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制度汇编附件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快速、高效、安全、稳健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通汇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身份不同,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 ,间接参与者是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2、以下简称县中心)及联社营业部、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通汇社) 。第四条 省中心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开立清算帐户,其帐户信息由人民银行发送至国家处理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在省中心开立清算帐户;县中心下属的通汇社在县联社营业部开立清算帐户。第五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级参与者之间的往来帐务和事务类信息。第六条 大额支付系统逐笔实时处理支付业务,全额清算资金。第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处理各类支付业务信息时,其信息经过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发报中心国家处理中心收报中心接收清算行接收行等七个环节。1、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2、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系统提交支付业务并开立清算帐户的直接参与者或特许
3、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系统发起支付业务。3、发报中心是向国家处理中心转发发起清算行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4、国家处理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5、收报中心是向接收清算行转发国家处理中心支付信息的城市处理中心。6、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立清算帐户的直接参与者。7、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以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八条 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
4、,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第九条 支付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信息经发起清算行至接收清算行的确认,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第十条 省中心当接到发起行发来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加编地方押后发送到城市处理中心;当接到城市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业务信息时,系统自动核地方押后转发至接收行。第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能够接收全国押错误或地方押错误的报文,并向前置机提交确认。行内系统对全国押错误和地方押错误在各节点都有提示。在发送往帐时,省中心加编地方押有误,城市处理中心将业务自动退回省中心,省中心重新编押发送;在接收来帐时,省中心核地方押有误,接收业务并转发,同时向城市处
5、理中心发查询;通汇社接到密押有误的报文时,帐务做暂收处理,待接到上级答复后按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大额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法定工作日,运行工作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省中心必须与其保持一致。县中心在所辖各通汇社全部签退后,方可签退;通汇社不能提前签退(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退) 。第二章 支付业务第十三条 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范围:1、规定金额起点以上的跨行贷记支付业务;2、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紧急跨行贷记支付业务;3、农村信用社系统内跨同一清算行的需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处理的贷记支付业务;4、接收特许参与者发起的即时转帐业务;5、兑付城市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6、接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国库部
6、门发起的贷记支付业务及内部转帐业务通知。第十四条 大额支付业务的金额起点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标准。第十五条 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应根据发起人的要求确定支付业务的优先级别。优先级别按下列标准确定:1、发起人要求的救灾,战备款项为特急支付;2、发起人要求的紧急款项为紧急支付; 3、其他支付款项为普通支付;第十六条 发起行(发起清算行)应及时向大额支付系统发送支付业务信息。第十七条 行内系统正常接收即时转帐业务:包括债券认购、债券兑付、债券交易、债券收益以及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资金清算、自动质押融资业务。第十八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汇票处理中心发送申请银行汇票资金兑付报文,接收划拔资金来帐。
7、第十九条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间同业款项拆出和拆借款归还。第二十条 支付系统可以向电子联行通汇机构发送支付类报文,也可以接收电子联行系统来帐,但发起方和接收方须使用 6 位电子联行行号。第二十一条 大额支付系统内各级参与者要加强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二十二条 发起行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请求。对国家处理中心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不允许办理撤销。第二十三条 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支付系统向接收行发送退回申请报文。
8、接收行收到发起行发来的退回申请报文,如未贷记收款人帐户的,应立即办理退汇;如已贷记收款人帐户的,应拒绝退汇。如由发起人主动发起的,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如由发起行主动发起,应由发起行与接收行(人)协商解决。第二十四条 日间通过 “手工监控”查询支付业务交易状态时,发现当日往帐业务被支付系统拒绝的,省中心自动做冲帐处理。第二十五条 支付系统各节点(NPC、CCPC、MBFE)之间、非同一清算行的两个参与者间进行通知等简短消息的传递,以及发往电子联行通汇机构的事务类信息,应使用自由格式报文。第二十六条 省中心对通汇社要按月收取汇划费用,起止时间为上月末日至本月末日前一天,于本月末日扣收;通汇社
9、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客户收取汇划费用,收费标准按人行2001(791)号文件实时收取。第二十七条 大额支付系统保证金户利息由省中心对县中心、通汇社逐级主动计息,计息日为每季末月 20 日。第三章 资金清算第二十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实行保证金最低限额管理,各级参与者在其开立的清算帐户内应存足用于支付业务的清算资金,县中心、通汇社初次缴存的清算资金应按各项存款余额的千分之五(不得低于100 万元) 。通汇社清算账户保证金低于最低限额时要及时补缴,对超过三天仍未补足的,省中心按不足部分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罚息。第二十九条 省中心在其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国家处理中心对其支付业务按以下顺序排队待清
10、算:1错帐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 3弥补日间透支;4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同城票据交换轧差净额清算; 6特急大额支付; 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帐支付。第三十条 省中心根据需要对排队待清算的业务在同一级别内调整先后顺序,清算顺序按级次、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第三十一条 省中心通过与人民银行协定,对其清算帐户可以设置自动质押融资机制和核定日间透支限额,用于弥补清算帐户日间流动性不足。但同一营业日只能采用一种机制。第三十二条 在清算窗口打开阶段,省清算中心可以通过头寸查询,检查帐户是否存在透支排队现象,如头寸不足,要积极筹措资金,补足头寸。第三十三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省中
