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贸实务2011 年 2 月 27 日 孟勤国老师外贸法律实务的特征一、学习外贸法律实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外贸的概念。注意:外贸的境内境外为基础础的。通过海关。三、外贸活动中存在的法律关系。1、国际贸易合同关系。这是最基本、最核心的法律关系。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的进出口业务。如我国高铁建设方面的技术将出口给世界各国。上述业务的发生必然涉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而产生相应的国际贸易合同。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合同法,都是解决这些业务的法律关系。如国际贸易术语。2、外贸代理关系。与国内交易不同,国际贸易涉及取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管理。我国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审批与管理制度对外贸活动进管理,没有进
2、出口权的单位不能与国外经济主体直接签订交易合同。以前,我国只有享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才能代理国内企业在国外签订合同、购买货物。这种合同直接由外贸公司作为买方与供货方签订合同。后来,随着改革开发的进行,外贸法的颁布实施,进出口权管理仍然保留,但享有进出口权的单位仅除了达到地一定资质的外贸公司外,还有大型企业为了出口自己的产品或者进口原材料而自设的进出口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要进口货物,就要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公司代理进出口。外贸代理和民事代理最大的区别是:外贸代理人与自己的名义与外方签订合同。如此一来会形成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即外商与进出口公司的买卖关系及进口人买方的代理关系。现在进口方进接介入合
3、同谈判和签订。3、海商运输关系(承运关系) 。我国大部发的外贸是通过海商运输完成。主要是:地理环境因素(我国有一万七千公司的海岸线) 、海上运输成本较低。船运关系中又涉及了租船、所有权转移、海上运输保险、承运人的责任。国际贸易关系中,不同是贸易术语就代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价格术语中还包括货物所有权转移和风险转移的时间。承运合同索赔期是 6 个月。中国某公司向越南某公司购进木薯,约定 CIF 价格。中国公司取得提单,货物到岸后,船务代理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第三方。问中国公司应向谁主张权利。4、保险关系。如何投保?出险后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5、信用证支付关系。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付款关系。因为通过
4、信用证关系付款使得银行加入买卖双方的法律关系,银行包括开证行和付款行。两家银行的加入使国际贸易的信用度大大增加。银行设定的信用证规则。要了解银行的责任范围、信用证的审查制度。6、关税关系。研究关税制度。哪些是属于合理合法避税,哪些是违法漏税。了解海关的报关纳税程序。7、检验检疫关系。2第一,检验。包括质量和数量检验,这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国际贸易一般委托第三方检验,国际上有知名的检验证书。如钻石检验有美国 GRA 证书。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约定由谁来出具检验证书,即共同委托第三方检验。以此来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第二,检疫。防止进出口产品带有影响国内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带有致害因素
5、,防止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影响。如活的动物不能随身携带出入境。8、港务关系。由于绝大部分的国际贸易是通过海上运输,装运港和目的港与业主、货主的关系就是一个服务关系。但该服务又不同于一般服务,可以选择不同城市的港口,但该服务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同时,港务关系还包含了进出口管理职能。港务关系包括:装卸服务和仓储服务关系。装卸程序:锚地安排泊港时间和泊位引航装、卸货。仓储服务:仓储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毁损由谁承担。案例:国内甲公司与韩国公司签订 CIF 价格的钢材供货合同,最后货未到防城港,卖方租用台湾一家单船公司的承运。2011 年 3 月 13 日星期日二、外贸法律实务中的案例案例一:上世纪八十年末,上
6、海一家公司与中东国家一家公司签订了出口冻鸡的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了用阿拉伯的方式宰鸡。上海公司拥有一台很现代化的杀鸡设备,并用该设备杀鸡后海上运输至阿拉伯港口,结果到了阿拉伯港口后,该船货物被海关查封。并被阿拉伯国家起诉违约,因为没有用阿拉伯的宰杀方式杀鸡。但上海公司并不知道阿拉伯的宰杀方式是什么,后来问到宗教专家,阿拉伯宰杀方式就是和中国民间的宰杀方式一样。在阿拉伯宗教国家认为机械宰杀不人道。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贸易中的每一个字和每一个条款都必须认真对待和阅读,而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文本格式。并且格式文本中的很多条款都与当次交易无关。因此,当事人可能会不详细阅读,但国际贸易中对合同条款的阅读
