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通风12级课件,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安全生产方针是进行安全生产的总的指导思想或行为准则。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为: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1.“安全第一”的含义“安全第一”,是强调安全,突出安全,安全优先,把安全方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要求各级政府和煤矿领导及职工把安全当做头等大事来抓,确实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 第一位的,要树立人是最宝贵的思想,努力做到“三不生产”(不安全部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经营各项指标。安全第一是衡量煤矿安全生产的硬性指标,必须
2、认真贯彻执行。,2.“预防为主”的含义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要不断查找隐患,某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虽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不能完全杜绝事故发生,但只要思想重视,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运用安全原则和方法,预防措施得当,事故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就可以大大减少。,3.“综合治理”的含义 综合治理是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综合治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针对性,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
3、发展。,二、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个并重的原则“管理”体现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协调和控制。“装备”是人们向自然界做斗争的武器。“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2. 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 1985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会议提出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10条标准。 1.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2.把坚持“安全第一”方针作为选拔、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3.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
4、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惩。,5.人、财、物优先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给,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6.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7.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土产,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全过程。 8.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9.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10.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
5、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4. 坚持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 1.强化安全法律观念 2.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是建立安生产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是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5.是加大煤矿安全检查力度 6.是加大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7.关口前移,做好事故预防工作 8.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加大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力度。 10. 依靠科学技术,加大安全投入,促进安全状况好转。 11.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三、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1 树立安全
6、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4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5 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6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7 加强安全监察8 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第二节 安全法规,一、法律基础知识 1 法律的定义 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立法机关就是全国人民党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广义的法律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也就是规范人们言行的准则。,第一章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律 1、法律狭义上
7、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基本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另一类为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条件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2.法律的广义定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特征 (1)规范性。约束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2)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代表国家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
8、性。 (3)强制性。由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和保证实施。 (4)普遍性。在国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普遍有效。 (5)程序性。法律本身要求实现程序性。,4.法律的本质 (1)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体现和保护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5.法律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导作用为人们提供某中行为模式。 评价作用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和违法。 预测作用按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如何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强制作用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教育作用通过法律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产生影响。,(2)社会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的作用。调节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调节
9、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和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维护人类社会和基本生活条件,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规范,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发展。,6.法律分类 (1)按法的制定与适用的主体分类 国内法 国际法 (2)按法的调整对象和主体范围分类 公法 调整国家于公民之间、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 私法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3)按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分类 根本法(宪法) 普通法 (4)按法律效力范围分类 一般法国家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物有效的法律。 特殊法对国家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 的法律。 (5)按法律的具体内容分类 实体法
10、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保障权利和义务地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律。,二、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假定 适应该规范的条件 法律规范 处置 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后果 遵守和违反该法律规范受到法律的奖励或处罚,法律规范分类,义务性规范主体必须做出某中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规范主体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授权规范授予主体可以做某种或不能做某种行为的权利的法律规范,确定性规范规范中直接明确地规定了规范内容,准用性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准则的内容,而是指出准予援引其他有关规范,委托性规范规范中只
11、规定一般原则,具体内容委托给特点机关来规定,(二)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4)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制定 (5)地方性法规 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6)地方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民政府制定 (7)自治区条例和单行条列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就是具体的法律分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所有的现行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诉讼法,三、法律效
