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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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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古代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自然法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源远流长。其中,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也是西方政治思想的摇篮。产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影响近现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思想源流。英国学者梅因曾说:如果自然法没有成为古代世界中一种普遍的信念,这就很难说思想的历史,甚至人类的历史 ,究竟会朝哪一个方向发展了。第一部分:古代希腊一、古代自然法简介1、自然法的含义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也就是说宇宙自然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按照一定的客观规律和普遍规则来运转,形成一定的宇宙秩序,这些规律和普遍规则就构成了自然法的内容,而人类作为宇宙自然

2、的一分子,理应受到自然法的支配,尽管人与人之间有着年龄、性别、肤色、体力等方面的差别,但在自然法面前人人等是平等的,自然法的适用对每一个人都是公正的。2、对自然法含义认知的历程关于自然法的含义,在人类认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认识。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法”和“人定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便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

3、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3、古代自然法的基本特点从以上对自然法的认知中可以看出它的一些特点自然法是正义的化身。 自然法体现着平等。 自然法的公正性与普适性。 自然法的权威性与至高性。4、古代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区分人定法的制定要符合自然法的宗旨,满足自然法的特点要求。也就是说人定法是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体现,人定法形成的社会秩序与自然法形成的宇宙秩序是一体的。二、亚里士多德的

4、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Aristotle,BC384BC323)是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政治学家和百科全书式的大学者,被恩格斯称为古希腊学者中“最博学的人物” 。他的代表作之一政治学是西方政治学和法学的奠基之作,在该书中,他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他的国家观、伦理观和法律观。应当指出的是,在西方早期,法学并没有从哲学、伦理学、政治学中独立出来。许多学者,包括亚里士多德都是从政治理论和伦理思想中来阐述自己的法律观。因此,研究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必须与研究他的政治思想联系起来。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毕竟不是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并不不系统,在

5、他那个时代,法学没有从哲学中独立出来,自然就不存在什么法学家。他的政治学是一座法学理论宝库,我们可以毫不夸张的说,西方后世法学家的理论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思想渊源。1、城邦、政体与法律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与城邦观是连结在一起的。最好的城邦是行于中庸的城邦,最好的法律也应该是权衡中道的法律。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法律的作用与城邦的目的是同一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决定于政体,根据政体而制定。法律是政体宗旨的体现,政体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他说:“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笔者评论:当亚里

6、士多德把法律与城邦、政体的目的联系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把法律当作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也体现了他对法律的目的的一种价值判断。法律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在一定意义上是同一的,但是法律与国家毕竟不是同一事物,它们的目的也有所不同。与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秩序的实证观点相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目的论明显具有理想主义色彩。2、正义论的法律观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心。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概念与正义概念是联系在一起的,而他的正义观念又与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平等分为“数量相等”和“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到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

7、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认为,“现在的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见,人人平等不是正义,不同的人应该享有不等的权利才是正义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与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的著名二分法。分配正义根据接受者的功绩来分发荣誉和奖励,矫正正义不考虑当事人的地位,只要一个人对另一个人造成了损害,就要从损害者所得好处中拿出一部分去弥补受损者,不管好人犯法还是坏人犯法,都应该受到惩罚。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自然正

8、义(natural justice)与习惯正义(conventional justice)的划分。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本身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就是正义,法律“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就是没有人类感情偏见的、与所有美德共存的道德力量的外在表现。而判断良法恶法的根本标准就在于是否合乎正义。笔者评论: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的法律观是法律伦理学的源头。他的老师柏拉图的正义观最早体现了道德和法律的不同特性,提出了道德正义高于法律正义,正义是指导立法的原则。亚里士多德也认

9、为自然法高于人定法,但他不是简单的比较孰高孰低,而是把明确的把正义作为法律的目的,并进而把正义作为批判法律好坏的标准,明确指出了实行法治的前提在于法是良法。亚里士多德视正义为城邦的原则,由正义衍生法律,确定了法律以正义为价值目标。从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到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再到古典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正义与法律的关系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基本问题。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之所以对后世影响深远,就在于他思想中包含的法律哲学中的一个永恒话题,即正义是否是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引申开去,就是法律(制度)是否应当以某种道德目标作为价值追求。包括伦理学家在对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进行道德审视