7、和理解都应当认真对待。对于学法律的人而言,细节决定成败这一句话是非常正确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的制定过程。1、召集各部分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讨论,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但合同文本中不能只考虑开发商的利益。在审查合同时,不要养成“只考虑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思维。在合同中设定陷井、隐患给当事人上勾。一份对当事人真正负责的合同是避免为合同文字的理解歧义发生纠纷。2、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要考虑合同中设定的已方义务是否能够履行。不能履行的,不要在合同中出现。如一期交房时,二期和三期仍在施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噪音一定会影响一期已入住的业主,那么在合同中要做特别声明或告知,在国家规
8、定的范围或政府允许的时间内会有噪声出现。3、注意合同中的哪些内容可能会被对方当事人扯皮?4、合同的拟定还是不能偏离平等、互利、公道的原则。一、外贸实务中,还要注意英文文本和中文文本的差异。要在合同中把两种文本都作为合同的3有效文本。二、在订立外贸合同时在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的国家法律、宗教、民俗习惯、价值标准、风土人情。中国铁建承包阿拉伯国家的铁路公司发生亏损 40 亿元,个人认为主要是合同签订问题。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阿拉伯国家的地理环境、地质条件进行勘察了解,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价款是建立在一定的地质标准之上,如地质条件与合同约定的条件不符双方应重新协商确
9、定合同价款。三、在签订合同时要评价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包括经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宗教习惯的风险、对方当事人违背诚信的风险、自身履约定能力的风险。经营风险方面的案例详见深能源的协议。案例二:国内一家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出口红早的协议,质量标准为三级红早。后因国内公司三级红早无货,向日本公司供应了一级红早。到岸后被日本海关扣押。扣押的原因是合同约定的一级工早,合同约定的三级红早,涉嫌漏税、走私。买主也称合同履行与约定不符为由要求索赔。这一案例说明要在合同中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正确的处理方法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供货质量标准。即按一级供货,按三级价格。但这货物销到国外可能会有低
10、价倾销问题。因此,外贸实务中涉及的问题和考虑的问题会很多。同时,现实生活中还会出现双方协商好了,但在合同文本中却未记载双方协商的内容,或者个别字体出错误。因此,在谈判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文字、条文一定要认真对待,字斟句酌,熟悉合同条款和内容。案例三:外贸公司与香港正大集团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标的一万吨,价格为每吨 310 美金,共310 万美金,外贸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了约 200 万定金。合同签订时,国内的钢材价格与供货价相差 30 美元左右。合同签订后,遇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钢才价格下跌至每吨 260 美元。如继续购进钢材会发生亏损。为此,外贸公司多次致函香港公司,要求降低钢材购进价格
11、,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随后,香港公司因为未能收到信用证,无法保证货款,为此,香港公司致函外贸公司,告知由于货物已由原送至防城港的转运上海港。不再向外贸公司供货。但外贸公司接下来可能要面临根本违约的赔偿问题。为此,外贸公司向香港公司回函,内容如下:1、外贸公司应按约供货,否则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2、你方以我方违约为由,将该船转货物转运至上海的理由不能成立。回函的目的在于:1、证明我方已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2、对方接函后不能如期处理,则可根据合同规定,在 15 天内不予回复处理。随后,香港公司即不交货,亦不回复。外贸公司向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对方反
12、诉要求返还差价损失 1800万。反诉方:提出外贸公司降价的函件为证据,主张我方由于钢材降价不想购进货物,不开具信用证,不打算履行合同,他们才改运上海港。鉴于外贸公司的违约行为才改运。起诉方:函件仅能证明我方提出过变更合同的情求,不能证明我方违约。而合同变更请求权是合同一方的权利之一。实际是对方违约,因为客观上货物并未运至防城港。另外,在协商变更未果的情况下,我方已向对方发函要求履行合同,但对方在法律期限内并未回复。反诉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条件不是货到付款,而是信用证付款。在我们没有收4到信用证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装货义务。起诉方:对方讲的是一般情况下的信用证付款条件和方式,但本案当中
13、,合同约定的是:1、合同签订时我交 250 万元定金,而一般信用证没有定金约定的;2、交付定金后 50 天内香港公司要向外贸公司出具装船单据,出具装船单据的 30 天内外贸公司开具信用证。而不是一般买方先出具信用证卖方再装货。反诉方称:已向起诉方传真提单,说明货物已装船。起诉方称:合同约定除了出示提单外,还要出示装船单证。按信用证规定,装船单证除了提单还有产地证书、产地发票和检验检疫证书。因此,反诉方未完成装般义务。同时,反诉方出示的传真件,不是原件。反诉方称:你未付款、未出具信用证,反诉方不可能交付信用证。起诉方称:合同约定的仅是出示,未约定交付。我方亦未要求交付,而合同约定对方履行装货义务
