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讲 高等教育与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教育部部长 周济2005年3月,相关法律法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学位条例,法治观念: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公平与效率、法律的自由与约束、国家的主权和法治统一、公民权利和人权的保护、权力的分立与制衡等。这些法治观念逐渐演化成了法律至上、依法治国的治理国家的理念。,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提出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略的转变对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和深远
2、的影响,它要求各行各业的治理都要依法进行。,高等学校作为一个文化和学术的重要集散地,是一个具有特殊的人际关系的多种群体聚集的综合体,肩负着教学、科研、为社会服务三大职能。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高等学校的管理也必须依法进行。,一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措施(校规)自觉不自觉地侵犯学生的各种权利。 从人身权到安全权、情感权、隐私权、交往权,到精神或物质上的要求权、诉求权,到奖学金、助学金、评优的知情权,再到陈述权、申辩权,等等。这些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如:禁牵手、接吻;同居、怀孕要开除;安装监视器;夜巡隐秘角;取消毕业证或学位证不听证,等等。,引言,第一节 师生权利的诉求与高校法治实践的推动,高校教师
3、的维权行动武汉一名大学讲师王晓华,因不满学校职称评审向法院起诉,在2003年状告教育部行政不作为。法院以职称评定属于学校自主权,教育部无权干预而判原告败诉。,某高校一位宪法教授,本打算针对国家对教授职务的统一职称外语考试要求,提出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诉讼。也终因顾虑重重而放弃。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的教职工教师节为维权向政府要说法.,高校学生的维权行动,1999年,田永因违反考场纪律被退学,提起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政诉讼。此案开创了以高校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先例。并被收入最高法院公报。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在某些事项上,“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
4、个看法突破了事业单位的性质,而将高校看作特殊的“准政府组织”。此案二审皆胜诉,法院判定学校校规因与教育法规抵触而无效。,田永状告母校案及其法律思考,原告田永,男,北科大物理化学系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校长,案由:原告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 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 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 被告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 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 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 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 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5、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恢复名誉;5.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 的紧急通知规定,在补考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 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校决定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本人的通知,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 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 田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被
6、告辩称,但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 件,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1、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 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 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未发现田永有 偷看纸条的行为,但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2、被告按学校的通知中“夹带者作弊行为” 的规定,认定田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 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 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
7、,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3、但学校没直接向田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办理退学手续。田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1、96年3月,原告学生证丢失,同年9月,被告为 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每年均收取田永的教育 费,为其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安排田永参 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 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2、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 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 言成绩合格证书。,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2),3、田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
8、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被告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2.校教务处关于田永考试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 学籍变动通知单。,1.田永于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 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证明田考试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 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 决定已经实际执行。,?,1.被告为田补办的学生证、学籍注册。,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
