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法院体系 俄罗斯联邦只有法院和法官以及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审判活动的刑事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和仲裁陪审员才能行使司法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进行审判活动。 俄罗斯联邦的法院体系由联邦法院、宪法(宪章)法院、联邦主体法院组成。 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取决于其他任何意志。,一、联邦法院的构成 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 构成普通管辖权的联邦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共和国、边疆区、州最高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区域法院,军事法院和专业法院;,构成联邦仲裁法院体系的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联邦地区仲裁法院(第二上诉审仲裁法院
2、)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联邦主体仲裁法院。 联邦主体法院包括: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拥有联邦主体普通管辖权的治安法院。,二、法院的设立和撤销程序 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设立和撤销,只能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的规定进行。 其他法院的设立和撤销可以根据联邦法律进行。 2、治安法官职务和联邦主体的宪法(宪章)法院的设立和撤销由联邦主体的法律规定。 3、在未审理完结的案件没有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之前,任何法院都不能被撤销。,三、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1、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监督司法机关,通过宪法诉讼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职权、创立
3、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四、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1、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行政以及归普通管辖权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2、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普通管辖权法院,包括军事和专业联邦法院,进行审判监督。3、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二审法院,审理监督和再审程序案件,以及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相对于共和国、边疆区(州)高等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军事法院,舰队法院,军舰和部队法院来说,是直接上级审法院。5、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6、俄罗斯联
4、邦最高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本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五、共和国、边疆区(州)、直辖市、自治州、自治区高等法院 1、共和国、边疆区(州)高等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审理监督和再审程序案件。 2、1所列法院相对于联邦主体相对应的区法院来说,是直接上级法院。 3、1所列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六、区法院1、区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以及根据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2、区法院相对于治安法官来说是直接上级法院。3、区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
5、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七、军事法院1、军事法院的设立根据部队和舰队的部署区域原则确定,在军事服务法律的规定的部队,机关和编队中行使司法权。2、军事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审理监督和再审程序案件。3、军事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八、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1、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解决经济纠纷和归仲裁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2、相对于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和联邦主体仲裁法院来说,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是上级法院。3、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仲裁法院活动进行审判监督。,4、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
6、法院根据联邦法律规定,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监督和再审程序案件。 5、最高仲裁法院对审判实践问题作出解释。 6、最高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九、联邦区域仲裁法院1、联邦区域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二上诉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审理案件。2、相对于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和本区域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来说,联邦区域仲裁法院是上级法院。3、联邦区域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十、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1、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以及审理再审案件。2、第一上诉审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
