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巨化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站戴 真,第一节 概 述: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含义、特征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我国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安全生产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密切相关。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特、重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一、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性
2、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 (二)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四)是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的需要 (五)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需要 (六)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二、安全生产法规的含义与特征 安全生产法规是围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制定的法律、法令、规程、条例、标准的总和。它包括完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某些法律和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条文。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如下特征:一定的强制性。一定的规范性。一定的科学性。一定的稳定性。,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安全生
3、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从法律规范的形式和特点来讲,既包括作为整个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础的宪法规范,也包括行政法律规范、技术性法律规范、程序性法律规范。,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按法律地位及效力同等原则,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分为以下五个层次:(1)宪法(2)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4)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5)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范畴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括综合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矿山类安全法
4、法规;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建筑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运输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等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为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准则,规定什么是合法的,可以去做;什么是非法的,禁止去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等,用国家强制性的权力来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的正常秩序。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基本架构 (一)从法的不同层次上,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适用以上位法为准的原则。(二)从同一层次的
5、法的效力上,可分为普通法和特殊法分,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安全生产法普遍适用于基本的、共性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则应适用专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除法律、法规外,为数量多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这些行政规章,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安全生产管理和生产专业技术问题作出的实施性或补充性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法规的性质。,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门,还制定和发布了大量的从属性规范性文件,如实施办法、细则、通知等。这些行政规章和从属性、规范性的文件,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
6、,是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秩序的必要依据。,五个层次(一)国家基础法和一般法宪法全国人大颁布,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框架的最高层级。“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最高法律效力的规定。刑法、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二)、国家安全生产综合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它包括:1、基本法律安全生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专项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3、相关法律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
7、法律。如建筑法、劳动法、工会法、标准化法、民用航空法、电力法等。,4、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是国际职业安全卫生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它不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直接实施的,而是采取会员国批准,并由会员国作为制定国内职业安全卫生法规依据的公约文件。我国已批准的23个,其中4个是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如第174号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三)、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它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1、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2004年1月20日),建设
8、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实施2004.2.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实施时间2002.5.1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94号令,实施时间2009.5.1),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405号令,实施时间2004.5.1)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430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实施时间2011.12.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实施时间2004.1.1)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455号令,2006年1月11日),2、国家有关部委
9、颁布的安全生产行 政法规,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11号令,2004年6月)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 国家安监总局12号令,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36号令),(四)、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由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10、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它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和具体完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浙江省实施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布:如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查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规定 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五)、国家安全生产标准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技术依据)。国家制定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
11、规范,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法律体系的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有关电器安全、机械安全、压力容器安全、防火防爆、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等方面的国家标准400多种。,基础标准:包括名词和术语、图形与符号、 信息分类编码、导则或通则、标志和信号等标准。 管理标准:包括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标准、事故和职业病统计分析标准、危险源管理和安全评价标准等; 技术标准 :设计类标准; 生产设备、工具类标准;生产工艺安全卫生标准;护用品类标准。,2、按内容分: 基础标准、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宪法,安全生产 专项法,安全生产 相
12、关法,国际公约,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刑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层次框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安全生产标准,基础标准 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四、数字解读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于2002年的11月1日正式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律。,三大目标安全生产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确立了通过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如下三大基本目标: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安全生产工作方针2005年10月1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
13、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法确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四种监督方式 安全生产法是明确规定了我国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第一是工会民主监督;第二是社会舆论监督;第三是公众举报监督;第四是社区报告监督。,四个责任对象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我国安全生产现有责任的各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政府责任方
14、,即各级政府和对安全生产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责任方;从业人员责任方;中介机构责任方。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安监部门三大职权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人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是现场调查取证权,即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单位不得拒绝。第二是现场处理权,即对安全生产违法作业当场纠正权;对现场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职权。,第三是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权,其对象是安全设施、设备、器材、仪表等;依据是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条件是必须按程序办事、有足够证
15、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通知被查单位负责人到场、登记记录等,须在15天日内作出决定。,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依法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八项权利、三项义务八项权利: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 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建议;,三项
16、义务1、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六项责任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专门的规定: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从经营单位、经营单