9、A SIC语言证书、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使原告具有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原告在学校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 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对证据的认定:,3、学生成绩单,,原告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学校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学校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本案的关键,1.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2.处分程序是否合法?,处理决定未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 送达,未听取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 剥夺申辩权利!,具有学籍!,程 序 违 法!,法院判决,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 告颁发
10、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涉 及 法 律 问 题,教育法第21条:“经国家批准设立 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 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2条:“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 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 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由 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回望田永诉
11、北科大案”曾几何时,本案突破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限制,将司法审查的阳光洒进了冰冷的中国大学里,为高校的管理者敲响了法治的警钟;它在相当程度上激发了广大学子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随后的刘燕文之所以把北京大学诉上法庭不能不说受到了它的激励;它挣开了形式法治的束缚,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运用到了判决的分析之中,为中国行政法学贡献了一个活生生的实质法治案例。,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认为博士论文答辩和审议过程违背了正当程序。开创以“正当程序”要求司法干预大学内部裁判的先例。,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行政诉讼案代理词 (何兵),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蹒跚的脚步今天终于迈上
12、司法神圣的殿堂;经历了三年多的凄风苦雨,原告终于沐浴到司法正义的阳光。本代理人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也就是说,即使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仍将对法庭表示深深的谢意和敬意,因为法庭给了我方一个申辩的机会,给了我们一个法律上的正当程序,程序有时比实体更重要!,代理人同样想要说明的是,即使本案被告胜诉,被告也会因为在作出对于学生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拒绝给予一个正当的程序,而损害被告所享有社会声誉。这一点不仅是被告所不愿的见到的,而且也是原告以及每一个爱护被告声誉的人们所不愿的见到的。,海淀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词中宣言:“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其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
13、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在一个缺乏正当程序传统观念的国度,海淀法院这一庄严宣告如同来自天堂的鼓声,震撼着我们以及一切渴望法治的人们的心灵。这一宣告,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本着对法治的深深渴求,本着对正义的不灭梦想,我们走上今天的法庭,我们要和被告争辩的问题不仅是被告决定的本身,更重要的是被告决定的过程。我们向被告所要求不仅仅是原告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向被告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即:当我们的命运被决定的时候,请给我们一个正当的程序。,作为被告的学生,我们服从被告的管理,但作为法律上的公民,我们不是无生命的物品,可以被随意地处置,我们是一个个法律是大写的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
14、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今天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刘燕文,明天可能就是我们,后天就可能是被告的代理人!,为此,追求法律的正当程序应是原告和被告代理人以及一切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依法治国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宪法对公民的庄严承诺,我们今天来此的目的就是请兑现这一承诺。在对被告的行政决定程序进行细致的分析后,我们确信: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明显地违法。,2000年,湖南外贸外语学院6名学生因留宿异性被开除,状告学校侵犯隐私权。一审胜诉,二审败诉。沈阳某大学的学生王浩因触犯校规在宿舍留宿女友,被勒令退学。2006年,他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
15、了法庭。,2000年,在校硕士研究生王青松诉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物理化学”考试中有一试题有问题,不能正确求解。影响了自己距离正取录取线1分之差。,2001年,黄渊虎诉武汉大学案,认为学校没有按照择优录取原则录取其为博士生。,2001年,何建宇填报志愿时表示不服从专业调剂,但淮海工学院在招生时将其安排在所报志愿以外的专业,何建宇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非法录取。,2002年,西南某学院大学二年级学生张静因怀孕被开除,张静和男友以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为由提出诉讼,要求学校赔偿损失100万元。,2004年8月19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王某诉广西医科大学要求撤销退学处分的决定一案,作出驳回原告王某起诉的
