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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doc

上传人:11xg27ws 文档编号:7582780 上传时间:2019-05-2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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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南通市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修改草案)第一条 为加强对餐饮业的环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县属建制镇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两类场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

2、式包点等餐饮场所。第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餐饮业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立市区餐饮业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明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分工。规划部门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 1 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污水纳管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经营餐饮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核发餐饮经营店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餐饮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监督餐饮经营店店容店貌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餐厨废弃物进行

3、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对涉餐饮污染的案件积极探索先于执行,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应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应当明确人员,组织督促落实餐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餐饮业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房地产开发建设条件中对化粪池、隔油沉淀池需提出明确要求,并确认建设单位及物管的主体责任。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区、小区、商

4、业街,在设计规划时,要留有餐饮业发展空间,明确餐饮经营用房,从根本上减少和 2 避免投资人盲目投资造成的损失。第七条 不得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 (一)非经营性房屋;(二)不具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房屋(含商住混合建筑中与居住层相邻接的楼层);(三)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四)城市建成区内不具备接入城市排污总管条件的区域;(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小于25米的区域;(六)江、河水面区域;(七)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在上述场所和区域内申请兴办餐饮业项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第八条 利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公共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餐

5、饮业项目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物业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得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物业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无证照兴办餐饮业项目。第九条 餐饮业项目应达到下列污染防治要求:(一)配置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装置、废气净化装置,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油烟 3 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座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200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二)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上下水设施齐备,安装油水隔离池

6、、油水分离器等,污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三)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消音、降噪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与相邻最近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四)具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设施和相关措施;(五)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分类收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7、。其中餐饮业项目在6 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应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的应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 4 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二条 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餐

8、饮业项目,工商部门应严格审批,切实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第十三条 环保、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应编制餐饮业经营审批手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餐饮业经营注册登记时,要协助相关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审批手册,并提醒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工商、环保、卫生、城管、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联合审批等形式加强应加强审批信息沟通协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信息通报环保、卫生、城管、商务、消防等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应提前介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餐饮业项目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有污染扰民的餐饮业项目,经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产环保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依

9、法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 5 照。第十五条 餐饮业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后,应当在3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营业。第十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现有餐饮业项目尚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二)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根据产品的技术要求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设施正常运

10、行,并保存连续6个月的维护保养记录;(三)科学合理安装排风机、鼓风机、冷却塔、空调器等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定期保养维护,餐饮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四)经营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防止景观照明中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子等;(五)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缴纳排污费。(六)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公众公示污染防治基本情况, 6 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发泡塑料餐(饮)具、不可自然降解塑料

11、袋和含磷洗涤剂;(二)不经过油烟排气筒或专用烟道无组织排放油烟、经城市雨水管道或污水管道排放油烟;(三)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办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处理;(五)在居民住宅区及公共道路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及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周边区域进行净菜、洗涤等与提供餐饮业经营有关的污染环境的作业活动。第十八条 市饮食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沟通协调和服务功能,制定餐饮行业相关自律公约,引导餐饮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范餐饮行业污染防治行为。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依法设立的餐饮业

12、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逐步限期调整、搬迁、改造。第二十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环境保护的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餐饮服务环境污染的举报和投诉,环保部 7 门应当在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510个工作日内赴现场检查取证,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涉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进行移交处理,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环保、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房产、公安、文广新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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