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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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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摘要】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公司以独立的人格,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前提。独立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可谓构建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而实践中公司形式的优势可能会被某些恶意股东利用,他们滥用有限责任,将本应自己承担的交易和市场风险,通过公司转嫁给他人。因此公司人格都认知度应运而生,即公司法人人格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被滥用、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契约义务,而丧失独立法人人格之特性时,司法机关采取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而直接要求法人的出资者对法人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以校正失去平衡的法人出资者群体和法人债权人群

2、体之间两极利益体系的制度。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未明确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等制度缺陷,针对此应从立法、司法以及其他制度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关键词】人格否认 适用 缺陷 完善一、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缺陷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性法人人格(corporate personality)是指法人团体或法人在法律上被视为是能够享有维持和行使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实体,有如一个自然人一样;法人团体的人格完全不同于任何作为法人成员的个人的人格,它是与其发

3、起人(promoters) 、董事(directors)和成员(股东) (members)的人格截然分开的社会组织。这种法人人格的理论,是公司法的根本原则,其最重要的好处在于公司签署的契约和所欠的债务由公司负责而不是由公司成员承担,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limited liability) 。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在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场合,尽管会出现承担责任的能力在范围上小于债务的情况,但公司债权人仍不得请求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范围的责任,公司亦不能将其债务转换到股东身上。换言之,股东没有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支付超过其股份价值财产的义务。

4、即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其所拥有的股票面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法人人格的两大特征为:公司法人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司法人制度的深入运行,公司在追逐效率价值的同时给社会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虚假出资,逃避出资义务,滥用公司人格,利用公司人格诈欺交易伙伴,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这些都是因为公司法人制度本身缺乏实现其原本应该很好贯彻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机制和有力的措施,以致于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财产,并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时造成的。当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利益时,债权人由于只同公司法人发生法律关系,而无法得到救济。原因在

5、于:一方面表现在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 ,即存在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这在资本不充分而使无辜的非自愿债权人承担出资人风险经营的损失时表现得最为明显。另一方面,公司运作毕竟依赖于其背后的自然人即股东,公司人格的确立虽然在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筑起了一道法律屏障,但并未割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股东还享有因出资所派生的各种权利,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地会脱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宗旨,给公司债权人利益带来极大的损害,使公司法人制度下的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失去平衡,向股东利益倾斜。2案例:1984 年 12月 3日,美国设立在印度中央邦博帕尔的

6、一个有限公司,医甲基异氰酸盐泄露,导致两千人丧生,严重损害三到四万人,其他间接受害者多达 52万人。最后印度要求美国设了在博帕尔的全资子公司赔偿 31.2亿美元。美公司强调:我在印度设的是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管理,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应当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应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该子公司只有几千万美元,如果坚持股东出资人责任有限的话,美国母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出资人就没有责任了。但受害者权益谁来保护呢?印度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后都确认,适用美国发明的公司人格否认原则。那么,躲在子公司后面的母公司要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判决虽然出了,但是母公司在美国很难执行。90年代末 2

7、0世纪初,两次在北京召开世界法律大会、太平洋法律大会,印度最高法院的终审法官都在北京出席会议。出席会议后发布声明,强调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美国母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而在每次研讨活动中,印度法官一提起此问题,美国法官律师纷纷发言强点责任有限,没有责任有限就没有公司制度。因此印度的判决连带美国母公司是没有道理的,母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足以说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性,它表明了这样一个价值取向:它肯定公司人格独立,肯定股东责任有限这样一种价值取向,没有这两个价值就没有公司制度;同时它又表明了另一种价值取向: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他人利益。为了规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

8、为,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立新的制度以对法人人格制度作出补充和修正,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当有人利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性来诈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从而使公司法人制度的价值经济目标与社会伦理目标失衡,导致诈欺第三人,产生受害者时,在因对经济利益无限制的追求,使得公司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特性来牺牲债权人和社会利益,以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时候,就产生了在某种情况下对公司法人人格的限制,当公司不具备法人条件或破坏了法人制度时,就产生了对公司法人人格进行否认的要求,由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应运而生了。二、公司人格否认的概念及实质近年来,特别是去年公司法的修改,

9、我国学者更加关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对其历史渊源、法理基础和使用条件等问题达成基本共识,但对其称谓,以持“公司人格否认” 1居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ions 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 ”(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普遍认为是指法人人格在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因被滥用、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契约义务,而丧失独立法人人格之特性时,司法机关采取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和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一般原则,而直接要求法人

