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汇编乡镇人民政府二一四年五月十七日目 录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制度12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43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74、再生育审批制度95大病救助制度14二、相关配套制度6. 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167内部公开制度 198规范权力运行公开制度 209绩效评估制2210. 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2711. 重要行政决策公开制度2812岗位责任制3013. 行政执法责任制3314行政效能问责制度3515一次性告知制3716首问责任制3717.限时办结制 3818.服务承诺制38- 1 -19.内部检查监督制度3820.规范权力运行定
2、期检查制度4021.行政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查找及制定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工作的规程4322.行政权力运行风险监控机制建设实施办法4823.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5324.关于在全镇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58- 2 -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 任 人:李学敏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条例第二十三条三、审批(办理) 条件已落实绝育措施,因子女残废、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已婚育龄人员。四、所需材料1、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子女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或者
3、其他特殊情况证明及其复印件。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 经审查与原件无异 ”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办理程序1、申请。已落实绝育措施,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人员,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应当- 3 -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关)。2、受理。初审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
4、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3、审查。初审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
5、的,初审机关应当当场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签署意见。4、决定。初审机关签署意见后,应当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当自- 4 -接到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 10 日。审批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审批机关印章的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
6、,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5、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施行恢复生育手术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镇人民政府、区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六、审批时限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七、监督检查 执行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 执行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 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国土所责任人:国土所长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7、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批(办理)条件:1一户一宅法律规定;2用地者向村民小组提出用地申请并经本组户主 80%以上通过报村委会或者村民建房理事会大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呈镇国土所;3符合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四、所需材料:1填写个人建设用地全程管理表;2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权属证明材料。五、办理程序:1上报农用地年度转用计划及下达非耕地用地指标;2初步审查选址,基本条件符合的呈镇党政联席会研究;符合条件的镇政府镇长审批3发放批准书;4定点放线、监督检查;- 6 -5竣工验收;6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
8、用证六、审批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乡镇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 任 人:计生办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3、条例第四十条;4、国家计生委、国家卫生部、国家药监局 2002 年第 8 号令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5、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4 号湖南省禁止
9、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三、审批(办理) 条件- 7 -符合法定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妇女。四、所需材料1. 施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申请书2、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3、需要实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特殊情况证明。除上述材料之外,证明出具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查与原件无异” 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办理程序1、申请。符合法定期条件妊娠 14 周以上,要求实行非医学需要的终止
10、妊娠手术的妇女,应当写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生专干签署是否属实的意见后,当面提交当地镇人民政府、区开发区或者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证明出具机关)。2、受理。证明出具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8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
11、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书。3、审查与决定。证明出具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申请材料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证明出具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经办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写明延期决定理由,报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准。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延长 10 日。证明出具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证明出具机关印章的行政许
12、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证明出具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公开。证明出具机关作出准予终止妊娠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镇人民政府、区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 9 -六、审批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镇计划生育办
13、公室责 任 人:计生办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2、条例第二十条。三、审批(办理) 条件1、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10 -单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1)条规定外
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或者女到独男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就第(2)条第项的实施作出的具体规定。3、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
15、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 3 年内,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 11 -4 自治州、自治区和民族镇除适用第(1)条、第(2)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5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正式实施,即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四、所需材料1. 再生育审批表;2. 结婚证(属再婚的
16、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原件及复印件;3.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 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 2张。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无异后,将原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加盖“ 经审查与原件无异 ”条形印章。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五、办理程序1、申请。已婚育龄夫妻认为符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在怀孕前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12 -领取再生育
