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43 页编号:CCCF-XSRK-OO4:2008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2001-06-29 发布 2008-06-20 第二次修订 2008-07-01 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第 2 页 共 43 页目 录1 总 则 (1)2 型 式 认 可 的 申 请 与 受 理 (1)3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1)4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3)5 审 核 发 证 (4)6 证 后 监 督 和 换 证 (4)7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管 理 (7)8 投 诉 和 申 诉 (10)9 收 费 (10)10 附 则 (10)第 3 页 共 43 页第
2、3 页 共 43 页消 防 类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实 施 规 则1 总 则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 防 法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及 有关 规 定 制 定 本 规 则 。1.2 本 规 则 适 用 于 除 列 入 消 防 产 品 强 制 性 认 证 目 录 以 外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生 产 、 销 售 、 使 用 的 所 有 消 防 产 品 。1.3 本 规 则 是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的 通 则 , 公 安 部 消 防 产 品 合 格 评 定 中 心(以 下称 评 定 中 心 )应 按 照 各 类
3、产 品 的 特 点 , 分 别 制 定 相 应 补 充 细 则 , 明 确 本 规 则未 尽 事 宜 。2 型 式 认 可 的 申 请 与 受 理2.1 申 请 方 向 评 定 中 心 申 请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 需 将 下 述 申 请 资 料 (一 式 二 份 )提交 评 定 中 心 。1.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申 请 书 ;2.申 请 方 资 质 证 明 (1 1 复 印 件 ,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并 加 盖 申 请 方 的 印 章 );3.产 品 生 产 工 艺 流 程 图 ;4.产 品 关 键 件 特 性 描 述 填 报 表 ;5.生 产 设 备
4、及 检 验 设 备 清 单 ;6.其 它 需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2.2 对 申 请 资 料 经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 评 定 中 心 与 申 请 方 签 订 受 理 合 同 。2.3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申 请 材 料 , 通 知 申 请 方 修 改 后 重 新 办 理 。3 工 厂 条 件 检 查第 4 页 共 43 页3.1 对 受 理 后 的 申 请 方 , 评 定 中 心 组 织 安 排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组 。 检 查 组 的 人员由第 5 页 共 43 页具 有 规 定 资 质 的 人 员 组 成 。3.2 工 厂 条 件 应 满 足 消 防 产 品
5、 型 式 认 可 工 厂 基 本 条 件 ( 见 附 件 一 ) 的 要求 。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的 方 式 、 方 法 , 按 照 评 定 中 心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3.3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束 后 , 检 查 组 应 填 写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工 厂 条 件 检 查报 告 , 由 检 查 组 组 长 、 检 查 员 和 受 检 查 方 领 导 签 字 确 认 。 组 长 应 在 规 定 时 限内 将 该 报 告 提 交 评 定 中 心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论 为 推 荐 通 过 的 申 请 方 , 检 查 组 应 按 照 本 规 则 4.
6、1 条 的规 定 进 行 抽 封 样 品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推 荐 通 过 的 申 请 方 , 组 长 也 应 及 时 报 评 定 中 心 。3.4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束 后 , 申 请 方 视 检 查 工 作 情 况 , 自 愿 填 写 消 防 产 品 型式 认 可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工 作 意 见 反 馈 表 寄 送 评 定 中 心 。3.5 检 查 结 论 为 推 荐 通 过 的 申 请 方 , 应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认 真 整 改 , 并 按 规 定 提交 整 改 报 告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推 荐 通 过 的 申 请
7、 方 应 尽 快 整 改 , 整 改 完 毕 应 向评 定 中 心 提 交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工 厂 条 件 重 新 检 查 申 请 书 和 整 改 报 告( 并 附 不 合 格 整 改 记 录 )。3.6 评 定 中 心 对 申 请 方 提 交 的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工 厂 条 件 重 新 检 查 申 请 书 及 不 合 格 整 改 记 录 进 行 审 核 , 受 理 后 将 再 次 派 检 查 组 进 行 重 新 检 查 。3.7 重 新 检 查 应 按 照 本 章 有 关 条 款 的 规 定 进 行 。 重 新 检 查 结 论 为 不 推 荐 通过 的 申 请