11、心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筹措资金:1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2通过债券回购获得资金; 3通过票据转贴现,再贴现获得资金; 4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第三十四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大额支付系统仅受理电子联行来帐业务以及缺款清算行的贷记支付业务(银行间同业拆借、人民银行内部转帐、即时转帐等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 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1错帐冲正; 2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 3弥补日间透支; 4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5同城票据交换等轧差净额清算; 6紧急大额支付; 7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帐支付。第三十六条 省中心清算帐户禁止隔夜透支,
12、在清算窗口关闭前的预定时间内,国家处理中心退回仍在排队的大额支付业务和即时转帐业务。资金仍不足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提供高额罚息贷款,期限一天,日利率万分之五。第三十七条 通汇社严禁透支,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时,要及时进行调剂。第三十八条 省中心可以查询各县中心、通汇社的清算帐户信息,严禁下级查询上级帐户信息。第三十九条 省中心申请撤销清算帐户时,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国家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帐户的指令后,于第三个营业日日终予以销户。县中心、通汇社要撤销帐户的需经省中心批准,并按照帐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第四十条 大额支付系统各级参与者分别以上级清算台帐为准,
13、逐级对帐。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第四十一条 省中心、县中心、通汇社应遵守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得因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不得疏于系统管理,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不得有疑不查,查而不复;不得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第四十二条 因工作差错延误大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第四十三条 因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支付,截留挪用资金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系统工作人员在办理大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按规定承
14、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大额支付业务盗用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省中心因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导致排队支付指令未及时清算,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六条 省中心、县中心及通汇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和答复业务查询,造成资金延误的,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省中心应妥善保管密押,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押,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大额支付系统参与者接收支付来帐业务时,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印刷的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
15、证管理。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筹备工作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之日起试行。附件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 行) 壹 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大额支付业务参与者在处理支付业务时,其会计科目及帐户的使用必须按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属。一、省中心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一)1127 存出保证金。核算省中心存放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的支付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二)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核算县中心、通汇社存放省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16、(三)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汇划费用垫款”帐户。用于垫付人民银行收取全省支付业务汇划费用。省中心收取县中心、通汇社支付业务汇划费用时,减记本帐户余额,其差额记入损益帐务处理。(四)2621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帐户。核算省中心滞留往帐业务;增设“汇划费用”帐户,核算省中心自身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的汇划费用。二、县中心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一)1127 存出保证金省中心结算保证金户。核算县中心存放省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应在借方。(二)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信用社结算保证金户。核算各信用社存放在县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贷方
17、,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应在贷方。(三)1391 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汇划费用垫款”帐户。用于垫付省中心收取全县支付业务汇划费用。县中心收取各通汇社支付业务汇划费用时,减记本帐户余额,其差额记入损益帐务处理。三、通汇社的会计科目及帐户设置(一)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核算信用社存放省、县中心的结算保证金。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应在借方。1、上划上级中心结算保证金时会计分录为:借:1127 存出保证金结算保证金户 贷:1112 准备金存款或相关科目2、划回上级中心结算保证金时填写结算资金调拨单,传真至向上级中心,收到划回资金时会计分录与上划上级中心结算保证金相反。(二)2
18、621 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支付系统待解付款项”帐户,核算异常来帐或待处理来帐业务等;增设“汇划费用”帐户,核算办理大额支付业务收取的汇划费用,接到省、县中心的支付业务计费清单时,减记本帐户余额。贰 大额支付业务第一节 汇兑业务处理手续一、汇出款项时: (一)汇出社业务处理手续:1、汇款人委托信用社办理汇兑时,应填写电汇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汇款依据。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且需要在汇入行(社)支取现金的,汇款人应在电汇凭证“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再填汇款金额。2、汇出社受理电汇凭证时,应认真审查:凭证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帐户内是否有足够可支付金额;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对大写栏填明“现金”字样的,还应审查汇款人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审核无误后,第一联凭证加盖转讫章交汇款人,第二联作借方凭证,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及相关业务人员印章交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作往帐录入依据。3、大额支付系统录入员依据电汇凭证第三联,根据相对应的报文格式内容,进行往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