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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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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辅导讲义第五章第五章 证 券 法第一节 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一、证券的特征与分类(一) 证券的概念和特征1.证券的概念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指以证明或者设定权利为目的而制成的凭证,一般包括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 、货币证券( 如支票、汇票、本票等 )、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据证券( 如借据、收据等)和资格证券(车票、电影票等) 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其他证券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衍生品种等。本章所指的证券仅指我国中华人

2、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认可的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的证券 )。2.证券的特征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是一种投资凭证。它是证明投资者投资和投资权利的载体,投资者依据它可以享有其代表的一切权利,如:分红权、还本付息权、参与股东大会权等等。(2)是一种权益凭证。它是投资者获得相应收益的凭据,如:股息分红、债息收入、基金分红、获得送股分红等等,它又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的证券不同,风险亦有区别。(3)是一种可转诖的权利凭证。证券持有人可以随时依法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实现其自身利益,证券法上的证券的流通性是其本质特征。(4)是一种要式凭证。它必须依法设置,依照法律或

3、行政法规规定的形式、内容、格式与程序制作、签发。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采用,证券的载体往往采用电子信息或簿记方式,但是,其要求的代码、密码等依然是其要式性的体现。(二) 证券的分类为了更好地理解证券法上的证券,这里在证券广义概念的基础上,对几种主要的证券分类作些说明。证券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1.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可以作为一种财产流通,具有一定价值和价格来划分的。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财产权利,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证券,如: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无价证券是指不能作为财产使用,也不能流通,仅代表特定功能的书面凭证,如证据证券、资格证券等。2.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这是依据证券形

4、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来划分的。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即为产生,如:货币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如:资本证券。3.实物证券和簿记证券。这是依据证券的表现形式不同来划分的。实物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特定纸张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的证券大多是实物证券;簿记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享有对应证券权利的书面名册,它是通过记账方式将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品种和数额记载于账册内,具有无纸化特点。4.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这是依据证券是否记名来划分的。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证载有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

5、券可以通过背书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转让,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不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的证券,其一般以交付方式转让,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此外,根据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还可以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和非上市证券等等。二、证券市场(一) 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矗.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功能来划分的。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新证券的市场,证券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将已获准公开发行的证券第一次销售给投资

6、者,以获取资金;证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对巳发行的证券进行买卖、转让交易的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的组织形式来划分的。场内交易市场又称集中交易市场,一般为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交易场所,这是上市证券的主要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市场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证券交易市场.知柜台交易市场等。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这是依据证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的证券品种不同来划分的。股票市场又称股市,是指发行和买卖股票的市场:债券市场又称债市,是指发行和买卖债券的市场,根据债券的种类不同.又可以分为圉债市场、企

7、业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市场等;基金市场是指发行和买卖基金证券的市场;衍生证券市场是指发行和交易各种衍生证券的市场,包括股指期货市场、权证市场以及其他衍生证券市场等。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际证券市场等。(二) 证券市场的主体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1.证券发行人。这是指发行证券的单位,一般有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等。

8、2.投资者。这是指证券的买卖者,也是证券融资方式的资金供给者。投资者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有资格进行证券投资的单位,一般包括公司、企业、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政府机构等。3.证券中介机构。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4.交易场所。这是指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机构,如上海证券交易历、深圳证券交易所等。5.证券自律性组织。自律性组织通常是指证券业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交易所协会等。6.证券监管机构。这是指代表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9、在我国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的原则是证券发行、交易和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全过程。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中应坚持如下原则:(一)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我国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市场信息要公开。在内容上,凡是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都应当公开,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等。公开的形式包括向社会公告,将有关信息刊登在报纸或刊物上,将有关资料置备于有关场所,供公众随时查阅等。公开的信息必须及时、完

10、整、真实、准确。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权益都应受到公平的保护。他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当机会均等、待遇相同。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有关事务处理上,要在坚持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到一视同仁,对所有证券市场参与者都要给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证券监管机关要坚持公正原则。(二)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四条的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活动,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采取欺骗、威吓或胁迫等手段影响当事人决策。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1、有偿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一方当事人不得无偿占有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和劳动。诚实是指要客观真实,不欺人、不骗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诺,并及时、全面地履行承诺。(三) 守法原则我国证券法第五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遵守法律、法规是我们在一切社会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四) 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管理为主,混业经营另作规定的原则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证券法在规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的同时,规定“国家另

12、有规定的除外” ,这为混业经营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间,也为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准备了条件。(五) 政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我国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这一原则对于制约和化解市场风险,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由政府设立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和由证券经营机构等成立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两种模式。我国实行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六)

13、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国家审计监督是由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国家审计监督有利于促使证券机构依法经营和开展活动,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四、证券法的特征(一) 证券法的概念证券法是指调整和规范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在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服务、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证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除证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努院颁发的有关证券管理的行政法规、证券管理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部门颁布的有关证券管理的地方性

14、法规和规章等。此外,证券交易所、证券行业协会或其他证券业自律性机构制定组织章程、交易规章和其他自律规范,尽管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但是,也具有法律承认的约束力,是证券法的补充。本章所述的证券法是指广义的证券法。(二) 证券法的特征证券法作为调整证券法律关系的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尽管证券法也有任意性规范,但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还体现了国家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监管关系。如强制证券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禁止内幕交易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等。在法律责任上,除民事责任外,还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2.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证券法包含了大量的技术操作规则,如证券交易集合竞价规则、信