14、出示装船单证在先,起诉方履行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最后仲裁驳回正大集团的反诉请求,正大集团返还定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诉讼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有纠纷的苗头,怎么办?这与合同的履行有关。案例四:广西金属材料公司委托外贸公司从香港正大公司购进钢材,后因金属公司无力支付货款导致外贸公司对供货方违约。在这种事实比较清楚,不能回避付款义务情况下。要通地协商解决,并达到要金属公司承诺直接承担支付钢材款的责任。最后,经过协商金属公司直接向供货方出具了付款保证书。达到付款协议后,外贸公司分别向两方公司发函,表示完全同意双方的债务安排。这实际上是将外贸公司
15、应付的款项转移给金属公司,并已经三方确认。债务已经从外贸公司转移给金属公司。后香港公司起诉索要货款,并将金属公司、外贸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两公司给付货款。以上两个案例告诉我们:1、合同履行之后,要随时关注合同履行的动态,对可能产生的纠纷及时采取措施、取证。2、签订合同后,一旦有发生纠纷的迹象,要对将要发生的纠纷作最坏的打算,留好证据。3、处理纠纷,一定要依靠合同约定和证据。对照法律规定一步一步安排。不能离开合同、离开法律、离开证据。依靠这三点作出正确的应对措施。4、在诉讼过程中一定要冷静,有时可以假装愤怒,但不能真的愤怒。但愤怒是为了达到煽情的目的,强调案件效果。案件的公平先是法律上
16、的公平,然后才是事实上的公平。2011 年 3 月 20 日星期日外贸实务中的支付。案例:某外贸公司出口一些运动器材到美国。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比较短,另外具体的规格型号在生产过程中也有些调整,所以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单据有好几个不符点。经过和进口商磋商,进口商给出口商写下了保证函,声明接受单据中的所有不符点,并且将正本的保函寄给了出口商。出口商获得了进口商的付款保证后,能获得认用证项下的货款吗?答: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和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不一样,信用证项下的第一责任付款人是银行,5所以本案当中,如果开证银行认可接受这个不符点,出口商就可以获得货款。有不符点的单据,不要相信客人的同意接受的保证
17、书,必须让开证行认可才行。一、信用证的定义 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或进口方委托的人)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要求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注意:开证行开具的;是根据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进口方的申请;有一定期限;是凭单据付款。银行最重要的义务是审核单据。注意信用证不是商业信用的保证,而是银行信用的保证。简称 L/C。UCP5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 2 条为跟单信用证作出的定义。二、信用证的特点:第一,信用证和买卖合同相互独立。信用证基于合同而开立,但并不依附于合同。银行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第二,信用证凭单
18、付款,不以货物为准。第三,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不论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三、信用证的支付程序第一,签定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信用证支付条款;第二,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第三,开证行将信用证通知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第四,通知行将信用证交付给卖方;第五,卖方审核信用证后开始装船,并获取合同约定的应当买方交付的提单等单据;第六,卖方将单据交给开证行或通过通知行交付给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单据后,将提单交付给买方。第七,买方根据提单收货。第八,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也称付款赎单。第九,议付行。议付行是为提前向卖方支付货款,拿到卖方的信用证,再由议付行凭用证向开
19、证行兑付。 (偿付)四、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及各方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开证行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指示,就应当尽快开证。并严格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办事。开证申请书是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的三项主要义务:第一,必须偿付赎单。在申请人付款权,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仍属于银行。第二,申请人拒绝赎单的,申请人的担保金将被没收。通知行的责任:第一,应合同谨慎的审核它所通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通知行的责任是一个传递行为,通常不承担任何责任。五、信用证主要以涉及的法事人及法律关系。以下几种:6(一)关系买卖合同关系;(二)开证行和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开证申请书是双方的委托关系的主要凭证,通常是格式条款,但双