17、审批表,计划生育专干应向其宣传条例有关规定,说明、解释填写方法。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镇镇、区开发区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初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 受理。初审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8、,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出具受理再生育申请决定书。3、审查。初审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指派 2 名以上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在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加- 13 -盖镇人民政府或者区开发区公章,将全部材料报送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审批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再生育的书面决定。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
19、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4、公开。审批机关作出准予再生育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公民查阅在政策法规机构或者其他专门场所进行。5、延续。被许可人在许可有效期内未生育,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生育证许可的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签发生育证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生育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以办理一个年度的有效期延续。六、审批时限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大病救助
20、制度- 14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乡镇民政办责 任 人:民政办主任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北湖区关于办理住院医疗救助的实施方案三、审批(办理) 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低保救助者应予以批准:1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的五保户、特困户家庭人员;2. 患病个人当年除去合作医疗报账后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 1万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对象,但安全、交通等事故,人为伤害事故和精神患者不列入救助范围。四、救助标准1、五保户: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后,个人承担部分全额救助;2、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 20%给 付救助;3.其他特困人员:单笔或者年内医疗费用个人承担超过 1 万元
21、以上且影响家庭生活的特困城乡居民,一律按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 10%给 予救助。五、所需材料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 5 项纸介质材料:- 15 -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诊断书5医药发票结报清单6.低保证、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等证件。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五保户特困对象的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当年患病的区级以上(含区级)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必要的医疗病史资料原始件,已由政府医疗救助、社会互助情况的证明,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
22、料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取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然后报区民政局审批;3.区民政局每月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七、审批时限我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八、监督检查执行乡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九、责任追究- 16 -执行乡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二、相关配套制度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我镇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防止和纠正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23、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具有行政执法监督权、规范性文件审查权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第三条 责任追究, 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责任追究制度,将作为工作责任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镇纪委负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六条 本镇工作人 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在受理执法争议的案件中,由于在审查、调研论证、协调处理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的;(二)协调意见或建议作出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送达争议双方
24、,而未送达的;- 17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暂缓受理,当场或者 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而未告知的;(四)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而未告知的;(五)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审核工作中,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而未受理的; 第七条 本镇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未按规定签收、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的;(二)对服务对象不理睬、不答复的,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本部门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转送,
25、置之不理的;(四)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五)制发公文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违反内部行政管理制度,贻误行政内部事物管理工作的。第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分为:(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二)部门内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诫勉谈话;- 18 -(五)调离岗位或离岗培训;(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九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责任人实行层级追究:(一)一般干部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分管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分管领导责令改正或者诫勉谈话、部门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镇党委研究决定,
26、调离现工作岗位,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二)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节较轻的,由镇主要领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镇党委责令改正或者、全体镇干部会议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镇党委作出决定,调整分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依法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上述责任人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 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情形的;(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责任行为进行调查的;(三)对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或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
27、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或娱乐活动的。第十一条 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镇纪委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人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19 -第十三条 镇纪委应当制作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报镇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责任人问责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决定部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 30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人员
28、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内部公开制度根据省、市、区关于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的要求,我镇政府内部事务公开必须按照规范化、真实性、及时性、实效性的原则,在镇党委统一领导下,通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参与,认真实施。为此,特制定本细则。一、组织领导。本细则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二、操作程序(一)领导小组建立每季度一次的例会制度,在季度第一个月的五日内召开领导小组办公会,学习有关精神,研究公开工作的具- 20 -体事宜,并在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
29、基础上确定每个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1、建立机关内部事务公开登记卡,每月末负责收集公开反馈意见,并负责有关公开资料的归集、存档。 2、督促、落实各承办部门按每个公开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进行公开。3、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对公开工作进行总结检查。 4、设乡镇政府机关内部事务公示栏及意见箱,挂在党政办外,欢迎机关干部职工提出建议和意见,办公室整理意见上报领导小组。(三)镇政府将内部事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并在每季度进行考核。三、公开内容1 、本机关的改革方案、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2 、工作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 、机关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重大项目
