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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专业 14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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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十四章 劳动用人制度,第一节 招用人员,一、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就业促进法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自主用人权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在市场就业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人力资源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受到法律保护。从就业促进角度看,保护好用人单位用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和稳定就业。(二)招用人员途径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的途径主要有: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2、。,(三)用人单位的义务(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3)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4)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四)禁止行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2)扣押被录用人员的

3、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4)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5)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7)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五)反歧视主要是指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中,不得有对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少数民族劳动者等人员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录用的内容。(六)从事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招用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

4、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二、就业登记国家建立就业登记制度。通过对劳动者就业实行登记,加强就业管理,掌握人力资源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及时调整就业促进的相关政策。(1)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具体规定是,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

5、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定(一)外国人在中图就业的一般规定我国允许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就业。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3)无犯罪记录;(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我国申办就业许可证的程序是; 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拟聘原因和所拟聘外国人基本情况的文件,由行

6、业主管部门按法定条件审批。 经审批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证机关办理核准发证手续。中央级用人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以及就业许可证。,申办职业签证的程序是: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就业许可证和签证通知函以及本国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处)进行职业签证。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许可证的外国人,应凭被授权单位或法定有关机构签发的签证通知函和法定的有关文件,申请职业签证。申办就业证的程序是:用人单位聘用外国

7、人就业,对除法律规定可以免办就业证的外国人外,应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人境后l5日内,持就业许可证、劳动合同以及有效护照或代替护照证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申办居留证的程序是: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办居留证。居留证的有效期可以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特殊规定(1)我国尚有一些单行法规或规章对外国人到中国就业,要求具备中国政府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非法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非法就业的外国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依据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从

8、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2)在我国就业可不申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的外国入主要是指: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准许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经文化部批准持有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四、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的规定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9、,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证制度。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的,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应当由本人申请办理就业证。经许可并取得就业证的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包括: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港、澳地区居民可以

10、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办就业证。(1)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2)身体健康;(3)持有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等有效证件);(4)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用人单位为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申请办理就业证,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下列有效文件: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旅行证件; 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健康

11、状况证明; 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拟聘雇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拟聘雇人员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准予就业许可,颁发就业证;不予就业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应当持就业证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聘雇台、港、澳人员登记备案手续。,香港、澳门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香港、澳门

12、人员提交的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派遣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歇业或者停止经营的,应当在歇业或者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内到颁发该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五、违反法律规定招用人员的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

13、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存在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4)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1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用工管理,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一)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由劳动合同法律调整,从而形成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合同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合同关系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二是基于劳动合同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三是以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关系当中是平等的主体;二是劳动合同的主体自发形成的一种法律关系,其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三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

15、互的。(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指参加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享有劳动合同权利和承担劳动合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主要指的是劳动行为。所谓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二、劳动规章制度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内部规则。 建立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

16、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均规定,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应当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对非国有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法律没有强制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7、,(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公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三)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劳动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应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是要向劳动者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四)违法劳动规章制度的处理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定制度出现违法情形时,有两

18、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劳动者以此为由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经济补偿的纳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如下:(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补偿金

19、、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

20、动关系,但是不使用劳动者,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而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但是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作出了专门规范。1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表明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但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

21、应当依法载明劳动合同必备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4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

22、义务(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5)因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1)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2)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

23、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6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3)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4)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5)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7)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7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

24、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8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9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

25、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以小时计酬为主;二是工作时间累计不能超过24小时。劳动合同法有关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主要有:(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5)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非

26、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第三节 集体合同与集体协商,一、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概念、特征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按照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促进集体谈判公约就集体谈判的特征及内容做出的概括性表述,集体协商是一种由单个雇主、雇主群体或组织同单个或者若干工人组织之间签订各种协议的过程。在我国,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团体就劳动问题,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协议。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为了充分地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劳动合

27、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 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在我国,集体合同主要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等问题,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一)集体协商的特征(1)集体协商是劳动者团体与企业或企业团体之间的谈判。劳动者团体在我国主要是指工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

