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战略规划书荆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前言4(二)公司章程6(三)战略环境宏观分析48(四)生产运作战略规划70(五)营销战略规划85(六)财务管理战略规划100(七)人力资源战略规划117前 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 9.9%,经济总量也在迅速提高,特别是过去 10 年增幅更大。中国经济在全球的地位也实现了历史性突破,去年中国经济总量在全球排名第二。未来 10 年,我国经济仍将保持快速增长,经济总量继续扩大,将直接拉动专用车市场的需求。国家信息中心预测,未来 10 年,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有可能达到 9%。到 2020 年,我国的经济总量有可能达到 14 万亿美元,接近美国现在
2、的 GDP 规模。这种增长速度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工业化,其特点是投资规模大、产业链长、加工度高、中间产品多、增长持续时间长。过去 10 年,我国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机场、港口、客货站场、城市基础设施进入快速建设时期。二是.城市化建设。2010 年,我国城市化率达 48%,预计到 2020 年可提高到 60%。百万级人口以上的城市快速增加。中国现阶段快速的工业化和迅猛的城市化推动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崛起,货车、自卸汽车、轿车、客车、牵引汽车、专用汽车、电动车等行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整个汽车产业呈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专用汽车在这一过程中,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经济发展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带动专用车需求
3、增长。首先,我国经济总规模扩大促进专业化分工。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路径,一定是先扩大规模,再细致分工,我国当前正处在专业化分工由粗到细的发展阶段。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经济分类,我国经济行业类别已达 20 个特大类,近 100 个大类,小类逾千种。其次,购买力提升有利于专用车发展。未来 10 年,我国人均 GDP 年均增长将在 9%左右,按照这个速度,到 2020 年,我国人均 GDP 将达到 1 万美元。同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为专用车需求提供强大支撑,可提高地方政府采购市政专用车的购买力。人工成本提升,也将加快专用车对人工劳动的替代。随着近年来人工成本的大幅上涨,未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伴随的一个重
4、要特点,将是廉价劳动力短缺、工资持续上涨,这就为专用车辆的需求提供了广阔空间。此规划书以企业战略管理为依托,通过全面系统科学的对企业环境、企业营销战略、企业 CI 战略、企业财务战略、企业人力资源战略的分析,旨在从战略角度对企业的发展做战略性的部署,为企业的发展获的战略性的优势,让企业对宏观的长远的发展有明确地认识,为企业在复杂的、瞬息万变的、激烈的社会经济环境竞争中取得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做出科学系统全面的指导。公司章程荆楚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节 其他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
5、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第三节 独立董事第四节 董事会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6、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荆楚汽车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00 万股,于 2011年 8 月 1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荆楚汽车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湖北省随州市舜井大道 88 号邮政编码:4213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 万元。第七条
7、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营销部长。第二
8、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质量信誉、友谊合作、薄利多销、竭诚服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专用汽车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部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8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股
9、权结构见附表)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10、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11、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二)公司不得对公司章程中前款规定做任何修改。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12、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13、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14、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
15、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