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青年晚婚晚育诚信协议 时间:11-12-16 09:30:39 未婚青年晚婚晚育诚信协议甲 方:红花岗区中山路街道办事处桃源的社区计划生育协会乙 方:未婚青年姓名: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家庭住址: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鼓励未婚青年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转变婚育观念。为进一步稳定和降低生育水平,倡导广大育龄青年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1、乙方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不早婚早育,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若早婚早育,将依法自觉接受处理。晚婚是指按照法定婚
2、龄(男 22 周岁,女 20 周岁)推迟 3 年以上的初婚;晚育是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或者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即男年满 25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年满 24 周岁初次生育的为晚育)。2、乙方有宣传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和婚姻法的义务,倡导广大育龄青年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3、甲方对乙方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交心谈心,沟通思想,讲明晚婚晚育好处,早婚早育害处。4、甲方对晚婚晚育家庭尽力协调相关部门予以政策或资金上的优生优惠和奖励,并在其婚育期间帮助办理相关手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方:桃源洞社区计生协(盖章):乙方:未婚青年或其父母(签字):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