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理论相关案例目 录第三章 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 1案例一:国际贸易与收入差距 1第五章 国际货物贸易 2案例一: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2案例二: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 3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 3案例一:争端解决 3第九章 国际反倾销 .16案例一:反倾销的多米诺骨牌推倒效应 .16案例二:美国汽车弹簧垫圈反倾销案 .16第十章 贸易保障措施 .17案例一:韩国进口大蒜保障措施案 .17第三章 国际贸易的基础理论案例一:国际贸易与收入差距从 20 世 纪 70 年 代 末 到 90 年 代 , 美 国 工 人 的 收 入 差 距 持 续 扩 大 。 其 中高 于 90%的 工 人 , 比
2、 10%的 工 人 低 的 工 人 的 工 资 上 涨 了 15%; 与 之 相 反 ,低 于 90%的 工 人 , 只 比 10%的 工 人 高 的 工 人 的 工 资 却 下 降 了 25%。 据 美国 前 副 总 统 戈 尔 代 表 商 务 部 于 1999 年 6 月 25 日 发 表 的 一 份 题 为 正 在出 现 的 网 络 经 济 研 究 报 告 指 出 , 美 国 1995 年 至 1998 年 间 经 济 增 长 的35%为 网 络 经 济 所 创 造 。 信 息 技 术 业 的 工 人 工 资 与 其 他 行 业 的 工 人 工 资 差 距 也在 拉 大 。 1997 年
3、 , 信 息 业 的 工 人 平 均 年 薪 是 52920 美 元 , 比 美 国 所 有 工 人的 平 均 年 薪 29787 美 元 高 78%。与 此 同 时 , 美 国 的 外 贸 却 大 幅 度 的 增 长 , 尤 其 是 与 新 兴 工 业 经 济 体 的 贸 易大 幅 度 增 加 , 特 别 韩 国 和 中 国 。 中 国 海 关 提 供 的 最 新 统 计 数 字 显 示 ,2003 年 中 美 双 边 贸 易 额 首 次 突 破 千 亿 , 达 到 1263 亿 美 元 。 去 年 中 国 从 美国 进 口 额 达 到 338.6 亿 美 元 , 增 长 24.3%; 出
4、口 约 924.7 亿 美 元 , 增 长32.2%, 中 国 对 美 国 的 贸 易 顺 差 接 近 600 亿 美 元 。 据 悉 , 不 仅 中 美 贸 易 规 模在 扩 大 , 从 贸 易 结 构 上 也 在 发 生 变 化 。 2003 年 , 中 国 主 要 进 口 产 品 为 机 电音 像 设 备 、 化 工 产 品 、 光 学 、 照 相 、 医 疗 器 材 和 设 备 、 农 产 品 和 钢 铁 及 其 制 品等 ; 出 口 产 品 为 机 电 产 品 、 家 具 、 玩 具 、 服 装 、 鞋 类 产 品 、 钢 铁 和 塑 料 制 品 等 。分 析 :一 般 认 为 ,
5、美 国 是 资 本 和 技 术 密 集 型 国 家 而 中 国 是 劳 动 力 密 集 型 国 家 , 因此 , 根 据 赫 俄 模 型 , 中 美 之 间 将 会 发 生 大 规 模 的 贸 易 活 动 。 美 国 出 口 的 是技 术 和 资 本 密 集 型 产 品 , 如 医 药 、 化 工 、 光 学 ; 进 口 的 主 要 是 劳 动 密 集 型 产 品 ,如 服 装 、 鞋 类 。 要 素 价 格 均 等 化 定 理 认 为 : 国 际 贸 易 会 使 各 国 同 质 要 素 获 得 相同 的 相 对 甚 至 绝 对 收 入 。 国 际 贸 易 实 际 上 是 替 代 了 生 产
6、要 素 的 流 动 。 当 两 个 国家 进 行 一 定 程 度 的 专 业 化 生 产 后 , 对 各 自 丰 裕 要 素 的 需 求 将 会 增 加 , 因 此 这 两个 国 家 的 相 对 丰 裕 的 要 素 的 价 格 将 会 上 升 , 同 时 稀 缺 要 素 的 价 格 将 会 降 低 。从 赫 俄 萨 定 理 ( 即 要 素 价 格 均 等 化 定 理 ) 出 发 , 可 以 知 道 国 际贸 易 会 降 低 美 国 的 稀 缺 要 素 即 劳 动 的 收 入 同 时 提 高 丰 裕 要 素 即 资 本 和 技 术 的 收入 。 因 此 , 通 过 国 际 贸 易 会 提 高 美