7、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十一、俄罗斯主体仲裁法院1、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案件,以及审理再审案件。2、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十二、联邦专业法院1、联邦专业法院审理民事和行政案件,是对本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2、联邦专业法院的职权、创立与活动程序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性法律予以确定。,十三、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1、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可以由联邦主体创立。审理联邦主体法律,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联邦主体地方自治机关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案件,以及对联邦主体宪法(宪章)作出
8、解释。2、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的经费由联邦主体预算支付。,3、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的职权由联邦主体法律规定。4、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根据其职权作出的决定,不能被其他法院的重新审理。 十四、治安法官1、治安法官在其管辖范围内,审理民事,行政和刑事第一审案件。2、治安法官的职权和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和联邦主体法律规定。,十五、法院经费 1、根据联邦法律,法院的经费必须保障法院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2、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经费,根据联邦法律的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建立。,3、俄罗斯联邦政府制定有关法院经费的联邦预算草案时,要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
9、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负责人,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负责人相互协商。 在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政府在关于法院经费的联邦预算草案中要附加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和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就此问题的结论意见。,4、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院长,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参与俄罗斯联邦会议审议财政预算的讨论。5、联邦预算中法院经费的数额,只有取得全俄法官代表大会或者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本财政年度或者下一财政年度才能减少。,十六、法院活动的保障1、俄罗斯联邦宪
10、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活动由其自身设立的机关保障。2、其他普通管辖权法院活动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的审判管理局行使。3、其他仲裁法院活动的保障由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行使。,十七、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1、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和构成其系统的机关,组织保障普通管辖权法院审判活动以及法官联合会机关活动,向他们提供可支配的必须资源。2、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负责人由联邦最高法院院长经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同意任免。3、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工作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拥有专业级别和专业称号。,4、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是法人。5、最高法院审判管理局的组织、职权和活动制度由联邦法律规定。,第二
11、节 法官 2001年11月28日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再次通过了对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以下简称地位法)的修正案,这是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对俄罗斯联邦法官地位法所进行的第六次修改和补充。,一、法官的基本任职条件 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是: 受过高等法学教育,符合俄罗斯联邦宪法、联邦宪法性法律、联邦法律对法官职务候选人所提要求,具有俄罗斯联邦国籍,体检合格。 法官职务候选人应事先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即被证明未患有影响担任法官职务的疾病是被任命为法官的必备条件。,影响法官职务任命的疾病名录由俄罗斯联邦法官委员会根据联邦卫生执行权力机构的提议批准确定。,二、不同法院的法官任职条件 除上述基本任职条件外,根据就职法
12、院的不同,法官还应具备其他相应的任职条 件: (一)要成为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的法官,必须年满40岁,并具有15年以上法律职业工作经历; (二)要成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必须年满35岁,并具有10年以上法律职业工作经历;,(三)要成为俄罗斯联邦所属共和国最高法院,边疆区、州法院,联邦直辖市法院,自治州法院,自治区法院,军区(舰队)军事法院,区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必须年满30岁,并具有7年以上法律职业工作经历; (四)要成为俄罗斯联邦主体仲裁法院,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宪章)法院,区法院,卫戍区军事法院以及国际法院的法官,必须年满25岁,并具有5年以上法律职业工作经历。
13、,三、法官遴选程序 根据地位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联邦选任各级法院的法官在公开、平等、竞争的条件下进行。 按照该法的要求,各法院应在其法官职务出现空缺后10日内,由其主席通知相应的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 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收到法院主席通知后10日内,通过大众媒体公告接受法官职务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时间、地点,以及审查申请的时间、地点。,凡是达到该法规定的年龄、受过高等法学教育、具有所要求法律职业工作经历并且未患有影响担任法官职务疾病的俄罗斯公民均有权在向有关考试委员会递交专业考试申请后参加法官任职专业考试。 法官任职专业考试由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无权拒绝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参加法官任职专业考
