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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氨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年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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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二条,第三条,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2 年 2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负责人、股东(持股 5%以上)、实

2、际控制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

3、影响的产品或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的变化等;1,(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六)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

4、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2,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6、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四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

7、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十六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十七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章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3,第十九条

8、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

9、;,(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4,(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10、他事项。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及编制应当符合

11、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12、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5,(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

13、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

14、九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6,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

15、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三十四条 公

16、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报告、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标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7,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17、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

18、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19、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积极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8,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20、资料。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

21、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第四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或知悉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

2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发生的股权转让、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及其他重大,事件;,(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9,(五)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四十六条,公

23、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管理(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24、姐妹;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以及深圳证

25、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10,(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6、、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

27、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11,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28、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及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取相关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

29、规性审查;(三)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第五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及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分类设立专卷存档保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记录,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30、。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涉及查阅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12,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第五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采取保密措施,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31、围内,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责任。,第五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五十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资料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五十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32、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13,

33、第六十一条,公司在季报披露前十五日内,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六十二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第六十三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二)承诺不泄漏

34、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

35、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14,责任人应当与上市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第六十六条,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六十七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

36、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六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第七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回复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信息披露问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检查、调查。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

37、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应当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15,(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38、交易日内。(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

39、其利益倾斜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四)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40、和网站。,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16,第七十五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41、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的监督,对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07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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