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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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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把证据学打造成全人类的科学一、什么是事实 事实是一切学科的对象。数学家研究数字中的事实,物理学家研究物理中的事实,法学家研究涉及法律关系的事实,经济学家研究涉及经济关系的事实,历史学家研究历史上发生过的事实,哲学家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最一般的事实。可以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在研究事实。因为,不研究事 实,人 类将不能前进一步。然而,事 实是什么?却是一个迄今仍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苏联著名哲学家柯普宁认为, “事实”一词包含三层涵义:第一,现象、事物和事件本身被称之为事实;第二,我们对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也被认为是事实;第三,事实也指我们想用它们来论证或反驳某种东西的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这里第一

2、层涵义中的“现象、事物和事件”都属于存在范畴,第二层涵义中的“ 感觉和知觉”也都属于意识范畴,第三层涵义中“不容置疑的理论原理” 本质上也属于意识范畴。这就是说,柯普宁理解的事实既指存在,又指意识。柯普宁的观点具有代表性。我国就有这种观点。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 有时是指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有时又指人们对这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所谓“客观存在的现象、过程和规律”,就属于存在范畴;“人们对这 些现象、过程和规律进行认识得到的映象” ,就属于意识范畴。可见,这一观点也是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了事实。可以肯定,把存在和意识都看成事实是讲不通的。意识和存在是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3、。意识反映存在,但不等于存在,它们是有本质区别的。这个区别, 简单来说就是,它 们分属于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就是主观世界,物质世界就是客观世界。怎么能把本质全然不同的两个世界都视为事实呢?柯普宁提出的“事实三义”中的第二层 涵义,在我国影响更大。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事实就是一个 陈述或命 题。 ”或曰:“ 事实通常是指人们对客观存在或发生的事物、现象和过程的真实描述。 ”或曰: “事实乃是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现象的某种实际情况(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的一种断定或陈述。 ” 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和断定”,同柯普宁提出的“事实 三义” 中

4、第二层涵义所 讲的“感觉和知觉”,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即都是人的意识。这就更讲不通了。通常说,事实客观存在,就是指“ 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客观存在吗?通常说,事实不断发生,就是指“ 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不断发生吗?我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以“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为根据吗?显然都不是。因为, “陈述、命 题 、描述、断定” 只是事实的反映,并不是事实本身。给事实下定义, 应当触及事实本身,不能只触及事实的反映。须知,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被人作出反映,因而,都有可能构成“ 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按照上述逻辑,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不都成了“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了吗

5、?哲学中就有这样的错误观点:“我的认识就是世界。 ”这里的“陈述、命题、描述、断定”体现的也是人的认识。应当明确,人的认识不是世界。同样,人的 认识也不是事实。可见,把“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视为事实,同哲学中“我的认识就是世界” 的观点如出一辙。 柯普宁提出的“ 事实三义” 中的第二层涵义把体现人的意识的“感觉和知觉”视为 事实, 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我国一些学者 还对这一观点情有独钟,他们说:“柯普宁的第二种用法即把 事实用于我们关于事物及其特性的感觉和知觉,这显然是适当的, ”因为, “事实必须是人的感觉、知觉的成果。一个事物及其情况,如果不经过人们的感觉、知觉,尽管是客 观存在

6、的,但是,由于它没进人人的认识领域,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是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 这一论述存在一个重大问题,就是偷换概念。论述中,前面讲的是“ 事实”,后面蜕变成“主体知觉 到事实” 。“事实”和“主体知觉到事实”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是不能划等号的。诚然,没有为主体所接受,主体当然“ 谈不上知觉到什么事实的”。然而,作 为事实就不同了。事 实存在或发生在客观外界,主体知觉还是不知觉,只对主体有影响,对于事实毫无影响:主体知觉,它是事实,主体不知觉,它 还是事实。 偷换概念这样的重大问题,在前面的观点中也存在。比如:“ 事实就是一个陈述或命题,不管是可观察的,还是不可观察的,如果在经

7、验上已证明为真,那么这个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就是一个事实。 ”这一论述中,前面讲的是“陈述或命题”,后面蜕变为“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这里的“陈述或命题” 和“陈述或命题所叙述的东西”,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也是不能划等号的。 上述论证中,有两项重要内容:一项是“事物及其情况 ”;另一项是“人们的感觉 、知觉”。这两项内容的关系就是哲学中所讲的存在和意识的关系。存在和意识,谁决定谁?是意识决定存在,还是存在决定意识?当然是存在决定意识。然而,持上述观点的学者却认为, “事实是人对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及其情况)的一种经验知识,亦即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