10、的时候,也都要到亚里士多德那里去寻找论据。另外,从伦理学来看,亚里士多德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二分法”是经典的分类法,意义深远。当代美国哲学家、伦理学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之一的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及其代表作正义论也深受其影响。3、法治观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

11、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亚里士多德不同意老师柏拉图关于“哲学王统治”的观点,而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他的论点主要有:(1)人容易偏私,而法律没有个人偏见;(2)人不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没有感情;(3)人治是用一个人的智慧统治,法治是用多数人的智慧统治(法律是多数人制定出来的),而集体的智慧优于个人的智慧;(4)人治容易腐败,而法治不易于腐败;(5)一个人的精力有限。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得出结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他说:“当大家都具有平等而同样的人格时,要是把全部的权力寄托于任何一个人,这总是不合乎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又将法治与正义联结起来了。

12、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两条标准可以说是经典理论。虽然很粗糙(与现在的法治理论相比),但是这两条标准却是至关重要的。法律得到普遍服从,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状态和标准。按照“法的统治(rule of law)”的意义来理解,如果法律得不到其效力范围内的所有人的遵守,就不是法的统治。更为重要的是,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统治者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构成了近现代法治思想的重心,如果统治者不受法律控制,法律就只能沦为一种工具。所以有很多中国学者提出,法治的重点在于“治官”而非“治民”。良法这一条标准的意义在于赋予法治以道德性。在现代学者看来(至少是自然法学者看来),恶法的统治绝对不是法治。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13、校长徐显明教授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当然也有法学家认为“恶法亦法”,典型的如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奥斯丁。亚里士多德法治观的又一巨大贡献在于通过对人治的批判而弘扬法治。上述五个论点在现在看来也非常正确。当今无论东西方的学者在比较法治与人治的优劣之时,几乎都不能不用亚里士多德当年的那些论点。4、法律的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以下特征:(1)正义性。法律体现正义,正义是法律的目的。(2)普遍性。法律的效力适用于城邦的所有人,不管是人民还是统治者。(3)平等性。法律的规定应当体现平等。(4)稳定性。不稳定的法律,容易降低政府和法律的威信。(5)灵活性。法律也应当随着时代的变迁而相应的修改。(6)权

14、威性。在城邦中,法律应该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保持无上的权威。笔者评论:在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特征的概括中,正义性和平等性属于伦理范畴,是实质性特征;普遍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属于形式特征。应该说,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是比较全面的,近现代学者无外乎再加上一条“强制性”的特征;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最多再加上一条“阶级性”的特征罢了。5、法律的分类亚里士多德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进行了比较详细的分类。(1)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以自然正义为基础的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理。(2)成文法和习惯法。(3)成为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即规定城邦政体、组织机构的权限以及公民的人数、权利和义务的宪法。(4)良法和

15、恶法。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分类思想为后世法学体系的形成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现在,我们常说的成文法、习惯法、基本法等等都跟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意思基本相同。但是,关于人定法与自然法产生冲突的法律后果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回答。6、立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立法者应当制定良法。制定良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良法必须是以城邦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这与他的政体观是相呼应的。第二,良法应适合于不同的政体。第三,良法必须是能够久远维护合理政体的法律。立法应当考虑国境大小和人口多少的因素。立法者还应当注意法律的修改,“法律也允许人们根据积累的经验,修订或补充现行各种规章,以求日臻完善

16、。” 笔者评论: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必须是以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观点,在今天仍有指导意义。在我们中国语境里,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律“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至于立法要适应政体的观点,应该分开来评价:当今国家的政体都是依成文或不成文宪法的规定而确立的,所以不存在立法要适应政体的问题。至于其他法律的制定,要与政体相适应,只是抽象意义上的教条,有些专门性法律如婚姻法、证券法等等则与政体没有什么关系。7、执法观在执法问题上,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以法为据”。具体体现为:第一,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必须以法为据;第二,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周详的时候,执法者应该根据“法意”(法的本来精神)来公正的处理;

