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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产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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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破产法(二),第四节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 第五节债权人会议 第六节破产重整 第七节破产和解 第八节破产清算 第九节破产犯罪及处罚,第四节破产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一、破产财产制度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一、破产财产制度,(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 (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 (三)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一)破产财产的概念与破产财团制度,1、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财产指原属破产人所有,由管理人接管并依破产程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财产的集合体。破产财产有如下法律特征:(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享有财产权的财产。(2)破产财产是可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2、(3)破产财产是由管理人占有和支配的财产。(4)破产财产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 2、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2、破产财产与债务人财产,第30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107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破产财团的分类及构成,国外将破产财产的集合体称为破产财团。 1、分类: (1)法定财

3、团,它一般包括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应由破产人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加上破产宣告后破产人新取得的财产。 (2)实在财团,又称现有财团。 (3)分配财团: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经过破产管理人对财产的整理所形成的可供一般破产债权人分配的财产。 2、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1)固定主义,是指破产财团的构成范围,以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2)膨胀主义,是指破产财产并不以破产宣告时破产人所有的财产为限,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债务人新取得的财产亦应划归破产财产。,(三)企业法人破产时破产财产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4、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1)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3)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4)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习题,习题,企业的破产财产有(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B、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C、已作为抵押物的某辆该破产企业所有的汽车 D、由破产企业按照合同履行

5、保管义务的他人货物,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制度,(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构成 (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一)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概念与特征,破产费用是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共益债务则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特征,1、二者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2、二者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

6、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3、二者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4、二者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 围构成,第4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4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

7、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三)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拨付和清偿的规则,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第五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 二

8、、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 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一、债权人会议制度概说,(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作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三)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作用,1、债权人会议的定义: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便于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以实现其破产程序参与权,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2、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学说:(1)债权人的团体机关说。(2)事实上的集合体说。(3)自治团体说。 3、债权人会议的作用,3、债权人会议的作用,(1)统一债权人意志和行动

9、,保证破产程序的有序化。 (2)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给债权人提供参与和过问的机会。 (3)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的程序经济目标。,(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1、债权人会议成员。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适格条件。 3、债权人会议的列席人员。,1、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对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务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对债务人直

10、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适格条件。,(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其债权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3、债权人

11、会议的列席人员。,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人民法院决定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第126条 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债

12、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2、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

13、其职权,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

14、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三、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效力,(一)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双重标准: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

15、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习题,习题,2007年5月6日国有企业Z市糖厂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糖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受理后决定由糖厂厂长召集并主持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L市的捷讯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潘某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裁定糖厂所有的债务保证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后经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5以上的债权人请求,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 现问: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6、第六节破产重整,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说 二、重整程序的启动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与执行,一、破产重整制度概说,(一)破产重整的概念和作用破产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预防制度。 (二)破产重整的目标两个主要目标: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二、重整程序的启动,(一)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

17、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程序的开始及重整人的确定,(二)重整程序的开始及重整人的确定,1、重整程序的开始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

18、行使。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2、重整程序的终止,2、重整程序的终止,第78条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

19、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三、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批准与执行,(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执行,(一)重整计划的制定,1、重整计划的制定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3、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1、重整计划的制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的制定采取了“谁管理,谁制定”的原则。重整期间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即为重整计划的制定人;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0、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重整计划的制定时间,第79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二)重整计划的表决、批准与执行,1、重整计划的表决 2、重整计划的批准 3、重整计划的执行,

21、1、重整计划的表决,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强行性分组标准,将重整债权分为四个表决组,即享有担保的债权组、劳动债权组、税收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于债务人的出资人,并未将其列为单独的有表决权的一组,仅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如果不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

22、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2、重整计划的批准,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

23、划草案。又称为强行批准。注意: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的强行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注意:强行批准重整计划的条件,法院裁定强行批准重整计划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或者相应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

24、,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4)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5)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6)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3、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

25、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七节破产和解,1、和解的启动第95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

