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情况说明XX 国税局 XX 分局:兹有我司-XX 市 XX 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00XXX00XXXXX,企业类型:(港澳台商)独资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住)址:XX 市 XX镇 XX 路 XX 科技园 XX 栋。关于张某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一、 张某入职日期为2013年2月26日,2013 年3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从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6 年2月25日止。2016年2月22 日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从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9 年2 月25日止。二、 张某于2018年5月20日提交辞职/退申请书 ,离职日期为2018 年6月20日。三、 我司在2018年6月21日计算张某所属期2018年6月的离职工资,并通过一般账户SS银行XXXXXXXXX支付工资,张某银行账号: SS银行XXXXXXXXXXXXX。四、 张某2018年5月份的工资于6月份发放,我司于2018年7月份申报缴纳个税;张某2018年6月份离职工资,我司于6月月21日发放,我司将其收入列入7月的收入所得期,于2018年8月份申报缴纳个税。五、 自2018年6月20 日之后,我司与张某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亦未曾申报过其任何个税的信息。以上信息情况属实!此致!XX 市 XX 有限公司201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