17、第三,审议和裁断不应依靠个人的智慧,而应该依靠民众,通过公民大会的形式来进行。笔者评论:对于上述第一和第二点思想,当今的认识也是这个水平。执法者根据“法意”来公正的处理法律问题,现在叫做“自由裁量”。这也典型的反映了成文法系的传统。在普通法系,衡平法的发展不是法官根据已有的法律(普通法)的精神来做出的处理,而是根据自己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而做出的处理(实际上是对普通法的纠正)。至于依靠民众而非法官来裁判的思想,与现在的司法精英主义截然不同。亚里士多德的论点在于众人智慧优于个人智慧。而随着社会发展,分工日益细化,法律也向着知识性、专业性的职业化趋势发展,对法律纠纷的裁判权从智慧和知识的角度越来越专

18、属于法官。以至于在司法领域不实行民主,法官不象行政官员那样需要竞选上任,在一些法治发达的国家,甚至实行法官终身制,典型的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这是与亚里士多德背道而驰的高度信任法官个人智慧的做法。此外,关于执法者是否必须执行恶法和人民是否必须遵守恶法的问题,亚里士多德没有表明他的态度。8、守法观亚里士多德认为,在一般意义上讲,正义等同于守法。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他既强调统治者守法的重要性,也强调公民守法的重要性,他认为这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必要条件。守法是法治的含义之一。法律要有实效,全靠民众服从。他对法律与自由的关系的论述十分深刻,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奴役,法律毋宁是

19、拯救。”这种自由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的思想是近代自由主义的思想渊源。笔者评论: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要件之一。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也是法律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洛克、孟德斯鸠等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与自由并不对立的思想。不过亚里士多德主要指出的是法律为自由确定范围。自由不是无限的,自由只是在法律范围内任意行动。后来的思想家们在此基础上做了更大的扩展。西塞罗指出了自由是法律的目的,他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马克思也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20、”法律以确立和保障人的基本人身、政治自由(权利)为目的,已经被认为是法治国家的一条基本原则。9、刑法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根据主观条件不同,杀人可以分为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而对它们的量刑应当有所区别。他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罪犯和警告他人。亚里士多德还探讨了犯罪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有三:一为因缺乏衣食而犯罪;二为因性欲而犯罪;三为因奢望而犯罪。笔者评论:考虑主观过错,对故意和过失做出区分的刑法思想,并且因为主观过错不同,所以量刑也应当有别的思想,一直沿袭至今。亚里士多德的刑罚目的论,按照现在的学说,属于“预防论”(包括了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没有涉及到“报应论”。他对犯罪原因的思考正确但不全

21、面(也许因为他那个时代只有简单的自然犯罪类型)。10、民法思想亚里士多德明确指出,民事行为是私人之间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是意志自由的表示。他还对所有权、财产分配、买卖、借贷、担保、租赁、雇佣等民事法律问题作了讨论。笔者评论:认识到民事行为属于私人交涉,这为罗马私法的发展埋下了伏笔。11、诉讼法思想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民应享有诉讼权利。他将法庭分为以下八类:(1)审查法庭,审理执政者的法庭;(2)公共法庭,审理违反公共利益的案件;(3)审理违宪法庭;(4)普通法庭,审理一般刑事、民事案件;(5)审理私人之间契约纠纷的法庭;(6)刑事法庭,审理杀人、伤人的刑事案件;(7)涉外法庭;(8)专门法庭,审

22、理私人之间的财产、货币纠纷。笔者评论:以今天的眼光和后世的承袭情况来看,亚里士多德对法庭的分类是不成功的。现代国家按照案件的性质对法院的分类一般是: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亚里士多德的审查法庭与之类似)、普通法院(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三、雅典的民主政治(自然法在公法领域的实践)雅典民主政治,不同于一般萌芽中的国家的原始民主制度。同古代东方专制主义国家相比,它具有许多明显的特点。 首先,雅典民主制度体现着雅典奴隶主和自由民多数人的主权。伯里克利斯曾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体现雅典人这种公民主权观念的,便是民众大会权力至上的制度

23、。雅典的民众大会是所有成年雅典公民皆可参加的大会。在这里,任何公民都可发言;一切法律在其颁布之前都要在这里讨论通过;所有重要的国家官吏者要在这里选举产生,一切关于战争与和平及其它重大国务都要在这里经过辩论、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决定。通过这种制度,雅典的普通公民确实有许多机会去影响乃至决定政府的决策。而通过选举产生的官吏,也能较好的体现和执行民意。其次,同公民主权密切相联系的是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事实上,这正是雅典民主政治的出发点。“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另一为个人自由”。“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 平等,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雅典人的自由