12、力 (一)法律效力的层次和范围 1.法的效力法的约束力,人们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的行为去做。 法的效力分: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 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指法律生效范围或适用的范围内对人、事在什么地点、时间有约束力。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指判决书、裁决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律效力。,2.法的层次效力 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 (2)同一位阶的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二)法律对人的效力 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应那些人。 (1)属人主义 只适用本国国民,本国国
13、民不论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对外国国民不适用。 (2)属地主义 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本国国民不在国内,不受保护和约束。,(3)保护主义 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是指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坚持本国主权,又要尊重他国主权,照顾法律适用中的实际可能性。,(三)法律对事的效力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适用于哪些事项。 一是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不可以做。二是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四)法律
14、的空间效力 指法律对哪些地域有效力。法律一般是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的全部领域,包括本国驻外使馆、在外的船舶和飞机。,(五)法律的时间效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生效;法律规定的具体的生效时间;法律公布以后,符合一定条件后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时间 即法律效力的消失时间。也就是法律被废止时间。 (3)法的溯及力 也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法律对在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一般法律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基于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特殊关系。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是指煤矿安全法所确认的人们在与煤矿安
15、全有关的活动中形成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主体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依法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并能因此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依法享受煤矿安全法律权利,承担煤矿安全法律义务的当事人。,2.煤矿安全法律主体的种类 (1)中央政府 代表国家管理全民财产所有权。 (2)煤矿安全监都管理机关 是全国煤矿的行政管理机关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法人 不是指自然人,而是把社会组织法律人格化。也就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
16、承担义务的组织。 (4)非法人组织 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同样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学院是法人,学院的成教部就是非法人组织。 (5)公民 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1)权利能力 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于注销。 (2)行为能力 指法律关系主体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对公民来说行为能力有3种: 完全行为能力 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健
17、全的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公民。 部分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 无行为能力 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公民。,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
18、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1.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是指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内容概念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权利概念 指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自己能够为或不为的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的一定行为的行为资格。,(2)煤矿安全监都管理机关的权利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
19、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行政处罚权,(3)相对人的权利 申请权 参与权 了解权 批评建议权 申诉、控告、检举权、 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权 提起行政诉讼权 请求行政赔偿权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 (1)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的义务 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义务 公正执法的义务 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坚持合理原则,慎用行政自由裁量权。,(2)相对人的权利 服从煤矿监督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助公务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客体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煤矿安
20、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存在形式:物、行为、或非物质财富。 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是行为。,三、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概念 1.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设立由煤矿安全法律规范所确认的,煤矿安全法律主体间形成的某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变更原有的煤矿安全法律中部分或全部要素发生了变化,形成了新的煤矿安全关系。 3.煤矿安全法律关系的终止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煤矿安全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 1.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颁布和实施 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由国家制
21、定或认可,国家强制实施。 2.煤矿安全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煤矿安全法律事实,就是能够引起煤矿安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客观现象或者可观事实。 如结婚产生夫妻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婚即为法律事实;死亡引起婚姻法律关系的消亡、继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死亡。,煤矿安全法律事实按照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种。 (1)事件与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其出现与不出现,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也无法克服。 事件有自然现象引起的事件、时间期限引起的事件、社会现象引起的事件。 (2)行为人的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分为煤矿安全合法行为、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两类。 煤矿安全合法行为煤矿
22、安全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进行符合煤矿安全法律规定的行为。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煤矿安全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煤矿安全法律规范的行为。,第三节 违反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 行为人做某种事或不做某种事所承担的后果。也就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由于法律规定而应当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民事法律责任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民法规定所应该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的特点: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
23、侵权责任。 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形式如下: 停止侵权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做、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2.行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 (1)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产生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3)过错不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4)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行政法律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责任,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制裁两种。 对经济组织的违法处罚:通告批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罚
24、款、没收非法所得等。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违法处理: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的方法。 对公民和个体经营者采用批评、警告、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许可证、行政拘留等处分。,3.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因其行为触犯刑事法律,必须承受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 刑事法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唯一依据,罪刑法定。 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也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主要是一种个人责任。刑罚的种类有: 主刑