20、方仍可协商。一旦发生纠纷,就以开证申请书作为双方的权利义务凭证。开证行当然是开证申请人的代理人,介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一个独立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开证行必须合理谨慎的严格按信用证条件的条款的要求审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以确定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果开证行对不符合单据作出兑付,开证行应该就自己的不当兑付承担责任,开证银行一旦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了信用证,开证行就承担了第一付款责任,不以开证申请人的任何指示和要求、承诺而拒绝付款。如开证行在单据符合的情况下,没有理由拒付款项,受益人可要求开证行直接承担责任,提起诉讼。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的行为作为拒付理由。目前争论较大的是,开证行在
21、收到受益人交单后发现单证不付准备拒付,但是开证行申请人却通知接受不符点。必须注意,开证行审查单据和对外拒付是开证行的独立权利,开证申请人无权强迫开证行接受不符单据。也不能以货物落空、货物瑕疵为由要求银行拒付。根据信用证惯例 ,开证银行只有在法院保全和冻结的情况下才能拒付。现实中,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较多。注意:信用证开具过程中,开证申请人不一定是买方,受益人不一定是卖方。实践中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由买方之外的人作为开证申请人,只要开证行是卖方信任的银行;同样也会出现不是卖方是受益人,在连环购销中,为了减少银行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受益人会是卖方指定的收款方,经双方约定由买方把信用证
22、开具给卖方指定的收款人。(三) ,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交单付款关系。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独立的付款保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明确的法律凭证或合同凭证。一旦开证行拒绝对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作出付款,受益人可以直接起诉开证行。开证行不能以申请人的对受益人的抗辩来理由来抗辩受益人。(四)开证行和中间行之间的关系。议付行的法律地位问题特别地引起银行界和法律界的争论。议付行的性质,美国实务界认为是议付行受让了受益人信用证相关的汇票、单据项下的权利。向受益人提供融资渠道。议付又被称为买单或押汇。买入单据垫付货款,赚取票据到期日至其付款日的汇率差额。议付行在信用证被拒付后是否有向其前手
23、及向相关人员追索的权利,实践中存在很大的争议。上述关系可能会有关联,但是在法律关系上是相互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的规定六、信用证的传递方式。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电传是信用证常用的传递方式,和要是 SWIFT 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七、即银行审查信用证基本原则。1、表面相符原则。银行审查信用证的要求和标准是 UCP 规定的“表面相符” ,对于表面相符的理解,实践中有三种理解:即镜像原则、实质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原则。通行的做法是采用严格相符的理解。即“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 “表面相符”既不等同于是绝对的字面相符(镜像原则)
24、 ,也不等同于实质相符,而是介于字面相符和实质字面相符之间的“严格相符”原则。7最高院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不能认这定为不相符:1、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的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2、受益人提交的能够通过单据表面的记载相互印证并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矛盾的单据,不应当认定为不符点;3、对于信用证项下没有要求的单据,可以不予审查。这类单据是合同中要求,但不是信用证要求的,因此即使存在不符点,开证行也不能拒付。所谓“实质相符”原则是指允许受益人所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有差异,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人,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25、。这一原则对银行不利。案例:如信用要求提交的单据应注明发运的是“无核小粒葡萄干” ,而银行后来收到的单据则说明发运的是“葡萄干” ,这应当是实质性不相符。银行可以拒绝付款。所谓“表面相符”原则,即严格的表面原则。2、信用证的独立原则。就是指信用证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独立于其他法律关系,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的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影响。体现在:第一,信用证的独立原则还表现在信用证独立于买卖合同和基础合同。第二,开证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信用证项下的其他法律关系。开证行付款的承诺或抗辩均不能基于开证行与申请人之