24、平等观念可以溯源于氏族社会的传统,又被强化于雅典进入阶级社会后的特殊的生产方式。 再次,雅典的官吏制度是具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自由的要领之一(体现于政治生活)为人人轮番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国家的一切公共职务(除十将军之职外)向一切等级的公民开放,只有为保证任职者能正当、顺利地履行职责的一些极少的、必要的条件限制。如规定,陪审法庭中的陪审官必须是年满30 岁以上的、不欠公共债务的公民。官吏的选举一般都以抽签的方式进行,所以普通公民担任公职的机会是相当多的。重要的官吏是以民众大会举手选举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所考虑的不是某一个特殊阶级的成员,而是他们有真正的才能。” 复次,引人注目的是,在雅典

25、国家有一整套相当严密的制度,保证公民对国家官吏实施有效监督。在雅典,所有的官吏在任职前要接受资格审查。一般实施这种审查的权力机关是陪审法庭。但对于将于次年任职的议事会成员、执政官等重要官吏,则首先由 500 人议事会审查其资格,而后再由陪审法庭审查,最后决定权在于陪审法庭。由于雅典的陪审法庭实际上是掌握在人民手中,因而,雅典的司法执政官还负有对国家官吏的监督责任,他们可就国家官吏包括议事会主席的违法行为向民众大会提出公诉。为防止国家官吏贪赃任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雅典专门设有十个会计员,“所有卸任官吏都要就帐目对他们报告。” 这些会计员将核查结果提交陪审法庭,一旦发现贪污、盗用公款等犯罪行为,

26、陪审法庭将以罚金或其它刑罚来处罚犯罪的官吏。在所有的雅典国家机关中占比较特殊地位的十将军职务,尽管可连选连任,但也要在每年经受十次公民大会的信任投票。如果这种投票反对其中任何一个官吏,他便应在陪审法庭中受审,如有罪,则决定他为刑罚或罚金”。此外,前所提及的“贝壳放逐法”更是雅典人监督官吏的有效手段之一。 如前所述,雅典人的 500 人议事会负责国家的日常政务,是雅典国家极其重要的机关。为了防止议事会的独断专横,雅典人采取了分权的方法,剥夺了议事会原有的判处死刑、监禁和罚金的最高权力,确立了陪审法庭最高司法审判和监察权,甚至于使陪审法庭拥有保护宪法的权力。亚里士多德记述:“人民使自己成为一切的主

27、人,用命令,用人民当权的陪审法庭来处理任何事情,甚至议事会所审判的案件也落到人民手里了。”在议事会内部,也采取措施,防止权力集中。议事会实行十个部门(三分区)的 50 人团轮流担任主席团的制度,每个主席团任期约一年的 1/10。主席团中每天由抽签选出一名总主席,负责保管国家金库、档案和庙宇的锁钥和国玺;并在民众大会、500 人会议开会时任主席。但总主席任职只一日夜,不得延长,也不得再度任此职。这些措施,有利于避免因长期任职形成事实上的权力集中以至专制独裁之流弊。 此外,在雅典的政治生活中,与民主相得益彰的是雅典国家的法制。伯里克理斯宣称:“ 解决私人争执的时候,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法律

28、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没有人能处于法律之外,享受特权。雅典人虽然极其珍视公民的个人自由,但这种自由从来也没有沦入无法无天、“人人各行其愿”的地步。“在我们的私人生活中,我们是自由的和宽恕的;但是在公家的事务中,我们遵守法律。这是因为这种法律使我们心服。”亚里士多德认为“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这是因为,在象雅典这样的民主政治国家里,解决统治阶级各派的矛盾和斗争时,基本上都遵循着一定的法律程序,于是,以暴力和流血的手段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的事很少见。 雅典人极重视法律的稳定和权威,虽然允许修改法律,但有着严格的限制。在雅典,提交公民大会讨论的议案事先都要经过议事会的审查。公民个人虽