8、断的内容,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这就是说, “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是事实,而“ 客观事物本身”并不是事实。这样理解事实,存在更大的问题,这就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 “关于客 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属于意 识范畴,而“客观事物” 属于存在范畴。属于存在范畴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属于意识范畴的“ 判断的内容” 怎么能成为事实呢?这里的“判断” ,无非是“ 客观事物”(及其情况)的反映。 “客观事物”(及其情况)是事实, “判断”才能反映出事实,这就叫存在决定意识。 “客观事物”(及其情况)不是事实, “判断” 却能成为事实,这不成了意识决定存在了吗? 把“客观事物本身” 不看作事

9、实,却把反映了“客观事物” 的“判断”看作事实,是明显讲不通的。那么,上述 观点为什么不把“ 客观事物”看作事实呢?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说:“事实不可能是自在的。孤立于人的认识、经验之外的,亦即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只是一种纯粹的自在之物试问:把一种尚不为人所了解、所知晓的自在之物 看作是一种事实有什么意义呢?”这段论述认为, “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这与前面所说的事实“ 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并不一致。前面 讲的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其含义是所有客观事物都不是事实,而这里讲的不是事实仅指“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即仅指客观事物的一部分。 应该说,即使仅把部

10、分客观事物不看作事实也讲不通。所谓“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域的客观事物”,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关系的说法。不是客 观事物“没有进入人的 认识领 域” ,而是人的 认识没有波及到客观事物。因此,上述观点的实质是说,人没有认识的客观事物不是事实。其实,客观事物是不是事实,与人是否认识毫无关系。地球绕太阳旋转,这是宇宙中一项重大事实。这项事实是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在 1543 年出版的天体运行论中正式提出,随后才为世人逐渐认识的。但对地球绕太阳旋转的事实来说,1543 年前和 1543 年后是没有区别的,也即人认识前和认识后是没有区别的。 上述观点论证的是“没有进入人的认识领 域的客观事物” 。然而,上

11、述学者的根本观点是:事实“不是客观事物本身” 。按照上述学者的理解,事实“ 是关于客观事物的某种判断的内容” 。所谓“判断的内容” ,当然“不是客 观事物本身 ”。因 为, “判断的内容” 属于主观范畴、意识范畴,而“客观事物本身”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可见,把事实理解为“判断的内容” 就把事实 主观化了。正是基于 对事实的主观化理解,这位学者作出了如下结论:“一切事实实质上都是经验事实。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经验无关的事实。 ” 应该说,这样的结论是不能成立的。世界上的一切事实都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既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当然也独立于一切经验之外,怎么能说“ 不存在任何脱离经验的或与

12、经验无关的事实”呢?上述结论的根本问题仍然是颠倒了存在和意识的关系。不是事实不能脱离经验或者必须与经验有关,而是经验不能脱离事实或者必须与事实有关,这才是应当作出的结论。事实独立于经验之外,这正是事实的本质所在。经验不脱离事实,这也是经验可贵之处。经验一旦脱离事实,就会变成偏见、谬误或邪说。因此,经验是不能脱离事实的。 把事实理解为“ 陈述、命题、描述、断定 ”,都是讲不通的。英国哲学家罗素也曾持有类似的观点。他曾提出“相当于逻辑上原始命题的原始事实”的理 论, 认为“这种原始事实是主观的感觉经验”。但他也提出过一些不同的观点。他曾说:“当我谈到一个 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

13、是指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因此,例如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而把他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 ” 这一观点后来发生了变化,变为:“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 。太阳是一件事实;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 ”这些论述就是罗素“事 实观” 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这个价值就在于,他把事实理解为客观范畴、存在范畴。因为,无论是客观事物还是客观事物的性质或某种关系,均属于客观范畴、存在范畴。 罗素先说事实“ 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 的事物” ,后又说“世界上的每一件事物我都把它叫做一件事实” 。客观事物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事;二是物。所谓事就是事实。事实和物都是客观范畴,故可称之为客观事