10、的出资者对法人的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以校正失去平衡的法人出资者群体和法人债权人群体之间两极利益体系的制度。简言之,就是对已经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进行一种法律上的确认,直索其背后股东的个人财产,以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法院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案件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相对人直接承担责任 2。为了规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1 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2)卷 C.法律出版社,1994.3213602 江平:法人制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第 428 页3探究当事人行为的实质,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必须设

11、立新的制度以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做出补充及修正,这就是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这一原则由美国法院首创,后被英、法、德等国效仿,并作了适合国情的改造,遂有德国的“责任贯彻”理论,日本的“透视”理论的产生。时至今日,该原则已为两大法系所共同认可,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地维持和推动了公司制度的健康发展。法人人格否认的实质在于公司本身就是为社会经济生活而设立的,如果这种制度危害了社会经济的需要或危害了其他的公共利益,国家当然会利用公法的权利,在某一个案中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存在,而让其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维护,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补充,是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必然要求。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12、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和永久的否认,其效力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认,但其在其它方面仍是一个独立的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就是说,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法结构的一般规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三、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不否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不当的行为,导致公司的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目的是通过相对地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使公司的股东对其过错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直接承

13、担责任,制约股东的行为,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其本质是为了防止利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来规避法律,从而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和合同义务,保障债权人及其它合法权益人的合法利益,使法律形式的公平与实质公平相统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但如不恰当适用,会导致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无法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背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创立的目的。故正确认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要件,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笔者认为,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二)、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滥用公司控制权的行为常表现为:1公司空壳化。即股东的控

14、制行为,造成公司徒有其表而无法实行本来之宗旨。导致公司空壳化的行为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对公司有控制权股东的具体行为,使公司实际上表现为投资者的一个部门,足以造成与公司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判断自己的交易伙伴是公司还是投资者本人。其二,股东采取特定公司结构的惟一目的是规避法律规定,而无其他特别利益。2公司资产不足。这里的“资产不足”不是指公司注册资产低于法定限额,而是指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其所经营的事业的性质及隐含的风险相比而明显不足。公司资产是否充分不仅取决于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而且取决于公司所营事业的性质,因此,确定公司资产的绝对数量是否充分是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而非法律上的标准。可以说公司最低

15、资本额和注册资本在这个问题上作用不大。一般来说,公司只有使负债与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证自己的信4用和经济往来的安全,不致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资产不足即负债与股本的比例失衡,就存在股东通过公司将商业风险转移给无辜大众的嫌疑。3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三)、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及其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宗旨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股东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其间规则的设置乃是股东

16、利益与其他利益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如果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外部关系人的利益。只有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因此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对公司外部关系予以必要的救济。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司法适用修订后的公司法承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调了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个依据是,公

17、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这条规定只针对一人公司。它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根据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何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呢?有这样几个要件:第一,公司必须合法成立。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否认成立中的公司,也不是否认解散清算的公司,而是成立后的公司,才谈得上人格否认。第二,不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也就是说这个行为是由这个股东决定的实施的,把它变成公司行为了,这样的股东才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客观上应该有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这些行为有学理解释,依照中国人民大学王

18、利明教授的解释有以下四种行为:1人格混同。股东和公司人格无法区分,或者此公司与彼公司人格无法区分。最常见的是司法审判案件中,所谓“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可能导致人格否认。公司经理、董事长、员工,都是那些人,担起了两个名字。这时候可能出现:甲公司债务可能要求乙公司财产承担,因为这两个公司属于一个人格。2.财产混同。公司的钱、物和股东个人的钱、物无法区分。不是简单的账目混同,而是从根本上无法分清。一人公司经常出现这种情况。3.虚拟股东。真正的股东就一个人,其他股东都是挂名的,这种情况下股东就要承担连带责任。4.不正当控制。大都表现在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名义上是独立法人,但实际上所有的决策都是母公司

19、代它作出的,母公司不正当的控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否认了子公司的法人人格,让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第四,发生以上四种行为并不必然地导致公司人格否认,还强调有因果关系,还强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结果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的行为(以上四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5五、我国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新修订颁布的公司法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存在着不足,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完善。(一)、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1.未明确规定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公司法第二十条虽规定了当公司股东滥

20、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应当规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损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在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权人损失时,由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有悖于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人格制度。2对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有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公司法中仅规定股东因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滥用行为

21、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情况下,股东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却未作规定,而实践中因股东的滥用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却很普遍,公司法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漏洞,使股东合法对其滥用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害逃避的赔偿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诚信社会的建立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3. 相关条款零散,不成体系公司法在总则部分第二十条并没有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单独列出,而是作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形之一予以规定,没有突出其特殊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是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损

