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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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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激励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 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日制高职(含对口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学习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2、生。第三条 学院设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组织领导、评审等工作。下设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学金申请、推荐、审核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部门。第四条 学院纪委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第二章 名额分配与推荐第五条 公布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第六条 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学院下达推荐比例。各班级(系、部)认真按要求和程序组织评议推荐,及时将推荐人员名单上报评审委员会。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2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5000 元。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

3、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七)一学年内,考试总评成绩不低于 80 分;考试、考查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 75 分;(八)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的 20%以内;学年总评成绩为每学年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九)高职高专英语成绩合格分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奖学金评比(一)评奖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者;(二)生活奢侈者;(三)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

4、。第十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的申请、评议推荐、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比资格;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已发的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四章 评 审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凡符合上述申请条件规定的学生均可申请相应奖学金,各班级(系、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申请。3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

5、金评审程序(一)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根据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家庭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认定。(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以班级(系、部)为单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具体组织进行,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各班级(系、部)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议推荐小组,名单在班(系、部)内公布。(三)学院根据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当年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向各班级(系、部)下达推荐比例,各班级(系、部)根据学院下达的比例和评审条件,评议推荐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班内(系、部)公示 3 天,无异议后,按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上报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6、。(四)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对各班(系、部)所推荐的人员名单进行评审,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按照评审委员会工作办法 ,提出初选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汇总表上报山东省学生管理资助中心,学院备案。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学金评比计分办法(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权重占 70%)学生互评成绩4(权重占 10%)班主任评议成绩(权重占 20%) ;(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计算方法参照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积分办法执行。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 教务、学生、学生资助管理等部门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获奖金额明细表进行会签,财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办公会研究确定,经院领导签字审批后发放;第十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到位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部门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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