14、物。可见,客 观事物只是事实和物的统称。既是事实和物的统称,它里面自然有事实,但也有物。 这就要研究事实同物的关系,这正是正确认识事实必须解决的最重大的问题。 罗素在上述论述中,共举出四个实例。一是说, “我不把拿破仑叫做事实”;二是 说,把拿破仑“有野心或他娶约瑟芬叫做事实”;三是说, “太阳是一件事实”;四是说 ,“凯撒渡过鲁比康河是一件事实”。这四个实例中,二说和四说都是事实。三说所指的太阳是物,一说所指的拿破仑是人,而人的身体也是物。这就是说, 罗素先说物不是事实,后又说物是事实。罗素先后作出这样矛盾的认识,正好反映出他在事实和物的关系问题上,陷入了茫然和无奈。那么,事实和物是什么关系

15、呢?应该肯定,事实并不等于物。因为,事 实不能代替物发挥作用,物也不能代替事实发挥作用。但是,任何物中都存在事实。物的一切情况,包括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 质、特征等,都能构成事 实。此外,物的存在、位移、形变、质变等,也能体现事实。人的身体也是物。因此,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历、特长等,也能构成事实。同样,人的存在、位置移动、受伤、致残、死亡等,也能体现事实。不仅如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来自人的行为或物的运动这样两个方面。人的行为也是靠身体实现的。因此,客观世界发生的一切事实都是由物造成的。据此,可作如下结论:事实不等于物,但它又离不开物。这

16、就是事实和物的关系。有些学者认为,事实离不开陈述、离不开断定、离不开经验、离不开理论。这是缺乏根据的。对于这些主观范畴来说,事实不是离开离不开的问题,而是从根本上就独立于这些范畴之外。事实唯独不能离开物,这正是事实之所以为“实”的根源。 搞清了事实同物的关系后,事实的本质就容易看清了。什么是事实呢?事实是指客观外界存在或不存在、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定义指出,事实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存在或不存在的全部情况。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应当明确,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实。只要是 “实”,就都是事实。因此,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均能构成事实。比如,某死者胃内有毒物(存

17、在)是一种事实,另一死者胃内没有毒物(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又如,犯罪现场有某甲的脚印(存在)是一种事实,犯罪现场没有某乙的脚印(不存在)也是一种事实。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事实要存在只能存在于物中或由物体现,没有物作依托,事实是不可能存在的。事实不存在,也只能由某物或某种物质性特征不存在来体现。由此来看,由某种情况存在或不存在所构成的事实,离开了对物的认识是无法认识清楚的。第二部分是发生或未发生的全部情况和过程。这个部分是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某种情况发生了是事实,没有发生也是事实。比如,昨天下雨了(发生了)是事实,今天没有下雨(没有发生)也是事实。又如,某甲履行了职责(发生了)是

18、事实,某乙未履行职责(没有发生)也是事实。事实要发生,必须有物质力的推动,这种物质力或者来自人的作为,或者来自物的运动。因此,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就是事实发生的物质推动力。事实未发生,也是因为没有人的作为和物的运动。可见,由某种情况发生或未发生所构成的事实,总是同人的作为或不作为、物的运动或不运动相联系,把握这种联系是正确认识这部分事实的关键。这两个部分虽同为事实,但还是有重大区别的。这个区别就在于,前者涉及的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后者涉及的是发生还是未发生。存在是常在性的,即事实可以长期存在。发生是即逝性的,即事实一经发生,其形象就随之消失。正确把握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是全面认识事

19、实的基础。 从事实的定义可以看出,事实属于客观范畴。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曾说:“世界是事 实的总和,而不是物的总和。 ” 928 这个看法就把事实视为客观范畴,但它同时又把事实和物对立起来了。事实和物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密切相联的关系,即事实的存在和发生都离不开物。因此,应该说:世界是物和事实的总和。客观的物质世界,除了物和事实外,什么都没有。事实就是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角之一。这样理解就把事实融汇到物质世界之中了。 二、事实的类型 认识事实,首先要对事实下定义。罗素曾讲:“ 严格地说,事实是不能定义的。 ”这反映出,认识事实有一定的难度。但是无 论多难,定义还是要下的,因为,下定义是认识事物必