26、间的法律关系而提出。3、理性的审单员原则。也称合理审慎原则。八、审单的基本流程。1、审核单据。收到票据的 7 个工作日付款。2、单证不符作出拒付决定。单证相符作出付款决定。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银行除了拒付外,还可以选择寻求放弃,即是否放弃不符点。现实生活中,银行可以征寻申请人的意见,如申请人接受不符点,银行可以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作出支付。但如出现诉讼,开证行以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来对抗受益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只能根据申请人接受不符点的承诺来向申请人追偿。但银行是否接受不符点的决定权在于银行,不以开证申请人意见为准。如开证行拒付,应开出拒付通知。逾期开出拒付通知的,视为拒付不成立。习题:论信用
27、证的审单标准。简述信用证项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司法实践对信用证审单标准的要求。2011 年 3 月 27 日 专题二国际贸易术语释通则 (2000 年修订本)注意:贸易术语是任意性规则,不是强制性规则。通常的表述方式为:UNIT PRICE: USD120/MT CIF shanghai,本合同中价格述语适用 2000 年版本。但有些合同中未表明适用哪一年的版本的,由于该术语是任意性条款,故并不必定是适用最新版本。会产生一定的争议。8一、贸易述语要解决哪些问题:1、 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交货?2、 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从什么时候由卖方转移给买方?3、 货物运输保险、通关的由谁
28、来办理,4、 货物运输、保险费用由哪一方承担?5、 买方双方有关单据的交接有哪些?二、十三种贸易术语。E 组:卖方责任最小F 组:买方指定承运人C 组:卖方负责运费。D 组:买方责任最小、 (目的港交货)其中 (FOB 、 CFR(CCIR、CFR 运费都由卖方承担。1、三大术语的共同点: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都在船舷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手续的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进口手续买方办理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在合同中选择通则术语的同时,可以对合同作出特别约定对价格术语的权利义务作出变更。2、使用时特别注意事项,价格术语中包括以下几项义务,无需再作另行约定: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
29、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原因是该价格术语下由买方负责装船。即使合同没有约定,只要选用该价格术语,上述义务就已存在。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买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海上运输通常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最低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EXW FCA FAS FOB卖方将货物在期所在地或者指定地点将货货交承运人(交货地点可以在陆地)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9物交给买方处置案例:UnitPrice:USD380/MTFOBNewYork。中国出口货物到美国,买方要求采用 FOB 纽约术语。1、海运风险谁承担?卖方2、海运费
30、谁负担?卖方3、卖方是否可以在纽约交货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可以注意:该案例中纽约是目的港,不是装运港。通常的表述应当是 FOB+装运港,而不是 FOB+目的港。一旦变成后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会有所变更,发生争议。合同履行中应当尽量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三、运用 FOB 术误应注意的问题1、船舭为界的定义“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买方应给予买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所要求的交货时间的通知。2、船货衔接的问题。卖方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运。而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从而存在船货行衔接问题。如果买方未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
31、和延迟派船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则买方负担。如果买方按时派船按时到港而卖方未能备妥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则由卖方承担。3、凌晨双方按该价格术语,而后来买方又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卖方也可酌情接受。但这属于贷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就是说运费和手续费仍由买方支付,而且如卖方租不到船,无需承担责任。4、装运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通常在该术语条件下会附加一些条件,会产生 FOB 的变形:如FOBS、FOBT、 FOBST。6、 个别国家 FOB 的特别定义。了解这个的目的: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定贸易术语适用哪国的法律,或明确约定适用国际贸易术语
