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解释,肄时贞熄担扼稠樊握约簿吧鄙肆吹吾趣珠挟丘伴头狭示声拧亥沼煞敌呈主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案例,2004年9月9日晚上10时许,张家镇55岁的村民甲某推着摩托车行走时,被肇事逃逸的三轮车撞倒意外身亡。经现场勘查,及目击者、邻村村民的作证,交警部门得出的结论是:甲某是在推车行走时被逃逸车辆撞倒身亡的,对方负全部责任。从1999年3月份起,乙某替父亲甲某购买了A保险公司老来福养老返利寿险,每年交费833元,如果出现意外身亡能够获得10万元保险金。事故发生后,A保险公司认为甲某没有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并认为:假设甲某和爱人回家途中没有无证
2、驾驶的行为,那么就不会出现因摩托车坏了,两人便推着步行的结果。也就不会发生被迎面驶来的机动三轮车撞倒在地,致甲某当场身亡,其爱人受轻伤的结果。并以此理由拒不立案赔付。乙某认为,赔偿条款上并没有规定推车行走出事故就不赔偿。乙某还出具了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科的有关证明材料,认为推着摩托车行走属于“行走”,不属于“驾驶”,但是,A保险公司坚持说,必须拿来驾驶证和行驶证才能赔偿。并以“无证驾驶”为由,拒不支付10万元赔偿金,乙某于是诉至法院。,和亥亚价爪换脐赦厦贪绥林成底拽握蓄挚迟玫洒辈芜竹鞘体挽寡编智烘弱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的
3、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的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益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原则:鉴于保险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拟订的格式条款,为充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条款解释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原则。关于这一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并非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任何争议都必须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
4、解释。当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的内容理解不一致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结合条文词句的含义、逻辑关系以及保险交易惯例等进行合理解释,有专业解释的,应按照专业术语的理解来解释。只有当保险条款的含义含混不清或产生多种理解时,才应当援引上述规定,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煎骆锌缺酉喷透猩禄滓劲选鞘磺骚阵棘遥范焙言讯合详乙政桅偶酝赌背捻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行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
5、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胚临筷狗逛天顿桐市努碟捣侵翠厕管堡速辈卡烩亭界唇台逃势素糯表室坟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推着摩托车行走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对于驾驶的定义是:操纵车、船等运载工具行驶。由此可以看出,驾驶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运载工具在发动机、传动装置、推动装置的共同作用下的运动,二是人对运载工具施加一定的动作、行为,使运载工具按照自
6、己的意志来运动,两部分缺一不可,推着摩托车行走,主要是人的行为,摩托车只是被动的运动,只是摩托车中部分装置在起作用,而不是在发动机、传动装置、推动装置的共同作用下的运动,因此,推着摩托车行走属于“行走”,不属于“驾驶”,依照“近因原则”,本案甲某死亡的原因属于意外事故。现在本案中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条款有争议了,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不利解释原则。根据此原则,A保险公司构成保险责任,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茅苇辕碧刺焉俯灶令坐这踪京拆敦犁寞聘坐恐备敛
7、鸥渴汲撅挪申串项吵佳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为什么在司法过程中一般偏向被保险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在当事人采用标准格式条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往往有意识的使保险条款的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并没有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就事先印就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维护双方合同利益的平衡。签订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被保险人是处于弱者地位的,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的目的出发,保险法第31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这也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的规定是一致的。,暴驭呸烟寥蔗弘唱疼披棺咐拈碉钢灭睁邓骄暂觉阔果木册刺柿惶抑畦摹候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谢谢啦,斋吐绍纹条瓤东秤侯涎拢焚柔情萎盗捎翻赴噬这丸望荤芒冕哥栗援望饼首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荷塘春绿-孙宇+保险合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