20、须迈出的第一步。然而,要对一个事物作出全面的、透彻的认识,仅仅迈出第一步是不够的。因此,在对事实下了定义以后,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事实的基本类型等问题。 有的学者提出:“ 有四种不同类型的事实 :(1)自在事实。即客观自在事物的现象、过程和规律。 (2)客观事实。即被人类的实践活动影响过的客观事物的现象和过程。 (3)经验事实。即人们在社会实践过程中观察得到的事物外部特征和外部联系的知识,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现象方面的知识。 (4)理论事实。即人们通过思维所把握的客观世界的内在联系或本质。 ” 这一划分存在明 显的两个部分,即:前两类事实属于存在范畴,后两类事实属于意识范畴。意识可以反映存在,但不等于

21、存在。同样,经验和理论可以反映事实,也不等于事实。因此,不能把反映事实的经验和理论看作事实的两个类型。前两个类型称之为“自在事实”和“客观事实”也不准确。因为, “自在事实”也是客观事实。 有的学者对事实作了如下四种分类,即:(1)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2)自然观察事实与实验观察事实;(3)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4)历史事实与当前的事实。这种分类也有值得研究之处。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本质上是把经验当事实。所谓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本质上也是把科学和日常经验当事实。其实,无论是直接经验还是间接经验,无论是科学经验还是日常经验,都是人的认识。不能把人的认识加以分类并直接看

22、作事实的不同类型。经验有直接与间接之分,知识在一定时限内,也有科学与日常经验之分。但是,事实并没有直接与间接之别,也没有科学经验与日常经验之别。同一项事实,某甲直接反映后,就产生直接经验,但对没有直接反映这项事实的某乙来说,则只能产生间接经验。同一项事实,彼时被人反映后,能产生科学,此时被人反映后,又成为日常经验。可见,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都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科学和日常经验也可能来自同一项事实。同一项事实怎么能分别归属于不同类型呢?从这个分析可以看出,事实的类型必须从事实本身去划分,不能从人的认识层面去划分。所谓直接经验事实与间接经验事实、科学事实与日常经验事实就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划分出来的,这

23、样划分是不可能把事实的类型分清的。 英国哲学家威廉惠威尔理解的事实有狭 义与广义之分。惠威 尔所说的狭义事实是指“关于个 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 ;广义事实是指“事实是片断的知 识,是提出定律和理 论的原料” 。这是把事实分成了两个类型。这样的划分也需要研究。所谓“个 别对象知觉经验的报告”是指人对产生于“个别对 象” 的经验所作的陈 述。所谓“片断的知识” 是指“提出定律和理 论的原料 ”,也即惠威 尔是把提出定律和理论所根据的原始材称之为“片断的知 识” 。不 难看出,惠威尔仍然是从人的认识层面区分事实的,因为,无论是“个别对象知 觉经验的报告”,还是“片断的知识”,都是人的认识。惠威尔所

24、理解的事 实“是我们思想与事物的结合”。所谓“思想与事物的结合” 就是人的认识。可见,惠威尔对事实的区分本质上还是对人的认识所作的区分。那么,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如何区分呢?惠威尔所理解的狭义事实是指经验,广义事实是指产生了理论的“片断的知识” ,也即“提出定律和理论的原料”。因此,狭义事实和广义事实的区别 ,本质上是指经验与理论的区别。这同我国学者将事实区分为经验事实和理论事实如出一辙。如前所述,这样的分类是不可取的。 维特根施坦曾提出正事实和负事实的划分。早在 1913 年,他就在逻辑笔记中指出, “有正的事实和负的事实” 。在随后的著作中,他作了更为具体的论证,认为“事体的存

25、在也叫一正事实,其不存在,也叫一负事实”。应该肯定,维特根施坦从“存在”和“ 不存在”两个方面理解事实是人类认识事实上的一大进步。因为,事实的亮点全在一个“ 实”字,如前所述,存在是实,不存在也是 实,只要是 实就能构成事实。由此来看,维特根施坦对事实的理解,是指明了事实的两个基本类型。不过,维特根施坦把事实的这两个类型称之为“正事实” 和“负事实” ,则是需要研究的。什么是正事实?什么又是负事实呢?他举例说:“如果命题这朵蔷薇不是红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负的事实。 ” 显然,维特根施坦在给“存在 ”和“不存在”这两类事 实命名时借助了命题中正命题和负命题的概念,即负命题为真时, “其所指就