7、 国 掌 握 高 技 术 人 的 工 资 降 低 美 国 的 普 通 劳 动力 所 有 者 的 工 资 , 从 而 扩 大 了 美 国 的 收 入 差 距 。 但 是 , 在 此 必 须 指 出 的 是 , 美国 政 府 并 不 该 因 此 而 限 制 贸 易 。 因 为 贸 易 导 致 的 劳 动 者 的 损 失 小 于 贸 易 导 致 的资 本 所 有 者 的 收 入 。 用 合 适 的 税 收 政 策 可 以 使 收 入 在 资 本 所 有 者 和 劳 动 者 之 间重 新 分 配 , 使 得 两 种 生 产 要 素 所 有 者 都 能 够 从 国 际 贸 易 中 获 利 。第五章 国际
8、货物贸易案例一: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国 内 某 公 司 以 D/P 付 款 交 单 方 式 出 口 , 并 委 托 国 内 A 银 行 将 单 证 寄由 第 三 国 B 银 行 转 给 进 口 国 C 银 行 托 收 。 后 来 得 知 C 银 行 破 产 收 不 到 货款 , 该 公 司 要 求 退 回 有 关 单 证 却 毫 无 结 果 , 请 问 托 收 银 行 应 负 什 么 责 任 ? 分 析 :托 收 银 行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理 由 如 下 : 根 据 托 收 统 一 规 则 的 规 定 , 在 托收 方 式 下 , 银 行 只 作 为 卖 方 的 受 托 人 行 事
9、 , 为 实 现 委 托 人 的 指 示 , 托 收 银 行 可选 择 委 托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或 自 行 选 择 或 由 别 的 银 行 选 择 的 银 行 作 为 代 收 行 ; 单 据和 托 收 委 托 书 可 直 接 或 间 接 通 过 别 的 银 行 寄 给 代 收 行 。 但 与 托 收 有 关 的 银 行 ,对 由 于 任 何 文 电 、 信 件 或 单 据 在 寄 送 途 中 的 延 误 和 丢 失 所 引 起 的 后 果 , 或 由 于电 报 、 电 传 、 或 电 子 通 讯 系 统 在 传 递 中 的 延 迟 、 残 缺 和 其 他 错 误 , 以 及 由 于 不
10、可 抗 力 、 暴 动 、 内 乱 、 战 争 或 其 他 所 不 能 控 制 的 任 何 其 他 原 因 致 使 业 务 中 断 所造 成 的 后 果 , 不 承 担 义 务 或 责 任 。所 以 , 在 本 案 例 中 , 托 收 银 行 只 要 尽 到 “遵 守 信 用 , 谨 慎 从 事 ”的 义务 , 对 托 收 过 程 中 所 发 生 的 各 种 非 自 身 所 能 控 制 的 差 错 , 包 括 因 代 收 行 倒 闭 致使 货 款 无 法 收 回 且 单 据 也 无 法 收 回 , 不 负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案例二:开证行有无拒付的权利?某 银 行 电 报 开 出 一
11、份 不 可 撤 销 信 用 证 , 电 文 中 并 未 声 明 “以 邮 寄 文 本为 准 ”的 字 句 。 受 益 人 按 照 电 报 信 用 证 的 文 本 已 将 货 物 装 运 , 并 备 好 信 用 证 要 求的 单 据 向 当 地 通 知 行 议 付 款 时 , 当 地 通 知 行 出 示 刚 收 到 的 开 证 行 寄 到 的“邮 寄 文 本 ”, 并 以 电 开 文 本 与 邮 寄 文 本 不 符 为 由 拒 绝 议 付 , 后 经 议 付 行 与 开 证行 联 系 , 开 证 行 复 电 亦 称 “以 邮 寄 文 本 为 准 ”而 拒 绝 付 款 。 问 : 在 这 种 情
12、况下 , 开 证 行 有 无 拒 付 的 权 利 ? 分 析 : 开 证 行 不 能 拒 付 , 理 由 如 下 : 跟单 信 用 证 统 一 惯 例 第 十 一 条 的 规 定 : “当 开 证 行 使 用 经 证 实 的 电 讯 方 式 指示 行 通 知 信 用 证 或 信 用 证 修 改 时 , 该 电 讯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信 用 证 文 件 或 有 效 修 改 ,不 应 寄 送 证 实 书 。 如 仍 寄 证 实 书 , 则 该 证 实 书 无 效 如 该 电 讯 声 明 详情 后 告 ( 或 类 似 词 语 ) 或 声 明 邮 寄 证 实 书 将 是 有 效 的 信 用 证