16、裁定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原告王某对被告广西医科大学作出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2004年7月杭州师范学院美术专业的学生卢燕(化名),因曾经作弊受过处分,未被授予学士学位。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学校违反学位条例。,2004年9月成都某高校一对大学生情侣在教室拥抱、接吻,被学校以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为由勒令退学。一时间舆论哗然。两名学生提起了民事诉讼,为对抗“不正当性行为”的污水,还付了一张“处女膜似完整”的医学检查结论。,2001年青岛铁一中姜妍、青岛一中栾倩和青岛15中的张天珠只要求得到平等受教育权状告教育部,诉教育
17、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她们的平等受教育权。,辽宁省沈阳市一大学的学生朱某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被学校勒令退学,朱某不服,将教育部告上法庭。,2004年9月北京大学学生祝斌认为北大存在收费问题,而发改委受理自己举报后没有履行职责,未对北大作出行政处罚。因此状告市发改委不作为。,此外,近年一些未提出诉讼的高校权利冲突事件也大量涌现: 1、2004年,笔试第一但未被录取的甘怀德,指责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招考程序不公正,成为知识界广泛关注的焦点事件。,2、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班学生指责学校违背招生简章的说明,把他们安置在远离研究生院的昌平校区。,3、四川大学
18、新校区禁止学生外出,引发学生抗议和暴力冲突。重庆大学学生因为食堂涨价,而发动校内抗议活动。,4、成都某高校,学生们因为学校调整作息时间表,将熄灯时间提前半小时,也引起尖锐冲突。学生们在熄灯后点燃床单、衣服、扔出宿舍进行抗议。,讨论下列个案处分恰当吗?,学生潘x x,体育科学学院2005级学生,2007年6月24日下午在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大学英语考试中,将试卷传递给2005级李x x同学抄袭。经认定,属考试作弊。由于潘在20052006学年第2学期因为田径理论课程考试夹带资料,已经于2007年2月受到过严重警告处分,拟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学生刘x x、邓x x,体育科学学院2005级
19、学生,2007年6月25日上午在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教育信息技术考试中,使用手机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经认定,属考试作弊,拟给予两人开除学籍行政处分。,学生卢x x、魏x x,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2005 级学生,2007年6月26日上午在大学城校区进行的2005级高分子化学考试中,将手机带入考场,并在考试时各自多次查看手机上信息。经认定,属考试作弊,拟给予开除学籍行政处分。,青岛滨海学院因搂抱牵手开除7名学生引起质疑,( 2007年10月16日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近日,一署名“霓裳羽嫣”的网友在青岛新闻网挂出了青岛滨海学院处罚学生的通报,通报中写道,学校查处了11起男女生交往的不文明行
20、为,这些学生分别因为在操场搂抱、在公寓楼前搂抱、在长廊中互相依偎、在行政楼前坐得很近、女生坐在男生腿上等身体接触“问题”被处罚,学院作出了7人开除学籍、8人留校察看、6人记过处分的决定。,青岛滨海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看过帖子后证实,帖子上的内容是学校上学期发出的通报,受处罚的学生都是上一学年中,男女交往行为过分的学生。该校院长办公室的一位老师介绍说,从严治校是校方的一贯作法,每年都会有开除学生的事情发生。“学校的规定明确写进了招生简章,无论是开除还是记过处分,都是严格按照规定作出的。学校之所以如此严格管理,是因为一部分学生的举动的确太过分,会影响到更多的学生,如果处罚一个学生,可以换回学校的正常
21、秩序,那么校方必须这么做。”,不服处分告学校,法院不受理,北京某大学经管学院会计系女学生严某在参加学期未的资产评估课程考试中,被监考老师发现她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并予没收。据此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此外,学校还认为严某有过打架行为,于是对其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严某对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严某认为,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在做出处分决定过程中履行规定的处分程序,侵害了她对行政处分应有的知情权、申诉权和申辩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北京某大学对她的处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审核事实,做出与事实相当的
22、的处理决定。,北京朝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严某因对北京某大学做出勒令其退学的处分决定不服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应向有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严某的起诉。(来源:新华网),问题,什么情形应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行政处分有何程序? 当事人有要求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吗? 司法部门是否要给予学生法律救济? 这专题就是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问题一:高校因管理与学生发生的关系属于哪类法 律关系?, 高校是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授权,代表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因此学校的管理行为应当
23、属于行政管理行为。 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学籍管理等履行法律授予的行政职权,与学生在管理领域处于不平等地位,发生的关系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问题二:,司法介入是否破坏高校自治权?换言之, 法院是否该受理此类案件?, 既然学校的管理行为属于被授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就应受理此类案件。, 学生与学校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法律应倾向于弱者保护的法律价值与精神。 司法救济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 。,问题三:, “小法不得触犯大法”,校规校纪不应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回顾法理学中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关系),对学生作
24、出退学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应慎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退学、处分的规定第27条 应予退学的情形: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旧:精神病、癫痫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第53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25、。,第54条 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旧:“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取消与“开除学籍”没本质 区别的“勒令退学”,(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雇佣“枪