26、是 负的事实”。然而,负命题为真时,正命题必为假。同 样, “负 事实”为真时, “正事实”也必为假。由此来看,所谓正事实、 负事实只是对事实中的真假所作的区分,并不是对两类事实所作的区分。因此,维特根施坦将“ 存在”和“不存在”这两类事实命名 为正事实和负事实 是行不通的。这样命名必然会引起争议。我国学者就曾作过这样的批评:“所谓的 负事实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世界上根本没有什么负事实。既没有负事实,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正事实。事实就是事实,不可能有什么正、负之分的。 ”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分清事实的类型对于正确认识事实既是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怎样才能分清事实的类型呢?要分清事实的类

27、型必须排除主观认识因素的干扰,即不能从认识层面去划分事实的类型,也不能用主观范畴的概念去为事实的类型命名。要如实地把事实看作是存在范畴,并从事实本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去分清事实类型。应当明确,事实的类型是客观存在的,人的作用只是把事实中客观存在的类型认识清楚而已。通过多年的研究,笔者认为,事实中存在如下类型: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一)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 静态事实和动态事实是事实的两个最基本的类型。静态是指形态和性状可以保持长期不变的事实。这样的事实都是由客观存在的物形成或体现的。物可以长期存在,这就决定了由物形成或体现的事实的形态和性状

28、可以保持长期不变。比如,物的形状、大小、长短、重量、颜色、气味、性质、特征等所构成的事 实和物的存在、位移、形变、 质变等所体现的事实,就是静态事实;人的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身高、体重、学历、履 历、特长等所构成的事实和人的存在、走动、受 伤、致残、死亡等所体现的事实,也是静态事实。静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程序中,勘验、检查和鉴定的中心任务就是发现、认识和掌握静态事实。勘验、 检查是直接认识静态事实。鉴定则是间接认识静态事实。 动态是指形态和过程随之消失的事实。这样的事实是由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造成的,或者与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有关。动态事实的主体就是通常所说的,客观上

29、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在它发生的当时是客观的、外在的,是可以被人感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动态事实同一切事实一样,均属于存在范畴。但要明确,动态事实一经发生,除了它所在的场所,所触及的物品和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可以长期存在外,它的形象和过程则随即消失了。这种情况决定,人们认识动态事实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认识;二是间接认识。能够直接认识的人,仅限于该事实的当事者和在场人。在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就限于双方当事人和证人。其他的人则只能间接认识。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是为了间接认识和掌握动态事实。司法机关收集证书,除了可以直接感知证书存在这一静态事实外,主要也是为了间接认识和

30、掌握证书所记载的动态事实。司法机关和鉴定人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一是直接和间接认识静态事实,二是通过对静态事实的认识,进一步推断(间接认识)动态事实。 (二)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积极事实是指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消极事实是指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人们通常所说的事实一般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静态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动态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和客观外界发生的事实都是有外在形象的。这就把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忽略了。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施坦的功绩就在于,他第一次研究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使得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美中不足的是,他从属于主观范畴的命题出发,将没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负事实

31、”,并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正事实”。这样的命名就把这两类事实推进由命题衍生出来的真假矛盾的漩涡之中了。如前所述,事实相互之间是不存在真假矛盾的。据此,笔者采用法学中现有的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概念,将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积极事实,将不具有外在形象的事实称之为消极事实。 司法程序中查明的事实,一般都是积极事实,有时也涉及消极事实。比如,某村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次日 发现村民某甲离家外出,数日后某甲回村,发现他衣服上有血迹,即被列为重大嫌疑人。通过讯问,某甲矢口否认杀人的事实,后将某甲的衣服送去鉴定,其结论是: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某甲衣服上的血迹不是人血的事实就是消极事实。再如,另

32、一村也曾发生一起杀人案件。侦查中将村民某乙列为重大嫌疑人。后经进一步侦查查明,该案发生时,某乙并不在场。案件发生时,某乙不在场的事实也是消极事实。刑法规定的种种罪行,一般都是由积极事实造成,但也有个别罪行是由消极事实造成。比如,涉及失职的几种罪行就是由消极事实造成。 分清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是人们认识事实的深化。从司法实践看,可以从三个方面将这两类事实分清。首先,对于静态事实,可从存在还是不存在来区分,即:存在的事实是积极事实,不存在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其次,对于动态事实,首先可从人的作为还是不作为来区分,即:由作为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不作为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最后,可以从物的变动还是不变动