8、 方 , 从 确 认 检 查 结 论 之 日 起 , 6 个 月 后 方 可 再 次 申 请 该 类 产 品 的 型式 认 可 。3.8 对 己 获 得 型 式 认 可 的 产 品 , 申 请 同 一 类 别 的 其 它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 应 按本 规 则 对 有 关 条 款 进 行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 在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与证 后 监 督第 6 页 共 43 页一 并 进 行 ; 申 请 新 的 类 别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 应 按 本 章 规 定 进 行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第 7 页 共 43 页3.9 在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有
9、 效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由 持 证 人 须 自 行 向 评定 中 心 提 出 申 请 , 重 新 进 行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1.正 常 生 产 周 期 内 停 产 一 个 月 以 上 、 三 个 月 以 下 ( 包 括 三 个 月 );2.生 产 条 件 ( 场 地 、 人 员 、 关 键 设 施 、 关 键 设 备 、 关 键 工 艺 等 ) 变 更 ;工 厂 检 查 通 过 的 , 保 持 证 书 ; 工 厂 检 查 不 通 过 的 , 暂 停 证 书 ; 持 证 人未 向 评 定 中 心 申 请 的 , 经 核 实 暂 停 证 书 。3.10 在
10、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由 评 定 中 心 组 织 重 新进 行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1.产 品 标 准 更 改 ,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2.产 品 型 式 认 可 所 要 求 的 工 厂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3.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等 要 求 的 ;4.评 定 中 心 认 为 相 关 因 素 的 存 在 足 以 影 响 证 书 有 效 性 , 须 现 场 检 查 的 。工 厂 检 查 通 过 的 , 保 持 证 书 ; 工 厂 检 查 不 通 过 的 , 暂 停 证 书 。3.11 实 施 工 厂
11、 条 件 检 查 前 , 申 请 方 应 向 评 定 中 心 缴 纳 费 用 。 检 查 人 员 的 差旅 费 由 申 请 方 支 付 。4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4.1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应 按 照 标 准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 其 检 验 样 品 由 工 厂 条件 检 查 组 在 现 场 检 查 结 束 后 抽 封 , 并 应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1.工 厂 条 件 检 查 结 论 为 推 荐 通 过 ;2.样 品 基 数 应 满 足 规 定 的 要 求 ;3.样 品 必 须 是 本 年 度 或 近 10 个 月 生 产 的 产 品 , 并 且 应 在
12、 产 品 保 质 期 内 ;第 8 页 共 43 页4.须 由 二 名 或 二 名 以 上 检 查 员 抽 封 样 品 并 在 抽 样 单 上 签 名 确 认 ;第 9 页 共 43 页5.抽 样 单 上 须 由 被 抽 样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或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确 认 。4.2 申 请 方 将 抽 封 的 样 品 寄 送 选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 填 写 消 防 产 品 检 验 申 请 书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文 件 。检 验 机 构 按 照 标 准 规 定 的 项 目 进 行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 并 按 规 定 的 标准 收 取 检 验 费
13、 。 4.3 检 验 机 构 应 按 照 规 定 的 检 验 周 期 完 成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 检 验 结束 后 , 检 验 机 构 向 评 定 中 心 提 交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报 告 , 并 由 评 定 中 心 将 型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结 果 通 知 申 请 方 。4.4 对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 按 照 本 规 则 第 5 章 规 定 的 程 序 核 发 证书 。4.5 对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 申 请 方 应 在 完 成 全 部 不 合 格 整 改 之后 , 向 评
14、 定 中 心 申 请 重 新 抽 样 补检, 超 过 6 个 月 不 申 请 重 新 补检的 , 则 作 为自 动 退 出 型 式 认 可 处 理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补检应 由 原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检 验 。型 式 认 可 发 证 补检仍 不 合 格 的 产 品 , 从 补检报 告 签 发 之 日 起 , 6 个 月 后方 可 再 次 申 请 该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5 审 核 发 证5.1 评 定 中 心 负 责 对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的 全 部 资 料 进 行 汇 总 、 审 核 , 对 符 合 要 求的 , 签 发 证 书 , 并 将 审 核 结 果 通 知