29、然可以在民众大会上提出修改或废除以往的法律或提出新的议案,但若这种提议得不到通过的话,则将被起诉为不法行为,提议人要受到罚金处分,甚至有生命之虞。 雅典人不但重视成文法,而且也重视习惯法。“我们服从法律本身,特别是那些保护被压迫者的法律,那些虽未写成文字、但是违反了就算是公认的耻辱的法律。”四、雅典民主制的不足在我们对雅典民主政治作了如上的分析和评述之后,我们还必须记住,雅典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其实质上是以雅典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奴隶主阶级对于奴隶、非公民群众实行专政的工具,归根结底,它是为奴隶主阶级整体的经济利益而服务,是奴隶主自由民阶级的民主。这种有限的阶级民主决定了这种民主有

30、巨大的局限性和狭隘性。 在雅典全盛时代,自由公民的总数连妇女和儿童在内约为 90000 人,而男女奴隶为 365000 人。构成雅典居民人口大多数的奴隶丧失自由,不享有公民权,因而不能参预政治活动。和在其它希腊国家一样,奴隶主可以恣意虐待和惩处奴隶。在手工作坊、矿山、农场,奴、讨 iiR 迫以简单的工具进行繁重的工作。事实上,恰恰是在奴隶的艰辛劳动的基础上,奴隶主自由民才有进行政治活动的可能;恰恰是在排除奴隶于政治生活之外,对奴隶实施压迫和专政的前提下,才有奴隶主自由民的民主。所以雅典的民主是奴隶主自由公民的特权民主。 这种特权性的民主甚至被进一步强比。在号称全盛的伯里克利斯时期,雅典公民的范

31、围非但没有扩大,反而进一步缩小,由于公元前 151 年通过的特别法令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可成为雅典公民,于是雅典的居民中一下子有 5000 家失去了公民权。并且从此以后,雅典失去了从其他城邦补充自由公民的可能性。 雅典民主的范围非但是狭小的,其自由民内部的民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徒有其表。在伯里克利靳时期,享有充分权利的公民总数约有 30000 人至 35000人,而公民大会的出席人数通常不超过 2000 人至 3000 人。作为雅典普通公民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了谋生的需要,常常不能出席约 10 天举行一次的公民大会。园而,他们表现自己的意志、影响政府决策的能力大大减弱。更何况,在实际上

32、,雅典的政权是掌握在工商业奴隶主上层人物的手中。他们垄断着十将军职位,操纵着国家的内外政策。由于十将军职位可以连选连任,所以,这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留下一个明显的漏洞很容易形成将军的集权,在实际上控制政府。 使得推典民主政治大为减色的另一因素是雅典的对外霸权主义政策。雅典在希波战争后,利用它和其它希腊城邦建立的提洛同盟及在同盟中的领导地位,对向盟中的各邦进行控;借口剥削。雅典控制同盟的金库,派遣使者向向盟各国收取贡款。雅典国家在伯罗奔尼撇战争期间的庞大财政支出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这笔贡款。同时,雅典夺取各盟邦的驻军,向各盟邦推行军事移民,派遣雅典公民以重装步兵身份移后同盟城邦领取份地,克里昂台这样

33、对雅典人说,“你们的帝国是一个对属民统治的暴君统治;你们发号施令依靠你们自己的优越势力,而不是依靠他们对你们的好感。” 归很结底,由剥削阶级的性质所决定,雅典的民主是狭小范围的、残缺不全的民主,并且也缺乏进一步发展的余地。对雅典民主政治的分析应当使我们明白:奴隶主剥削阶级民主一方面意味着对奴隶和非公民群众专政;另一方面意味着保障奴隶主公民的自由、平等、参预国政,就第一方面的含义而言,这种民主政治同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他各种政体并无区别。而就第二方面的含义来说,这种民主政治向历史上剥削阶级国家采用的其它政体形式相比,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因为在寡头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等形式下,连统治阶级内

34、部的民主都谈不上。雅典的民主政治实践表明,保证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国家非但可以很好地履行对奴隶、非公民群众专政的职能,而且可以很好地平衡统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的利益,较长期地保证政治稳赳口经济繁荣。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掌握政权的组织形式。同以往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民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的民主,一方面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对极少数剥削阶级分子和敌对分子的专政;另一方面是占人数绝大多数的工人和劳动群众享有最充分的民主、自由和参预国政的权利。正由于这种本质上的不同,正由于这是最大多数人的民主、是对少数人的专政,所以,强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体在保障人民内部民主