32、解释通则的特别版本。如美国对 FOB 就有六种解释。如:美国关于风险转移界限、办理出口手续的问题也不一样。因此在与美国进行交易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格术语应当适用的哪国的法律。7、 FOB 条件下的保险问题。第一, 谁负责保险?买方第二, 保何种险?第三, 出险时谁有权索赔?案例:中方出口产品到美方,价格 FOB 厦门,收到信用证后 15 天内发货。买方委托卖方投保一切险。卖方以买方作为被保险人投保一切险后,在将货物从厂家运至装运港时发生货损。后卖方以保险合同中的“仓至仓”条款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绝。后卖方又要求买方以买方名义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以自己
33、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索赔。注意: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他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收货人的仓库为止。101、 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卖方的货损?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是有理由的。应当由卖方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仓库至装运港的保险。因为该段风险由卖方承担,案例中以买方名义投保的,会导致买方不是货物权利人买方无法主张,而卖方又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保险受益人无法主张的权利的两难境地。货损在发生装船前,买方不受到利益影响,即不具有保险利益。索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保险公司和
34、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第二,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风险转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风险仍然由卖方承担,则卖方仍有义务得交符合规定的货物;如果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承担,即使买方没有收到货物,也仍需要支付货物的价款。一般原则:货物交付时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例外:买方违反了义务(通知义务、派船义务、指定港口、指定付运日期义务等) ,且货物已经划拔,风险则在装运日或装运期限届满时转移。注意:国际货物买卖 所有权的转移是单据的转移,而货物实物的交付只是风险的转移。案例:卖方售货 20 吨货物 FOB 伦敦于是
35、 2005 年 10 月交货。10 月 28 日卖方收到通知去港口装货,10 月 30 日装了 16 吨以后,码头在当天 2 点 30 之后不再允许装货。问:双方谁违约?答:买方违约。因为其未在适当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卖方装船。FOB 条件下买方的默示义务:租船订舱、在合理间内提前通知。所订船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必须适合货物与装港;付运时间内并允许卖方依照该港的习惯性做法可以及时把货物上船舶。如买方指派的船舶延迟,卖方可采取以下措施:1、 拒绝接受该船舶,买方没有替代船舶的情况下作为买方对待;(通常不会拒绝交货)2、 提出抗议下装货,但只装运到交货期限最后一天。如果信用证允许部分装运,货物
36、下跌等。但是继续装运的话提单日晚于合同或信用证,因此卖方干脆不要继续装运。3、 与买方协商延长交货期,修改信用证。三、CIF 条件下需注意问题。(一)卖方义务该价格条件下是明显的单据交货,只要卖方交付的单据,即完成交货义务,买方无权拒付。案例:中国某公司从阿根庭进口货物,价格为 CIF 上海。结果卖方提交的提单上面批注:案例:国外一公司与国内一公司签订合同,价格为 FOB 大连,2005 年 11 月 15 日前装运,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2005 年 11 月 10 日,卖方收到信用证及买方转来的装运运输合同副本,时间为 2005 年 11 月10-15 日卖方装货并办理出口手续。并于是
37、 11 月 13 日将船舶装船。14 日凌晨点 2 点,货物装载完毕。2 点 30 分,货船着火。经商检部门鉴定,货损 300 吨,其余 700 吨丧失价值。卖方将情况通报买方并征求处理意见。次日,买方提出拒收货物,要求卖方负将货物卸下,并指示银行撤销已开出信用证。卖方则认为,货物安排装船,合同义务务已履行,没有义务再卸货或重新备货并应收取价款。承运人见货物已全部毁损,拒绝签发已装船清洁提单,而且要求托运人将损毁货物卸下,并负11担船期损失,但遭托运人拒绝。卖方见买方欲拒付货而转而要求承运人赔偿货款,承承人以火灾免责为由拒绝。问题:买方可否要求买方负责替代货物?买方可否拒付货款?谁将承担货损责
38、任,买方要如何收回货款?2011 年 4 月 10 日国际货物运输(课本 P97)2011 年 4 月 17 日FOB 交易下的法律问题 一、贸易合同下国内卖方与货运代理人纠纷国内卖方将货物交给货代后,货代却不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货代只给卖方货代提单,只能由卖方自书出具提单给买方。导致卖方信用证无法结汇。货代认为自己是契约承运人的装港代理人,而不是卖方的代理人接受了国外买方的定舱,交向买方交付运输单证,没有义务向国内卖方交付单证,因此不应对卖方承担货款的赔偿责任。1、货代提单正常的提货流程:发货人国内货代船公司船公司代理国外货代收货人。该流程中,发货人收到的是货代提单,贷代收到的才是船公司签的