15、申 请 方 , 同 时 通 知 申 请 方 按 要 求 向 评 定 中心 缴 纳 批 准 费 ( 含 证 书 费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5.2 对 获 准 型 式 认 可 的 产 品 , 评 定 中 心 颁 发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5.3 持 证 人 凭 消 防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向 评 定 中 心 购 买 标 志 。5.4 评 定 中 心 及 时 发 布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信 息 。第 10 页 共 43 页6 证 后 监 督 和 换 证第 11 页 共 43 页6.1 对 己 获 型
16、 式 认 可 证 书 的 产 品 , 从 证 书 批 准 之 日 起 , 评 定 中 心 应 安 排 证后 监 督 , 每 年 不 少 于 一 次 。 遇 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时 , 经 企 业 申 请 , 评 定中 心 可 将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时 间 推 迟 三 至 六 个 月 ( 具 体 情 况 由 评 定 中 心 确 认 ), 推迟 检 查 期 间 保 持 证 书 有 效 状 态 。6.2 证 后 监 督 采 用 下 列 之 一 方 式 进 行 :1. 工 厂 监 督 检 查 和 产 品 监 督 检 验 ;2. 工 厂 监 督 检 查 ;3. 产 品 监 督 检
17、验 。证 后 监 督 方 式 及 内 容 , 由 评 定 中 心 监 督 计 划 中 具 体 规 定 。6.3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评定中心有足够理由对产品与标准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持证人或对持证人有投诉时;4. 有足够信息表明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产品一致性时;5. 有足够信息表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关键原器件等涉及产品一致性的因素发生变化,持证人、制造商、生产厂未申报变更或变更未经确认时;6. 证 书 或
18、标 志 使 用 中 发 现 问 题 。6.4 持 证 人 应 在 每 年 的 1 月 20 日 前 向 评 定 中 心 提 交 上 一 年 度 产 品 的 情 况 汇总 表 。第 12 页 共 43 页6.5 监 督 检 查 组 由 评 定 中 心 组 织 安 排 。 检 查 组 的 人 员 由 具 有 规 定 资 质 的 人员 组 成 。监 督 检 查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由 持 证 人 支 付 。6.6 监 督 检 查 不 能 满 足 规 定 要 求 , 检 查 组 收 回 证 书 转 交 评 定 中 心 。持 证 人 应 在 3 个 月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向 评 定 中 心 提
19、 交 整 改 报 告 和 重 新 监 督检 查 申 请 , 评 定 中 心 重 新 派 监 督 检 查 组 实 施 检 查 。 重 新 监 督 检 查 仍 不 满 足规 定 要 求 , 评 定 中 心 撤 销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6.7 监 督 检 查 结 论 为 推 荐 通 过 , 由 检 查 组 根 据 监 督 计 划 的 规 定 抽 取 监 督 检验 样 品 。6.8 监 督 检 验 样 品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样 品 必 须 是 出 厂 检 验 合 格 的 产 品 ;2. 样 品 数 量 应 满 足 监 督 检 验 的 要 求 ; 3. 样 品 必 须 是 本 年
20、 度 或 近 10 个 月 内 生 产 的 产 品 , 并 且 应 在 产 品 保 质期 内 ;4. 实 施 检 验 的 样 品 应 由 持 证 人 和 监 督 检 查 组 双 方 签 字 确 认 。6.9 产 品 监 督 检 验 合 格 的 按 6.11 进 行 。6.10 产 品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 的 , 自 检 验 报 告 签 发 之 日 起 3 个 月 后 , 持 证 人 可向 评 定 中 心 提 出 监 督 检 验 补 检 申 请 。 监督检验补检仍不合格的,评 定 中 心撤 销 其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6.11 通 过 监 督 的 产 品 , 由 评 定 中 心 对
21、 证 书 进 行 确 认 。6.12 不 能 按 规 定 要 求 接 受 监 督 的 持 证 人 , 评 定 中 心 收 回 该 持 证 人 全 部 型 式 认可 证 书 。6.13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由 持 证 人 将 被 抽 封 样 品 寄 送 指 定 的 检 验 机 构 进 行第 13 页 共 43 页监 督 检 验 :1. 上 一 年 度 未 接 受 监 督 检 验 ;2. 监 督 检 验 不 合 格 , 再 次 监 督 检 验 ;3. 生 产 条 件 变 更 , 生 产 线 重 新 布 置 。 6.14 评 定 中 心 及 时 发 布 年 度 监 督 信 息 。
22、6.15 持 证 人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应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有 关 情 况 报 评 定 中 心 :1. 持 证 人 、 制 造 商 、 生 产 厂 搬 迁 、 联 系 方 式 变 更 等 ;2.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及 对 产 品 设 计 、 生 产 、 质 量 管 理 等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人 员变 更 ;3. 产 品 一 致 性 变 更 或 产 品 设 计 、 生 产 工 艺 、 生 产 设 备 、 检 验 设 备 等 发生 显 著 变 化 ;4. 产 品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6.16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有 效 期