13、文 件 或 有 效 修 改 ,则 该 电 讯 将 视 为 无 效 的 信 用 证 文 件 或 修 改 ”由 此 可 知 , 本 例 中 开 证 行 开出 的 未 声 明 “以 邮 寄 文 本 为 准 ”字 句 的 电 开 信 用 证 文 本 , 完 全 是 有 效 的 信 用 证文 件 , 受 益 人 完 全 应 该 按 照 它 的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交 货 义 务 , 并 有 权 凭 符 合 它 要求 的 单 据 进 行 议 付 和 付 款 请 求 , 而 开 证 行 则 不 得 借 口 “以 邮 寄 文 本 为 准 ”而 拒 绝 对 付 款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案例一:争端解决
14、一 、 发 生 的 背 景 分 析1 加 拿 大 鲑 鱼 出 口 的 基 本 情 况加 拿 大 用 于 出 口 的 新 鲜 、 冷 藏 和 冷 冻 鲑 鱼 的 主 要 来 源 包 括 :太 平 洋 海 水 捕 捞 的 成 年 野 生 鲑 鱼 ;太 平 洋 淡 水 捕 捞 的 成 年 野 生 鲑 鱼 ;太 平 洋 海 岸 海 水 养 殖 的 成 年 大 西 洋 鲑 鱼 ;太 平 洋 海 岸 海 水 养 殖 的 成 年 太 平 洋 鲑 鱼 ;大 西 洋 海 岸 海 水 养 殖 的 成 年 大 西 洋 鲑 鱼 。加 拿 大 出 口 鲑 鱼 从 1969 年 的 30653 吨 上 升 到 1996
15、年 的 66234 吨 ,其 中 出 口 冰 鲜 或 冷 冻 鲑 鱼 的 比 例 越 来 越 高 , 1969 年 出 口 冰 鲜 或 冷 冻 鲑 鱼14683 吨 , 占 总 出 口 量 的 48%, 1996 年 出 口 冰 鲜 、 冷 冻 鲑 鱼 50838 吨 ,占 总 出 口 的 77%。2 澳 大 利 亚 鲑 鱼 生 产 的 发 展 概 况澳 大 利 亚 于 1864 年 首 次 引 进 大 西 洋 鲑 鱼 , 到 20 世 纪 60 年 代 , 都 主要 是 政 府 团 体 养 殖 一 些 用 于 观 赏 的 鲑 鱼 。 约 于 1986 年 开 始 , 澳 大 利 亚 塔斯 马
16、 尼 亚 省 开 发 商 用 鲑 鱼 产 品 , 主 要 采 用 网 箱 养 殖 大 西 洋 鲑 鱼 和 虹 鳟 鱼 , 在 维多 利 亚 省 和 南 澳 也 生 产 大 西 洋 鲑 鱼 。 19861987 年 生 产 量 仅 20 吨 , 但到 19941995 年 , 年 生 产 量 达 到 6192 吨 , 价 值 6300 万 澳 元 , 其 中 40%出口 日 本 , 60%供 应 国 内 市 场 , 进 入 20 世 纪 90 年 代 后 , 澳 大 利 亚 国 内 市 场对 大 西 洋 鲑 鱼 的 消 费 量 显 著 增 加 。目 前 世 界 上 生 产 大 西 洋 鲑 鱼 的
17、 国 家 主 要 有 挪 威 、 智 利 、 苏 格 兰 等 , 在 90 年代 早 期 其 生 产 量 占 全 世 界 的 80%。3 澳 大 利 亚 关 于 鲑 鱼 产 品 进 口 检 疫 政 策 。早 在 1975 年 2 月 19 日 , 澳 大 利 亚 就 已 经 发 布 了 86A( QP86A) 检疫 公 告 , 在 发 布 QP86A 之 前 , 澳 大 利 亚 对 进 口 鲑 鱼 产 品 没 有 限 制 。 发 布QP86A 后 , 禁 止 进 口 未 处 理 新 鲜 的 、 冰 解 或 冰 冻 鲑 鱼 , 只 允 许 被 处 理 过 的 鲑 鱼产 品 进 入 澳 大 利 亚
18、 。在 实 施 长 达 20 年 的 禁 止 从 北 美 进 口 未 煮 鲑 鱼 的 检 疫 措 施 过 程 中 , 对 加 拿大 的 鲑 鱼 产 品 出 口 贸 易 造 成 了 巨 大 的 影 响 。 1995 年 10 月 5 日 , 加 拿 大按 照 DSU 第 4 条 第 4 款 , 向 澳 大 利 亚 提 出 磋 商 请 求 , 加 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实施 的 措 施 违 背 GATT1994 第 11 条 、 第 13 条 和 SPS 协 议 第 2 条 、 3、 第5 条 的 规 定 , 损 害 加 拿 大 的 贸 易 利 益 。 澳 大 利 亚 接 受 磋 商 请
19、 求 , 双 方 于1995 年 11 月 23-24 日 在 日 内 瓦 举 行 会 议 , 没 有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 而 且 澳 大 利 亚政 府 在 1996 年 12 月 又 根 据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的 内 容 决 定 维 持 现 行 鲑 鱼 进 口 政 策 ,出 于 检 疫 原 因 , 禁 止 从 北 美 太 平 洋 进 口 未 煮 的 , 海 洋 捕 捞 的 太 平 洋 鲑 科 类 产 品 。加 拿 大 没 有 要 求 进 一 步 的 磋 商 。 而 于 1997 年 3 月 7 日 向 DSB 请 求 成 立专 家 组 。 1997 年 4 月 10 日 , D