17、位负责人、经费投入、机构建立、人员保障、安全培训、三同时、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是企业必须进行和承担的义务。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职工安全培训以及有关人员资质认证;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矿山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6、安全设备的管理; 7、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8、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同一建筑物的规定; 9、爆破吊装作业和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10、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检查; 11、承包租赁中的安全管理; 12、个体私营企业事故处理问题。,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体系对
18、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从严查处事故,吸取经验教训,引以为戒,从而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规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高危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应急救援; 3、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1、法律责任的形式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1)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
19、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以等价、补偿性质为主的法律责任。,(2)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分为: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6、责令停止违法行为;7、行政拘留;8、关闭;9、吊销证照;10、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20、简称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处罚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法共7章90条。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病防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职业病的前期预防本法从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源头”实施管理。一是在建设项目可
21、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人员的影响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二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实行“三同时”原则。,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防治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关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制度。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等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需要对特殊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实行有别于一般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管理。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及时掌握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与职业卫生状况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这些都在职业病防治法得到体现。,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
22、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同时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事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危险。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有关职业危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二、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为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为劳动者选择职业、解决纠纷提供依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韵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
23、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刑法的新一轮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犯罪行为的处理力度。,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24、,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都有明确处罚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5年l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共十三章107条。其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以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该条例,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有六章46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
25、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一、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二、事故报告条例对事故报告总的要求是: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在这一总体要求的同时,还从落实事故报告责任、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规范事故报告的内容、建立值班制度等方面作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
26、则,条例对不同等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责任分别作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内容四、事故处理事故处理是落实“四不放过”要求的核心环节。为保证及时、严肃地进行事故处理,条例从明确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主体和批复的期限、落实事故责任追究、明确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检查和确立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等四个方面作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主要内容该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7、其适用范围,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主要内容该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完善的机构、“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工伤保险、厂房设施的符合、职业危害防治及为员工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评价、事故应急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该条例,2009年1月7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法律责
28、任和附则,共八章103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务院于2010年7月19日出台的又一个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通知共九部分32条,从总体要求、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行业安全准入、加强政策引导、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和一系列指示精神,体现了
29、“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原则要求和安全生产丁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总体思路。,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省政府于2010年9月26日出台的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实施意见,紧紧围绕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零增长”并力争有所下降的目标,深入实施“365安全生产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突出以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海洋与渔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与矿山、机械制造等六大行业(领域)为重点,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
30、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建迂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2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591号,公布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102条,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危险化学品
31、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载明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法律责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8章54条。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建设项目安全
32、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安全审查时,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有相应的资质,并对其设计负责。设计完成后,可申请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安全审查时
33、,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许可实施部门对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4、,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应当在建设项目试
35、生产(使用)前,报送相关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备案。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安排相关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建设,1、加速立法调研,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制定和修订。根据实践不断填补安全生产法律方面的空白(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制度、安全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2、继续完善现有立法,加快与安全生产法支持配套的具体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积极推动刑法有关条文的修订或司法解释,推动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修改,(以人为
36、本的理念、以生命权和财产权为最基本的人权内容等)以更好适应发展要求,同时避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互矛盾冲突。,3、在安全生产立法导向方面,应更加突出预防性,更加强调本质安全化,突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危害(职业病)控制、财产安全保障、损失等要素的强制性规定。,建立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目前3项经济政策:提取安全费用、提高事故赔偿标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4、完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体系。(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一方面对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标准需要系统的清理,另一方面提高标准的技术指标,使标准更具先进性,同时不断填补安全卫生标准的空白。,5、提高安全生产法律的执行效力。“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要求须进一步明确;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教育、检查和督促的长效机制建设力度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成本(经济、尤其是刑事责任追究力度)要加大。,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