35、方面的功能,研究为了实现这一功能而应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使其不断完善,这对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五、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原因 (自然法形成的部分原因)为什么在古代东方文明国家一般都形成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而在地中海的希腊世界却产生雅典这样的民主典型呢?思考这一问题的人们常常首先瞩目于雅典的特殊的地理环境,并力图将此说成是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决定注因素。但这不能让人信服。与雅典地理条件相似、同属于希腊世界的某些城邦国家如科林斯、麦加拉建立的却是寡头政体。可见,地理环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制度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不能否认雅典民主政治制度的

36、形成和发展包含着地理环境的影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更不是决定性的。应当说,雅典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发展是其经济、政治、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首先,古代雅典国家形成时已具有相当高度的社会生产力。这是雅典国家一开始便卞同于东方文明古国的特点之一。荷马的英雄史诗表明,在原始社会解体阶段,希腊地区已经使用铁器和牛耕。东方文明古国形成时期要比雅典国家形成时期早得多,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却要低下得多。埃及在古王国时代还主要使用木犁、木器来耕作。到中王自时代在埃及才出现青铜工具。铁在新王国时期还因其稀少而被视为贵金属此时距埃及统一国家形成已经历了大约1000 年。马克思曾

37、认为,这种过于低下的文明程度和广大的幅员是需要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的原因之一。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则使雅典国家形成时期在农业、手工业方面都存在以个体经营为主的生产活动方式,在此基础上,便排除了中央集权的专制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其次,以雅典的地理环境和较发达的社会生产力状况为背景,古雅典国家形成时期便具有自身的社会经济活动特点。位于阿提卡半岛的古代雅典境内群山起伏,不利于发展粮食生产,但园艺、畜牧、植果、养蜂业却颇为兴旺。阿提卡拥有的银矿、粘土等矿藏有利于手工业的发展。三面环袍阿提卡半岛的爱琴海与地中海相连,阿提卡西岸的几个天然良港使雅典人有发展航海贸易的便利条件。对外来浪食的依赖和出口手工业产品

38、和衣产品的必要,使阿提卡居民不断扩大对外交往,与海外建立密切的经济、文化联系。这样,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阿提卡社会已有了较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在相当大程度上突破了自然经济的局面。这时,雅典己成为地中海东部经济、贸易、文化的中心。在梭伦时代,“ 动产,即由货币、奴隶以及商船构成的财富,日益增加,但是,这时它已经不是单单用作购置地产的手段,象在眼光狭小的最初时期那样它已经变成财富本身了。”与之相反,古代东方文明国家普遍地以自给自足的农村经济为基础。如马克思所指出的:1 在印度有这样两种情况:一方面,印度人民也象所有东方各国的人民一样,把他们的农业和商业所凭借的主要条件即大规模公共工程交给政府去管,

39、另一方面,他们又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和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在各个很小的地点。由于这两种情况,所以从很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单位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田园风光让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 再次,雅典国家产生时的生产力状况、地理环境和经济活动的特点使以血缘关系为纽他人氏族组织受到较彻底的破坏。氏族组织受到破坏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在商品、货币关系发展的基础上的私有制的扩大和发展,尤其是随着土地的抵押、转让、买卖而普遍化了的土地私有。梭伦时代公开以立法确认土地私有和买卖。尚

40、在梭伦之前,土地私有已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土地买卖与私有破坏了氏族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土地公有。另一方面,在较发展的商品经济活动力基础上,阿提卡居民对外交往频繁、同外邦人杂居现象极为普遍。这使建立在血缘关系丛础上的氏族组织难以行使正常的管理职能,以至逐渐丧失自身存在的必要性。由于较彻底地破坏了氏族组织,阿提卡居民在商品货币关系中民立了自由、独立的身份,初步连立了相互平等的关系,这为他们在国家形态下重新组织起来时建立民主政治提供了社会关系背景条件。 马克思所认为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基础的东方文明古国是什么情况呢?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社会的概念,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即使退一万步说,至少,

