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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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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行为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关系前言:行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而决意并以意志努力支配实施该种行为的心理状态。“行为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犯罪故意是罪过形式之一,是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典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本文将以“行为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区别和联系展开探讨,总结两者的关系。主题:一行为故意概念的提出及思考第一,故意作为行为人决意和支配整个犯罪行为的意志心理过程,必须首先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及决意。行为人只要明知其行为是违法的、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决定实施,就具备了可责

2、性。否定犯罪意志对犯罪行为的选择和努力过程的作用,是对故意本位内容的忽视。第二,行为人对其行为故意的成立,既不应当,也无必要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以外的某种“危害结果”的认识和意志,作为必要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的行为具有事实认识、违法性认识和犯罪意志,则已经可以认定其故意已成立。第三,行为人对于行为意志的态度,与对于构成要件结果的意志态度有所不同,需要分别加以表述。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意志态度均是积极的,不可能存在对于行为本身的消极、放任的意志态度,否则行为就不可能实施。因此,行为故意不存在间接故意、放任故意,只能是直接故意与希望故意。第四,行为故意以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行为的明知及意志为主要内

3、容,具备之则构成犯罪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结果有所认识,也不必考察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意志态度。第五,行为故意与其他罪过形式一样也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要素组成:其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构成要件的事实。首先,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身有认识。如在滥用职权罪中,行为人必须了解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其职权规定或者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滥用职权行为。其次,行为人必须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如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人必须知道其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行为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有犯罪决意,并以积极的意志努力去实施犯罪行为。首先,行为人有实施该犯罪行为

4、的决意;其次,行为人配以积极的行为去实现其犯罪决意,对其行为,行为人都持积极的、希望的心理态度。可见,行为故意只能有直接故意、希望故意的情形,不存在间接故意情形。二 故意犯罪的判断标准一切从实际出发,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就是最大的实践基础,在这样的国情基础上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故意犯罪的主要标准。选择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认定标准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的: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主要指刑事犯罪中的自然犯)绝大多数是为传统的道德标准所被背弃的,所以,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民众大都会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如果某人做了某些不道德的事情,即使没有达到违法犯罪的程度,在他的内心里肯定会有对社会无益、不好、

5、有害等诸如此类的意识和认识,这样的认识就完全体现了故意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恶性。所以说,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绝大多数的行为人内心深处还是信奉道德观念的,即使行为入的行为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但他的意识里应该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情理、不符道德要求的,这应该完全符合故意犯罪认识的要求,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三 故意犯罪归责要件“故意”是故意犯罪必要的主观要素,但是行为人存在“故意”并不代表他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违法性认识和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也就是说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6、,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把这两个要件连起来就是:只有当行为人确实知道自己行为违法而且完全可以选择合法方式去实施行为完成目的时,才需要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四 行为故意与故意犯罪联系行为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种即一种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是犯罪构成的主观因素;故意犯罪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一种犯罪,二者具体区别前文已经详细区分了,现在谈谈二者的联系。故意犯罪与行为故意联系密切,可以说无“行为故意”就无“故意犯罪”,“行为故意”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是一种罪过心里,故意犯罪正是在这种心里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由此可知,行为故意是故意犯罪的必要前提、必要构成要件,故意犯罪是行为故

7、意的结果。二者不相同却紧密相连。总结:作为犯罪故意的一种的行为故意和故意犯罪在表现上、构成上、归责上均有区别,但是两者联系紧密,任何一个犯罪都需要主观要件,故意犯罪的必要主观要件即“故意”,在这里展开说就是行为故意。犯罪故意在故意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认定某人的行为构成故意犯罪,不但要证明其在客观上实施了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要证明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必须具备故意的心里态度,否则便是“客观归罪”。准确掌握行为故意与故意犯罪的关系有利司法机关正确定罪量刑,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推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的完善。文献参考:1贾宇刑法学应创制行为故意概念J法学,2002,2贾宇罪与刑的思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 樊凤林. 犯罪构成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4姜伟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群众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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