33、来区分,即:由物的变动形成的事实是积极事实,由物的不变动形成的事实是消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作为还是不作为、变动还是不变动, 这就是区分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的三个标准。用这三个标准可以把这两类事实区分清楚。 (三)自然事实和人为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物质世界自身运动、变化、发展形成的事实,世界是物质的。除了意识之外的一切都属于物质世界。凡物质世界自发发生的事实都是自然事实。人为事实是指人的语言、动作、行为造成的事实。人的语言、 动作、行为本身形成的事实就是人为事实。人若触动物,人和物形成的事实也都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也发生在物质世界,它同自然事实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然事实是由自然规律和自然力量造成

34、的,人为事实是由人体功能和人的力量造成的。因此,一切由人的因素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相对于自然事实来说,人为事实是十分有限的。自然事实,无论天上、地下,乃至浩瀚的宇宙,可谓无处不有处处有,而人为事实仅限于有人的地方才有。 自然事实是自然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一个国家要发展,必然会重视自然事实。人们日常生活中,为保身体安全,为求工作顺利,也需要关注自然事实。然而,人们关注更多的却是人为事实。人为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全社会关注的重点在人为事实。国家要发展,社会要前进,除了要研究自然事实外,还必须研究或关注人为事实。人们日常所见、所闻、所关注的,大多也是人为事实。因为,人为事实更贴近人的生活

35、。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的事实,大多是人为事实。刑事案件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民事案件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犯罪分子造成的事实和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造成的事实,都是人为事实。不过,司法实践中,有时也需要查明一些自然事实。比如,荒郊野外发现一具尸体,经检验认定系雷击而死。雷击而死的事实,就是自然事实。 (四)历史事实和当前事实 历史事实是指历史上存在和发生过的事实。历史上存在的事实,对于现代人来讲,就指历史文物中的事实和文物所体现的事实。历史事实是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历史事实对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进步,都有重要作用。人们多了解历史事实,可以拓宽知识面,可以收到古为今用之效。当前事实是指当前存在和发生

36、的事实。当前存在的事实是指物中的事实和物所体现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是指人的行为和物的运动所造成的事实。当前发生的事实又分为正在发生的事实和已经发生过的事实。当前事实是社会科学家研究的对象,也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特别是当前发生的事实,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 司法实践中要查明的事实基本上都是当前事实,其中又以当前已经发生过的事实为主导。如前所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除了它所在的场所、所触及的物品和造成的物质性后果可以长期存在外,它的形象和过程则随即消失了。由于形象和过程随即消失,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查明事实增加了难度。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和被害人,讯问犯罪谦疑人和被告人的目的,就是要查明已经发

37、生过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收集证书,也是为了查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司法机关和鉴定人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是通过查明客观存在的事实,进一步查明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都是客观外界发生过的事实。因此,司法机关侦查、检察、 审判的中心任务,就是 查明客观外界发生过的案件事实。 以上就是从四方面对事实的类型所作的区分。事实的类型是事实研究中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在对事实下定义后就应当进一步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类型,准确地反映出来,这对准确认识事实和正确运用事实,均具有重要作用。 三、事实的功能 事实的功能是指事实可能发挥的有利的作用。事实的功能是事实中最重要的问题。研究事实的最终目的,也是

38、为了把握和运用事实的功能。前苏联生理学家巴甫洛夫在“给青年们的信” 中曾写道:“你们要学会干科学中的打杂工作。要研究事实、对比事实、积聚事实。鸟的翅膀无论怎样完善,如果不依靠空气,就不能起飞。事实就是科学的空气。没有事实,你 们永远也飞腾不起来。没有事实,你们的理论只是枉费苦心。 ” 这里强调的就是事 实在科学中所起的作用,这个作用就是事实的功能。巴甫洛夫是把事实比作空气,把科学比作鸟。鸟要起飞,必须依靠空气,鸟要在蓝天下翱翔,更要依靠空气。这就是说,要建立科学,必须依靠事实,要发展科学,更要依靠事实。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巴甫洛夫才明确指出,没有事实“永远也 飞腾不起来”,没有事实“只是枉费苦