14、试。 考试结果从其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并在法官任职的整个期间有效。,凡是符合法定法官任职条件的公民有权向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担任空缺法官职务的推荐申请。 向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递交推荐申请的同时,还要提交专业考试结果通知书。 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通知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相关机构对上述文件和通知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该机构有责任在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审查结果,最迟应自收到上述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与其真实性的审查结论,以及专业考试成绩,作出是否推荐任职法官的决定。 如果申请法官职务的公民中无人符合法官任职条件,法
15、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每一位申请人做出理由充分的拒绝推荐担任法官职务的决定,并通过大众信息媒体公布受理法官职务申请人提交申请的新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如果认为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违反本法规定的任职法官遴选程序,或对其作出的有关决定不服,可按法律程序提出申诉。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有关推荐公民担任法官职务的决定送达相应法院主席后,如法院主席同意该决定,则应按规定的程序任命被推荐人担任法官职务; 如法院主席不同意该决定,则应将其退回原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重审。如果经重审,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又以2/3以上多数维持了原决定,则法院主席必须任命被推荐人担任法官职务。,四、法官的授权程序与任期按照地位法的规定,法
16、官职务候选人的任命只能在有关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出肯定的鉴定结论时才能进行。但不同的法院,法官的授权程序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总统在提名时应当考虑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的意见。,(二)各区联邦仲裁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的提名任命。 (三)其他普通司法权联邦法院和仲裁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的提名任命。 (四)军事法院的法官由俄罗斯联邦总统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主席
17、的提名任命。,(五)俄罗斯联邦总统从收到必需的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任命联邦法院的法官,或者提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的法官候选人,由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任命,或者拒绝被提名的候选人资格,并通知相应法院的主席。,五、法官地位的保障 按照地位法的规定,法官在就职前应当进行宜誓,一般情况下,宣誓要面对俄罗斯联邦国旗,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面对俄罗斯联邦成员共和国国旗。 宣誓内容为:“我庄严宣誓,要忠心耿耿、勤勤恳恳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公正、正直,受法官职责和我的良心支配。”,法官宣誓以后,就要在履行职责中兑现。为了使法官能够兑现他们的誓言,真正地只服从法律,公正
18、、正直地行使司法权,地位法规定了各种保障条款,受到以下保障: (一)受行使司法权的法定程序保阵 按照地位法规定,俄罗斯联邦司法权只属于法官和法院;俄罗斯联邦所有法官具有统一的地位; 司法权独立,不受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干涉;,法官独立,只服从俄罗斯联邦宪法和法律,在行使司法权时不受任何人支配,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法官行使职权时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法官的要求和指挥,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法官和法院表示不敬也要承担法律责任;除诉讼法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外,法官没有义务就其正在承办的案件实质作出任何解释,或向任何人介绍。,禁止任何人干涉司法活动,对法官司法活动的任何干涉得受法
19、律追究。法官履行审判职能时身着法衣,这也是俄罗斯联邦司法权的象征之一。,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所属司法部门及其在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机构应采取措施为所有拥有司法权的法院和军事法院的审判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并提供干部上、组织上和资源上的保障。 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应采取措施创造仲裁法院活动所必需的条件。,(二)受中止和终止法官授权的法定程序保障 除联邦宪法性法律和法官地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之外,俄罗斯联邦法官没有任期限制,但有最高年龄限制(65岁),宪法法院法官除外。 法官不得被撤职,非经法官本人同意,不得被调任其他职务或调到其他法院,其授权非按本法规定的理由或程序不得中止或终止。,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可根
20、据以下理由之一决定中止法官的授权: 1.法院作出法官失踪的生效缺席判决; 2.法官受到刑事起诉或因其他刑事案件作为被告被追究责任; 3.法官以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表)权力机构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构的成员候选人身份参加竞选; 4.法官当选为俄罗斯联邦立法(代表)权力机构或者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代表)权力机构的成员。,除对法官适用拘捕强制措施以外,对法官授权的中止既不停止对法官的开支,也不降低法官其他物质和社会保障的水平,不剥夺其不受侵犯的保障; 如果法官被认定为失踪,还不停止对其家庭支付工资或者减少工资额。,对法官的授权根据以下理由被终止: 1.法官提出书面离任申请的; 2.由于健
21、康状况或者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履行法官职责的; 3.由于调任其他工作或根据其他原因法官书面申请终止其授权的; 4.法官的授权有某种期限限制,其授权期限届满的; 5.因服兵役年限期满而免去军事法院法官兵役的; 6.丧失俄罗斯联邦国藉的;,7.从事与法官职业相悖活动的; 8.法院对法官作出有罪判决或者对法官采取医疗性强制措施,且司法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9.法院有关限制法官行为能力或认定其为无行为能力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10.法官死亡或者法院宣告法官死亡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11.法官拒绝因法院的撤销或改组而调到其他法院的; 12.担任法官职务达到最高年龄的。,(三)受法官离任权利的保障 根据地