28、订。企业团体是指企业(雇主)组织(如企业家协会)。在我国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第8条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第9条规定:“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但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第10条规定:“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按照本规定第9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第15条规定:“集体合同签字人为双方的首席代表。”,(2)集体协商是围绕着改裁劳动

29、条件和协调劳动关系的谈判。集体协商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还可以包括与劳动条件密切关联的企业内部的人事制度改革,如录用标准、人员流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等。(3)集体协商的结果体现在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在协商中,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4)集体协商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当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后,不是替代而是修改相关的个人劳动合同,因为它本身并不产生劳动关系。(5)国家在集体协商中起调解作用。集体协商虽然是一种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意见不一致时,国家可以发挥调解作

30、用。(6)劳动者应当受到特别保护。在集体协商中,劳动者应享有充分的保护,以防止在就业方面发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劳动者不能因加人工会而被拒绝雇用,也不因其加入工会或参加集体协商谈判而受解雇或受其他歧视。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II条规定:“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起5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除具有一般协议合同的共性外,还具有一些自身特征:(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它本质上所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它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

31、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全体劳动者。全体劳动者一方由工会组织为代表,没有建立工会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作为其代表,不能由职工个人或职工中其他团体为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其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协商、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集体合同的签订(一)集体合同签订的主体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法第18条规定:“工会可以

32、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劳动法第7条第二款也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有权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这一特定主体资格说明,劳动者一方必须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身份出面;集体合同才能成立。这是劳动法调整集体合同区别于民法、经济法调整的民事合同和经济合同的重要特点之一。但是,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单一的区分合同类型的标准,它只是集体合同成立的一个条件。因为工会与企业业主签订的合同,有集体合同,也有其他类型的合同,如一些民事合同。,(二)集体合同的类型除一般性的集体合同外,企业职工一方还可以与用人单位

33、订立以类型的集体合同。(1)专项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2)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1集体协商代表(1)确定集体协商的代表。集体协商的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

34、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2)协商代表的权益。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

35、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 企业内部的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2提出集体协商要求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3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集体合同的草案制定出来以后,应由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和最后通过,使集体合同能够反映企业行政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36、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应由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4集体合同的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1)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

37、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5集体合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l5日内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6集体合同的效力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

38、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三、集体协商的内容根据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工资调整办法;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2)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时制度;加班加点办法;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劳动定额标准。(3)休息休假。主要包括: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其他假期。(4

39、)劳动安全与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5)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主要包括: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7)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8)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时间;确定劳

40、动合同期限的条件;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9)奖惩。主要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10)裁员。主要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11)集体合同期限。 (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协议,是指专门就工资事项签

41、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工资协议的期限;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工资支付办法; 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五、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一)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因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

42、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就是集体合同争议。(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及其程序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协商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1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管辖地方各类企业和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管辖范围。全国性集团公司、行业性公司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央直属企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

43、政部门指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是受理和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日常工作机构。,2处理集体合同争议的方式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书面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视情况进行协调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机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44、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结束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第四节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劳动争议基于劳动关系而存在,其特征有两点,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

45、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是劳动争议的内容限于劳动权利和义务方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法律规范。我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该法处理。同时,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也已纳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法律依据还有: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制定的仲裁规则。,二、劳动争议当事

46、人的权利、义务(一)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是指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这里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另一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应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这里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

47、位为共同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此外,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2第三人除劳动争议当事人外,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活动。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诉讼活动或者由劳动

48、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仲裁、诉讼活动。劳动争议第三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须在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终结时参加仲裁或诉讼;二是须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是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目的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3. 代理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二)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

49、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劳动争议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 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2)有权选择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也有权拒绝调解而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4)在调解、仲裁和诉讼程序中,有权要求有关调解、仲裁和审判人员回避。(5)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或已死亡的职工,其法定代理人或由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人,有权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6)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时,有权要求其作出说明。(7)有权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与另一方自行和解。(8)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同意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调解 书送达之前有权反悔。(9)劳动者对仲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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