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 法 BUSINESS LAW,主讲人:萧延高 副教授电子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mail:,第三章 破产法,第一节 企业破产的法律渊源与破产界限一、我国企业破产的立法情况二、我国企业破产的破产界限第二节 破产程序第三节 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公司破产的法律渊源与破产界限,一、公司破产的概念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制度。 二、公司破产的法律渊源企业破产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
2、1日起施行),第一节 公司破产的法律渊源与破产界限,三、破产界限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二节 破产程序,一、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受理法院: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企业破产法第1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债权申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
3、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二节 破产程序,四、管理人(一)产生: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职责企业破产法第25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4、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节 破产程序,五、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为维护债权人利益而成立的临时性议事机构。(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企业破产法第61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
5、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三)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四)债权人委员会,第二节
6、破产程序,六、重整与和解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
7、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第二节 破产程序,六、重整与和解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第二节 破产程序,七、破产宣告(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
8、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程序,八、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节 破产程序,九、破产终结与注销登记(一)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二)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节 法律责任,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THE END,