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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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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台卫发200821 号关于印发台江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台江县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台江县卫生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台江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 婴健康,规范母婴 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

2、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母 婴保健专项 技术是指: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第三条 凡在本 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第四条 县卫生局主管本 县母婴保健 专项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本县区域卫生规划和育龄人群的分布,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布点进行调控,制定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与相关标准,以及各项技术服务规范,实施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

3、病诊断的审批。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设置规划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审批。第五条 县卫生局承担婚前医学 检查 、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行政许可的受理、资质审核、发证、注销、统计等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执法工作。第六条 县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本辖 区内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业务指导、质量控制、技术考核、统计信息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及原则第七条 本县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设置规划及原则为:(一)助产技术:根据辖区内近五年的分娩数、床位使用率进行设置规划,使辖区内助产机构总数能满足服务需求。机构条件应为具备医保定点医疗机

4、构,并设置相应数量的产科床位。(二)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根据辖区内育龄人群分布和医疗机构的设置情况,对开展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机构的布点进行调整设置。以上机构条件为具备相应医疗技术力量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三)婚前医学检查:设在县妇幼保健站。(四)产前诊断(筛查):根据目前的技 术水平和需求状况,全县开展产前诊断的机构数为 10 家。 (五)遗传病诊断:另行规定。第八条 县卫生行政部 门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发证和校验情况汇总表备案。 第三章 机构审批第九条 凡申请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 凡申请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有关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五)可行性报告;(六)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技术评审意见书;(七)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 县卫 生行政部门应依照 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申请 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 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

6、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助产技术、或单胎顺产接生技术;2、负压吸宫术、钳刮术、药物流产、中期妊娠引产、皮下埋植术、宫内节育器放置、取出术、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第十三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 则,申 请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需在不同县开展服务的,应当经开展服务场所所属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批准,并符合该区域的设置规划。经许可在各服务场所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核准的服务场所内开展服务,并分别纳入所属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第十四条 经批准开展 节育手术和 终止妊娠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

7、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相应的诊疗科目:计划生育专业。在副本的服务内容栏上加注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第十五条 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的机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审核合格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根据核准的项目,分别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的许可项目栏注明:1、婚前保健;2 产前诊断。 第十六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凡有效期满,继续开展该项技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按照原审

8、批程序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审批手续。 第四章 人员审批第十七条 从事母 婴保健专项技术 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县级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州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州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乡级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申请者为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项目栏上分别注明:1、助产技术;2、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申请者为助产士(护士)的,在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9、证书考核项目栏上注明单胎顺产接生技术。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内在不同县开展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的人员,应当分别向执业地点所属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申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经考核合格,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注明考核项目、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并纳入所属区(县)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业务管理范围。第二十条 从事婚前医学 检查、产前 诊断(筛查)、遗传病诊断技术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经考核合格,县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其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根据核准的内容,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考核项目栏分别注明:1、产前诊断

10、或产前筛查:临床(妇产科、儿科、遗传咨询)、超声技术、实验室技术;2、婚前保健。以上均须在考核结论栏下注明考核结果和执业地点。第二十一条 凡脱离 该技术服务岗 位或考试合格未申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二年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经过上岗培训、考核,核准执业资格。 第五章 校验与变更第二十三条 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由发证机关每年校验一次,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作记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内容主要为:服务期限内提供的服务数量、年度技术服务考核情况、服务范围及有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持证人员等情况。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每三年验证一次。校验机关应在其

11、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专项技术培训简况栏内加盖“母 婴保健技术注册校验章” ,并注明持证人持证上岗的时间及脱离该项技术服务的时间、参加该项技术的业务培训、复训、考核情况、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经许 可的执业机构应 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技术服务人员,凡服务内容、场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凡属申请变更的,注明变更情况,并加盖“ 母 婴保健技 术注册 变更章” 。第二十五条 凡从事母 婴保健专项 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申请办理校验、变更和换证手续。发

12、证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第二十六条 从事母 婴保健专项技 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及校验间隔期满前三十日,持所需相关材料,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校验手续。在校验期内未按期校验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其办理校验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校验、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责令其 10日内补办校验、换证手续并停止相关技术服务。在限期内医疗保健机构仍不办理校验、换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暂缓校验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注明原因,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经校验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其相关证书。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母 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 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由县卫生局统一采购、保管、发放、登记。第二十八条 本 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 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 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局原有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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