41、土地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第二,亚细亚社会的基础是村社制,每一个村庄通过农业、和家庭手工业的紧密结合而达到自给自足。第三,中央集权起着支配作用。这种权力是:在历史过程中确立的,这是由于要使农业满足人口不断增长的需要而必须举办水利工程)和其它公共工程的那种环境造成的结果。”如果我们只着眼于上面所讲的情况,那还不足以说明雅典国家民主政治产生的必要性。一国的政体,并不仅仅简单地适合着该社会的环境和经济关系。一国统治阶级中各个阶层、各个派别的力量对比关系,以及取得领导权的那个阶层或派别的政治意识,对该国政体也有着直接的影响。在雅典较为发达的海外贸易和手工业生产的基础上,雅典社会产生了一个相当强大的工商奴隶

42、主阶层。这个阶层在雅典国家形成之初就已存在,随着其财富的与日俱增而要求取得统治地位。如果说旧氏族贵族富有者曾用”六一”租、债奴制使雅典小农、手工业者不断破产并把他们置于自己统治下的话,那么,工商奴隶主则竭力要求保证自由小农和手工业者独立存在,这样,才能保持对外出口的货源和国内的消费市场。于是,工商奴隶主和自由小农、手工业者可以在经济利益一致的基础上树起政治联盟的大旗。结果,在以梭伦为代表的工商奴隶主领导下的政治改革使雅典国家较早地废除了本族债务奴隶制,规定了最高占地限额,在雅典国家保存了大量的自由民小农、手工业者和自由的城市贫民。小农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构成古典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 这

43、些人是拥护和支持民主改革的强大的社会力量。而在古埃及、古巴比伦等国家,王室和贵族都拥有规模巨大的农庄和手工作坊,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各种类型的依附农民,这是形成君主专制统治的阶级基础。 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以工商奴隶主为领导的雅典平民是通过逐步改革的方式来建立民主政治的。在改革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内战、暴动、流血的痕迹。同时,被从独占的统治宝座上推翻下来的土地贵族,在新的民主政体中也还有一席之地。考虑到工商奴隶主中相当一部分成员就是从土地贵族中转化来的,他们之间在经济上还有着相当的利益一致之处,于是,在他们之间实现政治妥协就存在可能性。见闻广博的梭伦或许总结过其它国家政治改革的经验,以至他在政治改

44、革中对贫民、对土地贵族都采取一种中庸的态度,这就使妥协能成为现实。结果,奴隶主统治阶级的各阶级、各派别都在民主政体中共容。民主政体是照顾到相互妥协的奴隶主自由民各阶层利益的政体形式。 总的来说,在考察雅典民主政治的成因时,我们应看到当时雅典社会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等一系列条件的复杂的综合作用。这些条件相互间紧密联系。根据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我们可以认为雅典社会不同于古代东方文明国家的那种特殊的生产方式是促成雅典民主政治形成的根本原因,但我们决不能把这一命题简单化。 六、雅典的民主制度对雅典国家发展的作用。 雅典民主政治的建立曾大大地促进了雅典经济的发展。雅典的手工业、商业、航海业和

45、种植业的发展,又使雅典的对外贸易迅速扩大。雅典的皮里优司港成为地中海东部最繁忙的港口。“我们的城邦这样伟大,它使全世界各地一切好的东西都充分地带给我们,使我们享受外国的东西正好象是我们本地的出产品一样。”在雅典民主政治下形成的自由宽松的学术条件和允许个人才能自由全面地发展的氛围,使雅典的科学文化空前地繁荣。当代西方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以及伦理学、美学、逻辑学、政治学、法学等学科都可以在以雅典为中心的希腊文化中追根溯源。此外,在数学、医学和其它一些科学方面,雅典人也有杰出的贡献。因而,伯里克利斯在一次演讲中骄做他说:“我们的城市是全希腊的学校。”最引人注目的是,在这种制度下雅典公民表现出的爱国主义热情。在马拉松之役,雅典士兵能一举击败六倍于己的波斯军队,若非具有为捍卫自己的制度而激发出的巨大勇气和才智,这是不可想象的。正是雅典城邦的民主制度和生活方式激励着雅典人为之慷慨而战,从容赴死,“因为他们只要想到丧失了这个城邦,就不寒而栗。” 第二部分:古代罗马法(自然法在私法领域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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