26、手”和充当“枪手”等考试作弊将(可以)被开除学籍,问题四,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哪些程序?,总要求: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 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申委应当由学校负责人(主管监察校领导、监察处长任正副主任)、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会主席)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
27、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申委书面申诉。,学申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申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诉人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逾期申诉,不予受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遵循的程序,处分前听取陈述申辩,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5日内学申委申诉,15日内告知复查结论,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厅申诉,30日内答复,“你有权要求听证” 处分前听
28、取陈述申辩,听证程序: 调查取证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审理 决定 送达。 作为当事人,学生不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且在学校作出“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时候,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学生有权要求召开听证会,华南师大上演类似事件,2006-5-19下午3时,华南师范大学大学城校区法学院110室进行了一场特殊的听证会该校大四学生何阳(化名)(通讯工程专业)因“找人代考”而被学校“开除学籍”,何认为“处分过重”而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并要求召开听证会。这是05年9月国家教育部制订新的学生管理规定以来,广东大学校园首个发生的“学生申诉公开听证”。,听证会除了当事人一方和
29、校方代表,大概只有四五十个师生代表旁听。听证会的形式相当正式,就像一个“模拟法庭”,主要成员包括“听证员、案件调查员、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等。他们的发言和辩论依严格程序进行;有专人对整个过程录像;旁听者被要求不得录音、摄影,如有意见可书面呈递。,听证双方分别是:学校教务处的三名老师代表,当事人何阳以及由他本人委托陈述观点的两位同学。这两人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何阳请来的“代理律师”。而听证会的主持人及听证人分别是华师教务处一负责人、校团委领导和学生会主席等。 整场听证会大约持续了1个多小时,最终的裁决结果还是“驳回申诉”。,同学议论: “本来何阳还有几十天就大学毕业了,现在被开除学籍确实很残酷”;“
30、于理,学校依法处理不能说错;于情,还是感觉处分重了点。” “这是校园民主的进步,不过,申诉公开听证会还是与大多数大学生想象的不太一样”。 不少学生建议,应该增加群众发言环节,并在最终裁定前考虑一下“民意”。,案例1“淘汰制”:你的依据在哪里? 南方某省A高校为激励学生学习,扭转不良学风,调动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也为完善学校的学籍管理,出台并实施了孕育多年的“淘汰制”。初期对学生的主动学习曾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后来却使相当的学生产生不满情绪或逆反的心理,并引起一定的争议。,A校是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学生学习课程成绩的积点高低或是所修课程成绩是否合格,每班级学习成绩
31、积点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被列为“预淘汰”对象,列入“预淘汰”的学生允许交一定的费用(学费)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年度仍居最后的5%,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之后,学生感到有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只好用心读书,希望自己不被列入“预淘汰”。已被列入“预淘汰”的学生在下一年度也会努力学习,期望摆脱倒数5%的境地。,但是被列入“预淘汰”的学生,往往经过努力后,该年度所修课程均取得了合格成绩,但分数不高,其积点偏低,仍被列在最后的 5%,按规定同样要被列入“淘汰”对象,被勒令退学。学生议论纷纷,认为这种做法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除。但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对此有
32、不同的看法。被“淘汰”勒令退学的学生质问校方凭什么要让他们退学?管理者(或部门)则认为其学习成绩排列在班级中最后的5%,是属学校规定的“淘汰”对象,应该退学。A校执行这一制度以来,虽真正被“淘汰”的学生不多,但也已产生较大的影响,对此,学生、教师,甚至在管理者当中都有异议。,案例2不满学校处分学生申诉难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增城分教点英语系的学生郑文滔,因肚子疼在宿舍用电饭煲煮中药时,被检查宿舍用电的老师以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为由收缴了电饭煲,双方发生争执,致使老师右手背和左肘部外伤。事发后不久,增城分教点以“追打老师”为由作出关于给予学生郑文滔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这个决定令郑文滔感到“心
33、都碎了”。,郑文滔说,上学3年来,他从未犯过错误,这次违规使用电饭煲,也是因生病煲药,他并没有“追打老师”。但技术学院的符坚院长却认为:“像郑文滔这样追打老师的学生,学校是要坚决勒令退学的。要不怎么向被追打的老师交代?学校是教育人的地方,像郑文滔这样的人是不能让他背着我校学生的名义流向社会的。”,出于维护自己权益的本能,郑文滔开始找校领导反映此事。他先后找到增城分教点的李院长和广州总校学生处的吴处长,但都没有得到任何答复。李院长甚至通过郑文滔的班主任转告他,他已不再是本校学生,如果再来学校“捣乱”,会通知当地派出所抓他。后来,郑文滔又到到广东省教育厅上访了6次,但得到的答复是:“这是学校的内部
34、事务,我们不能干涉。”“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有为自己辩护和申诉的权利;而我被学校开除了,却连申诉的机会也没有。”,申诉无门的郑文滔只好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法院受理了他的申请,经审理认为郑文滔的行为不属于“打架斗殴闹事”的范畴,判决撤销该学院以增城分教点名义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然而,法院判决郑文滔胜诉后,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又以总校的名义重新对他发出了勒令退学通知书。,符坚院长对此的解释是:“我们已经执行了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增城分教点的处分。但我们有权对他勒令退学。”面对重新做出的处分,郑文滔感到由衷的无奈,他说:“不打算上诉了。第一场官司就花了5000元,再打官司,我一个农
