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地下车库管理合同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一、双方的权利、 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按车库买卖租赁合同将所属车位交付乙方使用。2、制定该停车位使用的方式,并督促乙方使用。3、甲方每月收取管理费 100 元。管理费只用以下开支:(1)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费;(2)车场内设备设施维护费;(3)卫生清理费;(4)办公及水电费;(5)企业的合理利润及税金,保证车库正常使用。4、甲方只对因甲方直接实施破坏乙方车辆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5、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仅提供车位停车服务,对乙方所停放车辆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并且无义务分担停放车辆因燃烧、破坏、丢失等原因发生
2、风险而参加各类保险。6、甲方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7、甲方对该停车位的维修,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超过通知中所明确的期限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停车位的,甲方按日减收管理费,非甲方原因发生的意外时间除外。(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是本协议项下的车位的唯一合法使用者,他方车辆不得占用,乙方亦无权利使用他人的车位,乙方对该车位仅有使用权,无处分权。2、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停车场使用守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3、乙方所停放的车辆必须符合该停车场及停车位的高度、宽度、重量要求,车辆垂直投影面积须小于停车位面积。4、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以下物品:(1)任何危险物品,包
3、括易燃、易爆、腐蚀性、毒害性、放射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2)国家禁止运输、收藏的物品,枪支、 弹药、爆炸物、毒品、走私品等。(3)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生物留置,不得存放任何腐烂性物品。由于上述原因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如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其自行承担。5、乙方在使用期间, 应爱护该停车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2律责任。乙方要注意保持停车位的清洁,不得乱扔废弃物。6、乙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清洁或维护作业,不得将停车位作为非停车使用,不得将漏油的车辆开
4、进停车场。7、乙方在车场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的义务。8、乙方应当为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险种。乙方车辆停放期间,如发生丢失、损坏,包括 车辆 本身以及车灯、倒车镜、轮胎等车辆装备部件被盗或被损,及车辆本身由于外部原因被撞、插、击、烧等造成的损失,应自行向损害方索赔,无法确认损害方或损害原因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待 查清后自行向责任人索赔。9、车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的, 责任自负。10、乙方有义务向甲方交纳各项关于本车位的管理费用,车位管理费标准为100 元/月。只作为以下开支:(1)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福利费;(2)车场
5、内设备设施维护费;(3)卫生清理费;(4)办公及水电费;(5)企业的合理利润及税金,保证车库正常使用。11、管理费用的交付按年交付,其余每期应于每年提前一个月交纳。12、未交纳管理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收取乙方 1%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车位的。三、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章制度停放车辆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且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该车位。2、在履行合同期间,乙方不履行或违反合同的任何条款、规定或条件,而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四、保管条款1、双方明确本合同
6、为车库管理合同,并非保管关系,甲方无提供保管服务的义务。2、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保管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保管服务的书面申请,另行就保管费用及保管内容签订保管合同。3、在乙方交纳保管费、车辆钥匙、行 驶证件、乙方身份证明等物品、材料、证件,并在双方对车辆进行验收、封存后,甲方提供保管服务。五、保险条款乙方应当为本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等保险,并在使用本车位前向甲方出示保单,该保单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六、免责条款3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就决策拆除或损毁而无法修复,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本合同自行 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管理 费不予退还。七、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 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 执壹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 方: 乙 方:经办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