39、发承运提单。发货人将货物交给货代,货代交给卖方货代提单;货代将货交给船公司,船公司装船后将货物正本提单交给货代。发货人将货代提单交给银行,买方将货款交给银行,换取货代提单,再凭货代提单找国内货代公司换取正本提单,找承运人提货。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风险较大,因为正本提单在货代手上,如卖方与货代串通将正本提交给货代,那买方可以在未付款的情况提货,导至卖方工钱货两空。这时,卖方通常选择起诉货代,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各有不同。主要因为有以几种不同观点:第一,货运代理公司具有双重身份,即是卖方代理人又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因卖方无法兴证曾经委托定舱,也未支会定舱费,不能证明和货代有货运代理合同关系。
40、从而货代没有义务签发运输单证给卖方。而 FOB 下是买方定秀,货代作为承运人的代理人的身份有义务向买方交付运输单据。因此建议卖方应与货代签署书面货运代理合同(代理范围并不一样,不违反法律关于双方代理的规定) ,约定货代交付运输单据的义务。第二,键并非在于货代的双重身份,而在于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FOB 条款下有两个托运人:买方和卖方。货代对两个托运人都有义务提交运输单据。因此,货代应避免同时代理和签订两份货运代理合同。第三,FOB 条款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该签发提单给卖方,卖方作为实际交货人,是法定的托运人。从物权的角度分析,卖方是货物所有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占有之后,承运人应将代表货物所有
41、人的提单交给卖方。因为动产所有权的变动以转移占有为公示。如果承运人不签署代表所有权的提单给卖方的话。则会出现卖方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卖方就丧失所有权的后果。这显然是荒谬的。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是完全不同地法律关系;从对价的角度分析。买卖合同是买方支付货款。卖方交付货物:卖方只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只是负责运输货物而已,买方仅是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而非支付货款。因此,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只是转移了货物的占有,所有权仍在卖方手上。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承运人将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提单交给买方,是越权行为。没有货代提单下的流程:发货人交给货代,货代交给船公司,船公司再交给其目的地代理人,船公司交给收货
42、人。12海运提单(MBL)货代提单(HBL) FOB 条件下会出现以下争议的问题:1、并存两个托运人的局面,提单应当签发给谁?传统的规则,应该承运人收货物交给收货人,但在 FOB 情况下,是由买方委托托运人的。2、谁有权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享有货物的控制权,无单放货的索赔权,提单应如何记载托运人等内容。根据我国海商法托运人的定义: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手苍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即国内的卖方。 二、FOB 条款下不同的做法(一)买方指定船舶,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如果
43、提单是凭卖方指示的提单,则卖方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买方只有在提单被卖方背书转让给买方后,才能成为运输合同的一方。(二)只是买方委手委托卖方代为安排运输,但法律后果是一样的。(三)卖方把货物装上船,并取得一分大副提单。三、FOB 条款下的托运人。 海商法规定的托运人概念。注意:两个托运人不可能在一个贸易活动中并列出现。在不同的情形下托运人有所不同。四、卖方如何避免上述风险。1、不要接受 HBL;2、在合同中不要让卖方作为托运人。五、用 FOB 条件贸易可能存在的风险。1、卖方易受市场行情左右。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2、无法结汇。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所以要求要提单的托运人手里,注明买方名头。导致
44、找不到卖方与货物有任何关系,意味着卖方失支了对货物的主张的控制。3、欺诈。买方拿到的仅是船代提单,但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在船代手上,船代可以和买方串通将正本提单交给买方,买方将货物提走而无需交货。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会有两套提单。即船代提单和正本提单。4、船货街接不顺。装运期临近,买方所指船舶未到港,由此产生仓储费、货物灭失损坏、涨价买方悔约、货物运抵装运港毁损的风险。5、无单放货。在有两套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可能会有单放货。正常情况下,买方应付款提单,将 HBL 提单交给货贷换成正本提,再向承运人提货。如买方不付款提单,指示货代将正本提单交给他,向承运人提货。这是针对承运人而言。6、影响卖方