15、息披露规则等,这些规则具有较强的技术性。3.体现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证券法既有证券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实体法的规定,也有大量的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程序性的规定。(三) 我国证券立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证券法 ,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8 月 28日,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决定 ,对证券法做了个别条款的修正。2005 隼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证券法做了大幅修订后重新颁布,自 2006

16、 年 1 月 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共十二章二百四十条,对我国证券的发行、交易以及证券交易、中介机构和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证券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券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的证券法律体系。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的行为。 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我国证券法主要对

17、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了规定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一、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股票发行是证券发行最典型的形式,这里介绍股票发行的一般理论,也适用其他证券的发行。(一) 股票发行的概念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股票发行一般包括股票首次发行、增发新股、配股和无偿提供股份。无偿提供股份包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可分配利润转增股份两种情形,这不是典型意义的股票发行形式,本节对此不作说明。(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 第八十一条规定,股票的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

18、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发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股票的非公开发行是指向发行人依法向特定人发行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 “特定人”即指不超过 200 人。非公开发行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 向累计超过 200 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三) 股票公开发行的方式我国股票公开发行过程中,采用过多种股票发行方式,如:全额预交款方式、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价配售的发行方式等。现行采用的股

19、票公开发行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网上定价发行方式。这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向作为股票唯一“卖方”的主承销商买人股票而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主承销商在上网定价发行前,在证券交易所设立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在申购委托前将申购款全额存人与办理该次发行的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在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委托证券营业部申购股票。申购资金由证券交易所全部冻结(现为 3 个工作日) ,冻结的资金利息全部缴存到证券交易所开立的存储专户,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申购结束后,根据实际到位的资金,由证券交易所主机确认

20、有效申购。被确认的有效申购即为买入股票,未被确认的申购即为申购失败,冻结资金返回申购者账户。为了优化网上发行机制,改变完全按资金量配售股份,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缓解巨额资金申购新股状况中国证监会于 2009 年 6 月 10.日公布并于次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 新股发行指导意见 )规定,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埋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网下网上申购参与对象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

21、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2.向询价对象配售股票的发行方式。这也叫网下定价发行方式。证监会核准发行人的发行申请后,发行人应公告招股意向书,开始进行推介和询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向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对象按照规定配售股票。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人将其余股票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向询价对象配售和向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 ,发行价格相同。向定价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在约定的期间内不得上市流通。 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确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四)

22、 股票发行的核准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根据证券法以及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股票发行的核准是在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报告后,由发行审核委员

23、会进行审核。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蚕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其审核通过后,发行人即可进入股票发行程序。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我国证券法 、 公司法和证监会于 2006 年 5 月 17 日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首发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 2006 年 5 月 18 日实施)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规定了相应的条件。这些条件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2009 年 3 月 31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

24、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该办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股票发行条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上述两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尽相同。以下分别加以说明:1.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根据证券法 、 。 公司法和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作为拟上市公司,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合法存续的期限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即可:第一,该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第二,有限责任公司

25、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并达 3 年以上(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第三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5)发行人的

26、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咏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

27、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28、,其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而且不得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人期的;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钓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

29、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

30、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财务管理规范。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应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幽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

31、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发行人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2) 财务指标良好。根据 的规定,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耍业务的公司。 (2)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

32、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根据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定障碍: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

33、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本次报迭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2.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

34、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一般是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这类企业往往经营规模较小,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但同时也具有较大的经营管理风险。根据创业板首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在主板和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相比较,其条件相对要低。其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 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 500 万元,最

35、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 5 000 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 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 2 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 3 000 万元。(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8)发行人应当具有持

36、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发行人最近 1 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最近 1 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9)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7、。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1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38、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1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

39、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且不存在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舍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40、3 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发行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

41、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2)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依照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3)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证监会如果决定受理,应在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审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

42、核。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股票 ;超过 6 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 6 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5)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

43、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6)证监会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7)发行股票。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一般由证券公司承销。2.股票承销(1)股票承销的概念。股票承销是指证券公司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

44、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股票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包销分两种情况:一是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人,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当卖出价高于购入价时,其差价归证券公司所有;当卖出价低于购入价时,其损失由证券公司承担。二是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在这种承销方式下,证券公司要与发行人签订合同,在承销期内,是一种代销行为;在承销期满后,是一种包销行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

45、的证券和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2)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但是,在 2009 年 6 月之前,股票发行价格受行政指导影响较大,未能形成良好的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不论公司的状况如何,股票发行价格均不得超过一定的市盈率。证监会公布的新股发行指导意见明碗了新股定价要淡化行政指导,形成进一步市场化的价格形成机制。自此之后,股票的发行价格根据市场情况确定。(3)承销股票。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新股发行指导意见 ,主承销商在承销股票时,应当与发行人共同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对最终定价超过预期价格导致募集资金量超过

46、项目资金需要量的,发行人应当提前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用途。同时,应当增加承销与配售的灵活性,理顺承销机制,强化买方对卖方的约束力和承销商在发行活动中的责任,适时调整股份发行政策,增加可供交易股份数量,股份分配适当向有申购意向的中小投资者倾斜。此外,要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明晰发行市场的风险。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 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主承销即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公司。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

47、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签订承销团协议,就驾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4)承销期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90 日。(5)股票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6)备案。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

48、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7)承销机构的勤勉尽责义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三、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证监会于 2006 年 5 月 7 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 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做了相应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可以公开发行,也可非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公开增发股票的,可以分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即“配股” )和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

49、集股份(一般称“增发” ,以示与配股之别。由于配股是增发股票的一种形式,所以,这里的“增发”不是“增发股票”的简称,下同)。(一)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1.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是指上市公司采用不同增发股票方式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这些条件有:(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 12 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2)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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