20、SB 决 定 成 立 专 家 组 , 欧 盟 、 印 度 、 挪 威 和 美国 保 持 作 为 第 三 方 参 加 专 家 组 程 序 的 权 利 。 开 始 了 本 案 的 专 家 组 审 理 程 序 。1997 年 9 月 至 1998 年 2 月 专 家 组 展 开 调 查 。1997 年 11 月 , 专 家 组 主 席 书 面 通 知 DSB, 因 案 件 复 杂 及 按 照 SPS协 议 第 11 条 、 DSU 第 13 条 需 向 技 术 专 家 咨 询 , 专 家 组 在 DSU 规 定 的 时间 程 序 6 个 月 内 无 法 签 署 专 家 组 报 告 , 申 请 延 长
21、 期 间 , 并 预 计 该 报 告 将 在 1998年 4 月 底 完 成 。二 、 专 家 组 审 理 过 程( 1) SPS 协 议 第 2 条 第 2 款 ( 2.2)加 拿 大 诉 澳 大 利 亚 继 续 维 持 鲑 鱼 进 口 热 处 理 政 策 和 禁 止 进 口 未 煮 的 鲑 鱼 产品 没 有 足 够 的 科 学 依 据 , 违 反 SPS 协 议 第 2 条 第 2 款 , 第 5 条 第 1 款 ,第 5 条 第 2 款 。 加 拿 大 列 举 了 下 列 文 件 和 研 究 报 告 的 结 论 :a.1994 年 12 月 新 西 兰 发 表 的 “从 加 拿 大 进
22、口 海 洋 捕 捞 鲑 鱼 传 入 鱼 类 国 外病 的 风 险 分 析 ”一 文 结 论 这 样 写 道 : 从 加 拿 大 进 口 无 头 、 去 内 脏 野 生 海 洋 捕 捞鲑 鱼 ( 加 拿 大 政 府 出 原 产 地 证 明 和 等 级 证 明 ) 的 风 险 可 以 忽 略 , 这 对 新 西 兰 野生 和 养 殖 鲑 鱼 或 非 鲑 鱼 没 有 威 胁 。b.1992 年 由 澳 大 利 亚 资 源 科 技 局 M.J.Nunn 领 导 的 科 学 小 组 对 动 物 检 疫政 策 进 行 了 总 结 , 总 结 特 别 说 道 : 现 行 禁 止 鲑 鱼 类 肉 进 口 的
23、检 疫 政 策 是 不 公 正的 , 应 该 修 改 。c.1995 年 Dr.J.Humphrey 发 表 报 告 ( 称 哈 氏 报 告 ) : 几 乎 没 有 什 么 证 据可 以 证 明 进 口 人 类 消 费 的 水 生 动 物 产 品 会 造 成 病 原 在 水 生 环 境 中 定 居 的 风 险 ,还 说 现 行 热 处 理 灭 活 病 原 也 没 有 合 理 的 依 据 , 特 别 是 热 稳 定 性 病 原 在 较 低 温 度处 理 下 不 被 灭 活 。d.1997 年 9 月 , 新 西 兰 应 澳 大 利 亚 和 美 国 市 场 准 入 要 求 , 进 行 了 风 险
24、分 析 ,其 结 论 是 : 进 口 加 工 过 的 水 生 物 产 品 造 成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传 入 的 可 能 性 可 以 忽 略 ,对 其 它 动 物 的 风 险 也 是 非 常 低 的 , 继 续 进 行 禁 止 进 口 未 煮 鲑 鱼 产 品 政 策 是 不 合适 的 。e.在 1996 年 最 终 报 告 中 也 这 样 论 道 : 还 没 有 文 字 记 载 的 流 行 病 学 证 据 说 明可 通 过 加 工 的 水 产 品 传 播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 既 使 发 现 , 也 是 相 当 不 普 遍 和 极 期 困难 去 认 识 的 。f.1995 年 澳 大
25、 利 亚 风 险 分 析 草 案 报 告 指 出 ,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去 头 、 去 内 脏 、冷 冻 、 分 隔 包 装 , 检 验 出 证 ) 从 北 美 输 入 野 生 捕 捞 鲑 鱼 到 澳 大 利 亚 , 对 国 外 病传 入 澳 大 利 亚 没 有 显 著 风 险 , 这 一 观 点 与 1994 年 新 西 兰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一致 。 最 终 报 告 在 没 有 指 出 95 草 案 报 告 观 点 不 正 确 或 不 合 理 的 科 学 依 据 的 情况 下 , 断 然 推 翻 草 案 报 告 的 结 论 , 更 严 重 的 是 , 在 没 有 任 何 解