22、位法第15条规定,法官的离任是指法官光荣地离职或光荣地退职。 离任仍保留法官的称号、保障人身不受侵 犯并属于法官联合会成员。 每个法官都有不受年龄限制而自愿申请离任的权利。,如果对法官的授权是依据上述第1、2、4、5、9、11和12项规定的理由被终止的,则被视为法官离任或退职。 法官离任或退职后仍保留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权利以及俄罗斯联邦现行立法为这类法官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在极北地区和与之类似地区任职的法官工龄按一般法官工龄的一倍半计算。 不论是在离任法官原工作地,还是在其经常居住地,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一经查实其不再符合该法对法官提出的要求后,即可终止该法官的离任。 离任被终止的法官对该决
23、定不服有权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诉。 法官的离任也可因其再次被推选为法官而终止。,按照该法对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法官职位空缺达一年,或者在法院工作量临时增加的情况下,或者在法官缺席或其授权暂时中止的情况下,经离任法官同意,可将其召回作为法官行使司法权,但履行宪法法院法官职责除外。,(四)受法官不受侵犯有关规定的保障 法官的人身、住宅、办公场所、其个人和公务用交通工具、所属文件、行李和其他财产、通信秘密及其他信息往来(电话交谈、邮件、电报、电子信息及其收到和发送的其他信息)不受侵犯。 为了切实保障法官不受侵犯,地位法针对各种对法官不利的决定程序分别做了以下明确具体的规定。,(五)受国家提供物质和社会保
24、障的保津地位法规定,由国家对法官提供适应其崇高地位的物质和社会保障。 法官与其家庭成员及其财产受国家特别保护。如果法官提出相应申请,内务部门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法官、家庭成员的安全及其所属财产的完好无损。按照该法规定,法官有权持有并携带公务用武器,但要按照俄罗斯联邦武器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由内务部门依法定程序发给。,国家提供的物质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退休金与补偿。法官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军事法院还包括军衔工资)、专业等级补贴、任职年限补贴以及按职务工资的50%给予的特殊劳动条件补贴。除此之外,法官还有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报酬。 年满60(女年满55)岁、从事法律职业
25、工作超过25年,其中担任法官工作不少于10年的法官,有权在离任后得到全额终身月退休金。 对于因法官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被终止法官授权的,对其家庭仍给发放一次性补助金,以其最后职务的月工资计算,按年支付,但不得低于其年工资额。,2.带薪休假。 法官每年享有30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在极北地区工作的法官每年享有51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而在已有工资系数规定的类似极北地区和气候条件恶劣、环境艰苦地区工作的法官每年享有45个工作日的带薪休假。 根据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年限,法官每年还享有额外的带薪休假,分别为:5-10年的为5个工作日;10-15年的为10个工作日;15年以上的为15个工作日。 法官往返休假地的
26、时间不计算在假期内。往返休假地的旅费予以报销。,3.居住条件。 按照地位法的规定,地方行政部门最迟应当在法官授权后6个月和在必须改善法官居住条件时优先为其在法院所在地提供设备完善的单元式住宅或者法官有权额外享有的不少于20平方米居住面积的房屋或者单间式住宅。,为法官提供的住房列人地方预算经费,然后在不超过6个月期限内由联邦预算予以补偿,或者由法院利用联邦预算拨给法院的住房经费解决。 住房将免费转让给法官所有。未提供住房的,经法官同意可代之以从联邦预算经费中支付无息贷款用于购房或者建房,抵偿贷款的条件是担任法官职务工作10年。,担任法官职务超过20年或在工作期间致残,希望从经常居住地迁到另一地方
27、的退职或离任法官,可由地方行政部门优先保障提供由联邦预算负担费用的设备完善的单元式住宅或房屋。 还可使他优先成为住宅建设合作社的成员,对其个人住宅建设予以协助。 离任法官享有上述规定其为提供额外居住面积的权利。,此外,地方行政部门还应当在法官授权后3个月内优先解决家庭电话的安装并提供地方预算支付的学龄前儿童人托问题。,4.医疗保障。 按照地位法的规定,法官及其家庭成员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包括由联邦预算支付费用的药品保障。 同时,法官还享有疗养保健的权利,法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费用由联邦预算支付。 法官退职(离任)或者退休后仍然保留这些权利。,5、其他福利保障。 (1)俄罗斯联邦法官依法有权
28、持工作证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免费使用除出租车以外的市区、郊区及地方等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法官还享有优先预定并获得旅馆床位以及获得各种交通工具乘行证的权利。 (2)法官和拥有职衔的法院工作人员可免费配备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标准式样的工作服。,6.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包括以下内容: (1)法官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享受由联邦预算经费负担的国家义务保险。其中法官的生命和健康享受其巧年工资额的保险。地位法并对国家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的保险费额分别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2)法官因公务遭受重伤或者其他健康损害时,每月应以所任相应法官职务的工资形式支付其赔偿金,可以继续从事职业活动的除外。 该损害赔偿不包括由于重伤发给法
29、官的残废抚恤金以及其他形式的抚恤金,也不包括受伤法官在重伤之后所得的工资及其根据国家义务保险所得的偿付款。,(3)法官因公牺牲(死亡)的,每月给其所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支付其所任相应法官职务工资额的赔偿金。 该赔偿金依法不包括法官本人应得的份额和国家义务保险的支付款、抚恤金以及其他抚恤金、工资、奖学金和其他收入。 该项规定也适用于因公牺牲(死亡)的离任法官,每月根据发给法官的终身退休金给其所抚养人支付赔偿金。 ( 4)法官或其家庭成员所属财产因公遭受 毁坏及损失的,其或其家庭成员应得到全额赔偿。,七、法官中立地位的确立 为了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同时解决法院判决的执行问题,要对原来的判决执行制度进