26、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96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2、和解协议的达成 3、和解协议的无效和终止,2、和解协议的达成,第97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98条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

27、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第99条 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和解协议的无效和终止,(1)和解协议的无效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 (2)和解协议的终止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

28、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第八节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二、破产债权 三、破产别除权 四、破产抵销权 五、破产取回权 六、破产撤销权 七、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宣告及其法律效力,(一)破产宣告的程序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

29、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只能依照破产分配程序获得清偿,不得在分配程序之外行使权利。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按一般破产债权处理。,二、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1、得成为破

30、产债权的请求权2、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 习题,1、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经由担保物清偿后的未足清偿部分。 (4)破产人的连带债务人,因代替破产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5)应计算利息的债权,至破产宣告之日止的利息。 (6)票据追索权。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之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破产清算组解除未履行的双务合同以及收回投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 (8)其他合法请求权。

31、,2、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1)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的利息。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3)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科处的罚金、罚款和没收财产。 (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 (5)其他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情形。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欠缴税金,不属于破产债权,而是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的特别请求权。,习题,2006年10月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皇冠大酒店的破产申请,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的下列给付请求,哪些能够成为破产债权?A、某女士于2005年11月被该酒店保安人员殴打致伤,住院治疗8个月,要求赔偿医疗费8700元B、因该酒店歌舞厅从事色情营业,市公安局于2006年8月对其罚款1万元,尚未缴纳

32、C、某旅行社与该酒店签订的合同,管理人解除该合同,旅行社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20000元D、该酒店经理以酒店名义借用某公司小轿车一辆供其亲属使用,现该公司要求返还,三、破产别除权,(一)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 (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2、特征,别除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破产宣告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财产担保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留置。 (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 (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 (4)别除

33、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二)破产别除权的行使,1、权利行使的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指向破产人及其财产。债权和担保权必须成立于破产宣告以前。债权和担保权的成立不得违反破产法的禁止性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不得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其次,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宣告前,未经债权人会议同意或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订立新的有财产担保的合同,损害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的无效。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2、标的物的占

34、有和处分 3、特别优先权,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在破产宣告时,质权人、留置权人是别除权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他们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管理人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2)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必须向管理人主张权利,经管理人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3、特别优先权,(1)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2)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先权 (3)民用航空法确立了民用航空器

35、的优先权 (4)合同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四、破产抵销权,(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 习题,习题,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管理人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管理人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一)破

36、产抵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定义:破产抵销权系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2、特征:(1)享有破产抵消权的人,必须为破产债权人。(2)与破产债权相抵消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3)该债权与债务的抵消,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注意:民法上的抵消,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消,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消。,(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清算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 2、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为必要。 3、附条件破产

37、债权的抵销。 4、抵消后的差额处理。 (1)破产债权大于债务的,在抵销以后,破产债权超过被抵销债务的部分仍属破产债权。(2)破产债权小于债务的,在抵销以后,债务超过破产债权的部分仍属破产财产。,(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

38、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五、破产取回权,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财产的请求权。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9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六、破产撤销权,(一)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

39、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时期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破产法设立撤销权,使破产财产的管理者能够依法对破产无效行为进行矫正和追索。 (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二)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第31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第32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0、,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因上述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七、破产财产的分配与破产程序的终结,(一)破产财产的分配 1、变价和分配 2、分配顺序 (二)破产程序的终结,1、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

41、,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2、分配顺序,第113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

42、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习题,习题,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就该破产企业清偿顺序问题,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该破产企业所拖欠的民工工资按第一顺序清偿B、该破产企业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可以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前受偿C、因延期交房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按照破产债权清偿D、该公司员工向公司的投资款按照破产债权清偿,(二)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九节破产犯罪及处罚,一、破产犯罪概述 (一)破产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二)破产犯罪的立法概况 二、破产犯罪的种类及处罚 (一)欺诈破产罪 (二)过怠破产罪 (三)第三人欺诈破产罪 (四)破产贿赂罪 (五)破产义务违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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