35、村孩子怎么能负担得起?况且,即使赢了又如何?学校总是有学校的办法。”(南方周末),以上诉讼案件引起了我们一些法律思考,互动空间,1、学生与学校之间可能发生的争议大致有哪几种诉讼形式?2、学校是适格的行政诉讼被告吗?,3、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的界限是什么?4、高校究竟是一个何种性质的法律主体?它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高校在多大范围和程度上行使法律、法规甚或规章授予的行政职权或公共管理职权?6、颁发毕业证书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是否关联?,7、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如何?8、如何避免外行决定内行的命运的问题?9、高校过份的民主化的问题?,10、对于高校的管理行为,法院是否有或者是否应有司法审查权,如果有,
36、其审查范围和方式如何?11、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如何行使依法办学自主权,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学生的维权运动,对高校的法治化是个狠狠的推动。,近年也有一些高校在其内部裁判的民主化和正当程序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2000年,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就“研究生处对某某若干课程考核不及格作留级处理”的问题进行听证会。这是公开报道的中国高校首次就处罚学生举行的听证会 2003年,中山大学经过民意调查,有三分之一的学生认为膳食价格偏高,于是举行了全国首次学生食堂的价格听证会。,2003年10月开始,山东理工大学实行每月一次由老师和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但并未与特定事项的决策或处罚机制相联系,因此和传统
37、的座谈会区别甚微。目前大多数高校实行的所谓听证会,都是这种咨询型的恳谈、座谈、班会、政治学习会等传统形式的改头换面。,2003年11月,广州大学公开征求对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的修改意见。并要求各院系召开学生座谈会讨论条例草案。2004年,北京市教育考试院举行了全国首次关于处罚自考作弊者的听证会。给予受处罚者公开申辩的机会。,2004年,福州大学改变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各学院成立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透明处理学生违纪问题。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到会参加申辩,其他同学也可旁听并提出意见,最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投票决定处分结果。,高等教育法律热点问题探讨 1、教育
38、公平与招生政策问题? 2、扩招引发的高校法律问题? 3、英语作为基本教育教学语言的合法性? 4、教学评估的合法性? 4、大学排名的合法性? 5、大学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合法性?,第二节 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一、法律地位的含义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的综合体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角色具有多重性,即高等学校具有的多重身份。,高校的法律地位,既包括高校在民事关系中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包括它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法主体的法律地位。,二、高校民事主体法律地位事业单位法人 教育法第31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
39、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教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的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一)高等学校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二)高校法人的特征1、办学自主性 高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不同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其所具有的资格与能力是不同的,因而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不同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实现其
40、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2、机构公益性 教育法在第25条第3款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高等教育法在第24条中也明确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3、财产独立性 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的产权关系就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高等教育法第38条规定:“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
41、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国内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法人的独立财产权,实质上就是从国家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高等学校法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章程规定的处分权。,(三)高等学校对学校事故的民事赔偿 学校事故一般可分为: 1、因学校设施、设备、建筑物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事故; 2、在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3、教学活动之外,因学生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在我国,因高等学校多属公立,因此在学校事故的处理方面,由于教职人员属于国家干部,一般对负有责任的行为人主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人身遭受伤害的学生的损害赔偿,往往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判令高等学校承担民
42、事赔偿责任的案例,下述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即为一例。,原告诉称:其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训练房参加训练,当扛起一百公斤杠铃时,被脚下一块垫子碰绊,因教练与别人聊天未能给予及时人身保护,其失去重心摔倒,造成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要求北京科技大学赔偿残疾用具费、护理费、未来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被告北京科技大学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此外,齐凯利训练受伤,本人主观有过失。因其将只能在保护架内使用的杠铃扛到了保护架外进行训练,在肩扛杠铃后退时,不小心被棕垫绊倒,属其全部过错。被告愿按照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给予齐凯利经济补偿,不同意赔偿。,一审法
