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联营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各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障企业合作经营健康发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合同法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联营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与外部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等单位,分别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联合施工,联合开发项目、产品、经销等一切合法的联合经营活动。第三条 订立中标后联合施工合同的项目,必须事先通过招投(议)标进行;订立联合开发项目、产品、经销合同的项目,必须事先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果必须能满足本企业的预期目标和所追求的利益。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严格遵循集团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 的规定。第四条 合同管理部门为集团
2、公司、子公司计划统计部门。第二章 联营合同的管理第五条 合同主体必须合法,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事业单位,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未经法人授权的,禁止与其签订联营合同。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或其他团体、党派组织,不能成为联营合同主体。集团公司、子公司,为集团公司内合同主体,可以对外签订联营合同。非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公司对外签订联营合同,须经上级法人单位授权,子(分)公司下属单位与外部签订联营合同时必须经集团公司、子公司批准并授权。2第六条 在正式签订联营合同前,要做好对方资信情况的调查工作,着重审查对方的工商
3、登记、业绩信誉、资金状况、经济效益等情况,并认真填写审查记录,形成评审论证报告,经有关会议审议后实施。上述工作没有完成之前,不得签订联营合同。重大联营合同,应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公证。第七条 在正式签订联营合同前,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必须由计划统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评审,认真填写评审记录,通过评审后方可签订。未经评审和未通过评审的合同不得签订。签订联营合同,必须由双方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盖章前必须认真严格检验签字人的有效证件。禁止集团公司内部非独立法人单位、非授权单位、非法定代表或非法定代理人,与外部单位签订任何合同,同时禁止与外部非法人单位、非法定代表或非法定代表的
4、代理人签订任何合同。第八条 签订联营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做到完整、详细、具体,内容合法,责任明确,解释一致。防止在合同签订中出现条款缺欠、言语模糊、笼统概括、内容违法、责任不明、具有风险、损害企业利益的现象。第九条 参加联营各方的名称、地址及法人代表的名称,要书写正确,禁用简称,并且要与合同文本上的印章一致。第十条 联营合同应订立以下条款1、联营各方的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2、联营的项目、生产经营范围及方式。3、联营企业的内部管理形式、领导机构的设置及领导人的产生办法。4、联营各方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35、联营各方的固定资产折旧比例、纳税与利润分
5、成比例和亏损责任的分摊比例。6、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违约责任。8、联营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9、联营的有效期限。10、联营合同届满之时财产清算办法及债权、债务的分担。11、其他条款。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正本 1 式 2 份,双方各持 1 份。副本 1 式 4 份,双方各持 2 份。第十二条 联营合同必须突出强调实际履行的原则,即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代为履行。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违约方承担一切责任。如履行合同中,需要补充或变更合同时,事先应由签约单位计
6、划统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有合同进行复审。认真填写复审评价意见,然后根据复审评价意见,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进行补充或变更。未经复审和双方协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必须具有合法的条件,履行合法的手续。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尽量减少双方损失。第十五条 联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应由各方代表协商解决。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交由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第十六条 具体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及时跟踪考察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采取措施。同时加强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将合同纳入受控管4理,建立归案制度和登记制度,每半年向上级合同管理部门上报合同统计报表,并说明合同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对在联营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主管单位应给予表彰或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八条 对在联营合同管理工作中因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下发的 关于生产经营中违规违纪经济处罚暂行规定 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分)公司、项目部及下属所有单位。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局计统(1999)135 号联营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计划统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