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6.1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6.2 合伙企业的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2.合伙企业须经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而设立。 3.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共同投资。 4.合伙企业的财产为合
2、伙人共有。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除外)。,6.3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而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的字样。,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
3、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
4、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6.4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为设立合伙企业而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与退伙;
5、(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0)违约责任。,6.5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除外)。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6.5 案例分析,甲、乙、丙、丁拟设立一合伙企业,其书面合伙协议中有以下内容:(1)甲以劳务出资;乙、丙以现金出资;丁以
6、房产使用权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也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 要求:简述上述合伙协议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6.6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协议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6.6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转让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
7、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6 例题,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拟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借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无需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B.经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质 C.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其行为无效 D.未经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质的,按退伙处理,6.7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委托,合伙
8、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6.7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争议,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
9、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6.7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7 例 题1-2,【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可以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
10、过的有()。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C.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例题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行为有()。A.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6.7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外聘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
11、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8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6.8 例 题,甲、乙订立书面合伙协议约定:甲以10万元出资,乙以劳务出资;乙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利润由甲、乙平均分配,亏损由乙承担。该合伙协议的约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6.
12、9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执行权;2)监督权;3)知情权;4)异议权;5)利润分配权。义务:1)出资义务;2)承担亏损、清偿合伙债务的义务;3)合伙人竞业禁止的义务;4)不得进行自我交易的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 5)忠实义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6.10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其判断标准就在于其是否知情,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某人执行该事务受到限制而仍然为之,为恶意;相反,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而为之者,则为善意第三人。,6.11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
13、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6.11 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
14、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可依法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6.11 例题,【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企业债务责任的方式是()。A.对内对外均承担按份责任B.对内对外均承担连带责任C.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D.对内承担连带责任,对外承担按份责任,【例题2】李平、李亮和李光为明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李平欠张石人民币20万元,无力用个人财产清偿。张石在不满足于用李平从明星合伙企业分得的收益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可以()。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权利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
15、产份额用于清偿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D.直接变卖李平在明星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6.12 合伙企业的入伙,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但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13 合伙企业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
16、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13 合伙企业的退伙 法定退伙,法定退伙的情形: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6.13 合伙企业的退伙 除名退伙,除名退伙的情形:1)未
17、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6.13 合伙企业的退伙 财产处理,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
18、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6.13 合伙企业的退伙 法律责任,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6.13 例题1-2,【例题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 B.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 C.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后办理退伙的退伙人 D.被聘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例题2】根据合
19、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属于当然退伙的是()。 A.个人丧失清偿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D.未履行出资义务,6.13 例题3,【例题3】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故死亡,甲的女儿不愿意因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甲的财产份额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A、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甲的女儿 B、将甲的财产份额在其他合伙人之间平分C、将甲的财产份额用于偿还合伙企业债务D、将甲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新入伙的合伙人,6.13 案例分析,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现金出资30万元,乙
20、以房屋出资作价20万元,丙以劳务出资每年作价5万元。饭店装潢时,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某装潢公司的经理陈某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装潢合同,结果陈某把10万元卷跑了。 问题:(1)丙有否以劳务形式出资?(2)乙、丙欲以甲与陈某签订装潢合同事先未跟他们商量为由而拒绝承担损失,其理由是否成立?,6.14 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6.15 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
21、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6.16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6.15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
22、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6.16 有限合伙人的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17 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
23、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6.18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
24、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19 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6.19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
25、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6.20 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6.21 合伙企业的清算,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26、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返还合伙人。,6.20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在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最先清偿的是( )。 A、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C、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D、清算费用,6.21 合伙企业的终止,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