30、行改革。 苏联时期,国家实行行政命令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内务机关协助法院执行员执行法院判决。 苏联解体后,旧的体制被摧毁,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各级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的仅占20%至30%。”,俄联邦制定颁布了两部联邦法律,(司法警察法和执行程序法。上述两部法律确立了一个崭新的司法警察制度和强制执行制度。 首先,设立了司法警察制度。 司法警察系统是俄罗斯司法部系统内新建的第12个司,包括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司法警察警卫系统,司法警察执行员系统,国际债务执行系统。,第一个分包括警卫法院,保障法官和诉讼程序其他参加人的安全,以及在必要时拘传证人到庭,向执行员同事提供支援; 第二个分支机构负责保证各级
31、法院(从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最高仲裁法院一直到基层法院)判决的执行; 第三个分支机构负责保证国际法庭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执行。,其次,建立起一个崭新的强制执行制度。 如,设立了专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明确了强制机关的职能;规定了具体的强制执行措施及其适用根据。 独立的执行制度有利于法院判决的快速执行,提高了法院的权威。 同时,执行系统与法院的分离,使得判决执行的结果与法院和法官没有任何的利益牵涉,法官可以居中审判,不必考虑利益得失。,八、对法官的要求和法官的纪律资任根据地位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法官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其他法律,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应当避免一切可能有损于司法权威、
32、法官尊严或可能引起对其客观性、公正性和公平性怀疑的行为; 法官不得兼任议员、仲裁法官、仲裁员,不得参与任何政党及运动,不得从事企业活动以及法官职务以外的任何其他给付报酬的工作(科研、教学、文学及其他创造性活动除外)。,对于离任的法官以及任职满20年或年满55(女50)岁的法官,法律规定其可在国家权力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国家和市政机关、工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工作,也可以成为国家杜马议员的助手和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的成员或俄罗斯联邦主体立法机构议员的助手,但不得担任检察官、侦察员和调查员等职务。 离任法官在从事前述活动期间,不适用上述保障法官不受侵犯的规定。,第三节 检察制度及检察官1991年
33、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宪法典。 该宪法典以西方资本主义共和国为蓝本,采用西方通行的“三权分立”模式来构建国家权力,实行联邦制。,一、俄罗斯检察制度改革的法律框架 在1992年俄罗斯就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检察机关法(以下简称检察机关法),变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1、首次规定保障法律至高无上是检察监督的首要目的; 2、强化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3、取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实施监督的职能,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为了配合俄罗斯宪法及检察机关法的实施,俄罗斯还于2001年、2002年先后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及仲裁诉讼法典。 其中,涉及检察制度改
34、革的有如下内容: 1.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检察长是控方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删除了旧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原则。,2.赋予检察机关裁量权。 新的刑事诉讼法除了规定法定不起诉之外,还规定在双方和解、形势变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悔过的情形下,检察长可以酌情决定是否起诉,但检察长的不起诉决定权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思制约。 新法典还规定了刑事被告人同意对他提出的指控时作出法院判决的特别程序。,3.检察长的强制措施决定权被削弱。 新刑事诉讼法启用了司法审查原则,即对于涉及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及其他人身、财产、民主权利的侦查活动或适用其他的强制措施时,须经过法院决定。 检察长保留了向法院申请的同意
35、权,但其强制措施的决定权被大大缩水。,2003年生效的新民事诉讼法典对检察长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出重大调整。 在新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长不再具有民事诉讼监督者的地位。,二、俄罗斯联邦检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和任务,是由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以及其他的联邦立法予以规定的。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条最具体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活动的目的。,它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目的,一是保障法律至高无上,二是保障法制的统一和巩固,三是保障对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四是保障由法律保护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而实现上述目的的基本手段,就
36、是实施检察监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主要履行以下三类任务: 检察机关的总任务,概括地说,是加强法制,保护公民及其联合组织(企业、机构和组织等)的权利和合法利益,捍卫由联邦宪法和法律确认的社会制度与国家制度,使其不受任何违法行为的破坏。 检察机关的专门任务,是指检察监督各个领域面临的任务。,(二)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体系和组成 1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体系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第129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下级检察长服从上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集中统一体系。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把上述宪法规范具体化了。,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1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由三级组成: 第一级