23、一 般 为 三 年 。 特 殊 产 品 证 书 有 效 期 按 特 则 规定 。6.17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6 个 月 , 持 证 人 应 按 本 规 则 第 2.1 条 的 规 定 向 评 定 中心 提 交 换 证 申 请 。6.18 评 定 中 心 接 到 持 证 人 的 申 请 资 料 后 , 对 符 合 要 求 的 , 派 检 查 组 进 行 工厂 条 件 检 查 并 抽 封 样 品 进 行 换 证 检 验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通 知 持 证 人 。换 证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 换 证 检 验 和 审 核 发 证 按 本 规 则 第 3 章 、 第 4
24、 章 、 第5 章 的 规 定 执 行 。6.19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如 产 品 标 准 变 更 ( 如 修 订 换 版 等 ), 应 按 相 应 规 则 执行 。第 14 页 共 43 页7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管 理7.1 评 定 中 心 负 责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和 标 志 的 监 制 、 管 理 。7.2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暂 停 使 用 证 书 和 标 志 , 证 书由 评第 15 页 共 43 页定 中 心 保 存 :1. 无 法 接 受 监 督 ;2. 监 督 检 查 未 通 过 ;3. 监 督
25、 检 验 不 合 格 ;4.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监 督 抽 查 不 合 格 ;5. 持 证 人 未 按 规 则 使 用 证 书 、 标 志 , 或 未 执 行 证 书 、 标 志 管 理 要 求 ;6. 正 常 生 产 周 期 内 停 产 三 个 月 以 上 ;7. 出 现 3.9 条 1 款 所 述 情 况 , 持 证 人 未 申 请 重 新 进 行 工 厂 条 件 检 查 ;8. 持 证 人 自 愿 申 请 ;9. 其 他 违 反 本 规 则 规 定 的 行 为 。发 生 上 述 第 1 条 款 的 行 为 , 持 证 人 应 将 证 书 交 监 督 检 查 组 , 监 督
26、检 查组 封 存 其 标 志 , 并 将 证 书 转 交 评 定 中 心 。发 生 上 述 第 2、 3、 4、 5、 6、 7、 8、 9 条 款 的 行 为 , 持 证 人 应 在 接 到 评定 中 心 通 知 之 日 起 ,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证 书 交 回 评 定 中 心 , 并 封 存 标 志 。证 书 暂 停 使 用 期 间 , 持 证 人 必 须 停 止 生 产 、 销 售 和 安 装 产 品 。7.3 持 证 人 恢 复 使 用 证 书 前 需 向 评 定 中 心 提 出 恢 复 申 请 , 待 按 规 定 检 查 和 /或检 验 合 格 后 , 评 定 中 心 同
27、 意 持 证 人 恢 复 使 用 证 书 和 标 志 。7.4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评 定 中 心 撤 销 持 证 人 持 有 的 型 式 认 可 证 书 :1.产 品 标 准 或 型 式 认 可 规 则 发 生 变 化 , 持 证 人 不 能 保 证 符 合 新 的 要 求 ;2.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3. 产 品 出 现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4.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通 过 监 督 检 查 或 监 督 检 验 ;5. 依 靠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得 证 书 ;第 16 页 共 43 页6. 滥 用 证 书 和 /或 检 验 报 告 , 如 转 让 、
28、 转 借 等 ;7. 涂 改 、 伪 造 检 验 报 告 、 证 书 、 标 志 ;8. 证 书 暂 停 期 间 , 持 证 人 仍 生 产 、 销 售 、 安 装 被 暂 停 证 书 的 产 品 ;9. 滥 用 标 志 ,如 转 让 、 倒 卖 或 用 于 未 经 型 式 认 可 的 产 品 等 ;10.变 更 生 产 场 所 且 未 经 确 认 的 ;11.未 按 规 定 交 纳 费 用 ;12.经 确 认 , 存 在 可 能 引 起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或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性 后 果 的 因 素等 。7.5 原 持 证 人 应 在 撤 销 证 书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29、,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证 书 交 回 评 定中 心 , 标 志 封 存 。 证 书 撤 销 后 , 原 持 证 人 必 须 停 止 该 产 品 的 生 产 、 销 售 、 安装 , 应 对 所 有 库 存 产 品 和 己 售 出 的 产 品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7.6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评 定 中 心 注 销 其 证 书 :1. 持 证 人 自 愿 申 请 ;2. 持 证 人 已 注 销 ;3. 产 品 标 准 作 废 等 ;4. 其 他 应 注 销 证 书 的 情 况 ( 如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等 )。7.7 证 书 注 销 后 , 原 持 证
30、人 应 在 注 销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证 书交 回 评 定 中 心 , 封 存 标 志 。7.8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 持 证 人 提 出 变 更 时 , 应 向 评 定 中 心 提 交 下 述 资 料 :1. 持 证 人 变 更 申 请 ;2. 变 更 说 明 ;3. 与 变 更 说 明 内 容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4. 评 定 中 心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等 。第 17 页 共 43 页资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 评 定 中 心 受 理 变 更 申 请 。7.9 评 定 中 心 及 时 发 布 证 书 保 持 、 变