25、: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力没收财产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留是指将对象拘禁限制。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监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违法与犯罪,(一)、违法 1违法:是指不履
26、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有四个构成要件: 1)须是一种行为。只有违法思想动机而没有见之于行为不构成违法。(私藏雷管炸药属违法行为,想藏而未藏不属违法行为。) 2)须侵犯了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私藏雷管炸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3)违法的主体必须是有责任能力人或依法设置的法人。即完全行为能力人。(弱智人私藏雷管炸药不构成违法的,因为他是非完全行为能力人) 4)违法者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私藏雷管炸药主观上出于故意行为) 上述四个条件缺少一个方面均不构成违法。,2违法的分类: 1)刑事违法,构成犯罪。 2
27、)民事违法,包括宪法,婚姻法等,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造成某种利益损失的行为。(不一定构成犯罪) 3)行政违法,即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某人偷了一节放置不用的电缆,属于行政违法;若偷了一节正在使用的电缆造成停电甚至发生事故,则属于犯罪) (二)犯罪 1,犯罪:是违反刑法危害社会而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称为犯罪。凡是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破坏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侵犯集体或国有财产,侵犯公民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权利,以及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2,法律制裁种类: 刑事制裁是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国家对刑事违法者给予刑事制裁。
28、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限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主、附刑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刑法对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的处罚 1,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即对事故的后果表现为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过失主要表现在对待危害后果发生的主观意愿上,也就是说,当事人
29、并不希望、不追求危害后果发生。,1.事故经过 某矿某年7月22日夜班,22点跟班井长孙某到336上山溜子道检查,发现风筒有一处漏风,安排瓦检员检查瓦斯,经查,装药前,爆破前甲烷为0.5%,爆破后甲烷浓度达到1.1%,瓦检员发现浓度超限,立即通知班长停止作业撤人,班长说:“已经放完炮了,光拉煤没事”。就是不撤人。23日1时30分,瓦检员多次劝说不听,就到另一面检查瓦斯去了。由于放炮后,放炮员没有缠绕放炮母线,而且母线端头缠绕的角线造成短路,放炮员误操作放炮器,产生火花,引燃了瓦斯,1时40分该巷道发生瓦斯爆炸,造成8人死亡。,案例1,2.责任追究 班长强令冒险作业,应按刑法第134条规定处三年以
30、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事故中遇难不予追究。 瓦斯检查员明知瓦斯超限,对现场作业人员劝阻无效,不能撤出人员情况下,没有及时汇报井领导,也没及时汇报地面调度室,在没采取任何措施处理情况下,擅离职守,属于玩忽职守罪,应承担法律责任,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瓦检员多次劝撤无果而离开。故量刑为四年有期徒刑。,案例2 1.事故经过 某矿属瓦斯矿井,04年6月25日,当班瓦检员检查出某工作面瓦斯超限,当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同时向通风区汇报,调查度室值班人认为瓦检员检查有误,低瓦斯矿井不可能超限,通风区值班员也早已忘了这事,都没理会,结果由于移架摩擦产生火花,引燃瓦斯,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2
31、人。,2.责任追究 调度室值班员,通风区值班员属滥用职权,应承担法律责任,处有期徒刑37年。事故矿矿长,通风区长,安检处长属严重失职,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行政制裁。,第二章 矿产资源法与煤炭法 第一节 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 七章 附 则,矿
32、产资源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使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含量达到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集合体。 1.立法的目的 与适应的范围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2.矿产资源所有权、探矿权、开采权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
33、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在依法取得的勘察许可证范围内,勘察许可证规定的矿产资源的权力。 采矿权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的开采规定的矿产资源种类的权利。 除按下列规
34、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3.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
35、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 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 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
36、民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一) 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二) 开采国家紧缺的矿种的;(三)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四)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 一、立法的目的与适应范围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37、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总则的有关条文,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
38、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39、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4.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5.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4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
41、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
42、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
43、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
44、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
45、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煤炭法,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
46、所有权,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第四条 国家对煤炭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保护依法投资开发煤炭资源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与煤矿建设,开办煤矿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开采方案; (二)有计划开采的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 (三)有开采所需的地质、测量、水文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有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设计; (五)有合理的煤矿矿井生产规模和与其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六)法
47、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 开办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向煤炭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查批准。 审查批准煤矿企业,须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经批准开办的煤矿企业,凭批准文件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应当坚持煤炭开发与环境治理同步进行。煤矿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煤炭生产与煤矿安全,第二十二条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
48、产。第二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特殊煤种或者稀缺煤种,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第二十四条 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煤炭资源回采率由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根据不同的资源和开采条件确定。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井工煤矿采区回采率标准:煤层厚度 考核指标1.3m 85%1.3-3.5m 80%3.5m 7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回采率考核指标进行评估修正,并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一)地质构造复杂,厚煤层、中厚煤层和薄煤层的水文地质损失量分别超过可采储量20%、15%和10%
49、的;(二)煤层赋存不稳定,采区可采范围经井下勘探证实不足采区开采范围50%的;(三)开采“三下一上”(铁路下、水体下、建(构)筑物下和承压水体上)煤层的。 2012-12-27 起执行,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二)违反开采顺序的;(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2012.12.27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