39、心 ”。可 见,事实是科学赖以建立起来的根据。没有事实,科学就不可能建立,更不可能发展。事实是科学的根据。这就是巴甫洛夫揭示的事实在科学中的作用。 英国生物学家赫胥黎曾讲:“我要做的是教我的愿望符合事 实,而不是试图让事实与我的愿望调和。你们要像一个小学生那样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见,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否则,就将一无所得。 ”所谓教“愿望符合事实” ,就是力求自己的愿望以事实为根据。所谓“ 坐在事实面前,准备放弃一切先入之 见”,就是要先入之见接受事实的检验。所谓“恭恭敬敬地照着大自然指的路走” ,就是要恭恭敬敬地照着事实指的路走。这就是赫胥黎揭示的事实的作用,包括根据作

40、用、检验作用、指路作用。 英国博物学家查理达尔文曾多次论述事 实。他在 自传中讲:“我孜孜不倦地保持高度的思维自由,以便毫不犹豫地抛弃哪怕是自己最心爱的假说只要发现它与事实不符”。这是说,任何科学假 说都要接受事实的检验。达尔文还曾讲:“我必须从大量事实出发,而不是从原理出发,我总怀疑原理中有谬误。 ”这是说 ,科学研究要从事实出发,也就是要照事实指的路走。达尔文还曾明确指出:“ 科学就是整理事实,以便从中得出普遍的规律或结论。 ”也是 说,科学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普遍的规律或结论”必须有充分的事实根据。显然,达尔文揭示的事实的作用,同赫胥黎一样,都是根据作用、检验作用、指路作用。达尔文特别

41、看重事实,这使他具有了超凡的品格,正是这一超凡的品格,使他一步步走向人生和事业的辉煌。达尔文年轻时曾以博物学家的身份,乘坐“ 贝格尔”号皇家舰,作了五年的环球旅行。在五年的环球旅行中,他观察了千千万万的事物,积聚了动植物方面和地质方面的大量事实和材料,为生物进化观念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就是在观察、比较、分析、研究大量事实的基础上,达 尔文于 1859 年出版了震惊世界的物种起源一书,从而在自然科学中树立起了一座丰碑。 科学家看重事实,马列主义创始人同样看重事实。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共产 主义不是学 说,而是运动。它不是从原 则出发,而是从事实出发。 ”恩格斯讲的是共产主义运动,达尔文 讲的是自然

42、科学。但二人都强调“从事 实出发 ”,可 谓英雄所见略同。所谓“从事实出发” 揭示的仍然是事实的指路作用,它指明,共产主义运动也必须照事实指的路走。列宁说:“ 事实是我们政策的基础,我们马 克思主义者是应该竭尽全力对种种事实进行科学研究的。 ”又说“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以确切地、有凭有据的事实作为自己的政策的前提”。 显然,列宁是把事实看作政策的基础和前提。基础也好,前提也好,都是政策赖以存在的东西,也即政策离不了的东西。离开了基础,离开了前提, “政策”就变成“失策”。基 础就是事物的根基。政策以事实作基础,就是以事实作根基,也就是要把政策建立在客观事实之上。这里揭示的是事实的基础作用,前提就是

43、根据。演绎推理三段论中的大前提和小前题,均是证明的根据。不过,三段论中的前提都是证明的主观依据。前题还有事物发生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的含义。所谓先决条件就是事先应具备的条件。因此,事实作为“政策的前提”就是在制定政策前,事先要调查、了解和掌握事实。调查、了解和掌握事实就是要把事实作为政策的根据。这里揭示的又是事实的根据作用。列宁也曾说:“在解决一切殖民地和民族问题时,不要从抽象的原理出发,而要从具体的实际出发。 ”所谓“从具体的实际 出发” ,就是从具体的事实出发。可见,列宁的这一论述所揭示的仍然是事实的指路作用,即“在解决一切殖民地和民族问题时”,要照事实指的路走。列宁还曾讲:“马克思主义者必须

44、考虑生动的实际生活,必须考虑现实的确切事实,而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 ”这又揭示出事实的检验作用。所谓“不应当拖住昨天的理论不放”,就是要“昨天的理论” 接受今天事实的检验。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列宁所揭示的事实的作用,除了根据作用、指路作用和检验作用外,还有基础作用。 科学家看重事实,马列主义创始人看重事实,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同样看重事实。毛泽东同志曾讲:“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 马克思主义叫我们看问题不要从抽象的定义出发,而要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从分析这些事实中找出方针、政策、 办法等。 ”这里的“从客观存在的事实出发”,揭示的就是事 实的指路作用。毛 泽东同志又说,要从实际出发, “