26、 释 和 说 明 的 情 况下 , 删 除 了 草 案 报 告 中 的 许 多 内 容 ( 科 技 咨 询 专 家 同 意 这 一 说 法 ) 。g.加 拿 大 委 托 澳 大 利 亚 专 家 David Vose 对 1995 年 草 案 报 告 中 提 及 的最 大 风 险 病 原 鲑 鱼 气 单 胞 菌 和 鲑 鱼 鼻 杆 菌 在 进 口 未 煮 鲑 鱼 引 起 病 原 定 居 的 可 能进 行 风 险 分 析 , 而 且 加 拿 大 方 面 要 求 Vose 只 引 用 澳 大 利 亚 方 面 发 表 的 报 告和 数 据 。 科 技 专 家 小 组 成 员 认 为 Vose 的 报
27、告 与 本 案 极 其 相 关 。 Vose 报告 得 出 结 论 :一 条 鲑 鱼 要 消 耗 400 吨 加 拿 大 鲑 鱼 垃 圾 才 有 50%可 能 摄 够 鲑 鱼 气单 胞 菌 的 感 染 量 ; 或 一 条 鲑 鱼 要 消 耗 7.8 吨 加 拿 大 鲑 鱼 垃 圾 才 有 50%可能 摄 够 鲑 鱼 鼻 杆 菌 的 感 染 量 ;垃 圾 排 放 稀 释 很 高 , 风 险 低 得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废 水 排 放 中 两 种 细 菌 的 最 高 平 均 水 平 比 引 起 感 染 的 必 需 量 低 几 十 亿 倍 ;要 等 上 几 十 万 年 甚 至 几 百 万 年
28、才 能 有 50%机 会 看 到 因 进 口 未 煮 鲑鱼 产 品 引 起 的 感 染 病 变 。澳 大 利 亚 反 击 加 拿 大 引 用 的 这 些 报 告 误 导 了 一 个 不 精 确 的 事 实 和 所 谓 的 科学 氛 围 。 澳 大 利 亚 指 出 , Vose 报 告 不 可 作 为 证 据 , 这 份 报 告 只 评 价 了24 种 病 源 中 的 2 种 , 这 种 量 化 分 析 报 告 是 不 完 善 的 , 并 且 只 分 析 了 一 种 传 播途 径 , 忽 视 了 其 他 高 风 险 的 传 播 途 径 , 如 垃 圾 丢 弃 被 食 腐 鸟 类 吃 食 ( 如
29、海 鸥 ) ,喂 食 鸟 类 和 鱼 类 等 。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Vose 报 告 没 有 分 析 的 地 方 恰 恰 比 他 分 析过 的 更 显 重 要 。 由 于 缺 乏 大 量 的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 目 前 尚 无 法 进 行 量 化 的 风 险 评估 。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他 们 依 据 的 科 学 根 据 包 括 : 至 少 有 20 种 国 外 疾 病 有 潜 在 可 能 存 在 于 成 年 、 野 生 海 洋 捕 捞 太 平 洋鲑 鱼 , 可 能 会 随 进 口 鲑 鱼 产 品 传 入 澳 大 利 亚 ; 其 中 部 分 病 原 或 全 部 存 在 于
30、加 拿 大 其 它 种 类 鲑 鱼 中 ; 一 旦 传 入 这 类 疾 病 , 就 无 法 清 除 这 些 病 原 , 并 造 成 严 重 的 经 济 和 环 境影 响 。 要 证 明 上 述 依 据 , 目 前 还 没 有 足 够 的 资 料 。 但 加 拿 大 也 没 有 提 供 足 够 的资 料 来 补 充 可 以 进 口 的 科 学 论 据 。 加 拿 大 没 有 直 接 在 下 列 几 方 面 提 供 相 关 科 学依 据 。a.野 生 、 成 年 太 平 洋 鲑 鱼 的 疾 病 流 行 情 况 ;b.加 工 处 理 过 程 对 感 染 的 影 响 ;c.有 效 的 检 验 手 段
31、;d.感 染 剂 量 ;e.感 染 途 径 。澳 大 利 亚 还 认 为 缺 乏 病 原 扩 散 的 依 据 并 不 等 于 扩 散 不 会 发 生 , 又 列 举 了 美国 对 虾 养 殖 发 生 Taura 综 合 症 、 黄 头 病 、 白 斑 病 的 事 例 , 尽 管 不 能 肯 定 其 传入 原 因 , 但 认 为 有 可 能 是 从 发 病 地 区 进 口 供 人 类 消 费 的 冻 虾 造 成 了 疾 病 的 传 入 。( 2) SPS 协 议 第 2 条 第 3 款 ( 2.3)加 拿 大 列 举 1996 年 风 险 分 析 最 终 报 告 中 的 内 容 , 说 道 地