31、更 、 暂 停 、 撤 销 、 注 销 、 恢 复 等 信 息 。7.10 评 定 中 心 按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获 得 型 式 认 可 产 品 的 生 产 、流 向 等 信 息 。7.11 持 证 人 必 须 正 确 使 用 与 证 书 内 容 相 一 致 的 标 志 , 每 个 产 品 或 最 小 包 装单 位 一 枚 。 标 志 不 得 他 用 , 评 定 中 心 不 定 期 地 对 标 志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抽 查核 实 。7.12 持 证 人 使 用 标 志 的 具 体 要 求 由 相 关 产 品 的 型 式 认 可 补 充 细 则 规 定
32、 。8 投 诉 和 申 诉8.1 评 定 中 心 应 制 定 投 诉 、 申 诉 程 序 , 并 应 建 立 专 门 部 门 负 责 受 理 来 自 各 方的 投 诉 、 申 诉 , 经 调 查 核 实 批 准 后 , 采 取 处 理 措 施 。8.2 评 定 中 心 保 存 所 有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投 诉 、 申 诉 的 处 理 结 果 记 录 。9 收 费型 式 认 可 收 费 由 评 定 中 心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统 一 收 取 。10 附 则10.1 本 规 则 由 公 安 部 消 防 产 品 合 格 评 定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10.2 本 规 则 自 公 布
33、 之日起实施。第 18 页 共 43 页附件一: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为确保获准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申请方的质量管理,对实施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生产申请方生产环境、检验和设备管理提出基本要求,促进申请方不断改进基本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水平,鼓励申请方建立和有效运行完善的质量体系,并持续改进,特制定本基本条件。一、申请方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配备足够的资源,明确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其方针和目标的实现。二、生产场地、环境必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三、生产、检验设备
34、必须满足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规定的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且其设备的技术指标、性能、数量等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及检验工作要求。四、建有生产、检验设备及工艺装备档案,其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齐全,有设备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并能贯彻执行。五、应编制和有效实施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所需的控制:a)文件发布前得到审批,以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b)对文件的制定、发放、修改和标识做出规定;第 19 页 共 43 页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第 20 页 共 43 页d)确保外来文件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e)产品标准、主要原材料标准及相
35、关标准齐全。f)产品设计文件和工艺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产品一致性有关文件符合型式认可规则要求,并可有效地用于指导生产、检验工作。六、应编制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产品检验、检验设备计量校准、设备维护和顾客服务等记录进行有效管理,达到下述要求:a)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b)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c)对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七、应编制采购文件,内容应包括产品类别、形式、等级或其他标识方法;质量要求、验收依据;应对关键元器件、外购外协件的供货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八、应策划并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生产和服务,包括:a)获得作业指
36、导书;b)使用适宜的设备;c)获得和使用监视和测量装置;d)对生产和服务过程实施有效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监视和测量;e)对关键过程和特殊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第 21 页 共 43 页九、应确定需实施的监视和测量以及所需的监视和测量装置,为生产符合确定的要求提供证据。测量设备应:a)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b)校准状态得到识别;c)对设备状态进行有效监测和管理,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十、应建立并有效实施完善的质量检验规程,进货检验(验证) 、过程检验、出厂检验项目明确,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包括:a)申请方应对产品质量形成有重要影响的原材料进行检验。b)出厂检验的项目应不少于有关产品
