确定的。根据当时的人均收入水平,绝大多数人都是出于费用扣除额的范围之内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均收入也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到纳税的范围内。个税免征额的调整是与我国 CPI的一路飙升紧密联系的,其调整问题也一直颇受大家的关注,尤其在近期是否进一步增加更成了热点问题。以下是我从网上截得的一些图:注:目前公众对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与“免征额”的概念存在混淆,在财政学中是两个不同的定义,在这里暂且将起征点和免征额视为同一含义。下同,不赘述。以下是我查到的
3、一些数据:第一个数据是最近毕业大学生的薪酬信息。7 月是大学生毕业离校进入社会工作的高峰月份,7 月 2日智联招聘发布 2010年年中薪酬盘点报告,通过对全国 5866家企业样本数据的分析得出,今年企业给大学毕业生的平均薪酬工资为 2694元。第二个是最近全国房屋租金大涨的消息。据媒体报道,从 4-5月开始,全国的房屋租金大涨,普遍涨幅在 10%以上,一线城市许多城区达到 20%甚至更高的涨幅。第三是从今年 7月 1日起,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调高了当地的最低工资。其中上海、浙江、广东的最低工资已经超过 1000元。从这些图标和数据可以看出, “起征点”问题,一波又一波的热议不断在民间展开。从20
4、00元到 3000元、5000 元乃至 1万元,各种方案观点不一而足,各种传言纷至沓来,真假难辨。每一个观点的背后,几乎都能够找到有力的数据、事例和依据。个人所得税也似乎跌进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巨大漩涡。由于中国目前的个税免征额只有 2000元,所以连租房都租不起的大学毕业生,却仍然需要缴纳个税,他们的可支配收入因此更加低微。贫穷的群体成为缴纳个税的群体,与个税的本质定位形成了强大的反差。1980 年中国开征个税时,开征的理由是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所以起征额是 800元,为当时城市职工收入的 12.5倍左右。但是发展到现在, “富人税”变成了“平民税”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
5、008 年中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 2435元,个税免征额已低于平均工资。另据统计,1998 年中国工薪所得纳税人次占总人口的比例不到 10%,而到了 2007年则上升至 65%左右。个税是来源于西方的一个税种,在西方国家却仍然是“富人税” 。 中国青年报曾报道,虽然美国几乎每个成人都有纳税的义务,但是将近 50%的工薪阶层只承担了联邦所得税的 5%,10%的高收入者却承担了个税的 60%,1%的最高收入者承担了 30%。所以从历史对比来看,目前我国的个税实践已经背离了中国开征个税时的初衷。现在的个税,不仅起不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正向作用,反而可能拉大贫富差距。从个税实践的横向对比来看,工薪
6、阶层也不应该成为缴纳个税的主力。目前国内个税最大的弊端在于现行税制没有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起到调节社会公平应有的作用。首先,工薪阶层税负过重。如今国内工薪阶层月薪 3000元-5000元里面增加了很多的支出内容,如住房公积、医疗支出、教育费用、养老保障,这部分月薪实际上对许多工薪阶层仅够维持生计用,但目前税制仍然按照富人的标准来对他们征税。其次就是调节的重点对象有失偏颇。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的对象,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再次,有逆调节的趋势,二次分配处于一种“倒流”状态中。这样做只能是富人愈富,穷人愈穷。因此,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有其必要性:1、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合
7、理现状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主要是居民收入和政府收入的合理平衡,这样政府在行使其职能的同时国民生活水平可以逐步的到提高。但我国的现状是财富的分布过于偏向政府,居民收入占 GDP比例太少。根据我所查阅的数据显示:在政府收入占财富比例不断大幅增长的同时,在 1984年到 2005年中我国居民最终消费率不断降低,可以看出在国家财富分配中政府通过各种方式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例,而居民收入和消费比例逐年萎缩,政府的财政收入已远远超过行使国家职能所需的份额,按发达国家的理念,政府如果花不了那么多钱就不该收那么多税,百姓把钱交给政府是为了让政府把钱花到为百姓服务上。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存下
8、了大笔存款;同时地方政府也聚集了大量钱款。2、个人所得税的纵富劫贫现象需要提高起征点。我国贫富差距巨大。个人所得税似乎可以发挥它应有的功能,但实际情况完全不是如此。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占全国税收的 68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增长十分显著。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中绝大部分人是月工薪收入在 1000元一 8000元之间的普通收入阶层,是工薪所得税负担的主力,普通收入阶层作为社会的主要群体。个人所得税的作用之一在于缩小贫富差距、调节收入分配,但是事实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真正的纳税主体是低收人的工薪阶层,主要原因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代扣代缴比较规范,偷逃难度很大,我国真正的纳税主体是低收入的工薪阶层。
9、总体来说是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统计有很大缺陷,很多高收入者都有大量的隐性收入和优惠未计入纳税范围,以及广泛存在的灰色收入完全脱离与纳税的视线之外。这样高收入者缴纳的税额跟他们的真实收入完全不成比例。这种劫贫纵富得做法已经很难体现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的合理性完全被扭曲,在这种情况下,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对于减少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很重要。起征点的提高,最直接的受益对象是低收入的工薪阶层,这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更加有利于和谐社会发展。另外,国家各地区的税务部门在提高个税免征额的同时,应加大征管力度,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另外,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老百姓税收负担,收缩政府财政开支,