32、方 流 行 性 造 血 器官 坏 死 病 毒 ( EHNV, OIE 应 通 报 疾 病 ) 在 维 多 利 亚 虹 鳟 鱼 和 大 西 洋 鲑 鱼 有 发现 记 录 , 而 在 西 澳 没 有 报 道 过 。 然 而 澳 大 利 亚 在 内 陆 运 输 鲑 鱼 产 品 方 面 没 有 采取 任 何 措 施 来 保 护 西 澳 不 受 该 病 的 侵 袭 。 最 终 报 告 这 样 写 道 : 从 有 感 染 EHNV的 地 区 运 活 鲑 鱼 至 非 感 染 区 , 应 该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但 由 于 感 染 很 少 , 就 没 有 必要 对 鲑 鱼 产 品 运 输 采 取 控
33、制 措 施 。 加 拿 大 认 为 这 构 成 了 不 合 理 的 歧 视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EHNV 在 澳 大 利 亚 引 起 的 环 境 和 商 业 损 失 很 少 , 由 于 地 貌和 气 候 因 素 的 影 响 , 西 澳 不 象 澳 洲 东 南 部 那 样 鲑 鱼 生 产 和 观 赏 渔 业 有 重 要 商 业意 义 。 因 此 国 内 运 输 的 控 制 措 施 不 同 于 从 国 外 进 口 , 国 外 疾 病 的 传 播 风 险 远 比EHNV 要 大 得 多 , 在 澳 大 利 亚 还 没 有 哪 种 水 生 动 物 疾 病 重 要 到 要 在 国 内 产 品 运输
34、 过 程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 澳 大 利 亚 称 北 方 领 地 没 有 鲑 鱼 , 昆 士 兰 只 限 少 部 山 区 有一 些 , 但 加 拿 大 说 , 这 一 点 正 好 与 不 允 许 加 拿 大 产 品 进 入 北 方 领 地 和 昆 士 兰 形成 鲜 明 对 照 , 再 一 次 说 明 澳 大 利 亚 违 反 SPS 协 议 第 2 条 第 3 款 。( 3) SPS 协 议 第 3 条 第 1 款加 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在 制 定 检 疫 卫 生 措 施 时 , 没 有 参 照 OIE-FDC的 标 准 或 建 议 , 违 反 SPS 协 议 第 3 条 第
35、 1 款 。 FDC 认 为 鱼 类 去 内 脏 产 品 已将 风 险 降 低 到 可 以 忽 略 不 计 的 地 步 。 澳 大 利 亚 则 反 驳 说 QIE 只 规 定 了 少量 疾 病 的 标 准 , 本 案 涉 及 的 大 多 数 疾 病 在 OIE 规 则 中 还 不 存 在 , 也 就 是 说澳 大 利 亚 制 定 政 策 的 基 础 在 OIE 标 准 内 没 有 。 加 拿 大 称 , 若 按 照 澳 大 利 亚 的说 法 , 只 要 有 一 种 疾 病 不 在 OIE 标 准 或 建 议 规 则 内 , 就 可 以 不 按 照 OIE规 则 制 定 措 施 。 要 按 照
36、澳 大 利 亚 的 理 解 , 许 多 国 际 规 则 指 引 或 建 议 对SPS 协 议 所 起 到 的 作 用 都 是 不 大 的 了 。 而 澳 大 利 亚 则 强 调 疾 病 数 量 的 多 少 , 即OIE 规 则 中 只 对 极 少 数 的 疾 病 作 了 规 定 。( 4) SPS 协 议 第 3 条 第 3 款 ( 3.3)加 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措 施 达 到 比 OIE 标 准 定 的 措 施 有 更 高 的 保 护 水 平 ,是 不 科 学 、 不 公 正 的 , 与 SPS 协 议 其 它 规 定 不 符 , 包 括 第 5.1、 5.5、 5.6及 第
37、2 条 , 因 而 违 背 了 第 3 条 第 3 款 的 义 务 。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OIE 标 准 、规 则 或 建 议 是 最 低 标 准 , 澳 大 利 亚 有 权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的 结 果 , 制 定 比OIE 标 准 更 高 的 保 护 水 平 。( 5) SPS 协 议 第 5 条 第 1 款 ( 5.1)A 风 险 分 析 基 本 情 况澳 大 利 亚 根 据 GATT1994 第 22 条 的 磋 商 结 果 同 意 加 拿 大 和 美 国 的 要 求 ,就 涉 及 从 北 美 进 口 未 煮 鲑 鱼 的 检 疫 卫 生 措 施 作 风 险 分 析 , 由