45、从其中引出其固有的而不是臆造的规律性” ,“而要这样做,就须不凭主观想象,不凭一时的热情,不凭死的书本,而凭客观存在的事实”。这里的“凭客观存在的事实” ,就是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揭示的是事实的根据作用。毛泽东同志在抗日战争初期就对这场战争的持久性作出了预断,但他同时指出,预断“不能尽合将来的事 实,而将为事实所校正”。 这里的“校正” 所起的,又是事实的检验作用。邓小平同志也说:改革的路子对不对,要“拿事实来说话” ,“改革的政策,人们一开始并不是都能理解的,要通过事实的证明才能被普遍接受”。 “拿事实来说话”就是凭借事 实说话,所揭示的是事实的根据作用。 “通过事实的证明”就是通过 事实的

46、验证,揭示的是事实的检验作用。 邓小平同志还说:“我们的现 代化建设,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所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就是从国内的具体事 实出发,揭示的又是事 实的指路作用。可以看出,毛泽东同志和邓小平同志揭示的事实的作用,仍然是根据作用、检验作用和指路作用。科学家、马列主义创始人、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人,他们均未提到“功能”二字,但却不约而同地都涉及到了事实的功能,而且都指出,事实发挥根据作用、检验作用和指路作用。列宁特别指出,事实还发挥基础作用。这些作用都是事实的功能。 基础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认识的基础。根据作用,就是事实构成证明的根据。检验作用,就是事实构成检验的标准。指路作用,就是事

47、实构成思想的指南。认识的基础,证明的根据,检验的标准,思想的指南,这就是事实的四大功能。事实的四大功能在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一切发展阶段均发挥作用。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领域包括人类的一切职业、一切工作和一切活动,诸如科学、技 术、教育、文化、政治、经济、工业、农业以及国家的行政管理和人民的日常生活等。所谓人类认识的一切发展阶段,包括原始积累阶段、自发发展阶段、自觉发展阶段,包括感性认识阶段、理性认识阶段,包括认识的初级阶段、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超高精阶段。可见,事 实功能之大,上可包天,下可覆地,中可为社会发展指引方向。 (一)事实的第一大功能是构成认识的基础。人类的认识都是从认识个别事实开始的

48、。从最初认识个别事实起,人类认识的原始积累过程就开始了。这个过程的可贵之处就在于,它为人类认识的发展奠定了客观基础。因为,人类迄今所获得的知识,绝大部分都是直接反映事实的结果。这些被人直接反映的事实,就构成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这个基础,从初步形成的时候起,一直到现在,始终在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所谓不断巩固是指,人反映事实,有准确的,有不准确的,还有错误的。在认识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保留反映准确的,改变反映不准确的,纠正反映错误的,就可以使认识的基础不断得到巩固。所谓不断扩大是指,人类认识个别事实的进程从未停止,且永无止境。在这个进程中,会有源源不断的新事实,进入人的视野,从而被人反映。

49、随着这一进程的推进,人们反映出的个别事实越来越多,这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扩大。所谓不断深化是指,事实是客观的,事实含有的任何意义,都要人通过认识去发掘。人认识事实,总是先认识事实的表面意义,再认识事实的浅层意义,最后才认识事实的深层意义。随着人们认识到的事实的深层意义越来越多,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就不只是向广阔的方面发展,同时也向纵深发展。人类认识事实深层意义的进程,也不会停止,也没有止境。这一进程的不断推进,就必然会使人类认识的客观基础不断深化。正是不断巩固、不断扩大、不断深化的客观基础,给予人类的认识以无穷无尽的推动力。(二)事实的第二大功能是构成证明的根据。根据是一切证明必须凭借的东西。逻辑学中主要凭借论据,此外,还凭借经验和科学理论(包括科学原理、定理、定律、定义等)。证据学中主要凭借证据。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这些就是证明凭借的东西。现在就要研究,论据、经验、科学理论和证据同事实是什么关系。应该说,揭开这层关系正是正确把握证明根据的关键。 论据同事实的关系是逻辑学中最重要的问题。论据是“确定论题真实性所根据的判断”。 论据靠什么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呢?就靠事实。论据就是事实的反映。逻辑学中就有论据必须真实的规则。所谓真实就指论据必须准确地反映事实。论据反映了事实,它本身才具有了“实” 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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