10、精简行政效率,能体现受益原则。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老百姓生活压力,也体现了负担能力原则。调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少行政配置资源数量,藏富于民,老百姓掌握更多经济资源,获得更多经济机会,体现了机会原则,这三方面正好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学识有限,以下是我在参考并查阅了许多文本后收集整理的、并加入自己一些观点的比较切实可行的个税改革建议:1、不能只考虑工资薪金的起征点问题如果起征点能提高,不能只考虑到工资阶层,也应该考虑到靠劳务报酬维持生计的低收入的弱势群体,应该同时提高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和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的起征点。2、以家庭为单位征税在一些亚洲和西方国家,很多个税是按全家人口平均
11、收入计算的。在我国,根据数据显示:人均负担月支出达 1586元,一个三口之家,若只有一人有收入,即使数额较高,但家庭人口平均收入不高,按我国现行的个税机制,只要超过 2000元就要纳税,这样就会间接加重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所以我国个税税制改革的方向应该将个人收入与应担负的家庭负担结合起来,让百姓受益也让国家少受损失。3、考虑地方差异目前“一刀切”的起征点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有些偏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非常大,与老百姓日常生活相关的一些商品的地区价格差异很大,尤其是房价的差异更大,这种情况下,采取全国统一的起征点不合适。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应该考虑各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当地消费水平,在相互比较的基础上
12、,由政府制定基数,按照不同区域消费指数制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这样基本上能达到税负公平。 4、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我国现行所得税制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它是将各种不同性质和来源的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分别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综合所得税制,即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税法规定减免和扣除项目,余额按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分类模式的优点是结构简单、课征简便、课税所得范围小、减少汇算清缴的麻烦、节省稽征费用,这些都与我国当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税收征管能力较低、居民收入来源单一的客观事实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尽快由目前的
13、分类征税模式向综合征税模式转型,可考虑实行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模式。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5、调整税率调整起征点只是对个人生活必需的费用予以肯定,并没有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仅要增加税收,还要调节贫富差距要想缩小贫富差距就要让个税起到对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再分配的作用。而个人收入又分为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国家对这两种所得又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劳动收入设定的税率偏低,对劳动所得设定的税率过高,这样既不
14、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也不利于调动绝大多数工人的工作积极性。非劳动收入还会拉大贫富差距。因此,必须让非劳动所得重征税,劳动所得轻征税。6、形成起征点税收指数化调整制度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跟工资类似,带有刚性的,一般情况下,只能提高,不能下降。从西方一些个人所得税制度很完善的发达国家做法来看,一般都是每隔半年或 1年根据通货膨胀情况调高起征点,很少有国家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而降低起征点的(除非是在战争等特殊阶段),所以起征点应该先提高一部分,然后形成每年根据通货膨胀进行调整的制度。7、规范个人所得税申报、征管制度(1)完善相关制度和条例。对纳税申报人建立纳税申报评级制度,通过申报人的评级制度与申报人的社会信
15、誉与政府的某些优惠措施等挂钩,形成对纳税申报人的相应激励措施。(2)加强征管手段,提高征管水平和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税务机关应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加大对个人所得税的宣传检查力度。(3)加强个人所得税偷逃处罚的力度,从示范效应上起到优化税制的作用。我国目前偷税漏税情况较为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和税收处罚太轻。对一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税漏税行为除经济处罚外,应给予较重的刑事制裁。在加大打击偷税、漏税力度的同时,要深入持久地进行税法宣传教育,净化社会环境,使广大公民在法律的严格监督下,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参考书目:1、百度百科2、中国统计局网站3、新浪财经等相关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