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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书样式经营.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91966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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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责任书样式(经营、仓储企业)(县、市、区、旗)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书为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产秩序,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在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责任事项签订本责任书:一、责任对象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作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2 二、责任目标(一)易制毒化学品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完善,监督

2、机制健全、有效,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合法、规范;(二)服从并积极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自觉与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有效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三、责任内容(一)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责任层级。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负责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确定一名部门经理以上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联络员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二)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遵循“ 谁主管, 谁负责” 的原则 ,依法建立和完善企 业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

3、体系;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 3 企业的登记、备案和办证制度;建立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有关信息报送制度。(三)积极做好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建立信息员制度,专门负责可疑信息或线索的上报工作。对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在经销过程中,应当对各类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经办人身份以及委托购买情况等进行认真核查,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查处。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或可能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或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加强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对易制毒化学品存储、经销(核查)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除日常监督外,每

4、年应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并将情况上报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五)主动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易制毒化学 4 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组织的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召开会议等各项管理活动,如实填写统计报表及申请表格等材料,并做到服从管理、按时上报。重点经营企业应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六)深入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和培训。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从业人员尤其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禁毒意识。每

5、年应组织两次以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法规学习班。四、责任追究(一)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1、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以及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 10 倍以上 5 20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 20 倍不足 1 万元的,按 1 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

6、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 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2、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2)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违规管理的法律责任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经营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业整

7、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1)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2)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3)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4)经营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5)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6)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 7 (7)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8)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

8、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三)不依法核查和上报信息的法律责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企业不依法核查或上报信息的,除依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以及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限期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涉嫌包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四)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 8 门监督检

9、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其他事项1、本责任书中的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三类 24种化学品(详见附件)。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报北京市禁毒委备案一份。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县、市、区、旗) 企业名称(公章):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法人代表(签字): 9 二九年八月 日 二九年八月 日 10 附件:国家规定管制的三类 24 种化学品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 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13羟亚胺。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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