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157 号)、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25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 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
2、垃圾收集、垃圾运输、垃圾终端处理三方面的费用(不含清扫保洁费用)。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四条 城市市政道路、江河海域、公共场所等公用区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由所属政府承担。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价格、审计、民政、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3、,应综合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和政府的财政支出能力,采取逐步调整、分步实施的办法。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第七条 除属自备水源用户按垃圾排放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前款规定的收缴对象类别是指按不同类别的水消费者的垃圾产出率不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对象划分为居民、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特种行业 5 个类别。本条第一款所称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 1 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由征收单位委托收取水费的供水单位,按照水费收取方式收缴。
4、代收单位可以按其约定提取不超过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 2%的代收手续费。第九条 用水类别属于混合型性质的水消费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代收单位界定其不同性质的水消费比例,分别按不同的对象类别收缴。第十条 自备水源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定其垃圾排放量,并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垃圾处理成本计费,委托有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按月收缴。第十一条 负责公共场所、市政道路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各区环卫部门,其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所产生的成本费用,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其垃圾运输量(以市垃圾中转站统计数为准),按垃圾收集、运输成本,向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拨计划,由市
5、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逐月拨付。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实行城市生活垃圾自收自运的单位,其生活垃圾运输所构成的成本费用,由所在辖区环卫部门根据市垃圾填埋场对其统计的垃圾进场量,按所在辖区的垃圾运输成本费用标准按月拨付。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过程中所构成的每吨成本费用标准,由市物价、环卫管理部门根据各区的实际情况分别测算确定。第十二条 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原收取的生活垃圾运输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取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在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时,应在收费标准中扣除已计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费用。第十三条 收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6、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十四条 征收的城市垃圾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所需费用的,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第十五条 持有民政部门证明的烈属、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办福利事业单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中、小学校),按征收标准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符合免征、减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凭相关有效证件和材料,向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取得免征、减征证明后,征收或代收单位凭证给予免征或减征。第十六条 单位与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
7、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及不按规定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序号水 消 费 群 体(类 别 )垃 圾 产 生 率(公 斤 /吨 )收费标准(按 75%计)修正系数1 居民生活组 3.40 0.372 行政事业组 2.92 0.32 消 防 机 构 取 系 数 0.83 工 业 组 4.43 0.49月 用 水 5000 吨 ,取 系 数 0.9月 用 水 20000 吨 ,取 系 数 0.84 经营服务组 4.65 0.51月 用 水 2000 吨 ,取 系 数 0.9月 用 水 5000 吨 ,取 系 数 0.85 特 种 组 5.31 0.58 饮料企业取 系 数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