38、于 这 次 任 务 的 复 杂性 , 双 方 都 认 为 首 先 对 野 生 、 海 洋 捕 捞 太 平 洋 鲑 鱼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 于1995 年 5 月 出 了 草 案 报 告 , 1996 年 12 月 发 表 了 风 险 分 析 的 最 终 报 告 。1995 年 5 月 公 布 的 风 险 分 析 草 案 的 结 论 是 , 在 特 定 条 件 下 , 可 以 从 美 国 、 加 拿大 进 口 去 内 脏 , 无 头 的 海 洋 捕 捞 鲑 鱼 , 特 定 条 件 包 括 : 合 适 授 权 机 构 认 可 的 加工 厂 , 对 加 工 过 程 、 检 验 分 隔 包 装
39、 要 求 等 。 但 在 1996 年 12 月 发 表 最 终报 告 指 出 , 太 平 洋 鲑 鱼 中 20 多 种 疫 病 对 澳 大 利 亚 来 说 是 外 来 疾 病 , 尽 管 侵入 扩 散 的 可 能 性 较 低 , 也 会 对 水 产 养 殖 和 观 赏 渔 业 造 成 重 要 的 经 济 影 响 , 另 外对 环 境 也 有 影 响 。 报 告 认 为 , 20 多 种 疾 病 的 任 何 一 种 一 旦 传 入 并 扩 散 , 肯定 是 消 灭 不 了 的 。 换 句 话 说 , 1996 年 最 终 报 告 推 翻 了 1995 年 风 险 分 析 草案 报 告 的 结
40、论 。B 完 善 性加 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所 作 的 1996 年 最 终 报 告 : a.没 有 评 估 疾 病 传 入的 可 能 性 ; b.没 有 对 疾 病 逐 个 进 行 风 险 分 析 ; c.没 有 对 不 同 措 施 达 到 的 保护 水 平 进 行 分 析 。 澳 大 利 亚 强 调 说 风 险 分 析 方 法 可 采 用 相 关 国 际 组 织( OIE) 发 展 的 方 法 , 但 不 仅 仅 限 于 此 , 而 且 还 说 没 有 单 一 的 风 险 分 析 模 型 ,由 于 水 生 疾 病 研 究 的 资 料 不 多 , 在 最 终 报 告 中 采 用
41、的 是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OIE 则 也 没 有 规 定 要 一 个 病 一 个 病 地 分 析 评 估 。加 拿 大 强 调 澳 大 利 亚 描 写 了 每 种 病 害 可 能 定 居 发 生 的 情 形 及 相 关 因 素 , 但没 有 对 假 设 的 情 形 作 必 要 的 概 率 推 测 。 尽 管 最 终 报 告 中 列 举 了 五 种 检 疫 措 施 ,但 没 有 就 每 种 检 疫 措 施 所 达 到 的 风 险 保 护 水 平 进 行 评 估 。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很 难 在这 五 种 措 施 间 量 化 风 险 水 平 。 澳 大 利 亚 还 认 为 1995
42、年 草 案 报 告 过 低 估 计了 风 险 水 平 , 而 最 终 报 告 中 所 列 举 的 事 实 , ( 如 美 国 进 口 冷 冻 对 虾 造 成 虾 病 流行 ; 旋 转 病 病 原 在 澳 大 利 亚 改 变 宿 主 ; 加 拿 大 发 现 ISA, 大 不 列 颠 哥 伦 比亚 省 发 现 鲑 鱼 红 血 球 坏 死 病 毒 ; 在 加 拿 大 大 西 洋 鲑 鱼 发 现 VHS, ) 都 是澳 大 利 亚 以 前 不 了 解 的 。专 家 认 为 , 澳 大 利 亚 1995 年 草 案 报 告 分 析 思 路 清 楚 , 分 析 技 术 正 确 ,有 科 学 依 据 , 是
43、 可 以 很 好 用 作 依 据 的 定 性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而 1996 年 的 最 终 报 告 是 草 案 报 告 发 表 后 的 文 件 总 结 , 与 草 案 报 告 的 不 同部 分 应 该 清 楚 阐 明 在 评 估 、 结 论 和 结 论 性 政 策 建 议 等 方 面 不 同 的 原 因 。 然 而 风险 分 析 专 家 认 为 1996 年 报 告 在 实 际 风 险 评 估 方 面 远 没 有 草 案 报 告 清 楚 , 这 份报 告 不 仅 在 许 多 方 面 含 糊 不 清 , 而 且 也 改 变 了 基 本 的 风 险 评 估 方 法 , 仅 仅 得 出风