37、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尤其是产品一致性的保持要求。c)按规定做好检验记录,并收集、归档、保存,便于查阅。十一、有完善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并严格执行。十二、产品包装技术文件齐全,使用说明书内容正确,产品标识和质量标识符合要求。十三、从事生产、检验等人员应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特殊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规定的资质。十四、应编制并有效实施产品售后服务程序,不断提高顾客满意度。十五、定期对满足型式认可要求的状态进行自查,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第 22 页 共 43 页附件二: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 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
38、充细则。第二条 灭火器分为:1. 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2.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4. 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5. 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6.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7.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8. 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第三条 申请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的企业,应具有适宜的满足灭火器生产要求的生产场地。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 1 和附件 2 的要求。第四条 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 3 和附件 4 的要求。第五条 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限期为三年。第六条 获准型式认可的灭火器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标志应贴在每具灭火器贴花的右上角上方。第 23 页 共
39、 43 页第七条 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 1:灭火器产品生产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1 环焊缝(纵焊缝)自动焊设备 灭火器焊接筒体生产企业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2 消除应力的热处理设备灭火器拉伸和焊接筒体生产企业(适用时)必备,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3 灌装灭火剂的设备 数量及技术参数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4 秤 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满足要求5 量筒(水基型灭火器适用) 准确度 ,测量范围及数量满足要求0%26 压力表 准确度不低于 1.6 级,测量范围满足要求7气密试验槽(包括时钟、温度计,二氧化碳灭火器
40、还包括加热装置)数量、容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温度计准确度18 永久性标志打印设备(适用时) 能打印连续序号及标准规定的永久性标志,数量、技术参数满足要求9 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装置 能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0灭火器筒体、瓶体水压试验后干燥处理设备(工艺要求适用时)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1 热旋压收底设备或压凹型底设备或底部增厚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2 退火炉(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3 酸洗、磷化、皂化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4 拉拔减薄设备(采用拔伸减薄工艺必备)或水压机( 钢坯拉拔)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5
41、瓶颈收口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16 淬火、回火设备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第 24 页 共 43 页17 喷砂机或抛丸机 数量应满足批量生产的要求备注:序号 6 的设备为贮压式灭火器生产企业适用序号 11-17 的设备为 CO2 灭火器合金钢无缝瓶体生产企业适用附件 2:灭火器产品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 设备名称 要求1卷 尺 、 卡 尺 、 千 分 尺 、 壁 厚 千分 尺 、 高 度 尺 、 喷 嘴 口 径 检 测工 具测量范围、准确度及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2 温度计、秒表、测力仪准确度:温度计1.0,秒表0.5s(60min内),测力仪5,测量范围应满足检验要求3 秤 测量范围、
42、准确度需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4 螺纹环规、塞规 按设计图纸要求配备5 环境试验室 205,体积10m 36 灭火器喷射试验室 生产干粉灭火器企业必备尺寸 10m(8m)2m2m7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 级,测量范围 04.0 MPa,生产贮压式灭火器企业必备8 灭火剂含量、吸湿率或水分等性能的检验设备 生产干粉灭火器、CO 2 灭火器的企业必备9 水压、爆破试验装置、夹具及爆破试验安全防护装置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 1.6 级,其中 CO2 及推车式灭火器试验装置升压速率0.5 MPa/s,并应能测出试验过程中,筒