45、的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货代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的报关单迟迟不交给卖方,或有差错,导致卖方无法办理外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给卖方造成损失。7、我国国际运输价格竞争力减弱和保险费的流失。运输控制权在国外买方。8、遇到不可抗力风险,索赔难度加大。六、无单放货的风险及防范1、凭正本提单交会货物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放货即构成无单放货。2、对于承运人而言,当他要交货时,他必须要搞清楚谁拥有直接的占有权,以便把货物交给正确的人,收货人不能提交有效提单,承运人就不应交出货物。只要是无单放货承运人必须承担责任。133、 (83)国港 06 号文在肯定正本提单交货的前提下,允许以正本提单加保
46、函的形式提货。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正确交付货物,避免被骗且知道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就变理至关重要了。无单放货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起诉承运人,也可以起诉买方。4、无单放货的情形。第一,收货人是真实的货物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也要承担责任。因为凭单放货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即使交货对象为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但提单持有人持单要求交货的,承运人仍要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第二,应发货人的要求而无单放货;承运人仍承担责任。实践中有争议。如发货人指定的人不是提单持有人,当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时,承运人承需承担责任。第三,承运人伪造提单下的错误交货;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无过错,但承运人仍需承担责任。第四,承运人
47、凭保函无单放货(常用) ;仍需对提单持有人承担责任。保函不能作为承运人无单放货的抗辩理由。第五,按卸货港当地法律/港口惯例无单放货。 (在特定的国家和港口有此类规定,在贸易过程中要有所了解) 。这时由承运人承担举证责任,关于法律和惯例的举证责任。注意:港口的通常做法不足以说明是惯例。七、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对策。1、对收货人提供的保函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核表述、保函范围。通常要求由金融机构出具。有时由收货人以自己财产作抵押出具保函,即使在由第三者出具保函的情况下,也有很多人不写明担保范围攻和保证人应担保的责任。在担保函形式上也极不正规。这些方面都应当注意审核。2、谨慎选择卸货港船代。 (主要针对发
48、货人指示无单放货的情形)3、不向自称为货主的人士交货。4、使用新型的电子提单。5、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是否享有限制赔偿责任的权利。无单放货侵犯地是侵权和违约的竞合。在合同范围内的竞合。提单持有人可以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之诉,也可以根据提单要求其承担侵权之诉。无正本提单交货是在合同履行中的侵权,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故应当首先适用海商法。这样就在诉讼时效、法律适用方面都会有所不同。承运人无单放货不适用于我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因为他不是在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毁损和灭失,他是发生在
49、货物到港后。并且,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是承运人和货主共同承担海上风险原则而规定。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无正本提单放货造成的损失进行投保。因为这属于商业风险。二、关于免除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到货港国家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无单放货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三、特殊情况下可以免责的规定。主要是行使货物的留置权。1、 托运人未付运费;2、 共同海损分摊等。四、连带责任和记名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限制。1、无正本提单提货人与无单放货的承运人构成共同侵权,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有时正本提单持有人只起诉其中一人,但起诉人不同,法律的后果不同。2、关于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不可以转让。托运人可以变更运输合同的要求,托运人可以按提单持有人的要求无单放货无需承担责任。14五、实际托运人有权要求承运人提起赔偿责任。根据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承运人订立合同二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但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实际托运人虽然没有在提单上载明托运人身份,但仅说明他没有处分提单和背书转让提单的权利,但作为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其享有法律赋予的向承运人主张责任的权利。五、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达成协议且不能履行,能否主张权利。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