44、险 的 可 能 性 ( Possibility) , 而 不 是 风 险 发 生 概 率 ( Probability) , 这既 不 是 适 宜 的 技 术 方 法 , 也 不 是 基 于 风 险 分 析 综 合 的 科 学 结 论 。C 新 西 兰 风 险 分 析同 时 , 加 拿 大 又 列 举 了 新 西 兰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哈 氏 报 告 , 1995 年 草案 报 告 的 主 要 内 容 和 结 论 进 行 举 证 。 然 而 澳 大 利 亚 则 反 驳 说 , 新 西 兰 的 分 析 报告 与 本 案 无 关 。 因 为 : a.此 类 型 的 风 险 分 析 不 适
45、合 使 用 定 量 风 险 分 析 技 术 ; b.澳大 利 亚 和 新 西 兰 在 许 多 应 考 虑 分 析 因 素 方 面 是 不 同 的 ; c.新 西 兰 分 析 报 告没 有 考 虑 病 害 传 入 的 后 果 ; d.新 西 兰 专 家 的 假 设 并 不 反 映 澳 大 利 亚 专 家 的 分析 方 法 和 合 适 的 保 护 水 平 ; e.该 分 析 报 告 的 分 析 技 术 模 型 有 缺 陷 。专 家 认 为 , 这 两 个 国 家 的 自 然 条 件 有 许 多 相 似 的 地 方 , 该 报 告 的 部 分 内 容与 本 案 有 关 , 新 西 兰 的 风 险 分
46、 析 报 告 对 每 一 种 疾 病 都 进 行 了 风 险 分 析 , 得 出 的结 论 理 由 充 分 , 技 术 专 家 肯 定 了 新 西 兰 风 险 分 析 技 术 的 正 确 性 , 特 别 指 出 新 西兰 报 告 与 澳 大 利 亚 报 告 中 都 提 到 鲑 鱼 气 单 胞 菌 是 最 容 易 引 起 传 入 的 病 源 , 这 一病 原 在 病 鱼 的 肌 肉 中 浓 度 高 , 新 西 兰 对 此 进 行 了 单 独 的 定 量 风 险 评 估 。 专 家 认为 如 果 新 西 兰 报 告 中 所 用 数 据 是 正 确 的 , 那 么 同 样 适 用 于 澳 大 利 亚
47、 。 新 西 兰 在1994 年 的 风 险 报 告 中 得 出 结 论 : 从 北 美 进 口 去 头 和 去 内 脏 的 冰 鲜 或 冰 冻 鲑 鱼 没有 可 能 传 入 鲑 鱼 气 单 胞 菌 。专 家 组 认 为 , 澳 大 利 亚 措 施 不 是 根 据 合 适 的 风 险 分 析 为 依 据 制 定 , 不 符 合SPS 协 议 第 5 条 第 1 款 , 也 与 第 2 条 第 2 款 不 符 。( 6) SPS 协 议 第 5 条 第 5 款 ( 5.5)A 适 宜 的 保 护 水 平加 拿 大 指 证 澳 大 利 亚 没 有 阐 述 清 楚 目 前 使 用 的 措 施 所 要
48、 达 到 的 “适 宜保 护 水 平 ”。 在 草 案 报 告 中 对 进 口 美 加 未 煮 鲑 鱼 定 性 为 “没 有 重 大 风 险 ”,在 最 终 报 告 中 却 将 “可 接 受 的 风 险 水 平 ”变 成 了 “非 常 低 风 险 ”, 用 疾 病 定居 的 “可 能 性 ”作 为 禁 止 进 口 未 煮 鲑 鱼 的 依 据 。 这 等 于 是 实 行 的 零 风 险 政 策 。 加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既 没 有 确 定 “适 宜 的 保 护 水 平 ”, 也 没 有 以 “适 宜 的 保 护水 平 ”为 目 的 而 制 定 检 疫 卫 生 措 施 , 违 反 SP
49、S 协 议 第 5 条 第 5 款 。澳 大 利 亚 认 为 在 最 终 报 告 中 描 述 了 “适 宜 保 护 水 平 ”。 澳 大 利 亚 政 府 历来 在 “适 宜 保 护 水 平 ”方 面 采 用 保 守 方 法 , 是 考 虑 到 澳 大 利 亚 是 一 个 岛 国 , 它没 有 在 其 他 地 方 已 经 发 生 的 许 多 疾 病 , 而 且 其 农 产 品 生 产 和 出 口 是 其 非 常 重 要的 经 济 支 柱 。 尽 管 发 生 的 几 率 很 小 , 但 一 旦 发 生 的 后 果 对 澳 大 利 亚 来 说 是 无 法接 受 的 。 70 年 代 以 来 , 鲑 鱼 在 澳 大 利 亚 的 分 布 和 数 量 显 著 增 加 , 消 费 生 鱼 产 品的 数 量 也 大 大 增 加 , 这 样 澳 大 利 亚 鲑 鱼 受 外 来 病 感 染 的 机 会 大 大 增 加 , 在 不 同时 期 采 取 的 检 疫 政 策 是 随 澳 大 利 亚 社 会 对 “适 宜 保 护 水 平 ”期 望 的 改 变 而 改变 的 。B 任 意 或 不 公 正 的 不 同 保 护 水 平加 拿 大 认 为 澳 大 利 亚 的 不 同 保 护 水 平 是 任 意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