37、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 第二级是俄罗斯联邦各主体的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 第三级是区(市)检察院,其他的区域性检察院,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军事检察院和其他的专门检察院。,2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组成,主要是指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由总检察院、区域性检察机关和专门检察机关这三类检察机关组成。 (1)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的工作。 在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之下,设有一名第一副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总检察长。 在副总检察长中,有7人兼任俄罗斯联邦7个联邦区的检察总局局长。,上述第一副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都由俄罗
38、斯联邦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根据总检察长的提名任免。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院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第一副总检察长、各副总检察长以及由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任命的检察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担任检察委员会主席。,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4条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总局、局和处(局级处)。 各总局局长、局长、局级处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高级助理,副总局长、副局长、局级处的副处长是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的助理。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还有自己的顾问、负责特别任务的助理。 负责特别任务的助理也有自己的助手。,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各总局、局、局级处内,都设有高级检察官
39、和检察官、高级刑事检察官和刑事检察官、负责特别重大案件的高级侦查员、侦查员以及他们的助手。 目前,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设有总侦查局、其他18个局处以及8个保障性分支机构。 最后,2006年612月,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进行了机构改组。 在这次机构改组中,总检察院对其内部机构进了增设、合并和撤销,同时还对一些机构的级别和名称作了调整。,(2)俄罗斯联邦区域性检察机关的组成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体系的各级机关和其他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一样,是依照行政区域结构设立的。 目前,在俄罗斯联邦,在现行行政区域结构的基础上,设有检察机关体系的两级机关: 一级是各联邦主体(共和国、边疆区、州、联邦直辖市、自治州、自治
40、专区)检察院, 另一级是区(市)检察院。,依照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15条、第19条的规定,各联邦主体检察院、区(市)检察院,均由相应检察长领导。同时,这些检察机关,也都有相应的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3)俄罗斯联邦的专门检察机关 两类稳定的专门检察机关: 一类是军事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运输检察机关负责对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的一切企业、机构和组织执行各种交通安全法的情况、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情况实施监督等); 另一类是自然保护检察机关和劳动改造机构的检察机关。,前一类专门检察机关实施检察机关的全部职能,后者与区域性检察机关一起履行检察机关的任务与职能。 (三)俄罗
41、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国家公务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原则法第2条规定,“在本联邦法律中,国家公务是指保障行使国家机关权限的职业活动” 。,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俄罗斯联邦国家公务体系由联邦国家公务和联邦主体国家公务两个分支体系组成。 包括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国家公务在内的护法机关公务,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即各级检察长、侦查员以及检察机关体系各级区域性检察机关、专门检察机关和各种机构(包括教育、科研和出版机构)里具有衔级(军衔)的其他工作人员,都是属于联邦国家公务分支体系的国家公务员。,(四)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
42、,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为五类,主要包括: (1)监督职能。监督职能,是指对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恪守人和公民权利与自由情况的监督,对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侦查机关、初步调查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对执行刑罚和其他强制措施的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的监督。,(2)参加法院案件审理的职能。 (3)刑事侦查职能。 (4)协调各种护法机关反犯罪斗争的职能。 (5)参加完善法律活动的职能。,(五)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1向联邦会议和国家元首报告工作 现任的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由联邦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名任命,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总统的提议,解除其职务。 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不是向议会报告
43、一切工作,而是每年向议会两院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报告俄罗斯联邦的法制状况和总检察长为加强法制所做的工作。,2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领导检察机关的活动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联邦统一而集中的机关体系,下级检察长服从上一级检察长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并对他们负责。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其中包括军事检察机关)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不受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和社会联合组织的干涉。,例如,军事总检察长及其下属检察长独立地行使自己的权限,无须请示司令部和军事指挥机关。,(六)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活动的保障 (1)组织保障。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0条规定了可以被任命为检察长和侦查员