43、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齐凯利作为学生运动员,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进行体育训练,学校应为其提供安全、规范的训练环境,相关专业人员应保护其在训练中的安全。齐凯利在进入杠铃房使用杠铃做力量训练时,教练理应给予充分的保护和训练指导,并应知道使用杠铃进行训练存在人身危险。,但齐凯利的教练与他人说话,齐肩负杠铃摔倒时,教练未在齐身边及时保护,故对齐凯利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失责任。由于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北京科技大学承担民事责任。,齐凯利作为国家二级运动员,长期在校从事体育运动,应知悉在进入杠铃房使用杠铃做力量训练,需征求教练的同意,方可使用杠铃的常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运动员
44、,齐凯利应知道在没有教练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杠铃所存在的风险。故齐凯利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据此,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赔偿齐凯利共计人民币36万元。,三、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经教育法律授权或经行政机关委托,对教师、学生行使行政管理权力。学校作为行政主体,教师或学生作为行政相对方。,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以下三至六条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45、(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 、从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看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 在田永案判决书中,法院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此外,判决书中,法院还进一步指出了对于因高等学校行使行政权力引起的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法院认为:“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
46、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高等学校所实施的各种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根据行为的特征、性质、对学生(或教师)的权利义务影响程度,以及结合相关的司法判例,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勒令退学的处分, 不予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或教师)权益的行为,均应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2、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带来的思考 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是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即北京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否为行政主体,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大学根据学位条例第9条的规定,设立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条例第10条第
47、2款的规定,依法行使对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权,这一权力专由该学位评定委员会享有,故该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主体资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利明教授就认为:学术的评价属于高等院校的自主权,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妨碍了高校的自主权,国外也没有法院受理的先例。法院不能做力所不能及的事情,如果作了也是无法执行的,那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因为学术问题太复杂,法院的受理代替了一种学术评价。21武汉大学法学院的 陈杭生教授亦认为,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是违法办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何海波认为:虽然赞成“更多的大学
48、自治,更少的行政管理”的主张,但同时认为,司法对学位评定的审查仍是必不可少的。在现代法制国家里,法院是公民权利的救济者和公共权力的监督者,不能因为学位评定贴有“学术”的标签就排除法院的审查。当然,由于学位评定的高度专业性,法院应当节制审查方法,仅仅作形式审查,而不去评判论文水平。司法审查不是要代替专家的判断,而是为专家的行为划定一个最外部的界线。,3、作为行政主体的高等学校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高等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到底应当有多大?法律是否应当就一些基本的问题划出一条底线,且又该划在哪里?,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毕业证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而争论的焦点则在于原国家教委1995年2月
49、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大学1995年5月制定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原国家教委颁布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33条规定,颁发博士毕业证书的条件是:“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由所在院(系、所、中心)将全部博士学位报批材料送学位办公室审核,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发给问题的博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问题的关键即是:如何理解教委规章中的“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北京大学是否有权在实施细则中制定出比教委规章中更高、更严格的标准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中的规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作出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但对这类情况,应从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