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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807758 上传时间:2018-04-26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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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在股票市场上,为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尤其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中国有关法规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作了如下一些规定:任何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分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个人持有的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和境外发行的股票,不受此规定的限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 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工

2、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法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内不受上述限制。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 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这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场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法人在依照上述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和作出报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间接买入或者卖出该种股票。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45 个工作

3、日内,向该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12 个月收购要约人购买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与在收购要约发出前 30 个工作日内该种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持有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该种股票。收购要约人在发出收购要约前应当向证监会作出有关收购的书面报告;在发出收购要约的同时应当向受要约人、证券交易声所提供本身情况的说明和与该要约有关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产生误导。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少于 30 个工作日,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计算。自收购要约发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收购要约人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全

4、部条件适用于同种股票的所有持有人。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 50%的,为收购失败;收购要约人除发出新的收购要约外,其以后每年购买的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 5%。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普通股达到该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的 75%以上的,该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交易。收购要约人要约购买股票的总数低于预受要约的总数时,收购要约人应当按照比例从所有预受要约的受要约人中购买该股票。收购要约期满,收购要约人持有的股票达到该公司股票总数的 90%时,其余股东有权以同等条件向收购要约人强制同售其股票。收购要约发出后,主要要约条件改变的,收购要约人应当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约人。通知可以采用新闻发布会、登报或者其他传播形式。收购要约人在要约期内及要约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得以要规定以外的任何条件购买该种股票。预受收购要约的受要约人有权在收购要约失效的前撤回对该要约的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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