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福建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公共服务改革,探索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我省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 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 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 201496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 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 33 号)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
2、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应当根据政府职能性质确定,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属于事务性管理服务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保障与改2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六条 党的机关、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
3、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第七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一)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二)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三)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第八条 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3(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资金的良好记
4、录。(六)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资质审查合格,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七)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承接主体的 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需求确定。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待遇,不得利用购买便利排除和限制竞争。承接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的,购买主体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主动将情况报送民政、工商部门,在民政及工商部门的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承接主体三年内将不得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事项。4第十条 政府购买
5、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在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坚持政府购买和承接主体的培育扶持并重,把提升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商会的公共服务能力作为开展购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购买主体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鼓励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构脱钩。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 则,相应调 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第三章 购买内容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
6、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对于政府新增、临时性或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 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合理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对不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以及应5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第十四条 省直各 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以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13189 号)中的 编码为 C 的服务类项目为指导性购买目录,从中挑选并实施政府购买项目。设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牵头制定本级、本辖区内购买服
7、务指导性目录,也可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 2013189 号)中的 编码为 C 的服务类项目执行。第十五条 省级、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把握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当年本级、本辖区内拟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实施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第四章 购买方式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十七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政府采购程序
8、,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6对具有特殊性、承接主体市场发育不够成熟的,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第十八条 省直各单位购买服务内容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 31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购买服务的内容在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的由购买主体组织分散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 30万元以下的由各购买主体根据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组织购买。设区市财政部门可依据当地
9、实际情况,结合本级、本辖区已出台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自行制定购买服务限额标准。第五章 购买程序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提前统筹安排好第二年的购买服务计划。购买主体填报年度预算时,按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7财政部门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 应当在购买服务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后开展采购活动。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方
10、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购买计 划获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和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按以上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将购买合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购买 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
11、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协助承接主体做好与相8关政府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完成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验收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当将验收情况在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由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按现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预算及财务管理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基础上,
12、逐步提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事项所占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充分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9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社会保障缴费、税收等因素,合理测算并安排购买资金,既要节约财政资金,还要确保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财政部门结合年度预算编
13、制对购买主体填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表进行审核。审核后的购买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第二十八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承接主体应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以及按要求向购买主体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第七章 绩效监督10第三十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14、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民政、工商管理及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检查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三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服务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监督,主动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的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11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