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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doc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87407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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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 1:德州市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试 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德州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和化工医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企业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明确排查、建档、报告、治理、监控、资金保障及使用等

3、事项,并组织落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实行“ 属地管理与分 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 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 批、谁负责” 的原则。市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化工医药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安监部门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在县(

4、市、区)安监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央、省驻德企业和使用危险工艺企业的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进行重点的督查检查。县(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辖区所有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内容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技术上的缺陷。前款所称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

5、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比重大事故隐患大,可能造成一次死亡 3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第八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范围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企业和其他化工医药企业。 第九条 企业应当全面排查治理本单位各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监)控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或责任险)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五)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易燃、易爆、强腐蚀、高温、粉尘、电力设施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性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六)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七)作业场

7、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八)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十一)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十二)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十三)开停车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十四)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和完善情况;(

8、十五)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情况;(十六)企业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和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装置,仓库、罐区等储存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厂外道路、相邻工矿企业生产储存设施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 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辅助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设施、运输装卸设施、电力线路、办公生活区等,相互之间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 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4. 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和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内设置休息室和非生产直接需要

9、的办公室的。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 生产或使用甲类气体或甲、乙 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7. 易燃易爆和有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未按规定和生产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自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的。8. 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泄压面积、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9. 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规定要求的。包括:

10、(1)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露天贮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未隔离贮存的;(3) 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的;(4) 助燃气体氧气与油脂类物质混合贮存的;(5) 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贮存的;(6) 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未单独存放的。1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防火堤,或防火堤的容量、高度、强度、以及与储罐的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罐区布置(罐区总容量、罐间距、罐排数、罐区间距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11、的;罐区的专用泵(或泵房)布置在防火堤内,或专用泵(或泵房)和装卸设施与罐区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1. 甲 B、乙类液体固定顶罐未按要求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的;甲 B、乙类液体为喷溅式卸车(进液)方式或进液管伸至罐底的距离不足的。12. 液氨、液氯生产、储存、装卸区无泄漏后的吸收、破坏措施的;液氨、液氯储罐未按规定设置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的;液氨、液氯储罐与罐车之间的装卸管线上未设置止回阀和紧急切断阀的;液氨、液氯的灌瓶及装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防超装装置的;液氨、液氯的装卸软管未按规定配置并定期检测和更换的;硫酸、硝酸等强腐蚀性介质储罐未按规定设置防护围堰的。13. 压力容器、

12、压力管道、锅炉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1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15. 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1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1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18. 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

13、要求的。19. 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20. 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的;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21. 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未按规定设置固定(或半固定)式水(或泡沫)喷淋灭火系统的,或未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及设置方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2. 厂区内的消防道路(环行通道或回车场地、道路宽度、净空高度、转弯半径)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3. 存在其他可能导

14、致重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十七)企业的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事故隐患:1. 生产或使用光气、氰化氢等剧毒物质(气态或蒸汽)的生产装置,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2.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场所、厂外主要道路的安全间距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3.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液化烃储罐,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

15、或检验不合格的。4.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 10Mpa 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5.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特大事故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十八)企业其他方面的事故隐患排查要点参照德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全市化工医药企业实施分级监管的通知的附件 1 和附件 2 内容。(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报告第十条 企业应当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内部职责分工,明确并落实企业、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各个层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工作责任制。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开展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节日检查、季节检查、综合检查,及时排查、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第十二条 企业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分析、认定,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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