43、(瓶)体的屈服压力值,能测出从开始升压至瓶体爆破瞬间水的总压入量。喷射软管试验装置还应具备相应温度环境要求(适用时)10 万能材料试验机生产 CO2 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11 筒(瓶 )体探伤设备生产 CO2 灭火器瓶体及推车式灭火器筒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第 25 页 共 43 页12 冲击试验机 生产 CO2 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13 金相分析设备 生产 CO2 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14 压扁试验机 生产手提式 CO2 灭火器瓶体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
44、验要求15 无损测厚仪 生产 CO2 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16 硬度计 生产 CO2 灭火器的企业必备,测量范围及准确度满足检验要求附件 3:手提式灭火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抽样方法、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一) 检验依据GB4351.1-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1 部 分 :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性 能 和 结 构要 求 GB4351.2-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2 部 分 : 手 提 式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钢 质 无 缝瓶 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 3 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二
45、) 抽样方法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为 100 具。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 21 具(增加一类灭火试验加 3 具,增加电绝缘性能试验加 2 具,水基型灭火器内部腐蚀试验另加 2 具,塑料件试验适用时加 2 具,干粉灭火器振撞试验加 2 具)。第 26 页 共 43 页(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1.型式认可发证检验项目按表 1 规定。2.判定准则:若所有检验组中均未发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合格;任何检验组中出现不合格,则判该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不合格二、监督检验(一) 检验依据GB4351.1-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46、 第 1 部 分 :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性 能 和 结 构要 求 GB4351.2-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2 部 分 : 手 提 式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钢 质 无 缝瓶 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 3 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二) 抽样方法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或流通领域或使用单位处随机抽取样品。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应满足检验样本数量的要求。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 6 具。(三) 检验项目和判定准则1. 监督检验基本项目按表 1 规定,必要时可由认证机构根据需要增减,年度监督时发布。表 2合格判定数 Ac检验组检验
47、项目样本大小(具)A 类不合格B 类不合格C 类不合格各检验组合格判定数 Ac总判合格判定数Ac第 27 页 共 43 页1 标志及外观检查 (3) 0 0 1 12 20 喷 射 性 能 试 验 2 0 0 1 13 操作机构检查 (2) 0 1 14 超压保护装置动作压力试验 (2) 0 05 总质量及灭火剂充装量试验 (2) 0 0 1 16 结构检查 (2) 0 0 1 17 喷射软管及接头强度试验 (4) 0 08 筒(瓶) 体水压试验 (2) 0 09筒体(瓶体)爆破试验筒体(瓶体)壁厚测量CO2 灭火器瓶体检查(2)+(4) 0 0 010 高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1
48、1 低温喷射性能试验 2 0 1 2 212 灭火剂性能试验 (1) 0 013 灭火器压力指示器检查 (2) 0 014 阀门检查 (2) 0 015 手册检查 (2) 0 0 03注:1.样本大小带括号数字为可利用其他检验项目的已检验样本进行试验。2.序号 13、14 允许采用提供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进行验证的方式。2. 判定准则:按表 2 规定:a.每检验组不合格数不大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则该检验组合格,反之为不合格;b.各检验组均合格且累计不合格数不大于 3 者,则判定该灭火器监督检验合格,反之为不合格。(四) 不合格分类详见附表手提式灭火器检验不合格分类三、换证检验(一) 检验依据GB4351.1-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1 部 分 :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性 能 和 结 构第 28 页 共 43 页要 求 GB4351.2-2005 手 提 式 灭 火 器 第 2 部 分 : 手 提 式 二 氧 化 碳 灭 火 器 钢 质 无 缝瓶 体 GB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 第 3 部分:手提式灭火器检验规则(二) 抽样方法1. 抽样方法:在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取样品。2. 抽样基数:每种规格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具。3. 抽样数量:每种规格抽样数量为 16 具(水基型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