22、失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款才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第二款是赋予公司和其他股东赔偿请求权;第三款是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向侵权股东求偿权,股东的直接诉讼与债权人的公司人格否认之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公司法将它们放在同一条款中规定是不合适的。公司法第二十条强调的是股东的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司人格的独立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从设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这一点出发,也不宜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第二十条的一款,应当单独将其作为一条。4.概括式规定容易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被滥用允许司法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对个案适用,将会严重妨碍公司的有效运作,影响了公司法律内部体系的和

23、谐一致,甚至会危及整个公司制度体系。而新公司法中却既未明确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具体适用情形,更没有限制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款。5.条文空泛,实践中难以把握新公司法的相关法人人格否认法条中使用了“滥用”、“严重”这两个形容词,而对于何谓“滥用”、何谓“严重”未作规定,显得相对空泛。6.对一人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容易产生歧义6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要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而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财产混同的情形对公司人格予以否认,难免有画蛇添足之嫌。7.未将股东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产不足列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国外

24、立法、司法实践中,均将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列为应当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场合,因此我国公司法在这点上并未处理得妥当。(二)、相关完善建议1.继 续 在 公 司 法 中 完 善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第 一 , 借 鉴 国 外 立 法 经 验 和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 通 过 司 法 解 释 的 方 式 使 我 国 公 司 人 格否 认 制 度 的 适 用 条 件 和 适 用 情 形 明 晰 化 , 以 便 于 权 利 人 提 起 权 益 保 护 诉 讼 以 及 人 民法 院 的 立 案 和 审 理 工 作 。第 二 , 通 过 修 改 公 司 法 或 者 做 扩 大 性 司

25、法 解 释 的 方 法 , 将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独 立 人 格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造 成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损 害 的 赔 偿 纳 入 赔 偿 的 范 围 内 。 2.立 法 者 可 以 充 分 考 虑 将 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写 入 将 来 的 民 法 典 中 , 提 高 公 司 人 格否 认 制 度 的 法 律 地 位 。以 概 括 式 和 列 举 式 方 法 规 定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人 格 被 滥 用 时 否 认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情 形 ,解 决 债 权 人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被 侵 害 的 问 题 。 3.尽 快 建 立

26、起 我 国 的 个 人 信 用 体 系 和 股 东 财 产 申 报 制 度 。司 法 实 践 中 , 即 使 法 院 认 定 否 认 公 司 法 人 地 位 , 要 求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但 由 于股 东 的 收 入 水 平 和 财 产 状 况 较 之 公 司 更 难 掌 握 , 债 权 人 无 从 知 晓 股 东 收 入 几 何 、 财产 多 少 。 股 东 在 得 知 自 己 有 可 能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的 情 形 下 , 必 然 采 取 转 移 、 藏 匿 财 产来 抗 拒 执 行 法 院 的 判 决 , 直 接 要 求 股 东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就 没

27、有 任 何 的 意 义 。 因 此 , 尽快 建 立 起 个 人 信 用 制 度 和 股 东 财 产 申 报 制 度 , 当 公 司 面 纱 被 揭 开 , 而 被 追 究 责 任 的股 东 名 下 又 无 任 何 可 供 执 行 的 财 产 时 , 该 股 东 的 信 用 记 录 将 被 记 上 不 光 彩 的 一 笔 ,降 低 个 人 信 用 等 级 , 再 加 上 对 股 东 财 产 进 行 申 报 登 记 就 可 以 有 效 地 防 止 股 东 转 移 或隐 匿 财 产 , 逃 避 债 务 , 使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得 以 圆 满 适 用 。 4.提 高 法 官

28、的 职 业 素 养 。在 国 外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对 适 用 否 认 公 司 人 格 情 形 之 判 定 主 要 依 赖 于 法 官 的 自 由 裁量 。 在 复 杂 多 变 的 司 法 实 践 中 , 法 律 不 可 能 穷 尽 适 用 公 司 人 格 否 定 之 情 形 , 何 种 情况 下 适 用 公 司 人 格 否 定 制 度 就 必 须 依 靠 法 官 的 深 厚 、 丰 富 的 职 业 素 养 , 运 用 自 由 裁量 权 , 作 出 自 己 的 正 确 判 断 。 我 国 公 司 法 对 此 作 出 的 弹 性 规 定 , 并 不 意 味 着 法 官 在公 司 人 格 否 认 制 度 这 一 问 题 上 可 以 自 由 造 法 , 反 而 是 对 法 官 职 业 素 质 的 一 种 挑 战 。法 官 只 有 不 断 加 强 自 己 的 职 业 素 养 , 适 度 地 运 用 手 中 的 自 由 裁 量 权 , 才 能 有 效 地 维护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维 护 法 律 的 尊 严 。参考文献: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法律出版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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