44、的资格条件以及禁止兼任其他职务等措施。,(2)法律保障。检察长和侦查员作为国家权力的代表,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 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第45条规定了检察长和侦查员的法律保护机构与措施。 包括人身安全保护机构、人身和财产的保护措施、持有和佩戴自卫用枪与专门装置以及追究检察长和侦查员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殊程序等。,(3)物质和社会保障。 包括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保障、住宅待遇保障、医疗保障、运输工具保障、社会保障以及继续教育保障等。,(七)检察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职权 1.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以下简称新法典)取消检察长批准和决定逮捕、羁押、搜查、扣押和电话监听等权限,改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决定。
45、 这是新法典关于检察长权力的一个重大变化。 侦查员和调查人员在审前程序中需要采取这些行为和决定的,应当先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再由检察长向法院提出申请,最后根据法院的决定才能实施,否则侦查中取得的证据将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得采信。,2.确定检察长控方当事人地位,全面指挥和领导案件的调查与侦查工作。 根据新法典的规定,检察长与调查人员和侦查员同属于控诉人,与被告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根据辩论式诉讼的要求,新法典不再赋予检察长及侦查员等国家公职人员优越于被告人的地位,而被界定为控方当事人,行使控诉犯罪的职能。,3.对调查人员和侦查员的行为实施法律监督。 新法典取消了检察长对法院审判活动实施监督的职能,
46、但保留了部分法律监督之权,只是监督的范围仅限于审前程序,监督的对象仅为侦查员和调查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长发现调查人员或侦查员的行为违反本法典的要求时有权停止他们的调查工作,并将案件移交给其他调查人员或侦查员办理。,4.检察长参加法庭审判,并承担举证责任。检察长作为国家公诉人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出席审判庭支持公诉,举证证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其重要职权. 新法典严格区分控诉与审判职能,取消了法院全面、充分查明案件全部情况的责任,强调法院不是刑事追究机关,不得参加指控方或辩护方,而应为保证控辩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创造条件(第15条)。 新法典取消了法院收集获得证据的权力,要求一切
47、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都由公诉人提供。,新法典明确规定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必须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以使审判庭和陪审团达到内心确信被告人有罪的程度,否则,法庭将会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5.扩大了检察长终止刑事诉讼的裁量权。 在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方面,新法典扩大了检察长不予追诉的权限范围:对于因涉嫌和被指控实施轻罪或者中等严重的犯罪而应受刑事追究的人,如果该行为人与被害人和解并已实际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以及因形势改变,或者因被追究者的积极悔过,检察长有权对行为人终止刑事追究。,6.检察长抗诉权的调整。 新法典根据第一审审判庭的不同和审判法院的不同,对于未生效的法院裁判分别
48、设置了第一上诉审程序和第二上诉审程序。 检察长对法院裁判不服时,有权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第一上诉审法院或第二上诉审法院提起抗诉。 依据新法典,检察长对法院裁判的抗诉行为,不再被认为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而只是作为一方当事人应有的一项权限而已。,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 俄罗斯刑事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分为审前程序和法院诉讼程序。,一、审前程序 (一)刑事案件的提起 刑事案件的提起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分为公诉案件的提起和自诉案件的提起。 1、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和根据 公诉案件的提起由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调查人员负责。 提起刑事案件的事由是指存在着能够知悉发生了犯罪信息的法定
49、事件和材料来源,它包括三种:,检举犯罪、自首和从其他来源得到的关于已经实施或正在预备的犯罪的举报。 事由是一种客观的反映犯罪发生的事实,而根据则强调法定事由应当形成材料,这些材料应当能说明犯罪要件,从而构成提起刑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事由是材料来源,根据是立案材料。,2、对提起刑事案件事由的审查和处理 审查是检察长、侦查员和调查机关、调查人员的义务。 审查应在接到举报之后的3日内作出决定,检察长、侦查处长、调查机关的首长分别有权根据侦查员、调查人员的申请将审查的期限延长到10日。 被检察长发还进行补充审查的,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 自诉案件的举报,由法官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处理结果有如下三
50、种: 提起刑事案件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依照管辖的规定移送检举材料 在移送检举材料时,上述机关或人员应采取措施保护犯罪痕迹。 处理结果应通知检举人,并告之申诉的权利和程序。,3、提起刑事案件的程序 刑事案件由调查人员、侦查员经检察长同意后或检察长自行决定提起。 调查人员、侦查员关于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应立即送交检察长。 决定应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在收到决定后应立即作出三种决定之一: 同意提起刑事案件 拒绝提起刑事案件 将材料发还进行补充审查对拒绝提起刑事案件的制约措施: (1)拒绝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的副本应在作出该决定之时起24小时内送交检举人和检察长,并告诉检举人申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