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策解读: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日前,省民委、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于 5 月 27 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新闻发布和政策解读。1、实施细则严格遵循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当前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是民族工作和民族事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我国公民户籍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顺利实施,事关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贯彻落实,对于巩固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促进共同进步
2、意义重大。我国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长期以来主要依据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于 1990 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族成份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规定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和时代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执行效力来看,1990 年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比较低,不能满足当前依法行政的工作需要。二是从工作机制上看,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户籍部门的协调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无法适时开展日常化、动态化的监管监控。三是从执行效果上看,难以有效威慑、惩治违法确
3、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行为。个别地方和个人为骗取民族优惠政策违规确定、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现象比较突出。针对上述情况,国家民委、公安部于 2014 年共同启动了管理办法起草工作,其目的就是依法加强对公民民族成份的管理,规范和完善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工作机制和审核程序,维护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权威性。山东省民委、山东省公安厅对贯彻实施管理办法高度重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民委、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我省贯彻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分析,几易其稿拟定了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6 年 3 月 14 日20 日,在征求各市民宗局、省民委机关各处
4、室意见基础上,在山东民族宗教网站上面向社会征求了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研究拟定了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经过省民委、省公安厅领导会签和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正式印发。2、国家民委、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与1990 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与 1990 年规定相比较,管理办法延续了“公民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确定”这一最基础、最核心的原则。同时,为避免引起争议,对外国人加入中国籍、未定族称公民的民族成份等,
5、未在管理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暂时继续沿用 1990 年规定的内容。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要求更加严格。管理办法对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在十八周岁以前,既限制次数,又限制了条件;在十八周岁之后限定了时间和次数。(2)对各民族公民民族身份权利的保障更加平等。在管理办法中删除了规定第六条“原来已经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的相关内容,既有利于统一各地实践层面的操作,同时也是各民族一律平等基本原则的体现。(3)对民族事务和户籍管理部门的权限和职责更加明确。管理办法增加、充实、完善了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在民族成
6、份登记管理中的权限和责任分工。一是新增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审核程序和审核性质的条款。二是增加了民族成份纠错、更正程序的相关规定。针对在户籍管理中错填、漏填、误填公民户籍信息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依照户籍主项信息的管理权限对相关公民本人的民族成份进行更正。三是增加了公民变更申请材料流转程序的规定,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间,方便服务人民群众。(4)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机制、保障机制、救济机制、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管理办法增加了公安户籍部门与民族事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络协商、监督检查机制的内容。民委系统逐级建立工作备案制度,定期向上一级民族事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7、有利于对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信息化调控、预警和监管,也可以掌握民族成份变更的动态统计信息,直接监控和掌握我国民族关系的总体状况,最大限度减少了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5)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罚更加严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1)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全文共 22 条,其中:第一至四条主要是有关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核心概念和工作职责的规定。第五至第七条主要是有关确认登
8、记、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第八至第十二条主要是有关变更民族成份的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主要是有关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备案、协作、监督、救济机制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主要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条主要是外国人与中国公民婚生子女取得中国籍、外国人取得中国籍民族成份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主要是解释权和效力、生效时间的规定。(2)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限制更加严格。2016 年前对于民族成份变更的限制相对较宽,只要是不同民族结婚所生子女,在年满20 周岁之前,可以申请变更,一般没有次数、条件限制。此次依据国家的管理办法起草的实施细则,对于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
9、,在 18 周岁之前,既限定次数(1 次),又限定条件(出现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或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与养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情况);在 18 周岁之后随生父母、养父母或申请人十八周岁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继父母变更民族成份,也限定时间(2 年内)和次数(1 次)。(3)变更民族成份需要携带的材料。一是未满十八周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的离婚证明(含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
10、(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是年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的材料:书面申请书;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如居民户口簿和相关证明材料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4)统一法律文书问题。在全省规范统一了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作为全省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统
11、一法律文书。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贯穿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的全过程,使民族成份变更全过程更加清晰可查。(5)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流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明确提出:“山东省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初审、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申请并指导申请人填写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出具初审意见。(三)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
12、见,并反馈给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公安户籍部门;(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同意的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公安部门收到申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6)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提出:“市级民族事务部门应于每年 1 月 10 日、7 月 10 日前,分别将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这是对管理办法的细化和具体化。同时,对备
13、案材料进行了统一和规范,备案材料包括: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备案表、山东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定期备案工作有利于对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信息化的调控、预警和监管,又可以掌握民族成份变更的动态统计信息。(7)明确了民族事务和公安户籍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实施细则第十四、十五条均是基层民族事务部门与公安户籍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的规定。同时,对信息交换频率明确 “每季度交换一次”;在信息交换中,将公安户籍部门的纠错信息纳入其中,保证了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户籍部门信息的完全共享,有利于基层两部门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的建立。(8)变更了纠错程序的责任主体。由于前期在实际工作中,纠错的大多数情况都需要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在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指出:“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9)对取得中国国籍外国人民族成份管理,继续沿用 1990 年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