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条例中有关疑问解答(在省未作正式解释之前暂以此操作)一、条例疑问1、修改后的第八条:(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这里提到的有残疾的子女,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第一个小孩为病残儿,符合生育了第二个小孩,按照新的条例,现在可以生第三个小孩。还是无论是哪个小孩医学认定为病残儿,都可以生育第三个小孩。答复:无论是哪个小孩医学认定为病残儿,都可以生育第三个小孩。2、新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外省的流动人口是否均可以在本地办理第一、二孩的生育服务证,因为流动性大,特别是第二子女如何判定?答复:在省进一步明确前,先按以下方式操作:生育一孩和二孩(因各省条件不同,
2、外省的计算子女数时含收养的小孩) ,群众不需要的不用办理,需要的应该发放,发放程序同本地居民一样,骗取的证件不能作合法生育凭证。3、 条例第十五条(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请问“一方无子女”是指再婚前未生育过子女,还是指再婚前有子女但未带入现家庭的?答复:指生育且存活子女,与子女由谁抚养没有关系。4、条例第十五条(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请问“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这“两个子女”是指全带入现家庭,还是指未带入现家庭?“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多个子女”是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子女的合计数吗?还是再婚夫妻婚前各自生育的子女数
3、?符合老条例已办理过生育证的对象,现符合新条是否还可以再申请办理?答复:指生育且存活子女,与子女由谁抚养没有关系,且是合计计算。符合老条例已生育的对象,不管原来是否办证生育,只要现在又符合条件就可再申请办证。5、现有一居民张某,女,非婚生育一子,与李某结婚,已生育一子,李某系再婚,曾生育一女,未带入现家庭。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能否再生育?答复:不能,婚前合计已生育了两个孩子,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孩子。6、修改后的第十六条:“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 30 天,这里提到的增加产假 30 天,如果在条例公布之前,职工正在产假期间,单位应不应该给她增加 30 天
4、的产假。答复:奖励政策请咨询家庭发展处。7、第一个合法收养,第二个亲生,第三个是发生育服务证还是办理生育证武昌区解释: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再生育发生育证 ,是否正确?答复:发放生育服务证 。8、一方生育多孩(有政策外生育) ,另一方无孩(或初婚) ,按新条例不能生育,请示上级是否有特例。答复:按照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再婚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合计超过两个孩子且有违法生育的,不能再生育。9、 生育证办理需提交的材料第(二)点请具体列出明细。答复:小孩病残鉴定结论和省条例第十六规定的特殊情况证明材料,其他特殊情况针对具体个案确定所需材料。二、办证系统疑问1、所有的再生育对象是不是均要上报办证系统。答复:是的。2、办证二孩系统何时可以调试成功?答复:正与省协调。3、符合原条例已在便民办证系统办理了生育证的对象,现符合新条例可以再申请生育一子女的对象,在录入信息里系统会出现信息冲突现象吗?答复:相关技术问题,我们向省里建议尽快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