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柜台货架定作合同甲方(承揽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定作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传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为乙方加工柜台、货架,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 加工成品品名 规格(长,宽,高 cm) 单位 数量 备注玻璃柜台 件塑料台面柜台 件 不带抽屉玻璃台面柜台 件棉布货架 件大百货电器货架 件小百货货架 件第二条 加工成品质量要求一、材种:柜台,货架一律采用水曲柳。二、用材尺寸:按图纸所标尺寸制作。2三、严格掌握木制品的木材干燥程度,榫缝、肩角结构必须严密、坚固,表面必须平整光滑,木材无形变、翘曲、拨缝
2、、松榫;塑料面要求平直、整齐,四周不得有翘起、脱胶现象;玻璃位置以图纸标示为准,保证方正、平直并且安装方便。四、甲方按乙方质量要求和图纸,先做规格样品,由县物价局核定价格后,双方代表当面封存样品,作为验收的依据。第三条 原材料由甲方提供。原材料质量要求: 。第四条 图纸由乙方于 年 月 日前送交甲方。甲方在依照乙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发现提供的图纸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有权停止工作,并通知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第五条 工程价款按核定价格单计算款 元(大写: )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本加工成品全部完工后,
3、甲方通知乙方到厂验收,乙方接到通知 天内必须到厂验收。验收标准以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图纸和样品为标准,数量以合同规定为标准。双方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由县物价局提供检验证明。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年 月 日至 月 日全部交货。任何一方如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必须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交货地点在乙方 ,由 (部门)收货,验收合格,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包装,以定作物不受损坏为准;每件包装费均按 元(大写: )计算,共计 元(大写: ) ,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第九条 运输办法及费用负担由甲方负责运输,每件运输费用均按 元(大写: )计算,运输费用共计
4、 元(大写: ) ,全部费用由乙方负担。运输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第十条 本合同签字之日,乙方应向甲方给付预付款 元(大写: )3。甲方不履行合同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必须如数返还预付款。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把预付款抵作违约金和赔偿金,有余款的应返还。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乙方收到全部定作物,验收合格后,即办理移交手续,据以结账,并在收货后 天内通过银行付款。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一、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乙方同意利用的,应当按质论价;不同意利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理或调换,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经过修整或调换后,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有权拒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二、
5、甲方交付定作物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乙方仍然需要的,甲方应当照数补齐,补交部分按逾期交付处理;乙方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三、因甲方包装不善造成定作物毁损的,由甲方赔偿损失。四、甲方逾期交付定作物的,应当向乙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 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价款总额的 %偿付违约金。五、甲方不能交付定作物的,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部分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六、由甲方负责送货的,如运输中造成定作物损坏,甲方应当负责修理,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收。第十三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一、乙方如中途变更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或设计等,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二、乙方如
6、中途废止合同,应偿付甲方未履行部分定作物价款总值 的违约金。三、乙方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顺延外,乙方应当偿付甲方因停工待料的损失。四、乙方如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款,应当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4五、乙方如无故拒绝接收定作物,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六、乙方如变更交付定作物的地点,应承担因此而多支出的费用。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毁损、灭失的,甲方在经有关部门证明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如不可抗力的损失是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以外发生的,不得免除甲方责任;在乙方迟延接受或无故拒收期间发生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五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办理本合同公证的公证机关申请调解,或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经公证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即失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公证处、 各存一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 签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