30、投资、大宗办公设备的购置、固定资产的处置。4 、基本建设及五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预决算。5、 办公费、活动费、差旅费使用情况通报。6 、部门季度目标及全年目标考核情况通报。规范权力运行公开制度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人员行为,使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相关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一、公开的项目1、对外要严格按照区委、区政府审批的行政权力目录,公开监督检查权、行政许可的审批权、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权(含收费项目)、行政处罚权和其他权力。2、对内公开重大事项、资金分配、资产处置和工程招投标等重要事项决策
31、权;人员调动、任免、奖惩权;财物支配、物资采购分配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3、行政权力公开不仅要公开行政权力目录,而且要公开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和结果。4、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布。二、公开的时间1、对权力的基本依据和固定性事项,要长期公开。2、对经常性事项,要定期公开。3、对一些临时性事项,要随时公开。公开的时间,要服从公开内容的需要,服从群众监督的需要。三、公开形式1、对外公开的形式本着方便、实用、真实的原则,以采用政务公开栏;业务咨询电话;印发办事指南、明白卡、机关工作简报、公开承诺;召开新闻发布会;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作用,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技术
32、、网络手段进行信息公开。- 22 -2、对内公开的形式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方便干部职工知情与监督出发,采取设立内部事务公开栏、印发文件、召开会议或利用本部门局域网等方式公开。要创新公开载体,体现大乡特色。四、公开程序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工作,要严格按以下程序进行1、公开前,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2、召开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联席会议,由部门主管领导向联席会议报告,提出方案,经过讨论审议并由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3、公开后,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要采用各种形式,征求群众意见,并需将群众建议的办理结果和群众
33、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及时向群众反馈。4、每项公开工作结束后,将有关资料及时立卷、归档保存。绩效评估制度一、评估体系对镇直单位绩效评估主要内容分为:业务工作实绩、机关能力建设、机关作风建设和创业竞赛。党政办:(1)绩效评估(50 分)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3 分)- 23 -规范性文件合法率(13 分)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率(12 分)行政复议合法率(12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20 分) 综治办:(1)绩效评估(30 分)社会治安满意率(30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40 分)财政所:(1)绩效评估(50 分)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率(9
34、分)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9 分)财政总收入占 GDP 比重(9 分)行政成本增长率(7 分)教育投入资金到位率(8 分)卫生事业费财政投入增长率 (8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20 分)劳动和社会保障站:(1)绩效评估(50 分)登记失业率(10 分)基本养老保险人数(10 分)- 24 -失业保险人数(10 分)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 分)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10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20 分)民政办:(1)绩效评估(40 分)享受低保人数(20 分)婚检率(20 分)(2)创业竞赛(30 分)计生服务站:(1)绩效评估(5
35、0 分)人口自然增长率(17 分)计划生育政策符合率(17 分)人口数、总人口数(16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20 分)统计站:(1)绩效评估(60 分)A、GDP 增长率(4 分);B、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率(4 分);C、人口自然增长率、计生政策符合率 、婚检率(3 分);D、人口数、总人口数(3 分);- 25 -E、第三产业 增加值 比重(4 分);F、财 政发 展指数(4 分);G、社会保障覆盖率(3 分);H、工业增加值比增长率(4 分);I、工业经济综合效益指数(4 分);J、农 林牧 渔业总产值 增长率(4 分);K、规模以上农业企业产值
36、增长率(4 分);L、非国有经济发展程度( 4 分);M、农 民人均 纯收入增 长率(4 分);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4 分);O、社会安全指数(3 分);P、规 模以上工 业能耗指数( 4 分)(2)创业竞赛(30 分)(3)机关能力、作风建设(10 分)二、评估办法绩效评估主要采取指标考核、公众评议和察访核验等三种方式进行。1、指标考核。年终由镇效能办负责,组织镇机关效能监督员按绩效评估指标考核内容,对镇直单位进行绩效评估。同时根据日常绩效考评台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评议打分。(1)按计划考核的指标,完成或超额完成计划的得满分,未完成计划的按完成计划的比例计分。- 26 -(2)考核
37、增长率、增量、比重的指标,以上年值(或前三年平均值)为标准值,将本年值与标准值对除后所得数大于 1 即得满分,如小于 1,将所得数乘以指标权重,即为指标得分。逆指标得分计算方式,将本年值对除后所得数值小于即得满分,如大于 1 则指标得分计算公式为(2本年与上年对除所得数)乘以指标权重。2、公众评议。针对不同单位设制不同的公众评议表和问卷调查表,采用分层配额、随机抽样方法,兼顾分布均衡性和经济有效性,按一定的百分比进行抽取。公众评议占总分值 50%。3、察访核验。实行效能监督员监督制度,每季度由监督员对镇直绩效评估单位进行暗访,填写监督员明察暗访情况表,作为年度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镇效能办组织有
38、关人员不定期对被评估单位进行察访核验,摸实情、查实效。察访核验情况实行扣分制,直接在年度绩效评估总分中扣分。三、结果运用1、根据汇总结果,考评总分达到标准分的 70以上才能获得评奖资格,由高到低取前 3 名给予奖励。2、奖励办法:设第一名 1 个,奖励 600 元;第二名 1 个,各奖励 400 元;第三名 1 个,奖励 200 元。被评为后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实行绩效问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制度- 27 -为进一步规范镇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工作,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工作责任,促进镇机关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规范化建设走在全区前列,现制定责任制度如下。一、严格要求,认真执行制度规定(
39、一)明知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仍然受理、许可或办理相关申请,并为其出具加盖受理、许可或同意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二)对符合条件资格规定的申请事项以种种理由故意刁难申请人,不予受理、许可或办理。(三)不按规定方式及程序、权限在电子政务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权力,有网下纸质运作、违反程序超越职权审批审核等行为。(四)不落实政务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而未公示、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听证。(五)不能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文明服务等要求,态度生硬粗暴,办事推诿拖拉。(六)违反廉洁从政纪律规定,收受申请人礼金礼品或其它形式物质利益,不能公正履职。(七)其它违反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
40、明运行责任制规定的行为。二、强化责任,严实督查考核措施规范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加强监管。- 28 -(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度,切实抓好本部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组织管理、实施运行和内控监督,确保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规范高效和有序实施。(二)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网上电子监察,实施动态实时监督或抽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整改存在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三)镇分管领导要履行一岗双职的责任,在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实施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分管处室行政权力网
41、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提升效能效果。(四)各相关业务部门实施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情况,列入机关作风督查考核内容,由办公室实施月度检查、季度报告制度,检查结果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重要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为进一步增强重要行政决策透明度,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的实际情况,制定重要行政决策公开制度。一、为提高本镇建设及各项工作重要决策的透明度,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行政重要决策公开。二、重要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本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重要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行政决策效能监察制度。三、重要决策的基本内容包括本镇规划制定,基建项目的招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及需要集体研究的重要决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