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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729901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6.8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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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 号)等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4 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或按上述办法规定标准,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对社会服务资源起带动作用的服务机构。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条 资金重点支持建设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信用担保、

2、法律、培训等专业服务的公共平台和为中小企业提供实验、检测等技术服务的开放性技术平台,鼓励以区(县)、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为主体建立区域性服务平台。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一)平台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包括:1、必要的设备购置支出;2、软件开发或购置支出;3、为拓展公共服务范围及为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对公共服务场地进行必要改扩建的支出; (二)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并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的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三)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支出;(四)其他公共建设及服务支出。第四条 资金采取拨款补助方式予以支持,优先支持经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市、区(县)两级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

3、门委托的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阶段性目标计划,采取前补助方式分年度支持。其中:市级平台建设项目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金额;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支持的区(县)级平台项目,市级财政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分年度投资(支出)计划的 50%。其他平台项目按照总投资(支出)计划,一次性核定项目总支持额度,按照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和已达成阶段性目标情况,分年度对已完成投资(支出)部分采取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当期实际完成投资(支出)额的 30%。其他平台项目最高总支持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对平台服务场地租赁支出、专项

4、服务经费支出的补助比例,市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50%,区县级平台不超过总支出的 30%。第三章 申报要求第五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在北京;(二) 平台建设项目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三) 平台建设项目的建设期不超过三年;(四) 项目单位此前已获得支持的其他平台建设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五)申请服务场地租赁支出和专项服务经费支出补助的平台,需经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且所提供的服务需受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委托。第六条 申报平台建设、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一)中小企业公

5、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1)(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建设项目提供)(格式见附件 2);(三)在年检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六)近两年获得各级政府财税支持及其他支持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七)真实性声明(附件 4);(八)其他须提供的材料。获得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申请地方配套时,报送材料另行通知。第七条 前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还需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3、项目已完成建

6、设内容、资金申请年度计划完成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提供);4、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建设项目提供);5、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 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第八条 后补助方式支持的平台建设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材料:(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每年申请资金前报送项目年度资金申请材料,内容包括: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3、项目已完成建设内容及资金申请年度完成建设内容;4、已完成投资对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所起到的作用;5、项目尚未完成的建设内容及建设计划;6、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 3)及已投入资金证明。(二)项目完成后最后一期申请资金前,需提交项目验收材料,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

7、2、完成内容;3、完成质量:主要包括购置的设备、开发或购置的软件及场地改扩建的实用程度和先进程度;服务中小企业的规模和效果; 4、项目对平台服务能力提升所起到的作用;5、项目存在的问题及未来改进;6、项目专项审计报告(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殊项目可由企业自行编制)。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2)项目单位近两年获得的各类财政资助情况;(4)项目基本内容、实施周期及情况、项目完成效果;(5)项目实际投入额构成情况及付款情况(包括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部分说明原因);(6)项目实际投入额的发票取得情况,包括已取得金额,未取得金额说明原因,发票单位与项目单位名称是否完全一

8、致等。第九条 申报场地租赁和专项服务经费补助的,还应报送以下材料:1、项目单位基本概况;2、项目概况和实施计划;3、场地租赁合同或专项服务合同(委托书);4、年度专项服务计划(服务经费补助项目提供);5、开展服务相关的证明材料(服务经费补助项目提供);6、项目支出明细表(见附件 3)及已投入资金支出的凭证。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不定期组织项目申报,并将项目申报通知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及首都之窗等网站公布。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区域性平台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由申报单位向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

9、部门报送资料,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联合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全市性平台项目和行业性平台项目申请资金支持,由申报单位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报送资料。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拟支持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市财政局根据公示结果和当年预算情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及绩效跟踪评估。区(县)

10、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对平台补助项目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获得补助的平台项目的实施单位,每年 3 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逾期不报的,或项目完成情况差的,以后年度不再支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跟踪管理。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平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获得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对于获得后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在最后一期资金申请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第十五条 获得补助的平台建设项目结束后 3 个月内,区域性平台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区(县)中小企业主管

11、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全市性平台项目和行业性平台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如项目无法按规定时间完成或需要变更,项目单位应通过区(县)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延期或变更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变更。其中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5);(二)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该报告是对项目情况的全面总结和自我评价,除需包括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所述内容外,还需对项目目标实现、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调整和变更等进行总结评价。(三)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合同书,以

12、及项目调整(变更)批复。(四) 项目购置设备清单。第十七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获得资金支持的平台项目进行绩效跟踪评估。评估不合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已获得认定且情节严重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取消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第十八条 各项目单位应接受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以虚报数据等手段骗取资金,或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的,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今后三年不再受理其申请财政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违反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取消其“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称号。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出明细表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5、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 附件:1、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附件: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出明细表附件:4、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附件:5、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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